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竞合罪名的梳理
2013-04-11王德信
王德信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这便是法条竞合。
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有分歧,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其的认识越来越趋于统一,通常认为,法条竞合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数个法规或同一法规中数个条文对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相同的描述,从而发生法条竞合现象,但对此现象,仅适用其中某一条文来定罪量刑,而排斥了其他条文。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从外观上看,好象与多条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相符合,但实际上,由于这种数罪的构成要件是相互重复的,所以只能从这些法条中适用一条来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
对于法条竞合的形式,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为包容关系。所谓包容关系就是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容在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中,被包容的那个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是由于犯罪主体、目的、对象、手段或危害结果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为了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把它从包容它的那个法条中抽出来,单立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另一为交叉关系,它是指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中的部分组成要件同时又是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因为交叉程度的不同,这种情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选择法条来确定罪名的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中竞合罪名的梳理结果
对我国刑法分则以章单位,对各章内竞合罪名进行分析梳理,结果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共有12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2.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3.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投敌叛变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间谍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5.间谍罪和资敌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共有47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2.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3.破坏交通工具罪和劫持航空器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劫持航空器罪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7.交通肇事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施舍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9.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共有108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税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5.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8.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9.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共有42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2.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3.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强奸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5. 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6.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7.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8.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0.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1.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1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3.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4.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5.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
(五)侵犯财产罪
本章共有13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2.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3.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章共有125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2.妨害公务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3.聚众斗殴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4.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5.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6.妨害作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7.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8.脱逃罪和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9.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0.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1.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1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13.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1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
(七)贪污贿赂罪
本章共有13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
(八)渎职罪
本章共有37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 (边)境人员出入境罪,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2.玩忽职守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包容关系的罪名。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共有31个罪名,竞合罪名如下: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2.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属于交叉关系的罪名。
三、竞合罪名的处断原则
由于竞合罪名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而致,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这就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竞合罪名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就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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