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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之立法因应

2013-04-11宋晓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防暑降温津贴

刘 璐,宋晓波

(1.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2.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年年提,防暑降温通知年年发,但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缺失,使高温下的劳动者面临共同的困境:高温休息难实现、高温防护难保障、高温补贴难领到。

一、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现状

现行的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工作是基于国家《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开展的,转发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防暑降温通知。从2008年开始,湖北省开始实施高温津贴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蕲春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是湖北省内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立法。武汉市政府部门在气温达35℃以上时会紧急启动纳凉工程,全天候开放1000多个社区纳凉点,并为每个社区纳凉点下拨3000元纳凉经费。

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走过52个年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退出历史舞台。高温酷暑天气下,我们对劳动者的关怀,不能仅仅体现在高温补贴和各种防暑药品、饮料的慰问上,更要给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虽已出台,但笔者认为,高温劳动保护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新办法”只是规定了普遍性的高温劳动保护标准,湖北省应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法律框架下,就高温天气的认定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监管惩处等内容予以细化,制订符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二、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保护劳动者安全,盼望高温劳动保护立法

高温天气下劳动发生中暑、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每年都在有火炉之称的武汉市发生,北京市某三甲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医生谈道:中暑一般都是在野外和露天作业引发的,重度中暑死亡率很高,在早期抢救不及时的情况下,死亡率更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笔者在百度上搜索“武汉市高温”关键词,关于武汉高温劳动保护欠缺、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高温劳动监管缺位和执法无力、高温放假轮休制度缺失等新闻不少,虽然此类问题在其他省份也同样存在,但从某方面折射出了湖北省在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自愿,还是被生活所迫,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是难以真正自由决定自己行为的人,处于弱势地位。从实际情况看,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农民工或城市中的低收入者,属于弱势群体。宪法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人平等的前提是需要法律意义制度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高温劳动者在劳动市场博弈中缺乏话语权,他们盼望法律为自己撑起高温保护伞。

(二)时代的发展,盼望高温劳动保护立法

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仅仅是一份指导性的文件,既非法律也不是法规,对于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也无可奈何。法律制度的空白,导致高温补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高温补贴发不发、发多少、怎么发,全凭老板一句话。

随着湖北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制订,为更好更全面地保护我省高温劳动者的权益,湖北省立法机构应尽快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高温条件下高温津贴的发放、高温保护的适用人群、高温天气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救济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高温下的事故责任方追究明确认定依据,明晰高温作业监管单位主体和职责,做到有法可依。

(三)社会的和谐,盼望劳动保护立法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面对高温极端天气,政府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重庆市作为地方在高温立法上的先行者,颁布施行了《重庆高温天气保护办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给重庆市的高温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福音;我省蕲春市的《蕲春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是依照《重庆高温天气保护办法》而制订的;2011年7月30日山东省开始正式实施《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行为作出规范;《广东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也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行,各省份都纷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力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是湖北省高温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唯一突破口,湖北省有必要对高温劳动保护进行立法。

三、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设想

(一)细化高温天气的认定标准

“新办法”规定了高温天气下的企业法律义务和劳动者权益,明确了劳动者在什么温度下能工作、什么温度下不能工作以及高温下工作的工作时间等具体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对劳动者高温权益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细节需要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新办法”规定了高温天气应依据市级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指数为准,而气象部门公布的温度信息主要是以露天测试的信息作为主要数据来源。气象部门公布的天气指数与室内劳动者实际工作环境下感受的实际温度可能会有所偏差,尤其是在武汉夏季的梅雨季节,湿热天气较多,劳动者同样难以承受闷热的天气。笔者认为,湖北省对高温天气的界定,不能单纯依据气象温度,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环境的湿度、空气流通量、工作强度等多种因素。可以将每年的6月—10月规定为湖北省的高温季节,保证高温天气认定的全面化、标准化及人性化。

(二)健全高温津贴发放制度

“新办法”规定,企业应给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的高温津贴制度,湖北省高温保护立法应就高温津贴发放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我省的高温津贴发放细则予以明确。

湖北省高温保护立法可规定企业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明确在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对于劳动者因事假、病假、矿工和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特殊情形,高温津贴的发放应以劳动者当月实际的劳动天数计算。另外,在条文中详细规定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人群,通过列举方式立法,将正式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均纳入高温津贴制度范畴。

(三)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监察是高温劳动保护立法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执行。当前湖北省高温劳动保护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高温保护监管责任不清、监管不力、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监管缺乏持续性。劳动监察的有力执行,关系高温劳动保护法落到实处,惠及民生。

通过建立湖北省高温权益保障巡查机制,健全高温下劳动者的投诉渠道。笔者建议在每年夏季高温时期,湖北省高温权益保护主管各部门可以设立一部面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劳动者对单位违反高温劳动保护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畅通劳动者投诉程序。建立企业用工守法信息平台和信息档案,将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录入信息系统,对于企业的用工守法数据作为企业年审的一项要件,达到一定违法用工次数的企业,列入企业用工诚信黑名单,撤销企业营业执照,以此震慑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多管齐下,保护高温劳动者权益。

(四)规范惩罚救济制度

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受损,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劳动者弱势地位有一定关系,更主要的是高温权益维权程序复杂。“新办法”中虽然规定劳动者高温下工作中暑可认定为工伤,但需要跑近15道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者申请工伤的认定程序则更为复杂,这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对高温权益的享有。笔者建议,湖北省高温保护立法可在劳动仲裁部门设立高温劳动保护维权的快速通道,建立高温权益保护简易程序,一旦劳动者诉企业侵害劳动者高温权益,规定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或无法举证,则裁决企业补偿劳动者应享有的高温权益。

“新办法”中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湖北高温保护立法应更进一步细化企业违法的处罚内容,明确企业在不同违法情形下的处罚内容。同时,通过湖北省高温保护立法,建立匿名举报制度,查实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法律规定的,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应包括给予劳动者三倍或五倍的惩罚性补偿,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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