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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

2013-04-11薄振峰张慧敏

关键词:法学公安规范

薄振峰,张慧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76)

论我国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

薄振峰,张慧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76)

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制度、警察法治实践活动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以法学基础理论和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为双重依托展开研究,应当属于法学和公安学下属的二级交叉学科。

警察;警察法学;学科地位

一、警察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警察及警察法含义的界定

警察法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性质如何,体系如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如何等都是警察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这些问题关系着学科的发展方向和进路。在确定警察法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前,首先要对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下的警察及警察法的含义进行界定。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职责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警察的含义进行描述:从社会力量角度讲,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的行政武装力量,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行为角度讲,警察是国家在统治与管理中,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行为;从社会功能角度讲,警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以指导、服务为手段的行政作用。

警察法中的“法”不应仅仅包括《人民警察法》,还应包括一切与警察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结合上述对警察含义的界定,警察法的内涵可以表述为调整警察机关行使警察权力、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与惩治犯罪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作为一门内涵丰富、范围广博的新型学科,其主要特点是:1.内容广泛性;2.跨学科性;3.相对独立性;4.较强应用性。

(二)警察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1.推进警察执法规范,实现社会责任的需要

警察执法职能具有其特殊性,肩负着安邦兴国的重要使命。这种特殊性使得社会各界最为关注警察执法。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强调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是警察法治关于警察执法的基本要求[1]。全面开展警察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此间只有以警察法学研究为理论支撑,根据警察执法实际,最大限度地规范警察执法,才能真正提升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

2.提升警察队伍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

积极深入开展警察法学研究,能够敦促研究人员在精于实战的同时,善于归纳总结,将实务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转化为权威的科研成果,进而指导和服务实践。这无疑是一条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有效途径。

二、对我国警察法学发展历程的考察

我国警察法学较之于其他法学学科而言,是一门起步较晚的年轻学科。对警察法学的系统研究开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

1.学科建设的初创时期:改革开放后的十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和目标。为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急需制定系列新的法规并加紧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国务院也制定和批准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多项警察行政法规及文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与颁布使得我国警察工作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一个适合国情的警察法律体系初露头角。鉴于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率先创办了公安法规教研室并开设了公安法规课程,于1988年出版了第一本教材《公安法规教程》,此举为我国警察法学科的研究开创了先河。受之启发,众多专家和学者开始展开了对我国警察法学科领域的深入探究和思考。

2.警察法学的确立发展阶段:1988年到1994年。这一时期,警察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公安部成立了人民警察法起草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中外警察法资料。1988年河南省率先成立了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2]。1993年,全国性中国警察大学研究会正式成立,除了公安大学外,诸多警察院校也陆续开设警察法方面的课程并编写了多本专著和教材。此阶段的警察法学虽然不能说家喻户晓,但已经为公众所关注,警察法学科基本确立并有很大程度的发展。

3.警察法学研究的繁荣时期:1995年至今。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改革开放及执法实践的需要,是我国警察法制建设的光辉一笔。为与之相一致,公安部起草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草案。《人民警察法》的公布实施将国内警察法学的研究带向新的高潮,为了配合警察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的宣传和贯彻,专家们出版了相当数量的有关专著,这些都对营造警察法学科的积极研究氛围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以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为门类的警察法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2010年12月,在公安部领导的支持和重视下,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成立,这对于推进警察法学深入研究和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警察法学发展,警察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和进步,这种进步集中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民主法治理念的更新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内涵,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从严治警,规范执法,保护人民,接受监督的新时期警察执法观念核心。

2.人权保障意识的深化

我国一直都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人民警察的各项工作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对警察工作的立法、执法的监督和规范等都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决心。

3.开放包容的合作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警察法学的研究已突破地域限制,更加注重学习和借鉴外国警察法学的先进成果。实践证明,警察执法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没有国界和社会制度的明确划分,相互间的学习对提升我国警察的执法水平有重要意义。

三、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分析

从宏观的角度讲,学科地位取决于学科的作用,学科基本理念、研究范式不同,决定了学科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具体地说,警察法学学科的定位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警察法学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二是警察法学对当前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何价值。

(一)警察法学的特有矛盾性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确立和定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由其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所决定。所以,梳理警察法学的特殊矛盾性是认识警察法学学科定位的首道工序。

1.警察法学的研究进路

首先,从学科角度讲,一个学科的科学性主要取决于它所采取的研究进路的发展,通过创新理论,并以逻辑和实证来检验,保证理论的先进性。对警察法学的研究进路经历了不断调整到日趋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如前所述,两个标志性的事件——198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规常识》的问世及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明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警察法学研究之帆已经升起。

进入90年代中后期,随着行政法学研究深入,学者们开始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展开对警察的研究,依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警察法学研究认为,警察法学即警察行政法学,它不仅是隶属于法学,而且还是行政法学的分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在警察法学的研究中发挥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2010年,经公安部和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式成立。研究会的成立,对于促进警察法学研究和完善警察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之后几届研究会年会中专家学者们激烈而深入地探讨,逐渐形成一种共识:警察法学本身的信息要素涵盖两个上位学科概念——“警学”和“法学”。因此,警察法学的学科定位应该是在警学和法学的双重语境下进行。警察法学首先应以警务法治实践为逻辑起点,在探索警察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基础上,以法学基础理论和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为双重依托展开研究。警察法学应当属于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下属的二级交叉学科[3]。这样一种学术进路在对传统的警察法学研究思路承接的前提下,又对当前研究中凸显的新问题进行了思考,为警察法学的发展寻找到了更为根本的理论基础。

依此思路,警察法学研究首先必须置于法学学科大背景之下。脱离法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等法学一般理论的警察法学研究将缺失理论沃土和基本方法论,迷失其终极价值追求。同时,警察法学与公安学的基础理论天然不可分割。警察意识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对警察立法具有导向作用。对警察规律的不断探索才能使警察法兼具现实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因此,警察法学必须同时作为公安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加以定位。否则警察法学的研究内涵就会空泛,许多实践问题将无从解决。

2.特有的研究范对象和研究范围

(1)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各学科间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其各自的研究对象的差异。如何来界定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规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研究与之有关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第二种观点认为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警察活动规律及其现象。

第一种观点单纯从“静态”角度研究警察法;第二种观点则仅从“动态”角度研究警察活动规律及其现象,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将警察法学定义为以警察法律、法规和警务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因此,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法律形态(静态)和实践形态(动态)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上述所讲的法律形态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律法规或与警察职能有关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警察法学应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应用型学科,我国的警察法学研究离不开警察法治实践,必须从警察实践出发。所以,上述所说的实践形态是指警察法律、法规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警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等。

(2)研究范围

警察法学的研究范围是由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衍生而来的,是研究对象的外部扩展和延伸。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这是警察法学科的基础性内容,包括警察法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警察法发展史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二是具体的警察法律规范。警察法学的核心内容即警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主要包括:警察法律规范的产及沿革;警察法体系中各类具体的警察法律规范;警察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

三是警察执法实践活动及其发展规律。警察法学还应结合实际,研究依据警察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警察执法实践活动,这是对警察各环节法治实践活动及发展规律开展的深入探究。

3.内部协调统一的理论体系

判断一门学科能否形成,并不能仅以其理论体系是否建成为条件,还要看作为该学科研究对象的各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警察法学各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共同特征,突出表现在此类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特定的,所调整社会关系都是有关公共安全的,所调整的手段都具有一定强制性。这些共同特征以警察职能的实现为核心,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警察法律规范体系。

基于上述认识,综合近年来研究者们对警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想,警察法学的基本框架可确定为以下八大部分:

(1)警察法学本体论部分。该部分是主要阐述警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问题的理论体系,侧重于法学原理的基础性研究,是研究警察法学的先导。内容主要包括;①警察法学的概念、特征、研究对象及其学科体系;②警察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③警察法学的产生与发展;④警察法治精神和理念。

(2)警察组织法部分。警务实践是通过一定的警察组织及人员的具体执行活动来实现的,警察组织是享有警察权力和开展警务活动的主要载体,警务人员是警察组织行使警察权的实践者。因此,规范的警察组织法必不可少。具体应该包括:①警察组织法概述;②社会警察组织概述;③警察人员法。

(3)警察行为法部分。警察行为是有关警察权力主体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警察行为是警察权力的外在表现,能够产生相应的警察法效果。研究警察行为的特征、构成、效力和分类等问题有助于判定警察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具体的警察行为包括:①警察立法行为、警察许可行为;②警察侦查行为、警察处罚行为、警察强制行为、警察执行行为;③警察调解行为、警察服务行为。

(4)警察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共安全管理法,包括警察行政执法纠纷争议机制、社会危难的紧急救助等;②治安管理,包括户籍人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③消防监督管理;④道路交通管理;⑤网络信息安全管理;⑥边境安全管理;⑦安防技术管理等。

(5)警察保障法部分。警察执法活动需要社会各界予以保障,否则其职能难以履行。研究警务保障形成的现实基础和基本条件,探讨警务保障的功能和作用等问题能够为制止干预警务、妨碍警务行为以及开展警务合作等警务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①警察保障法的概述;②外部警察保障;③内部警察保障;④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行为的界定及排除。

(6)警察监督法部分。警察权作为我国典型的公权力之一,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并对相对人给予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在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警察监督成为理论及实践中都重点关注的对象。这部分的具体内容包括;①警察监督救济法概述;②国家机关的一般监督;③专门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追究;⑥警察行为的救济。

(7)比较警察法部分。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警察法各有所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学科研究价值。因此,本部分适用“比较警察法”作为概括,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制度;②英美法系国家的警察制度;③日本及俄罗斯等国家的警察制度;④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警察制度。

(8)警察合作法部分。近年来,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为打击跨区域犯罪,国际警察合作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涉外法律问题以及警察合作机制建设问题也日益凸显。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成为现代警察法学研究的兴领域,这既是警察法学研究的题中之义,也是梳理警察实践问题的学术责任。这部分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①内地小区域警察合作;②内地与台港澳地区的警察合作;③国际警察合作。

(二)警察法学研究对中国法治的现实价值

第一个问题更多地关注学科概念、范畴本身的确定性,更多地关注概念之间、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更多地关注学科体系的严谨性和完整性。而关于上述第二个问题,则要求警察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不仅仅具有明确的学科性质和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关注其自身学科作用的实现,是由它无可替代的“功能”所决定的。满足实践需要、承担基本职能、服务于法治建设是学科地位的根本性、现实性基点,也是学科独立存在的生命根基。

1.对警察立法的价值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以明确而固定的警察立法为前提条件。警察立法不仅需要归纳和总结警察执法实战经验,还应以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导。只有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之下,汲取国内外警察立法的经验教训,有比较、有甄选地吸收先进成果,才能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吻合并经得起检验的警察法律规范体系。

2.对警察执法的价值

警察职业特性导致其执行公务行为带有较强的强制性,如在警察行政执法活动中,警察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这种特征容易使得警察行政执法权被滥用,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制定较为固定的标准和规则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系统研究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执法权限,有效应对曲解法律、执法不严等问题,对于遏制警察执法欠规范的现象是很有必要性的。

3.对司法工作的价值

警察法学的跨学科特性决定了它与行政法学科及刑事诉讼法学科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警察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是必要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复杂多样,单纯依靠呆板的法律条文很难准确判断。要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同样离不开警察法学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所以,警察法学对督促审判人员规范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司法审判的作用有着重要价值。

4.对法学研究的价值

警察法学科研究在从法学体系中汲取营养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的法学研究有促进作用。如上文所述,警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其特殊性,它所遵循的规则及法学原理,以及由这些规则和原理所组成的警察法学科,会为我国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推动并繁荣法学研究。

5.对学科建设的价值

一直以来,通过考察现有的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发现其普遍欠缺对公安法学范围的准确界定,因而导致公安法学课程的公安特色不明显。警察法学通过对警察法律规范的类别化和系统化的研究,对警察权及警务关系做出抽象概括,能够明晰公安法学的特定研究范围,强化研究的针对性,优化学科的结构,突出公安法学教育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警察法学的独立的学科地位必须以理论体系、功能作用等要素的不断完善为前提。对警察法学的研究活动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国情,始终围绕“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背景开展。只有深入基层公安机关切实把握公安工作实际,开展警察法治建设的探索实践,才能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建设高水平“法治中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这也是警察法学发展建设的推进力。

[1]程琳.加强警察法学研究,推进警察法治建设[J].公安教育,2011,(2).

[2]高文英,孟昭阳.警察法学的研究现状及其发展完善[J].公安教育,2002,(5).

[3]孙振雷.学科增定背景下的警察法学解构与重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6).

[4]惠生武.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6).

[责任编辑:杜 娟]

On the Discipline Status of the Police Law in China

BO Zhen-feng,ZHANG Hui-min

Police are the national staff who prevent and punish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endangering state security and social order.As a subject, the research objects of the police law are legal system, law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law of the police.The study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research, it's secondary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which belongs to the law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the police;police law;subject status

DF0-05

A

1008-7966(2013)05-0138-04

2013-07-19

薄振峰(1973-),男,山东东营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张慧敏(1989-),女,山西太原人,2011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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