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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罪犯劳动改造地位和作用之省思

2013-04-11刘思妗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监狱

刘思妗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00)

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罪犯劳动改造地位和作用之省思

刘思妗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00)

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独具特色的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随着“首要标准”的提出,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狱更应该把罪犯的劳动改造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重新省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的实践观、社会交往观、价值观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刑罚观为基础,进一步从本质上理解:新形势下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劳动改造;劳动意义;劳动目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监狱工作应以“首要标准”为指导,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建立顺应形势的科学世界观。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监狱工作的重点,新形势下,将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放在马克思理论视野下进行重新省思,有利于强化劳动改造功能,发挥劳动改造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劳动改造的地位

1.1 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生产的首要目标

马克思认为,人在生产劳动中不但改造着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着主观世界。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的至关重要的部分,监狱劳动改造应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否则会本末倒置。监狱劳动改造以监狱企业为载体,监狱生产与社会生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企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监狱企业的生产实质是把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其主要目标是使罪犯在劳动生产中认识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实践中获得自我的重新认识,从而改造其人生观和世界观。

1.2 对劳动意义的再定位

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关于报应刑和目的刑的争论,这也一直是刑罚理论的重大课题。马克思认为倾向性惩罚方式的法律只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法理应是正义、自由且充满理性的。报应刑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性的,报应刑将犯罪看作“恶”,恶必有恶报,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目的刑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通过一定的改造手段,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马克思唯物辩证主义观认为,组成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社会的发展也依赖于对立统一关系的相互转换。因此,不能将刑罚理论的报应刑和目的刑割裂成绝对对立的双方,报应刑和目的刑应相互配合,互相促进,在惩罚中有改造,在改造中有惩罚,由此才能既完成刑罚的惩罚性目的,又能预防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刑罚以自由刑为主要刑种,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压抑罪犯各方面的需求,实现刑罚的报应刑目的。因此对自由刑的执行本身已经作为了一种惩罚方式而存在。劳动生产应该作为主要的改造方式,实现刑罚目的性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监狱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劳动生产作为在自由刑基础上的二次惩罚而存在,监狱在以劳动生产的形式改造罪犯时,大多更注重的是刑罚的报应刑。将劳动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把刑罚的报应刑转嫁到犯罪者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忽略了劳动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目的性的要求。

“首要标准”提出后,监狱转变工作重心,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降低作为工作的首要标准,这就要求监狱在工作中,把刑罚的目的性的作用发挥出来。刑罚的目的性在于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再次犯罪。尽管报应刑的惩罚作用也可以让犯罪分子心生警惕,望罪生畏,起到警戒作用,然而报应刑的目的毕竟在“报复”,不能让犯罪分子的思想认识起到根本改变,不如目的性的作用深刻。因此监狱在贯彻执行“首要标准”指示时,必须要加强刑罚的目的性作用,特别是在劳动生产中,要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辅以教育疏导。在劳动改造中要多为罪犯的利益着想,使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恢复其社会适应性、改造其心灵、重塑其人格。

2 劳动改造的作用

2.1 劳动改造是改变人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提出劳动生产活动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实践是把主体客体化的过程,是“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1]。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和环境在实践基础上具有历史统一性: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人创造环境是指人的实践活动,环境决定人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决定人,人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改变环境,另一方面也改变人自身,“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2]。人要得到改造,必须使其在劳动实践中进行改造,人的意识来源于物质,只有实践能够实现现实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的相互转化。

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人的国家机器,在用限制自由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采取劳动改造罪犯的改造方式,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理运用。监狱改造罪犯采取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方式。教育内容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教育灌输,使罪犯把正确的人生观、法纪观、道德观内化为自身的精神内容,从而起到重塑人格的作用;劳动改造与之不同,虽然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意义的改造,然而罪犯在劳动中从对象性的活动,上升到观念的改变,是主体能动的改变过程,主体把客体的属性、规律内化为自己的本质,以此充实自身的力量。主体从改造客观到改造自身的过程中,主体的改造不以人自身的意志为转移,劳动改造作为由强制性手段到自发性改造的方式,成为了改造罪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2 劳动改造是转变罪犯思想的根本动力

马克思说:“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人们的社会生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劳动是社会实践的具体体现,因此,劳动可以被看作人们意识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生产实践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是:物质生产、人自身生产和精神生产,这三个层次被分别称为“自己生命的生产”、“他人生命的生产”和“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由此可见,物质生产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升到了人与他人,人与自身的关系。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包含着人的意识的参与,人的实践活动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支配的过程。监狱劳动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罪犯在劳动中从生产物质资料上升到生产出思想、观念和意识。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了精神生产并不限于脑力劳动者、某些体力劳动者也在进行着精神生产。看起来大多数罪犯进行的是体力劳动,但实际上在生产过程中,绝对单纯的体力劳动是没有的。精神来源于物质,精神生产也来源于物质生产。当罪犯在劳动中体会到其中的意义与价值,思考自身与生产对象的关系,思考自身与共同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的关系时,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这种改变又会反作用于劳动本身,罪犯出狱后把从监狱获得的精神改造成果应用于具体的劳动中,在社会生活中将主体的意志作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使物质与精神呈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在发展中改造其人格。因此,劳动作为对象性的生产实践,必然为罪犯思想认识的转变提供根本动力。

2.3 劳动是建立罪犯正常社会交往关系的必要手段

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他反对从抽象的层面去理解人的本质,而是从现实的,具体的层面去理解: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来讲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可见,人的本质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交往、在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我国刑罚以自由刑为主刑,监狱将罪犯禁锢起来,剥夺自由权,隔绝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压抑罪犯的各种需要。长此以往,会出现监狱化的结果:罪犯丧失其社会性,失去社会交往能力、失去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性,罪犯容易麻木和盲从。

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社会公民,然而监狱化结果会影响社会化的转变。监狱采取社会帮教、亲情会见等方式改变监狱化对罪犯的影响。然而,社会化的形成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生活。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最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因此,在监狱开展的一系列加强罪犯社会性的方式中,最有效的还是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

目前,国内监狱生产逐渐走向企业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能让罪犯在劳动协作产生虚拟社会感:罪犯的劳动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性的联动行为。罪犯间、罪犯与民警间必须结成一定的关系,通过交往相互传递信息,在劳动过程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劳动生产。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还能获得一定意义的身份转换,罪犯不仅是服人员,也是监狱工厂的工人,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还有可能参与一定的管理工作。通过劳动中的劳动协作,加强了罪犯的社会化程度、弱化了监狱化的影响。同时,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罪犯必须遵守劳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对规范的遵循能加强罪犯的纪律观念,使罪犯认识到社会关系的构成也要遵循社会规则,让罪犯在严格规章制度下从事劳动生产,能提高罪犯的制度意识。

2.4 劳动改造是重塑罪犯价值观的重要保障

物质生产实践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在生产过程中,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价值。事物对人的价值是丰富的、全面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们认识的片面、畸形,某些个别的、物欲的价值取代了全面的价值,人成了金钱的奴隶、赚钱的机器。主体对客体价值的片面性理解在一些罪犯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监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对经济效益的合理追求不仅能提高监狱的发展能力,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的获得能够使罪犯在劳动中实际感受到劳动的价值,使劳动改造的意义现实化。通过劳动改造,罪犯不仅能收获一定的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能收获劳动的感悟,明白劳动的不易,改变自身的片面观念。由此,劳动成果对罪犯的价值不仅局限于经济层面,它更在于能使罪犯获得精神上的收益、意义性的认识,从而改变罪犯的物欲观。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5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48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5.56.

[4]王美玉,陈立毅.我国劳动现状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9.

[5]赵冬燕.对刑罚报应性的理性思考[J].法学杂志,2006,(3).

[6]刘畅.对马克思刑罚观的解读[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0,(2).

On Statusand RoleofCriminals’Labor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ofMarxism

L I U S i j in
(P ar ty C ol legeof S ichuan P ro v ince C ommit teeof CC P,C hengdu S ichuan610000)

L abor reformis oneof theuniquemeans to reformcriminals inne w C hina.C riminals’labor reform in prison should be guided by M ar x ism.W ith the presentation of"the primary standard",in the ne w situation,especial ly in the prison system reform bac k ground,criminals’labor reform in prison should be re v ie w ed f rom the perspecti v e of M ar x ism.B ased on the v ie w of practice,social communication v ie w and v alues of M ar x ist phi losophy and the criminal la w of M ar x ism,this ar ticle further analy z es the status and roleof criminals’labor reformin prison in the ne w situation.

M a x;L abor R eform;L abor S igni f icance;L abor O b j ecti v e

B0-0D916.7

A

1672-2094(2013)01-0007-03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2-12-23

刘思妗(1986-),女,四川内江人,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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