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思考——以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为例

2013-04-11蔡世鄂司马俊莲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湖北

蔡世鄂,司马俊莲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2.湖北民族学院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思考——以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为例

蔡世鄂1,司马俊莲2

(1.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2.湖北民族学院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随着实践能力的培养逐步成法学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2000年以后以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各大高校中普及。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在教学地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体系与传统法学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它相对于传统法学教学在提高法科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上具备较大优势,但同时也受到自身缺陷、外部环境、定位模糊、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从科学定位、队伍建设、经费及案源开拓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来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于20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为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借鉴医学诊所教育,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创新活动。这种新型教育模式于2000年以后逐步引入我国,并迅速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中被广泛适用,它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处理真实案件,引导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案件处理中去,以“体验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及独立思考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预见,法律诊所教育的科学设计与实践,必将有效提升法学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新型教育模式进行理性的分析与阐释。

一、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特点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其实质就是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法律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为目标而开展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教学地点由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堂内外教学相结合转变

众所周知,传统法学教育非常注重课堂教学中具体理论知识点的讲授,通常都是在单一的教室内完成教学工作,“老师讲,学生记”是最为常见的教学方式,但这种教学方式似乎不能完全体现法学专业教学同其他专业教学的区别;而诊所教学则更加注重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技术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分析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是诊所教育的核心。由于诊所教育并不单纯依赖课堂上讲授的法学理论知识,且法学理论本身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尚存在差异,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也存在“脱节”。因此诊所教育强调通过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来提升实践操作能力的特点必然要求扩大原有的教学空间,教室也就不再是唯一的教学场所,实际办案过程中所接触的社会环境(如办公室、街道社区、法院、仲裁机构等)必将成为第二课堂。

(二)教学内容由单一的理论知识传授向多角度掌握法律技巧转变

传统法学教育受教学环境的影响,很难落实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将理论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有机结合,这对于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是非常不利的。而法律诊所教育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教学内容上实现多角度,多层次。诸如指导学生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包含法律咨询、起草文书、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一系列活动在内的法律服务;组织、指导学生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深入社区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调研报告等。这一系列明显区别于原有教学内容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理性思维能力、沟通交往能力、团队协作等能力,从而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有机结合。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当事人的真实接触,办理实际案件,使得原有课堂教学很难达到理想教学效果的司法道德修养、法律职业准则和伦理的培训,通过学生办案的实际体验得到了切身的感受和升华。

(三)教学方法由传统的课堂讲授向“体验式”教学转变

传统法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方法,学生的学习过程缺乏主动性,授课过程中的讨论和交流受教学时间的限制大都只是辅助性教学手段。此外,受近年来高校扩招政策的影响,学生数量激增。以湖北民族学院为例,法学专业本科生师生比达到1∶40。超出教育部规定的标准一倍多。教师想在课堂授课中实现因材施教的确力不从心。而在诊所教育中,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学生自然处于主导地位,通过与教师的讨论与交流,形成教学中师生之间的指导和协作的关系。学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具体法律服务,体验不同法律程序的运行。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必然主动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寻求老师指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而一旦具体法律问题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圆满解决,必将在学生心理上形成极大的成就感,这种有效的主动学习自然会大大提高学习效率,这是传统教学方法很难实现的。另外,诊所教育中的师生比例一般都在1∶5以下,因材施教,有的放矢的教学目标也就具备了得以实现的条件。

(四)教学评价体系由传统方式向多元化、新型化方式转变

教学评价体系包含了教师自评、同行互评、学生评价、专家评价等多位一体的评价方式,要求客观公正,目的是促进和提升教学质量。但这些评价方式都无法真正反映教师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升成效如何;而诊所教育开展起来以后,由于存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必然可以引入学生自我评价、当事人评价、办案小组成员互评、教师评价等新型评价方式,从而可以有效检验提升学生法律操作技巧和法律职业思维的教学效果是否得以真正实现,这恰恰是以往的教学评价体系中所缺乏的。

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具有与传统法学教育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其所倡导的注重个性化教育,重视法律职业素养培育的理念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径。以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为例,该院设立了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平台——湖北民族学院社会弱者维权中心。该中心与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荷兰伊瑞姆斯中国法研究中心、恩施州司法局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根据学生特长和兴趣进行了分类教学,因材施教,通过体验式教学法进行个性化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但笔者作为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的一名专业教师,也参与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学工作,总结几年来的教学经历,笔者深刻体会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从西方国家引入的新型教学形式,在具有诸多优势的同时,也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自身的局限性

诊所教学自身存在某些天然的缺陷:首先是定位性缺陷。法律诊所教学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它无法完全取代传统教学方法,单纯的诊所教学自然也无法具备传统教学中重视基础理论及学术研究的优势,这一缺陷是无法避免的;其次是功能性缺陷。法律诊所教学强调实践操作能力的提升,其根本目的是培养熟练掌握法律技巧,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学应用型人才,这在应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上无疑是必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现代法学教育的功能和目的绝不仅仅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从长远来开,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必须有一大批理论型、学术型人才的支撑,而这恰恰又是过分倚重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容易忽视的重要方面;再次是体系性缺陷。必须看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高校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还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也千差万别,尚在摸索阶段,这就意味着,这种教学模式必然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

(二)因法律环境的制约而造成的局限性

回顾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起步,无论是理念模式,还是具体操作,大都来自美国的教学经验。但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尤其是法律环境的差异,必然决定这种移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西方国家的诊所教学原本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之上,这与我国历来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在根源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次,法治化程度的差异也导致诊所实践教学在中国法学教育中适用会面临诸多难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用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已经早已为民众所接受,而我国尚处在法治初级阶段,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老百姓秉承“不惹官司一身轻”的传统理念,对于求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更是心存疑虑。湖北民族学院社会弱者维权中心成立至今,虽得到了学校、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等多方面的支持,但案源不足的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心良性运转的核心问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大力开展诊所实践教学的效果。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目前的法治条件从制度上阻碍着法学院校开展诊所教育。”[1]

(三)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定位模糊导致的局限性

从教育学角度出发,教学模式的多元化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是现代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路径。但就目前而言,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还是一种教学方法,或者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实践课程?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学实践体系,还是仅为法学实践的一种新方式?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定位?这一系列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而这恰恰就是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定位模糊的主要表现,定位不准必然影响诊所实践教学的实际操作与效果。

笔者认为,传统法学教育并非完全不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反,在原有的教育模式下,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包含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一系列有机统一的实践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从根本上颠覆原有的法学实践模式,而仅仅只能作为一种新的方式参与其中,必须通过合理的本土化改造,根据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有效融入原有的教育模式,方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

(四)一系列客观条件的制约造成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局限性

实施有效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还须有赖若干客观条件的满足,但笔者依据近年来亲身参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经历,认为现阶段还无法完全满足有效实施诊所实践教学的全部客观条件,这就必然导致其存在局限性。

首先,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受教师水平的制约。如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大都聘请本院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老师,这些教师虽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但也存在相当大一部分老师缺乏法律实际操作经验的问题。同时,专业教师大都承担了繁重的课堂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精力有限,很难全身心投入诊所教育的指导工作;其次,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受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制约。与美国实行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不同,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都是直接通过高考录取的高中毕业生。而湖北民族学院是一所省属二本院校,地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一老少边穷地区,近年来尽管学校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从生源结构上看,仍然与发达地区,尤其是一本院校存在很大的差距。学生的专业知识欠缺,社会阅历较低,老百姓对于接受大学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普遍持怀疑态度,这也从客观上导致案源不足从而制约了诊所实践教学的效果;再次,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覆盖面有限,无法满足近年来学生规模日益递增的需要。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师生比例在1∶5左右是最为适宜的,但近年来受高校扩招政策的影响,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大幅增长,按照这一比例,必定只能有少数学生有机会参与诊所教育。以2013年为例,该院法学专业2012级共有211名学生但被诊所录用的只有11人。全法学院共有学生548人,但诊所的最大容量只有30来人,相当于总人数的5%。由于大多数学生无法享有这一教育模式的培训,那么,其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整体培养和提升也就不得不大打折扣。最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受资金缺乏的制约。“与一般的课堂教学相比,诊所教育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的物质基础上。”[2]接触真实案例,亲身体验办案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最大魅力所在。而要实现这一教学效果,必然要求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从图书馆走进社区。在机构运转、办案经费、教师参与等方面都必须要有充足的物质保障。湖北民族学院社会弱者维权中心成立以来,学校配备了办公场所和设施,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但客观上还很难满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从而影响了诊所教学效果的发挥。

三、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建议

从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引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从近年来湖北民族学院着力探索诊所教育的实践出发,我们看到借鉴西方经验引入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方法,对于促进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教学方式尚不成熟,还存在若干局限。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一)秉承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准确定位法律诊所实践教学

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强调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所谓“有教无类”,因此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应该树立多元化的理念,为满足社会不同需要,既为社会培养输送理论专家型人才,也为社会输送应用专业型人才。

一方面,针对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和教育部的质量工程建设,加大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重,通过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适应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另一方面,要认识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对原有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和补充,并不能完全替代原有的课堂教学。因此,我们也绝不能忽视传统课堂教学中对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和提升作用。尤其是要特别注重因材施教,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要科学引导,合理分配时间,尊重并支持这部分同学顺利走上学术研究之路。

(二)不断加大对既有专任教师的培训力度,同时外聘专业的指导教师

如前所述,指导教师专业水平和数量一直是制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受聘担任指导老师的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外聘专业人员充实指导老师队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这方面,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院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立足于已经建立起来的包含州、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2013年4月聘请了15位“双师型导师”。从上述单位遴选和聘任资深的法律实践专家充实到诊所教育的指导老师队伍中,进行授课或举办讲座。下一步正在谋划指派教师前往这些实习基地进行交流甚至挂职锻炼,以此来提升专任教师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同时,定期邀请资深律师到维权中心指导学生办理案件。通过多管齐下,来解决人才匮乏问题。

(三)不断争取开展诊所教育的经费,不断拓展案件来源渠道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问题是法律诊所的最根本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争取:首先是学校内部,应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争取学校和二级学院的专项经费支持;其次是以项目为依托争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如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在2012年就成功申报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争取到了省教育厅的专项经费和学校的配套经费;再次是积极寻求社会支持,湖北民族学院通过与恩施州司法局的有效沟通,也争取到了来自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办案经费上的支持。

关于案源问题,可以依托已经成立的社会弱者维权中心,通过与恩施州司法局司法援助中心的对接,来保障一部分固定案源。同时还可以加大学生走进社区,举办大型义务法律咨询等方式,一方面推动普法教育,同时又能有效发布信息,了解群众需要,适时提供法律援助。

(四)提供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所需的制度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针对高校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案件的具体规定。所以“身份”问题也是学生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学生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因其不具有律师身份,对于很多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很难行使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等一系列诉讼权利,故而也就很难发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作用。对此,笔者一方面呼吁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处理,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有效参与案件办理。同时也建议高校也可以“借鸡下蛋”。如湖北民族学院通过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将学生注册为该中心“法律服务志愿者”,这样,就在现行制度下有效解决了学生的“身份”问题。

综上所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作为一种借鉴西方先进教育理念的尝试,必须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改造,取其精华,弃其缺损,最大限度地科学发挥其提升学生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优势。我们相信,若理念正确,方法得当,开展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既能推动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又能有效实现高校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

[1] 黄龙.“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局限性[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 作为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责任编辑:毛正天

2013-08-28

湖北民族学院校级重点教研课题“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湖北民族学院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JY005)。

蔡世鄂(1981- ),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刑法学;司马俊莲(1964- ),女,湖北利川人,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民族法学。

DF0

A

1004-941(2013)05-0123-04

猜你喜欢

法学专业法学湖北
The rise of China-Chic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高校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构建
驰援湖北
湖北武汉卷
论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
湖北現“最牛釘子戶” 車道4變2給樓讓路
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