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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的适用变迁

2013-04-11季宇

关键词:船旗国优先权抵押权

季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的适用变迁

季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通常,船旗国即为船舶国籍登记国。而从船舶权利登记的角度来看,船旗国则存在着船舶所有权登记国和光船租赁登记国两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注意到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对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特别规定,不再简单适用船旗国法。除此之外,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适用的弱化还体现在诸多方面。在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领域,船旗国法已不再是唯一被考虑的系属公式。而在船舶优先权领域,船旗国法则受到了法院地法的严峻挑战。

船旗国法;船舶物权;法律适用

一、船旗国的确定

(一)船旗国与船舶国籍

船舶国籍登记是为证明船舶国籍的文书方面的程序,是国家向国际社会表明对船舶给予国籍的事实。虽然各国的国籍登记程序不尽相同,但各国普遍都要求船舶在本国进行国籍登记之后,才有权悬挂本国国旗。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要求各国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登记,《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11条第1款就规定:“登记国须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设置登记簿”。

因此,国际社会经常将船旗理解为与国籍同义。在许多国家(如德国)的国内法中也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表述为本国船舶[1]47。可以说,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船舶悬挂某国国旗,就意味着它取得了该国国籍。船舶在一个国家登记,取得该国国籍,从而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原则上也就必须服从该国的主权。

(二)船旗国的表现形式

船舶登记可分为公法性质的登记和私法性质的登记两种。船舶国籍登记就是公法性质的登记,是国家为了公法目的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私法性质的登记指的是船舶权利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是以私法为目的达到私权情况的公示效果。根据各国立法,目前可根据两种船舶权利登记而取得船舶国籍。相应地,船旗国也存在着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船舶所有权登记国

各国的船舶国籍登记程序,一般都要求船东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我国法律规定,船东在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后,可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东在申请船舶国籍时需提交此所有权证书。可见,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船舶国籍登记的前提。日本法律也有类似规定[2]。并且两国都规定,符合取得本国国籍条件的船舶有义务在本国进行登记。除中日两国外,澳大利亚、比利时、葡萄牙、丹麦等国也都采取了此种将船舶在本国登记作为一种义务的立法模式[1]74。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国与船舶国籍和船旗国总是一致的,并且通常是船舶所有人所属国。

而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则将在本国进行船舶国籍登记作为赋予取得本国国籍条件的船舶的权利。例如,英国法律规定,英国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在别国进行国籍登记[1]75。而如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开放登记的国家,也允许外国人所有的船舶取得本国国籍①开放登记,指对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的规定十分宽松,一般无严格限制或几乎无条件限制的船舶国籍登记制度。。在此种情况下,船舶所有权登记也随之从船舶所有人所属国转移到船舶国籍登记国。通常情况下,船舶在一国进行国籍登记后,其权利登记也需在该国进行。

无论采取以上那种立法模式,船舶所有权登记国与船旗国总是一致的。

2.光船租赁登记国②光船租赁的船舶需要在租入国进行光船租赁登记。一些国家规定光船租出的船舶也需在本国进行光船租赁登记。但是,本文中光船租赁登记国仅指光船租入国。

如前文所述,通常情况下,船舶所有权登记国与船旗国总是一致的。但是,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就可能打破这样的一致性。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东仅仅以光船的形式把船舶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有关船舶的经营管理包括雇佣船员均由承租人负责。也就是说,是承租人而非船东对船舶行使着实际控制权。在此情况下,船舶与船东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微弱的。因此,对于光船租赁的船舶国籍的确定,各国较为通行的立法是:允许本国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取得外国国籍;本国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时,需中止或者注销原船舶国籍,并取得本国的临时船舶国籍。我国采取的也是此种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所有权登记国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是取得光船租赁登记国国籍的前提。这一点也在《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得到了强调。在这种模式下,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船旗国由所有权登记国变更为光船租赁登记国。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船舶在其所有权登记国的国籍登记被中止或注销,但其权利登记通常会被保留。

关于光船租赁条件下船舶的国籍登记,德国、巴拿马等国采取了另一种立法。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船舶在租入国办理登记后,在租赁期间内取得悬挂租入国国旗的权利,但其在租出国的国籍登记仍可以继续[1]112。这种制度的实现,需要租入国和租出国都采取此种登记模式。目前,采取此种立法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这种模式下,船舶悬挂租出国国旗的权利也未被禁止,因此船旗国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国还是光船租赁登记国是不明确的[3]137。

除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外,还有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挪威等[4])不允许因为光船租赁而更改船舶国籍。此种情况下,船旗国则只能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国一致。

二、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适用的几个变化

船舶是物,按照“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古老原则,船舶物权应受船舶所在地国法的约束。然而,确定船舶的所在地有双重困难,一方面由于船舶经常移动,其所在地很难确定;另一方面由于船舶经常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公海中移动。因此,把船舶在移动中的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来处理它的物权问题,是不恰当的。鉴于船舶在从事航行之前必须在某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因此,“船旗国”取代了“物之所在地”,成为调整船舶物权关系的主要系属公式。

然而,随着海事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船舶物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逐渐得到细化,不再简单全盘适用船旗国法。

(一)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这一点早已得到各国的认可,似乎是一条没有争议的法律冲突规则。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75条、第277条规定:“移转所有权所需要公告的方式,受船旗国法律支配。”“关于船舶出卖后各债权人的权利及此项权利的消灭,依船旗国法律调整。”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法并不是最适合的准据法。加拿大学者威廉·泰特雷就曾对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的不明确表示遗憾。他认为:该条中的“船旗国”似乎既可是原登记国,也可是光船租赁登记国,因为只是在第271条中明确地排除光船租赁登记[3]720。正如前文所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模式下,光船租赁期间,存在着船舶所有权登记国和光船租赁登记国,而船旗国通常是光船租赁登记国或者不甚明确。已有国家意识到了这一点,在立法中将光船租赁登记国法与所有权登记国法区分规定。根据意大利法律规定,船舶原登记国法(即船舶所有权登记国法)适用于对船舶的权利的抵押,这里包括了船舶所有权[3]137。

另外,考虑到开放登记使得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变成了一种偶然和微弱的联系,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得到了采用[5]。

(二)船舶抵押权

同船舶所有权一样,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也是得到国际普遍认可的做法。但是船舶抵押权相比船舶所有权,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除了抵押权的成立、消灭等效力问题,还存在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以及抵押权的行使方式问题。因此,各国以及国际公约对于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也从简单地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发展到对船舶抵押权不同方面的法律适用进行分别规定。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问题,各国普遍认为属于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对此,很多国家都没有在立法中特别提到,有的国家则明确说明(如意大利)。《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则均在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条款中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而关于数个抵押权之间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存在较大分歧。有的认为船舶抵押权当然地包括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因此并未单独说明,统一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如中国、日本、阿根廷等。有的则将此问题单独列明适用船旗国法,《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即是如此。有的则把船舶抵押权之间受偿顺序从船舶抵押权中剥离开来,认为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而抵押权之间受偿顺序则适用法院地法,如法国、英国、美国等。

另外,在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中,也存在着因光船租赁而变更船旗国的问题。在光船租赁期间,相比船舶所有权登记国,光船租赁登记国在船舶的经营管理方面与船舶有更密切的联系;但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方面,船舶所有权登记国法则应是更适合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已在立法中体现出了这一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71条第2款就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三)船舶优先权

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也不统一。大陆法系将船舶优先权作为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而英美法系却不将其视为物权。

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并没有将船旗国法作为船舶优先权准据法的传统。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英美法系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英国、新加坡等国将船舶优先权视为程序性权利,因而适用法院地法。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则将船舶优先权的成立和受偿顺序区别对待,只认为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程序性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而船舶优先权的成立则被认定为实体性权利。而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成立适用何种法律,则又存在着原因行为准据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两种法律适用方法[6]。

大陆法系对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传统上沿袭了船舶物权适用船旗国法的规则。阿根廷、葡萄牙、意大利、韩国等国都将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一起规定为适用船旗国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40年《国际通商航海法条约》也均采纳了这种立法。其中,一些国家还对于在船舶变更国籍的情况下,是适用原船旗国法还是新船旗国法作了具体规定。意大利法律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仍适用原船旗国法,而其行使和受偿顺序则适用新船旗国法[3]629。但是,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法院地法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如法国、挪威、冰岛、中国等国。这其中有很多国家是由于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在将船舶优先权归为实体权利的前提下,也适用法院地法来调整船舶优先权,并且这一做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7]。还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将分割法用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船旗国法,对其行使和受偿顺序则适用法院地法,这样的国家有比利时、希腊等。

此外,对于光船租赁情况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有国家作了特别规定。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不同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船舶所有权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适用光船租赁登记国法[3]629。

三、船旗国法在船舶物权领域适用的趋势

船旗国法一度被视为海事国际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几乎是被各国均认可的在船舶物权领域唯一可用的系属公式。学者Lafleur于1898年在其论著中指出:能够被遵守的唯一可靠和可行的规则是适用船旗国法调整几乎所有与船舶、船长和船员有关的事项[3]116。

但是,随着海事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航运领域新情况的不断涌现,各国已不再将船旗国法作为船舶物权准据法的唯一选择,各国也开始对不同的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别规定。在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领域,船旗国法的适用虽然仍占有主导地位,但一些国家已经逐渐开始考虑船旗国以外的连接因素。特别是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由于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通常与船舶营运无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排除因光船租赁而取得的船旗国法的适用,而适用船舶所有权登记国法。而在船舶优先权领域,船旗国法的适用已经受到了根本的动摇,法院地法的适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同时,在传统上就适用船旗国法作为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的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分割法,只对其中一部分事项适用船旗国法,对另一部分事项则适用别的准据法。

可见,船旗国法的适用在船舶物权领域已经不再是绝对的,船旗国法的突出地位将越来越被弱化。在国际私法越来越摆脱僵化连接点的趋势下,船旗国将仅仅作为众多连接因素之一,在选择准据法时被予以考虑。

[1][日]水上千之.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M].全贤淑,译.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2][日]中村真澄,箱井崇史.海商法[M].成文堂,2010:56,57.

[3][加]威廉·泰特雷.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M].刘兴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杨良宜.航运实务丛谈(第9册)船舶融资与抵押[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45,48.

[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1.

[6]谢新胜.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规则[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7]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29.

[责任编辑:王兰娟]

Chang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of the Flag in the Field of Ships'Rights in Rem

JIYu

Generally, Flag State is the registration state of the ship. But from the view of right registration, there is two forms of Flag State--the registration state of ownership and the registration state of bareboat charter. Therefore,more and more countries prescribe that in the period of bareboat charter, law of the flag is not applicable in the field of ships' rights in rem. In addition, in the field of ownership and mortgage, law of the flag is no longer the only formula of attribution.And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lien,law of the flag is challenged by lexfori.

law of the flag;ships'rightsinrem;law applicable

DF961.9

A

1008-7966(2013)05-0123-03

2013-06-03

季宇(1989-),女,安徽芜湖人,2011级国际航运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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