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到十八大:程序民主十年研究综述
2013-04-11张书林
张书林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 济南250021)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1]P31这是我们党正式提出“民主政治程序化”的概念。时隔整整十年之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般说来,民主政治既有其实体性规定,也应有其程序性设计,程序民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范畴。因此,对民主问题的研究既应关注实体民主,也应关注程序民主。程序民主也称“民主的程序正义”、形式民主,其理论策源地在西方,主要建构者是尤根·哈贝马斯、罗伯特·达尔、罗尔斯等等。十六大到十八大的十年间,以西方关于程序民主的理论建构为基础、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程序建设的具体实践,我国学术界对程序民主的研究亮点纷呈、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里从宏观视角切入,对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程序民主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系统梳理提炼,并综述如下。
一、关于程序民主的相关理论问题
综观学术界关于程序民主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原则要求、价值意义、发展演进等问题上。
(一)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关于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目前学术界大体一致的看法是:程序民主在关于“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的一般阐释中,所关注的重心是“统治”,是民主的客体,其基本架构涉及到人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手段、流程等来实现统治的整体过程。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化或具体化研究,并提出了各自对程序民主概念内涵的理解,总体上形成如下认识视角。
1.从程序本义视角来阐释。《辞海》对程序本义的解释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现代汉语词典》对程序一词含义的阐释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工作程序、会议程序。”围绕着“程序就是做事的先后顺序与方式”这一本义,学者们对程序民主的概念进行了阐释。韩强指出,程序民主就是“程序民主化与民主程序化的结合,指的是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先后顺序、步骤、方式及其有关制度性规定。”[2]与之类似,芮绍阳、方同义也认为:程序民主主要是指实现民主的方式、渠道及其他有关的制度性规定,它强调民主政治运行的步骤、机制和规则。
2.从程序产生及运行视角来阐释。班保申从程序的产生及运行的广义视角来定义程序民主。他认为,程序民主的定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以民主的原则确立程序,即程序的民主化;二是以程序来规范民主政治建立和运行,即民主政治过程的程序化。”[3]
3.从与实体民主对照视角来阐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俞可平的观点。俞可平认为,“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下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程序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的实现。”[4]P155与之不同的是,“程序民主论主张民主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后果对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4]P156
受俞可平观点的影响,刘俭也从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比较对照中,去定义程序民主。他指出:实体民主侧重于民主的价值判断,对民主的性质、目标、价值观念等的总体规定,倾向于从国体角度阐释民主的含义,意在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与实体民主不同,程序民主侧重于民主的运行设计,主要是指实现实体民主的方法、方式、途径及其有关的制度性规定,它强调民主的机制、规则和程序,倾向于从政体的角度来阐释民主。在他看来,与实体民主注重民主目标的规定性不同的是,程序民主注重民主的运行步骤与过程,属于对实体民主的操作层面。
4.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阐释。钟学敏指出,作为一种民主模式的程序民主具有严密的系统,兼有政治精神、政治原则、政治制度三个层次的具体规定性。政治精神是程序民主的内核与灵魂,其核心是民主主体的政治意识与政治构想;政治原则是程序民主的框架和骨骼,其核心是公正原则;政治制度是程序民主的物化表现,其核心是在制度上确立民主运行的规范、步骤、方法,为政治运作提供制度化的固定模式与流程。
(二)程序民主的基本特征
1.外在特征。刘俭从与实体民主的对照入手,从广义视角总结出程序民主所具有的外在特征。一是独立性。程序民主虽然是相对于实体民主而言的,看似不独立,但程序民主在实施中仍然是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尤其是能够独立弥补实体民主的不足、纠正实体民主的偏差。二是优先性。实体民主要按照程序民主设计的规则来实现,其实现过程体现为具体运行程序的展开,因此,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蕴含于程序民主之中的,程序民主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实体民主的实现质量、并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实体民主的性质。因此,相对于实体民主而言,程序民主是具有优先性的。三是多样性。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心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同样内容的实现可以借助不同的形式。因此,相对于实体民主内容上的单一性,程序民主在实现形式上则具有多样性。
2.内在特征。班保申从程序民主自身的存在状态入手,从狭义视角揭示出程序民主的内在特征。一是形式化,程序民主本质上就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二是依赖性,程序民主要依赖于实体民主而存续;三是运行过程性,程序民主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四是可操作性,程序民主只有在人格化的身体力行中才能得到体现;五是功能性,程序民主运行必然导向特定功能的实现。
(三)程序民主的原则要求
关于程序民主运行的原则要求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杨龙、叶国平的观点。他们认为程序民主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原则要求。
一是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民主的运行是动员型的,必然要求公开性,特别是要推行立法过程公开和政务公开。二是广泛参与原则。程序民主是参与型民主。不过,在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之下,人民的参与通常是通过代议程序来实现的,这就要求代表对所代表的选民意愿的高度尊重。三是权利平等原则。全体人民在参与民主政治程序运作的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人民的权利平等原则不容践踏。四是监督制约的原则。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运行程序符合人民意志,防止权力被滥用。五是公平竞争原则。推行公平竞争,有利于增强民主程序本身的生机活力。六是程序优先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原则;违反程序的结果即使是合理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法定程序是对民主权利的保障,对其省略或简化都会得出违反民主原则的不合法结果。
(四)程序民主的价值意义
对于程序民主及其运行的价值意义,一些学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论析。
1.程序民主有助于保持维护政治合法性。赵静、代国锐认为,程序民主对政治合法性具有有效预警功效。具体说来:程序民主有助于规范权力客体行为,保障权力主体权利,是获得合法性支持的有效途径;程序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和谐统一,是获得合法性支持的典范;程序民主能够弥补实体民主的不足,协调各种利益、价值冲突,保证公共权力主客体的良性互动,是获得合法性支持的科学选择。
2.程序民主有助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正确决定。杨龙、叶国平认为,民主本质上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这就是按程序办事。程序对民主实现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另一方面,如果多数人的决定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
3.程序民主有助于推进政治社会化进程。班保申从多维功能视角阐明了程序民主对政治社会化进程的推动。一是规范制约功能。程序民主可以通过对制度规范、规则、流程的展开,为政治社会化进程的有序化、理性化提供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二是教育功能。程序民主的运行可能使社会大众在政治参与中获得民主知识和技能,提高对程序民主的认识水平。三是优化功能。程序民主在实践中做到了对政治社会化进程中各种政治主张和选择可能性的过滤,使民主政治运行的最优方案逐渐脱颖而出。四是疏导功能。程序民主通过为社会大众提供充分平等的参政机会,对政治社会化进程中的社会不满情绪进行疏导、社会矛盾进行化解,避免了政治主体采取过激的非理性行为来对抗体制。
(五)程序民主理论的发展演进
程序民主是西方民主理论的产物,其策源地和成长地主要在西方。李猛、杨海蛟、韩强等以西方为视角,分析了程序民主理论的发展演进脉络。根据他们对西方程序民主发展逻辑的剖析,大体可以总结出程序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历史分期。
第一,古希腊雅典城邦时期。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民主实践是西方关注程序民主的发轫。雅典城邦将国家权力置于多数同意的基础上,置于选举、任期、法律创设等一系列程序中,在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利改革中都关注了程序民主建设,建立了公民大会制度、元老院制度、“贝壳放逐法”、抽签制度等程序民主制度,为程序民主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制度探索、实践经验,使程序民主得以起步与初步发展。不过,由于与实体民主的一定程度上的相脱节,这一时期的程序民主最终迷失在专制漩涡之中。
第二,文艺复兴及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程序民主被推崇、运行规则得到进一步深化与细化,转化为定期选举和更换政治领导人的方法。孟德斯鸠关于政治权力建构及运行的“三权分立”原则,是这一时期程序民主理论发展的代表性成果。但在各种人为限制条件的羁绊下,普通民众参与民主运行的程序设计却是不充分的。
第三,二战后至今。这一时期基于国家权力膨胀导致的公民行权危机、自由代议制民主弊端的显现,程序民主发展呈现僵化和异化的情况,以决策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为代表的新思潮兴起并力图强化大众对民主程序的参与性。哈贝马斯提出的协商民主、罗尔斯提出的程序正义等作为代表性理论,一直影响到当下。尤其是,哈贝马斯试图打通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分歧,在对二者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从两者各吸取一些他认为理性的成分,超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提出了以协商民主(程序民主)为代表的第三种规范性的民主政治模式。
二、关于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关系
经典民主政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根据民主强调“人民”与“统治”的不同侧面以及对“人民”与“统治”关系模式的阐释,一般将民主划分为两种形态: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或曰实体民主与形式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宏观层面上体现了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性。在这一大的原则框架之下,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关于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关系主要关注了以下侧面。
(一)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相对分离
许多学者研究后发现,历史上的政治思想家对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的阐释更多地集中在“人民”和“统治”本身的意义上,而在当代他们则更多地转向二者之间的关系上。这其实是将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精神内核都有机地融合其中了,并由此造成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相对分离。俞可平认为,当代政治思想家对民主是“人民的统治”的认识,出现了分歧,“一些人强调‘人民’对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民主的意义。我们把强调‘人民’的理论称为‘实质民主论’,而把强调‘统治’的理论称为‘程序民主论’。”[4]P155
(二)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区别点
许多学者对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区别与不同之处进行了多维阐释,其核心是跳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民主本体论、突出了对民主政治运行过程的把控。
1.在目标取向的追求上。杨升祥、吕元礼等学者对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目标追求的侧重点进行了剖析。实体民主体现了民主的价值追求。实体民主关注民主的最终价值,表现为一种理想主义的民主观,追求的是将民主理想变为现实。其优势特点是,从原则性和终极性视角出发构建民主理想,确立民主的永恒价值,激发人民为争取民主而战;其不足之处是,忽略民主发展的现实基础、具体实现形式、可操作性规则。[5]程序民主体现了民主的运行诉求。程序民主要求根据给定的条件,以最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实现民主目标;它注重研究民主的运行条件、手段、规则和实施步骤,强调民主是一种过程。
2.在对民主政治核心问题的认知上。俞可平指出:“实质民主论者倡导代议民主或宪政民主。对他们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4]P156与之不同的是,程序民主论者主要强调参与民主,“对于他们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的参与过程,人民的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参与本身就是一种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4]P156-157
3.在对待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上。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在对待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上,具有较大分歧。俞可平认为,在实体民主看来,“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是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规章、制度或传统习惯,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上述法规、制度或传统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4]P157他同时指出,在程序民主看来,“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不是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和传统的内容本身,而是产生这些法律、制度和传统的程序。”[4]P157
4.在认识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上。俞可平认为,实体民主侧重于强调的是政治民主,不太注重经济民主,因为实体民主主张个人的自由平等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而政治权力的实现则取决于宪法保护。所以,实体民主对政治民主突出强调,而对经济民主不太看重。而在程序民主看来,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相应的实现机制,支撑实现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公民经济上的自主权,因为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所以,程序民主特别强调经济民主对政治民主建构及运行的极端重要性。
5.在判定民主政治实现程度的标准上。俞可平等学者提出了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在判定民主政治实现程度上所采用的不同标准。实体民主将对民主政治实现程度的判定与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等同起来,强调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及其后果直接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程序民主则是将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与公民对民主政治运行过程的参与及控制程度等同起来,强调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与公民对政府决策过程及议事日程的控制程度是正相关的。
(三)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关联性
许多学者根据哲学层面的内容与形式范畴之原理,对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关联性进行了概括总结,大体形成以下较为一致的认识。
1.实体民主决定程序民主。普遍的观点认为,实体民主是程序民主的内容要求、前提基础、价值源泉,是程序民主得以立足和展开的理论根据、价值依据;实体民主倾向于从国体意义上来阐释民主理论,而程序民主则倾向于从政体意义上来阐释民主理论,而国体决定政体,所以实体民主对程序民主的建构发展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芮绍阳、方同义更是指出:实体民主的内容决定了程序民主的实现目标,没有实体民主,程序民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程序民主保障实体民主。普遍的观点认为,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实现形式、坚实保障、实践形态,是实体民主的各项要求由规范条文、由字面规定落实到具体民主生活实践中的过程;民主政治不应只有实体性设计,而必须同时有相应的程序性设计去保障实体性设计的落实。芮绍阳、方同义指出: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没有程序民主就没有真正的实体民主。在他们看来,“实质民主的内容需要按照程序设计的规则和步骤逐步实施,实质民主的有关问题必须在程序民主设计的框架和范围之内进行处理,没有一系列规则、程序构成的民主的实现形式,实质民主只能是抽象的、脱离实际的乌托邦。”[6]杨升祥等从政府行政的视角,指出了“程序民主是民主实体和结果公正的保障”,强调建立和依法规范行政程序是做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任务,关系到政府行政的合法性。班保申从多维视角论证了程序民主对实体民主的保障功效。他指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才构成完整的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程序民主可以纠正实体民主方面的某些偏失;公正合理的程序民主运行对培育稳定、理性的实体民主具有独立价值。
3.程序民主相对于实体民主具有比较优势。一般说来,实体民主倾向于从“计划”的视角去规划设计民主的实质内容和价值要求,更多的是一种理论设计;程序民主倾向于从“变化”的视角去落实民主的各项内在的“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在不断变化的客观实践过程中去展示民主的精神实质。而鉴于“计划赶不上变化”的现实境况,与实体民主相比,程序民主在执行和落实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其中的缘由,正如刘俭指出的那样:实体民主要按照程序民主设计的规则来实现,其实现过程体现为具体运行程序的展开,因此,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蕴含于程序民主之中的,程序民主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实体民主的实现质量、并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实体民主的性质。[7]
三、关于我国的程序民主建设
诸多学者在对程序民主进行一般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重点定位在对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研究分析上。他们从多维视角阐释了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历程、特点、问题、制约因素、路径选择等基础性问题,建构了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总体分析框架。
(一)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基本历程
钟学敏认为,建国以来我国程序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其特点是重视民主的本质属性,忽略具体民主制度尤其是程序民主建设。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其特点是开始重视民主的制度化和具体民主制度建设,但对具体民主制度实施的程序建设重视程度仍然不够。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至今,其特点是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施依法治国的引领之下,逐步推开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程,程序民主建设在理念和行动上都被凸显出来。
(二)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主要特点
以李猛、杨海蛟为代表的学者,对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程序民主的建设的主要特点进行了解析。
第一,选举程序和参与程序并重。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既重视竞争性民主选举程序发展,也重视发展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非竞争性民主程序,形成竞争性选举程序与非竞争性参与程序互补的态势。
第二,广泛借鉴与本土创新并举。我国程序民主建设具有后发优势,可以对西方程序民主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借鉴,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
第三,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共进。鉴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推动引导力量,因此,推进党内程序民主发展、提升党内程序民主水平,在逻辑规程上有利于人民民主程序化进程的推进。
(三)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问题剖析
以芮绍阳、方同义为代表的学者,对我国程序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剖析。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程序设计不够完善。一方面,人民实现和维护民主权利的程序设计较为宏观和粗线条,不够精细完善;另一方面,我国权力主体、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不完全到位,从而制约了监督成效。
第二,程序的虚化。由于我国民主程序的基础不牢固、程序意识不强、程序的建构不科学,再加上程序民主在落实中的较低弹性、较高成本,导致有的民主程序成了“聋子的耳朵”,越过程序办事成了一些人的“潜规则”。
第三,程序的钝化。在诸多复杂因素的作用下,既定的程序无法解决民主政治运行中的实际问题,从而使得程序民主的功效的要么大打折扣、要么程序民主本身被滥用。
(四)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制约因素
立足于外因与内因两个视角,主要从政治社会因素、内在因素两个基本面入手,剖析了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外因:政治社会性制约因素。钟学敏指出,制约我国程序民主发展的社会因素有三: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必然影响程序民主的发展进程;二是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与程序民主建设之间的非一致性,导致程序民主的理念难以深入人心;三是由于传统政治文化的长期影响,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芮绍阳、方同义从分析程序民主建设中遇到的挑战入手,从三个方面对政治社会性制约因素进行了具体剖析。其一,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尚未真正厘清,人治思维及做法根深蒂固的存续使得以法治为保障的程序民主建设困境重重。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健全完善,程序民主建构发展所需要的以自由、平等、民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基础尚不够牢固。其三,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滞后,程序民主发展所需要的以道德世俗化、理性化为依托的成熟公民文化远没有建构起来。
2.内因:内在性制约因素。钟学敏指出,制约我国程序民主发展的不仅有政治社会性因素,更有内在性因素。一是程序民主有时因其抽象性、一般性的特点,导致个别的实体不正义;二是程序民主所具有的广泛参与性、全程公开性等特点决定了其运行成本的居高不下,成本问题成为程序民主运行的重负;三是程序民主所支持的多数决定法则使其可能形成多数专政或权威政治;四是程序民主在实施过程中易出现被省略或简化的境况,导致其本身流于形式。
(五)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综合看来,学者们主要是从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制度化、完善运行机制、深化配套改革等方面入手,就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路径进行了设计。
1.方向原则。李猛、杨海蛟提出了推进我国程序民主建设必须坚持的四大基本方向原则。第一,构建程序法律体系,建设“法制型”程序民主;第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透明型”程序民主;第三,拓展公民参与程序,建设“参与型”程序民主;第四,加强社会规则意识,建设“有序型”程序民主。
2.基本思路。芮绍阳、方同义从宏观视角,提出了推进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第一,转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程序民主观;第二,完善程序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设计,尽快出台《程序法》,使程序民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三,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培育程序民主发展的良好政治环境。
3.具体框架。刘俭从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视角,具体设计了我国程序民主建设的思路框架。一是培养与树立程序化的意识与观念,尤其是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二是要从现行民主程序制度完善、制定和执行制度机构的健全、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提升等方面,不断推进民主程序的制度化;三是在实现程序民主制度与国情相适应、与人民的民主意识提升相适应、与人民的民主参与行为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建立良性运行的程序民主机制;四是鉴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应突出以党内民主的程序化推动社会民主、人民民主的程序化。
四、关于党内程序民主建设
将一般程序民主的原则、原理与规范性要求应用到党内民主的建构与运行之中,就产生了党内程序民主。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战略命题的引领下,我们党开始高度重视党内程序民主建设。学术界关于党内程序民主建设研究也
就此逐步展开,并沉淀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成果。
(一)党内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对党内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普遍一致的看法是:党内程序民主是与党内实体民主相对应的民主范畴,是指在党内民主的建构及运行过程中,着眼于更好地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党内民主本质所建构形成的规范和保障党内民主的各项权力、权利、原则、制度等得以运行和实现的规则、方式、环节、步骤、流程等的总称,是党内民主实体内容得以实现的先后顺序和操作手段,它整体上构成党内民主的运行机制、实现状态与功能呈现。
例如,崔裕蒙认为,“党内程序民主,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在处理党内政治生活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步骤,即用什么方法和方式去处理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原则、方法和步骤。”[8]刘称对党内程序民主的定义与崔氏大体相同,指出:“党内程序民主可以理解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党的生活中或者在处理党内事务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方式、方法、顺序和步骤。强调的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9]
张扣林、刘诚从与党内实体民主的对照中来提炼党内程序民主的概念定义。他们认为,“党内实体民主倾向于从国体的角度阐释党内民主,侧重强调党内民主的价值目标,旨在确立党员当家作主的地位,主要解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具体地讲,党内实体民主通过明确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来确立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价值目标。党内程序民主倾向于从政体的意义上阐释党内民主,侧重强调党内民主实现的先后顺序、步骤等,旨在保证党员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主要解决怎么做,即做的方法和步骤的问题。具体地讲,党内程序民主是党的各级组织在处理党内政治生活时所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原则、方法和步骤。”[10]
(二)党内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关联性
与一般意义上的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关系相类似,党内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是党内民主的一体两面,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对于党内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关联性的概述,张扣林等学者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一,党内实体民主是程序民主的价值取向。实体民主通过确立党员的基本权利、党内民主的原则、党内民主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等,为程序民主运行提供价值目标。党内程序民主离开了实体民主的价值目标,就失去灵魂、无的放矢甚至被滥用。
第二,党内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离开了程序民主的设计及运行,党内实体民主的价值目标就成为空中楼阁,停留在名义上、文本上而落实不到实践中。
第三,党内程序民主制度是党内实体民主制度由死的制度变成活的制度的“软件”。党内实体民主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硬件”、党内程序民主是党内民主发展的“软件”,党内程序民主的推开能够把实体民主制度各要素有效连接起来,激活实体民主,使实体民主真正运转起来。
(三)党内程序民主的体系化建构
大体梳理总结下来,学术界关于党内程序民主体系化建构的研究设计,主要从纵向与横向两个向度展开。
1.党内程序民主的纵向建构。崔裕蒙等学者提出要从党内权力的产生、党内权力的赋予、党内权力的行使、党内权力的终止这一纵向结构体系入手,来建立与完善党内民主运行程序。第一,党内权力的产生。党内权力的本源在党员,党内权力是通过党员授权给党代表、党代表授权给党代会的形式确立和形成的,这其中的关键是党员提名选举党代表和实行竞争性选举。第二,党内权力的赋予。党内权力是通过党员赋予给党代会的,保证党内权力赋予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关键是要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第三,党内权力的行使。党内权力是由各级党委全委会及其常委会来行使的,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民主性就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四,党内权力的终止。党内权力运行必须受到监控以保证其公正廉洁性,如果出现超越限度、违反程序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非法用权行为,就应通过规范的程序设计去终止权力。
与之相呼应,付立清从党内权力运行视角确立了党内程序民主建设的重点路向:一是从权力赋予角度讲,要真正确立广大党员的权力来源及运行的主体地位,确保其依照程序有效参与民主政治;二是从权力行使角度讲,要培养和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程序民主意识,打破潜规则的困扰;三是从权力监督角度讲,应加强党内的程序监督。
2.党内程序民主的横向建构。郭渐强、贺朝前等学者从建立健全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程序、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党内机构运行程序、党内民主决策程序、党内民主监督程序五个横向基本面入手,设计建构了党内民主的运行程序。其一,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保障程序建设,重点是党务公开程序、党员参与程序、选举程序、监督程序的建设。其二,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建设,重点是推开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基础的党内竞争性选举程序建设。其三,党内机构运行程序建设,重点是以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为逻辑起点建构科学化的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纪委之间的权力运行程序及格局。其四,党内民主决策程序建设,重点是从界定重大问题、会前通报、个别酝酿、会上讨论、严格表决、会议决定等环节入手,完善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其五,党内民主监督程序建设,重点要从以完善党内权力监控体制、发挥纪委专门监督职能、保证党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入手,保证党内监督的实效性和独立性。
如此以来,党内程序民主的纵向与横向建设框架基本上都初现端倪,党内程序民主体系化建构的路向与脉络变得越来越清晰起来。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韩强.论民主政治和程序化问题[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05).
[3]班保申.程序民主的含义、特征和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06).
[4]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吕元礼.政治文明: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J].深圳大学学报,2003,(05).
[6]芮绍阳,方同义.程序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1,(01).
[7]刘俭.论程序民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J].鲁东大学学报,2007,(02).
[8]崔裕蒙.论党内程序民主建设[J].岭南学刊,2004,(01).
[9]刘称.程序民主:党内民主的突破口[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9,(01).
[10]张扣林,刘诚.发展党内民主视角下的党内程序民主制度建设[J].理论探讨,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