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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农场的制度逻辑

2013-04-11伍开群欧世平

华东经济管理 2013年5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生产者所有权

伍开群,欧世平

(1.安徽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2.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研究咨询部,安徽 合肥230059)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占据重要地位,如何选择适宜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决定了农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现实中,农业生产领域里,既有家庭农场也有资本农场,虽然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然而,资本农场也有一些制度优势,否则,早就消亡了。资本农场制度成本和制度效率如何?应该选择资本农场制度吗?为什么投资人会选择资本农场制度安排?

首先,运用TCE 和GHM 理论规范讨论,应该如何赋予农场所有权;其次,运用Hansmann 企业所有权理论具体讨论资本农场制度成本和制度效率,说明是否应该选择资本农场?进一步,运用卢周来讨价还价模型实证分析为什么会形成资本农场?

一、农场所有权应该赋予投资人

按照Willianmson(1975)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TCE)[1],农场就是针对交易频率高、资产专用性强而设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治理结构。通常,农场的资产专用性投资产生事后准租金,而专用性资产同时也会创造机会主义诱惑,导致资产专用性相对较弱的契约方(生产者)有激励再分配农场准租金。如果专用性资产投资人事前预期其他契约方事后将分配专用性资产创造的大部分或全部农场准租金,那么,专用性资产投资必然会少于最优投资水平,出现投资负激励造成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情况。为了避免其他契约方掠夺事后准租金,即规避准租金谈判中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应该将农场所有权界定给专用性资产投资人,以监督其他契约方机会主义行为。通常,实物资产就是专用性资产,而人力资产不具有专用性,因此,为了使得农场制度有效率,农场所有权应该赋予实物资产投资人。

按 照GMH 理 论(Grossman 和Hart,1986;Hart 和Moore,1990)[2-3],如果一项资产投资人拥有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那么,资产投资人可以依靠剩余控制权获得源自投资回报中未经授权的份额,形成激励投资于专用性资产。因此,农场组织形式应该采用资本雇佣劳动的KMF 形式。如果投资于专用资产比投资于人力技能更有生产率,那么,将剩余控制权交给投资人就是有效率的,因为将投资人置于事前谈判优先位置并且从投资于专用性资产中能够增加回报,能够激励专用性资产投资。

可以看出,TCE 和GHM 都是从效率角度出发,认为农场所有权应当如何安排才有效率,或者说,机会主义行为导致负面激励会损害效率,因此,应该将农场剩余控制权赋予最有可能遭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契约方,即应该按照农场效率最大化目标设计农场所有权。因此,TCE 和GHM 理论体现了最优契约设计思想。

依据以上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分析,应该将农场所有权界定给投资人,形成资本农场制度安排。那么,资本农场制度安排是否具有效率呢?运用Hansmann 企业所有权理论深入农场内部,具体分析资本农场制度是否符合效率原则。

按照Hansmann(1996)企业所有权理论[4],资本农场是投资人所有的农场,资本农场与投资人交易是以资本农场所有权形式完成的,即资本农场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投资人资本投入。同时,农场依靠市场契约交易,获得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农场制度成本包括市场交易成本和农场所有权成本。市场交易成本指农场与非投资人签约人的市场交易而发生的成本。农场所有权指农场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行使两项权能形成农场所有权成本。农场所有权成本就是农场治理成本,包括代理成本、集体决策成本、风险承担成本等。代理成本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因对代理人监督不力而导致代理人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成本。集体决策成本包括决策过程发生的成本和决策无效或低效而产生的成本。通常,制度成本分析忽视集体决策成本,然而,Hansmann 认为集体决策成本至关重要。

(一)市场交易成本

资本农场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供销交易成本、土地交易成本、借贷交易成本、雇佣交易成本等。农产品大都是标准化、易估价的简单商品,销售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并不高,同时,农业投入也是标准化而简单的农资,农资供应交易成本也较低。因此,资本农场的供销市场交易成本较低。交易成本中,主要研究借贷交易成本和雇佣交易成本。

(1)借贷交易成本。如果农场所有人完全依靠市场融资筹集资本,则由于所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间“信息不对称”,农场所有人既有动机也有机会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4]。例如,债务人多分配报酬,以农场作为相对人从事其他有利可图的内部交易,侵占原本用于还贷的资金,将借贷资金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成功,所有人将获得高额回报,而债权人只得到了固定本息。然而,一旦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主要损失。因此,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某些保证来遏制债务人机会主义行为。如果贷款用于购买通用性资产,债权人会要求获得这些资产的抵押权。然而,农场长期融资通常购买专用性资产。签约时,债权人有权附加特别条款,限制农场从事高风险投机活动和禁止向债务人分配利润。然而,现实中,很难设计一个可行性限制条款,既可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又不妨碍农场经营的灵活性。当农场资产负债率较高时,更难以找到一个适度的限制幅度。

此外,“锁定”也会进一步增加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困境[4]。如果债权人有权随意撤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保护了债权人免遭农场所有人机会主义损害。然而,农场通常在专用性资产上作长期投资,债权人如果随意撤资会严重损害农场利益,而短期贷款会因重复融资而增加农场融资交易成本,而且农场生产也会受到债权人干扰,一旦债权人预期农场无法以未来收益偿付到期贷款,债权人便会立即要求撤资或大幅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将农场贷款期限等同于专用性资产使用寿命,结果却“锁定”了债权人,债权人更易受到农场债务人机会主义行为侵害。

以上分析说明,“信息不对称”和“锁定”都是农场市场融资的最主要成本原因。如果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现象,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债权人成为债务人,即农场所有人,或者说,如果农场举债买入某项专用性资产,那么,农场所有人应该提供其中大部分资金,其他债权人只负担小部分资金。因此,减少农场市场借贷交易成本,根本办法就是将农场所有权赋予投资人。

(2)雇佣交易成本。农场与生产者存在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也许较轻,而雇佣劳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则比较严重。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农场难以计量考核生产者的边际劳动和边际贡献,或者说,计量监督成本太高。通常,农场按照生产环节某一段而并非按照最终产量来计量考核生产者工作量。然而,农业生产活动特点是生产过程与农作物生命过程合一,由于动植物生命活动具有连续性,生产者付出的全部劳动最终将体现在产量上,而不像制造业那样可以分别计量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5]。如果不联系最终产量考核生产者,那么,农场无法准确计量生产者的边际贡献,也就无法合理分配报酬,影响生产者积极性。因此,农场应该联系产量和质量指标,计量考核生产者。然而,农业生产是生产者作为一个团队共同协作完成的,即使依靠联系产量来计量生产者的工作量,也只是解决了生产者整体考核问题,还是无法准确计量每一生产者的边际贡献。其结果会导致平均分配报酬。平均分配是一种普通性激励,而非选择性激励。当生产者预期其努力工作的收益将小于支付的成本时,理性生产者有激励去“搭便车”和“偷懒”,这已被历史证明,人民公社就是一个例证。

同时,生产与自然交织在一起,农业生产率高低,受经济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双重影响,要求农业生产活动,既要遵循经济规律,而且也要遵循自然规律。工业生产条件稳定而可控,而农业生产条件则取决于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者无法控制。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同时,自然条件又处于不断变化中,客观上要求生产者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例如,在农作物生长期间,何时整地、播种、浇水、施肥、除草、耕作、治虫、收割等,并无统一规定,生产者只能依据地块、作物、季节、气候等,灵活地决定。因此,应当赋予农业生产者较大的生产自主权与决策权。而且,农业生产空间分布太广,具有较大分散性,更加大了农业生产劳动的复杂性,如果实行统一劳动,必然会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农业生产过程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作业构成,如果某一项农活质量不达标,又无法像工业生产那样返工,会贻误农时,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直接影响到生产劳动的最终成果(产量和质量)。这些农业生产特性都要求生产者具有劳动积极性,否则,生产效率无法提高[6-7]。

根据以上交易成本分析,尽管资本农场与其他签约人的市场交易成本较低,然而,农场雇佣契约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成为市场交易成本中关键性成本。因此,总体上判断,资本农场与其签约人的交易成本较高。

(二)所有权成本

投资人投入了自有资本,其财力相对家庭等其他所有人较强(排斥边际风险程度低于他人),又可分散投资规避风险(资本具有可分性),因而,相对来说,投资人群体可承担较高风险,或者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低。主要讨论代理成本和集体决策成本。

(1)代理成本。如果股东兼任经理人管理农场,那么,决策权和经营权合一,代理成本极低。如果委托人不具备专业技能,聘请代理人具体管理农场,则出现代理成本。在资本农场中,委托人是外部人,而代理人是内部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造成较高代理成本。例如,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成本;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保证支出(保证金),保证如果代理人采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委托人可以获得补偿;代理人决策与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决策之间有偏差而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货币损失(剩余损失)。代理成本大小取决于对经理人绩效考核以及与评估成本、经理人对非货币收益偏好、经理人市场竞争以及与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关。其实,代理人渎职动机较弱,也不像想象的那么强。即使委托人无法有效地监督代理人,代理成本也会被控制在一定范围,这得益于一些制度、合同、市场共同制约代理人,例如,资本市场、农产品市场、代理人市场、新闻媒体等;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鼓励股东诉讼程序规则等。从资本结构角度看,资本农场有效地规避(减少)了市场融资的交易成本,却承担了较高的股权代理成本。在农场规模一定时,如果债权资本进入农场,股权的代理成本会减少,同时,会增加债权代理成本(债务融资的交易成本)。例如,债权人影响农场投资而导致的机会财富损失;债权人名义上承担而农场实际上承担的监督支出和约束支出;破产和重组成本,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指支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行等费用。后者指农场清产变现时以低于自身价格出售,或者原有营销网络受到破坏,导致农场市场价值贬低等。股权的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决定了最优的所有权结构(资本结构)[8]。总体判断,代理成本较大。

(2)集体决策成本。资本农场所有人都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目标:农场收益净现值最大化。资本农场所有人利益高度同质性既非必然也非偶然,而是人为设计的结果[4]。通常,农场会向投资人发行若干种不同证券,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债券等,却很少出现不同证券所有人分享农场或公司的所有权,而以表决方式来解决持有人利益冲突现象。相反,农场剩余权利通常都掌握在某一种证券持有人手上,而有表决权的证券通常都要求该证券持有人必须服从农场决定,不得享受特殊待遇,其他证券持有人则无权参与农场管理,合同和有关代理人责任法律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农场投资人具有高度同质性,并非说投资人农场不会发生任何意见分歧,不同投资人在纳税身份、风险偏好、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可能各不相同,从而他们对农场财务政策偏好也各不相同,然而,如果投资人依据农场政策选择投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就可回避这样的利益冲突。相比农场的雇员、顾客等其他签约人面临的内部利益异质性问题,投资人农场相对较好。当部分而非全部投资人所有人同时还与农场有其他的交易关系,例如,某些投资人可能是农场的农资供应商、销售商、债权人,他们试图利用股东表决权为交易谋利,那么,所有人利益冲突变得激烈,然而,法律针对性地协调了这些矛盾。在资本农场中,投资人有一个共同的、客观的、简单的目标,投资人据此为标准界定法定的代理人责任,制约处于支配地位的股东从事利己交易。该单一经营目标还有助于减低投资人集体监督代理人的成本,还可让表决权外的其他监控机制,例如职业道德、股东衍生诉讼更加有效。因此,相对来说,资本农场集体决策成本较低。

根据以上所有权成本分析,资本农场具有较低集体决策成本和承担较低的风险成本,而在代理成本上,资本农场具有较高代理成本。因此,资本农场所有权成本并不高。

总体上,从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两个方面看,基于农业生产特点,农场交易成本(生产者道德风险)更重要,因此,资本农场制度成本偏高。

依据Hansmann(1996)企业所有权理论,农场所有权选择原则是农场制度成本最小化,制度成本低表明制度效率高。根据以上对资本农场制度成本分析,资本农场制度成本较高而制度效率较低。因此,基于效率原则,应该淘汰资本农场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二、农场所有权赋予投资人的原因分析

TEC 和GHM 回答了按照效率标准要求,为什么农场所有权形式应该是“资本雇佣劳动”,而运用Hansmann企业所有权理论具体分析资本农场制度安排,结果却表明,资本农场不符合效率原则,因而不应该选择资本农场制度安排。无论TCE、GHM 或者Hansmann 理论都无法回答为什么正好就是或者为什么现实中会形成资本农场。

在最优契约理论设计中,物质资本专用性强,而人力资本专用性低,表明如果投资人转移物质资本会造成贬值,可能受到人力资本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从而被“锁定”,而通用性强的人力资本却在劳动力市场有许多外在机会受到保护。因此,按照“效率”要求,应当把农场所有权赋予投资人,形成资本农场。基于该理论,投资人没有讨价还价能力,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因有外部机会却反而拥有讨价还价能力。在没有第三方强制约束下,完全可以凭借较高的相对缔约能力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来剥夺事后准租金的契约方(生产者),此时,为什么会选择服从于相对缔约能力较弱的契约方(投资人),并且拱手让出事后准租金?同时,假设相对缔约能力较弱的契约方能够有效的行使控制,为什么不利用控制力去剥夺更大的租金份额呢?因此,逻辑上,最优契约设计理论无法解释农场内部权力(所有权)来源、分配、实施等问题。

以卢周来(2009)讨价还价模型进行实证分析[9],为什么会形成资本农场,即农场所有权如何赋予投资人而非生产者。农场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其一,物质资本,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实物,由投资人和债权人拥有;其二,人力资本,表现为各种专门技能和知识等,由经营者、生产者所有。农场就是各类资本(要素)所有者联合。各类资本所有者通过契约构成农场,各类资本所有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也就失去了对农场法人财产直接所有权,改由农场所有者①控制[10]。各类资本所有者通过选择农场所有者而行使其所有权,农场所有者控制和运作整个农场。那么,农场所有权是什么呢?按照Fama 和Jensen(1983)观点[11],将农场所有权划分为决策控制权(认可和监督)和决策经营权(提议和贯彻)。因此,农场所有者包括决策控制权人和决策经营权人。那么,谁是农场所有者,由谁(哪类资本所有者)行使农场所有权呢?这些产权主体(契约方)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利益,甚至相互冲突,那么究竟谁会控制农场呢?

投入农场的各类资本要素所有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等。那么,农场如何配置其所有权呢?基于合作博弈框架,农场所有权是契约各方(投入要素所有者)讨价还价的结果,各契约方讨价还价能力(谈判力)大小决定了获得农场所有权大小,而各契约方讨价还价能力大小取决于农场对各类投入要素的依赖程度。如果某要素在该要素市场上越难以替代,说明农场越依赖于该要素,那么,该要素在农场内部讨价还价能力越强,从而获得农场所有权越多;相反,如果某要素在该要素市场上越容易替代,说明农场越不依赖于该要素,那么,该要素在农场内部讨价还价能力越弱,从而该要素获得农场所有权越少。要素可替代程度指农场所需要的要素在同类市场上可替代的程度,而非要素之间相互替代程度。这里可使用相对重构成本衡量市场可替代程度。相对重购成本就是如果某契约方选择不合作时,农场从该要素市场上重新购置该要素而需要增加支付的成本,相对重购成本越大表明农场对该要素能够施加成本越小,说明该要素的可替代程度越小,否则,说明该要素可替代程度越大。在农场中,各契约方(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如何博弈呢?

资本供给通常是稀缺的,资本(股本)要素市场处于求大于供非出清状态,因此,资本要素相对重购成本较大,从而资本要素市场可替代性较小,农场无法对资本要素施加较大成本,从而农场经营比较依赖于资本要素投入。因此,在农场内部,资本要素所有者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能够获得较大的农场所有权。

债权要素市场通常也处于供不应求的非出清状态,债权要素相对重购成本较大,农场也较难对债权要素实施较大成本制裁,从而农场较依赖于债权要素投入,因此,债权人拥有讨价还价能力较强,从而拥有较大的农场所有权。然而,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偏向于股东权利,规定一股一票表决权,债权人通常无投票权。不过,有些法律也赋予债权人部分拥有企业所有权。例如,美国Delaware州《公司法》允许给予债权人投票权[12]。其实,债权人并不承担农场风险,因而无农场剩余索取权,从而无农场剩余控制权,只有固定收益权。债权人并不干预农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因债务问题农场进入破产状态时,债权人才拥有农场所有权,表现为状态依存所有权[12]。此时,投资人已经无收益,也不承担风险,没有激励再经营农场,转而由债权人承担风险,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拥有农场剩余索取权,相应地拥有农场剩余控制权。例如,债权人有权依法清算和重组农场。

如果投资人兼经营者,根据前述,经营者具有较高讨价还价能力。然而,伴随农场规模扩张,农场日常经营管理变得日益复杂和专业化,投资人管理技能可能无法适应农场专业化管理,农场需要雇佣具有专业化技能的经营者,即农场比较依赖于经营者。同时,经营者专业化技能比较稀缺,经营者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非出清状态。因此,在农场内部,经营者的可替代性较小,具有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拥有较大的农场所有权,体现在分享农场的决策经营权,即决策提议权和决策执行权。

如果雇佣劳动市场处于出清状态,在其边际生产率等于工资上,劳动能够找到雇主。因此,中断雇佣契约无法对生产者施加任何成本,也就没有权力关系。例如,当劳动市场处于出清状态时,农场解雇生产者,他立即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一份同样薪水的工作。然而,现实中,劳动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非出清状态,农场解雇生产者时,可以很方便地从市场雇佣劳动力,因此,农场可以对生产者施加较大成本,相对重构成本为零,生产者可替代程度很高,因此,在农场内部,生产者讨价还价能力很小,从而基本不拥有农场所有权。

因此,按照卢周来讨价还价模型,投资人、经营者拥有较大所有权,即投资人拥有决策控制权,经营者拥有决策经营权。而债权人获得状态依存所有权,生产者则无所有权。

然而,资本农场契约是否能够实施呢?如何实施呢?如果农场契约是完备的,那么,各类投入要素订立的契约能够自我实施。而农场雇佣契约通常是不完备的,各类投入要素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了农场内部权力(所有权)关系,使得农场契约不是简单的“自我执行”契约。按照Menard(2000)观点[13],如果农场契约能够自我实施,那么,农场就无需内部权威(权力),因为权力只有在应付与支付不一致时,才会出现,而自我实施正是应付与支付一致。因此,在农场内部,契约并非自我执行,而是基于可置信威胁,由农场内部享有更大权力的“第二方(投资人)(强制)实施”,该第二方实施属于“私人秩序”,通常无需属于“公共秩序”的第三方(政府)强制执行。Bowles和Gintis(1986)也认为[14],雇佣劳动契约并非自我实施,也不是由国家强制实施,而由雇主强制实施。如果一方违反契约条款,另一方唯一追索权就是终止协议。在“资本雇佣劳动”雇佣契约中,雇主依靠“解雇要挟”而独占全部组织租金。

三、制度低效及政策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农场所有权安排是农场内各契约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或者说,农场契约为各投入要素所有者谈判的结果,而非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有远见的制度设计专家”人为设计的结果。马克思也是从实证角度分析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安排,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雇佣和剥削一无所有的工人,这种制度安排根源于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性质上差异,即在生产中资本具有中心性特征,导致资本家具有绝对谈判力,从而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Furubotn(1976)认为[15],如果按照最优契约设计理论观点,我们无法理解现实世界中存在无效率组织与制度安排。卢周来认为,讨价还价体现了政治过程,只有用权力观点分析,才能理解政治上讨价还价会导致妥协,而构建偏离有效率的竞争体系所要求的模式的权利结构。

资本农场中,尽管投资人获得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具有较大的农场所有权,然而,根据Hansmann 企业所有权理论分析,资本农场制度效率较低。竞争中,制度效率高的所有权形式终将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制度效率低的所有权形式终将遭淘汰。况且,新建农场也会按效率原则设计其所有权形式。相反,如果某种所有权形式若在农业生产中处于主流地位时,这表明该所有权形式较其他所有权形式更加节约制度成本,具有竞争力。

在我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推动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优化、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然而,在农民与公司(资本农场)合作中,农民合作多数是被动的[16]。因此,如何在农民与公司合作中保护农民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中央文件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规定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限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例如,日本法律严格禁止法人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农地。美国中西部地区9个州至今还规定禁止非家庭性公司拥有农地和从事农业生产[16]。因此,在我国,由于资本农场制度效率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限制,资本农场只能是非主流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四、结束语

为了避免其他契约方机会主义行为,应该将农场所有权界定给专用性资产投资人。因此,按照效率原则,应该将农场所有权赋予投资人,形成资本农场。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特性,资本农场无法准确计量雇佣劳动的边际贡献,从而无法支付生产者合理的劳动报酬,导致雇佣劳动普遍的“偷懒”和“搭便车”行为,造成较高的雇佣交易成本。雇佣交易成本构成最主要的农场制度成本,使得资本农场制度成本较高而制度效率较低。因此,按照效率原则,应该淘汰资本农场。然而,现实中,资本市场处于求大于供的非出清状态,而劳动市场却处于供大于求的非出清状态,使得农场更加依赖于资本而非劳动。相对劳动,资本具有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拥有农场所有权。因此,还存在一定数量资本农场。

注 释:

①按照张维迎说法,确切地说,使用企业所有者不严谨,应当使用企业法人财产的委托人来代替企业所有者,各类投入要素所有者将各自财产投入企业,并委托给企业的委托人。相应地,企业委托权应当代替企业所有权。本文还是按照“惯例”使用企业所有者和企业所有权名称。参见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3页。此外,刘汉民认为企业所有者就是企业“经营者”。参见刘汉民,《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与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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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rossman Sanford,Oliver 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94(4):69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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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M].于静,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77,78,90.

[5]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罗丹.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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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卢周来.缔约视角下的企业内部权力之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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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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