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意识——我国警察文化的伦理基础*
2013-04-11刘克华潘秀丽
刘克华,潘秀丽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我国警察文化,是警察群体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包含多层级结构体系的社会要素①首先,没有采用精神和物质两分法对警察文化进行定义,是出于对文化更具体的理解;其次,警察文化形成发展的主体是警察群体;再次,警察文化是社会要素之一。(笔者注),内在地包含了警察群体的价值观、意识等精神层面的内容;由警察执法的规范体系构成的制度层面的内容;与警察职业活动相关联的物质层面的内容;警察群体所从事的文学艺术展示层面的内容;等等。警察文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②警察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笔者注),其存在和发展受到社会大文化的影响。我国历史悠长,受生产方式制约而形成的我国社会文化,展现了民族气质、孕育了丰腴的人格,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各亚文化的发展。作为社会亚文化之一的警察文化,必然体现出社会大文化的价值观、理念、意识等等。我国社会文化体现亦或追求公平正义精神、诚信友爱精神、责任担当精神、以人为本精神等,籍此,社会文化在某种意义上看便是道德的文化理论,反映社会的伦理精神。笔者认为,“责任意识”以其既是能力又是品格、既是意识又是精神的特质,力压其他,成为我国警察文化的伦理基础。
一、基本概念的关联性
当我们关注责任意识问题时,必然涉及“责任”一词。责任是表达关系的符号,于是在我们所要探究的文化问题中,它又必然与伦理相关联。
(一)责任与伦理
对责任的理解可以归为三方面,即对职务、职责、义务的担当。责任主要表达对分内应做的事的承担和没有做好所担之事应承受的压力。责任是与生俱来的,什么样的角色就赋予其什么样的责任,责任所表达的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而责任就是一种伦理关系的反映。人是角色集,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诸多的责任,无论其是否意识到。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点,那是无所谓的。”所以,笔者认为,责任就是人与角色义务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概括,是人的意识之外的存在,而且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责罚。正如荀子所言:“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荀子·修身》)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无粮吃、无流通、无德行,社会发展一定要受到影响。
伦理,通俗地讲就是对于现有的各种关系的认知及如何处理这些关系的道理和规则,它是主客观的统一。伦理所要探讨的就是道德责任问题,也就是对各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如何认知,在此基础上,以怎样的方式处理好这些关系,这恰恰是责任的内在含义。而人与角色义务之间存在的,就是一种伦理关系,即人应当履行某个角色的义务。所不同的是,责任本身是某种义务,是不作为必须承担的后果;伦理是两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应当遵循的规则。
这种责任伦理诉求的存在,使人的角色义务对人形成压力,其目的是使人对角色义务的履行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在他律阶段,人的责任表现为不愿履行的义务仍然必须履行;在自律阶段,人“想做事、能做事、真正做事”,责任成为一种自觉。
(二)责任意识形成的社会基础
责任如何能成为一种自觉呢?就具体的某个人和具体的某种义务来讲,很多时候责任已然是自觉的行为,比如为人子履行赡养义务。就社会整体而言,由一种自觉的责任而展现出来的责任意识和精神却并没有形成。而责任意识和精神的养成,以什么作为催化剂呢?通常,我们的思维是这样:靠说服教育、靠人的修养等等,责任意识和精神便能成为自觉。从现实的状况来看,结果并不乐观。
笔者认为,一个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①责任意识就是一种愿意履行角色义务的心理特征;责任精神就是由责任意识而形成的外在的气质。通常,精神也被理解为意识。(笔者注)的形成,除了要有说服、教育、修养等条件,还必须重视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状况对其的影响。责任成为自觉,内在地包含着人们“想履行义务、能履行义务、真正履行义务、可以履行义务和履行了义务”等内容。社会经济关系和人们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现实的微观经济基础,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社会公平公正程度,会直接影响了人们责任意识的养成和责任意识的强弱。在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人们的竞争不因缺乏规则意识而呈现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无效竞争状态;人们能在同一平台上以相同的代价获取同一资源,不因寻租活动而使国家和老百姓受损;人们尚法依法,不因权力影响高于法的权威而使社会呈现不和谐状态。身处这样的主流文化之中,人们知晓自己的角色权利与义务,明确自己行为的相对自由性,故责任意识也渐具自觉性。
所以,责任意识和精神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觉性的生成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如果责任意识和精神在完整意义上成为我国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那它对各亚文化的影响力和支撑力将是深远而持久的。
二、责任意识与警察文化
警察文化是社会主流文化与警察职业生活过程各种要素相互影响并长期积淀的结果,它有不同于社会其他亚文化的伦理诉求,能使警察将此伦理诉求转化为现实职业行为的精神力量,便是警察的责任意识。
(一)警察文化的伦理诉求
文化是人的文化,人创造了文化,只有不同特色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文化,没有没有文化的社会。因此,我国警察文化的存在②研究我国警察文化,时间可以从我国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起开始,虽无专职警察,确有履行警察职责的人或者职责。(笔者注)是大背景,而警察文化的发展水平才是探究的主题。警察文化建设首先是在社会大文化背景之下,必然存在着伦理基础。换言之,我国警察文化的发展必然有并且需要伦理基础的支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警察文化是警察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受社会其他要素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与警察职业活动相关联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以及文化产业等。与其他亚文化不同,警察文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这是职业的特殊性使然。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履行职责的人被赋予在更广范围内的公共权力,同时为权力的拥有者服务。这对履职的人来讲是莫大的考验,一方面,警察职业也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它是从事该职业的人的谋生的手段,满足其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从事该职业的人手中又握着被赋予的公共权力。严格区分这种职业的双重价值的界限,完全做到公私分明,恐怕在现今的条件下难以实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对权力的代理者产生了强力的制约。于是,对警察群体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便是警察文化发展的伦理诉求。它呼唤与警察职业相匹配的价值观③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笔者注),要求警察能够法律至上、清正廉明,要求警察恪尽职守、勤政不怠。这些诉求需要一种基本精神的支撑,这种基本精神便是责任意识。
(二)警察文化的伦理基础
警察的责任意识是警察对待警察角色义务的心理特征。警察的责任意识与警察的职业是密切相关的,这样才能反映出警察文化的特质。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在谈到企业如何尽社会责任问题时所说,没有一个企业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们必须选取和自己的业务有交叉的社会问题来解决。同理,与警察的责任意识直接相关的是警察职业的特殊性问题,除了上述提到警察职业价值双重性的特征之外,警察权力的“双刃剑”效果也是警察责任意识不能忽视的问题。警察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用以完成其职责任务,它使警察增加了执业信心、提高了综合能力、增强了职业荣誉感,同时,在民主政治发展不成熟的条件下,警察权力有可能刺激警察产生特权意识进而损害老百姓、乃至国家利益。较强的警察责任意识以其较为稳定的情绪情感指引警察规避风险,从而正确行使警察权力,履行好职责。
责任意识的强弱,表现为警察是否愿意履行角色义务、是否真正履行了角色义务,等等;同时警察的责任意识还表现为是否存在履行角色义务是职业人的本职要求、而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责罚的理念。所以,警察文化的伦理诉求内在地要求增强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样,就可以使警察形成恰当的价值观,促进其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提高其履职能力,从而提高警察群体的软实力。因此,笔者认为,应把我国警察文化形成发展的伦理基础定位为责任意识。
三、责任意识与警察文化的发展
文化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部成果,是人与社会的存在方式,是一个非常宽泛的领域,可以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开放的文化史。所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警察群体责任意识的不断提高,警察文化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警察文化的核心是职业价值观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我们简直不能设想没有价值含在其中的任何文化。”[1]我国警察文化的核心是警察的职业价值观,警察职业在社会中的效用被称为警察职业价值,它是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体现,警察对其职业意义、重要性的认可、定位和评价就是警察的职业价值观。实践中,表现为警察把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责任作为价值取向和人生目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警察核心价值观正是警察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笔者认为,既然具有警察的职业身份,必然要有相应的职业价值观,如果不能认可这样的价值观便可以不去拥有这样的职业身份。也就是说,就是警察无论是否接受这样的职业价值观,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承担起职业角色的义务,尽职尽责,不能懈怠。如果暂时没有恰当的价值观的支配,警察尽责履职的行为,靠什么来支撑呢?责任意识。如此,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责任意识与警察职业价值观之间似乎没什么关系。恰恰相反,由于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各个事物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责任意识在促使警察履职的过程中,警察因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工作任务而获得了成就感,体会到了自身价值实现的幸福感,故而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最终认可其职业意义和重要性,并给予自己职业恰当的评价,如此,警察的职业价值观便逐渐形成。
警察的职业价值观一经形成,就对其职业态度和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警察就会以一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投入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自觉性,那么其责任意识就随之提高。
(二)警察制度是警察文化发展的关键要素
警察文化内在地包含着警察制度文化,警察制度文化是指与一定警察价值观念等警察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是警察行为方式固定化、程式化、规范化的警察制度体系。其主要包括警察管理体制和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2]465。因此,在警察文化中,警察制度是传递警察价值观念、信仰、态度等最具稳定性的介质。试想,警察文化无论多么先进,如果不能将其贯穿并固定于警察文化制度中,用以引导警察的执业行为和观念,警察文化发展就是空中楼阁。所以,警察制度就应该是警察文化的关键内容。
警察文化的伦理基础是责任意识,警察有责任意识,工作中就有责任心,这种责任心促使警察不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好工作任务,而且在工作中显现出较强的主动性和职业热情,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较强的规则意识,这种崇尚规则的职业态度和信念一经形成,文化主体便会自觉地将其体现在制度中,从而促进警察制度的发展。
警察制度作为警察文化的重要内容,要体现警察价值观的核心精神。因此,在警察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警察制度建设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警察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动态过程。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3]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更好”的警察制度是能够把警察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引领警察在职业活动中更好地实现其职业价值、规范其职业行为、处理好各种伦理关系,从而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这样的警察制度又以其在警察文化中的关键地位,对警察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警察文学艺术是警察文化发展的推动力
张兆端教授在其《警察哲学》一书中,认为警察文学艺术属于警察精神文化,是警察群体在长期的警务实践与意识活动中氤氲化育而成的文化心态与观念形态,是构成警察文化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警察群体的文化心理和意识形态诸要素[2]465。据此,警察文学艺术属于警察意识形态、属于警察精神文化要素。笔者愚见,将警察文化的核心认定为警察职业价值观,将警察文学艺术与警察制度并列,成为警察文化的要素。无论怎样分类,在此都不影响对警察责任意识与警察文化发展问题的研究。
“二十公”提出“要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活跃警营生活,陶冶民警情操”。这就是要借文学艺术的社会功能,使警察通过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活跃警察的业余生活,增强归属感,形成一种凝聚力。同时,通过反映警察职业生活的内容,陶冶警察的情操,形成正确的警察职业价值观,促使警察提高责任意识,从而推动警察文化的发展。因此,警察所从事的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是警察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警察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以其易于被接受的表现手法,把警察组织的优良传统作风、新的理念、积极向上的职业态度、核心价值观念等,传递给警察,从精神上教育引导警察,在潜移默化中使警察接受组织的整体目标,并用以指导实践,当警察面临权与法、情与法的抉择时,能够作出对自己、对组织、对国家社会负责任的选择。所以,警察的责任意识为警察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提供了丰富而有价值的素材,相反,后者又以其特殊的表现手法和积极的内容,不断激励警察增强责任意识。
与此同时,警察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是紧紧围绕警察的价值观、信念、态度以及警察职业、家庭生活等展开的,它表现警察全部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只有长期经历这样的生活,才能体味到警察职业的崇高性、危险性和艰难性。因此,警察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是警察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作为警察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有责任参与警察文学艺术的创作与演绎,把警察的职业精神与灵魂体现在警察文化中,进而强化警察的责任意识,推动警察文化的发展。
[1]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41.
[2]张兆端.警察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6526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