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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轨迹
——以“自然”观念的变迁为视角

2013-04-11张钰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阿奎那恩典自然

张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沙坪坝 401120)

试析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轨迹
——以“自然”观念的变迁为视角

张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沙坪坝 401120)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根基。许多学者已从人物、流派和时间等角度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本文从“自然”观念的独特视角重新梳理了自然法的演变轨迹,认为自然法思想与自然观念息息相关,不同的自然观念决定了不同的自然法思想。一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史,就是一部“自然”观念的演变史。

自然;人权;神法;自然法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nature right)的观念亦必定不为人所知。”[1]自然法观念的晦暗不明,正是由于自然观念的意涵纷繁。古代之“依自然,人生而是政治动物”(man is by naturea pol itical animal),近代之“依自然,人生而自由平等”(man is by nature equal and f ree),难道它们依据的是同一“自然”?无怪乎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P ascal)会发出无限感慨:什么是自然?难道习俗不是第一性的自然,自然不是第二性的习俗?历史境遇之变迁塑造了不同的自然观念,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史,就是一部“自然”观念的演变史。下文就拟从“自然”观念的演变为视角来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轨迹。

1 自然与人为: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

P hysis指自然,包括宇宙的自然和人的自然,N omos指涉人为,习俗、法规、约定、同意、权威之意见等。自然(P hysis)与人为(N omos)的对立是古代思想中的一条主轴线。自然法之观念即是从这对范畴的对立中产生的,其目的乃在于超越所有特殊人为之习俗,追寻亘古不变、普遍有效的正义观念。

前苏格拉底时期,人们浸润在荷马史诗所酿造的神灵氛围中,人们的生活都被打上了神灵的烙印。当哲学家们发现了自然观念,“神话思维”从而被“哲学思维”所取代,自然法的观念也就随之产生了。苏格拉底(S ocrates BC469-BC399)第一个把哲学从天上拉回人间,认为人应该过善的生活,善的生活即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而制约善的生活的法则即是自然法。并且他把正义视为法律的灵魂,最终为此殉道,成为哲学日历上的不可逾越的一页。柏拉图(P lato BC427-BC347)接承了苏格拉底的衣钵,认为自然是一个有等级、有目的、有意义的自然,人不仅要主动出走自然,而且要回归自然,走出自然是为了创造自己的新生活;回归自然是为了完善自己的人性,臻于至善。人对自然的模仿即是人性的自我拯救,对自然的回归乃是一条上升之路。对应于自然之目的等级秩序,城邦和个人内部亦有其等级秩序,城邦内部的每一阶层(哲人、勇士、劳工)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才是正义的城邦,个人灵魂的每一部分(理性、激情、欲望)各司其职,以理性统治激情与欲望,才是正义的人。灵魂的等级秩序决定着政治生活的等级秩序,这种模仿自然等级秩序而建立关于城邦正义等级秩序的法则即是自然法。亚里士多德(A ristot le BC384-BC322)基本同意其尊师柏拉图的看法,认为宇宙自然乃是一个有目的等级秩序的自然,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的自然潜能只有在自然的城邦中才能完美实现,政治生活即是人的自然。

古罗马的执政官西塞罗将哲学审慎地引入罗马,试图超越习俗与自然之间的鸿沟,用自然之理性重建传统之法律,并且主张人天生具有社会性。[2]在其著作《论共和国》中系统地阐述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以其命令召唤义务,以其禁律制止罪恶。”[3]《罗马法大全》——神所称许的查士丁尼大帝法典——将法律分为:国际法、国内法和自然法。自然法是其拱顶石,罗马法的普遍性据以成立的基础即是自然法,而自然法之普遍性乃是来源于最广义的自然。

从上可知,古代的自然乃是一个有目的等级秩序的自然,它以善为最终目的。人也属于这个自然秩序的一环,个人只有通过城邦的公共生活才能实现人性的完满,从而分享自然的至善与高贵。古代的自然法思想也以这个目的等级秩序的自然为发端,认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秩序方为正当。总之,在古代自然高于人为,一切人为的都是对自然的模仿。自然与人为(约定)的对照在古代有着不可替代之作用,“这个对照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讨论政治生活之人性时,曾经受到十分成功之处理。它又在斯多葛学派有关世界主义与‘回归自然’的信条中一度复活。西塞罗之作品虽未充分展示该对照之所有意涵,但其后的作家如塞尼卡则充分地予以阐发了。而自然与约定之区别,正是《罗马法大全》所蕴涵的法律理论之骨干。”[4]

2 自然与恩典: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

在中世纪神学的璀璨光环下,自然褪去了往昔的亮丽之色彩,自然不再意味着永恒的秩序和不朽。自然和人都是上帝无中生有的创造(C reation f romnothing)[5],它们都属于此岸的世俗之城,不可能在自身中达至完满,真正的幸福在彼岸的上帝之城。自然虽被拉下神坛,但并未被彻底打入地狱,而是作为上帝神圣秩序(上帝——自然——人)的一环,依然蕴涵着自身的目的和理性。自然(理性)与恩典(信仰)的冲突与调和乃是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独特印痕,这集中在经院哲学巨擘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斯多葛学派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一方面他把斯多葛学派之自然法学说在神意的恩宠下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又把亚里士多德之自然正义理论改造为经典的自然法理论。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E ternal la w)、自然法(N atural la w)、神法(D i v ine la w)和人定法(H uman la w)。永恒法是上帝指导万物行为和活动的神圣计划。自然法是理性造物(人)对永恒法局部而有瑕疵的参与,它是上帝神圣之光遗照在我们心灵的影痕,所以违反自然法就是冒犯上帝。它包括四条基本戒律:行善避恶、两性生殖、渴望认识上帝和过社群生活。神法指《圣经》中的启示。人定法是世俗负责者为公共利益颁布的理智命令,它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必须与自然法相一致。[6]由上可知,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构成了永恒法与人定法的中间形态:一方面它是对永恒法之参悟,彰显了上帝恩典的至高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人定法之基础,肯定了世俗政治秩序的正当性。

“恩典并不废除自然,而是使自然完善。”圣托马斯·阿奎那并不否定自然理性和政治生活的价值,个人凭借自然理性可以在政治共同体中实现自己的目的,但只有依靠上帝恩典才能把人带向更高的幸福——永恒的幸福。诚如登特列夫所言:“神恩并不废除自然,自然当然不会废除神恩。理性固然与信仰携手并进,但理性毕竟只是侍女。”[7]总之,在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法乃是沟通永恒法与人定法的桥梁,一方面赋予世俗法律以正当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上帝恩典的至上性,从而调和了人与上帝、自然与恩典、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3 自然与人权: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启蒙下,上帝退居幕后,“自然”成为“图像”,不再有形而上学之意义,仅成为与人分立的客观对象——僵死的质料。而人的理性之光使世界重焕异彩,人不再指望通过对自然秩序之沉思臻于至善,亦不再期待通过上帝之恩典获得无上之幸福,人成为了世界的主体,以自身之理性主宰一切,创造一切。因此,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具体而详细之规则体系的——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C lassical N atural L a w T heory)——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整个西方自然法传统中的一颗耀眼明珠。

格劳修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潘恩等一大批杰出的思想家都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可谓是群星璀璨。荷兰的胡果·格老秀斯 (H ugo G rotius 1583-1645)首先高呼:“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依然存在。”[8]他第一个使自然法摆脱中世纪神学的魅影,从人的理性来论证自然法,从而被尊称为古典自然法的创始人。之后德国的塞缪尔·普芬道夫(S amuel P ufendor f,1632-1694)亦从人之理性来论述了自然法。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 homas H obbes,1588-1679)无疑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脊梁人物,如果说格老秀斯第一次真正把自然法“世俗化”,那么霍布斯第一次真正地使自然法“科学化”,他以“奥卡姆之剃刀”(O ccam's R a z or)[9]横扫中古异教与基督教虚幻之梦魇,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建立起来了自然法思想的全新王国。其后的斯宾诺莎(B aruch S pino z a,1632-1677)步其后尘,继续进行剥离神学的革命。而到英国辉格党思想家——贤明的约翰·洛克(J ohn L oc k e,1632-1704)——以其“个人主义”的进路则使古典自然法思法国贵想达至其高潮,远名传播,影响了北美的托马斯·潘恩(T homas paine)、托马斯·杰斐逊(T homas J ef feson)、约翰·亚当斯(J ohn A dams)等人的自然法思想,掀起了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族男爵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 har les L ouis de M ontesquieu, 1689-1755)三权分立思想来保障个人的政治自由。卢梭(J.J.R ousseau,1712-1778)亦是以人的自然自由和天然平等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来构建一个自由、平等、民主的道德理想国。

从上述思想家的论述可得知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理性主义,人的理性是自然法之基础,自然法是人之理性所发现的人的普遍准则,自然法即是理性法。二是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三是进步主义,认为人类生活直到永远的未来都是不断进步的,没有任何既定的限制。人类可以通过理性的实践达到自我完善,相信历史是进步的,对未来充满信心。并且古典自然法思想拥有自己独特的范畴:(1)“三个自然”: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2)社会契约(3)公民权利。同时它以这些范畴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思想范式: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拥有自然权利,受自然法制约,但自然状态并不完美,于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公民社会,自然人变成了公民,公民在政治社会中享有公民权利,受人定法约束,法律之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总之,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既打破了自然等级秩序的樊笼,又挣脱了中世纪神学的束缚,人,真正的个人人登上了历史舞台。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关注个人的自然权利,尊重个人的价值,以保障人权为鹄的。

综上所述,古代自然法思想注重自然与人为之分,自然是有目的等级秩序的,人法要遵循自然等级秩序,自然大于人为。中世纪自然法思想重视自然与恩典之分,自然等级秩序亦由上帝创造,神的恩典大于自然,自然法居于神法之下。近代自然法注重自然与人权之分,自然成为纯粹客观的质料,人的权利大于自然,自然法注重人权的保障。因此,不同的自然观念决定了不同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史,就是一部“自然”观念的演变史。

注释:

[1]L eo strass,N atural R ight and H istory,C hicogo: U ni v ersity of C hicago P ress,1953.p.81.中译本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2页.本译文与中译本有所出入.

[2]L eo strass,N atural R ight and H istory,C hicogo:U ni versity of C hicago P ress,1953.p.136.中译本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本译文与中译本有所出入.

[3]C icero,O n the C ommon w eal th,M acmi l lan:M acmi l lan P ubl ishing company,1976,P.197.

[4][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5]《圣经》中虽没有出现“自然”一词,但在《创世纪》中,上帝七天创世,创造了自然界的万物和人.

[6]详见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118页.

[7][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8][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9]奥卡姆剃刀定律(O ccam's R a z or,O c k ham's R a z or)又称“奥康的剃刀”.是由14世纪逻辑学家、圣方济各会修士奥卡姆的威廉(W i l l iam of O ccam,约1285年至1349年)提出的,他极力批判经院哲学中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概念,认为它们都是无用的累赘.

[1]L eostrass,N atural R ight and H istory,C hicogo:U ni versity of C hic-ago P ress,1953.

[2]C icero,O n the C ommon w eal th,M acmil lan:M acmil lan P ubl ishing company,1976.

[3][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5]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On theEvolutionof theWesternNaturalLaw Theory

Z H A N G Y v
(S outh w est U ni v ersityof P ol itical S cience&L a w,S ha P ingba C hongqing401120)

N atural la w theory has a longhistory in w estern legal thoughts;it is the foundation of w estern legal thoughts.M any scholars ha v e al ready researched it f rom the f igure,genre,time and other angles;this ar ticle analy z es the e v olution of the w estern natural la w f rom“nature”the unique point of v ie w.I t thin k s that natural la w has a deep relationship w ith nature concept;di f ferent nature concepts decide dif ferent natural la w theories.T he e v olution of the w estern natural la w is e xact ly thee v olutionof thenature concept.

N ature;H uman R ights;D i v ine L a w;N atural L a w

DF09

A

1672-2094(2013)01-0001-04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2-12-15

张 钰(1988-),男,江西萍乡人,西南政法大学2010级行政法学院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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