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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设定:统一立法的分析框架

2013-04-11刘训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商事法律责任申请人

刘训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设定是商事登记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商事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功能实现,同时也是维护经济法制、实现市场法治的重要保障。对商事登记统一立法过程中有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予以证成,能够为构建系统化的商事登记制度提供合理因素。

一、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设定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价值目标均指向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和经济权利的有效实现,这些都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重要支撑,现代商事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即便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都秉承权利和自由的价值取向,也丝毫不能否定法律责任的存在价值和积极功能。商事登记法设定责任条款,并在商事登记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对市场秩序和经营自由的保障。

(一)哲学基础

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概括为基于理性约定、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自由,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1]从契约理论的角度考察,商事登记是国家与登记申请人订立契约的一系列活动规则,具有经济契约的属性。商事登记的制度目标是保障公民的经济自由,通过登记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保障下有效实现自身的经济权利。因此,契约理论和经济自由构成了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

1.契约理论

商事登记的初始形态是中世纪的商人阶层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自为生成的,并以商事习惯法的形式加以保障。但是现代的商事登记制度并非是出于自然的因素自发形成的,而是建立在社会公意之上的,即源于社会公众与政治国家订立的约定之上,是由国家立法予以确认的法定规则体系。由此可见,商事登记中蕴含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属性。从法律的生成源泉上讲,法律也是社会成员共同同意的结果,是一种契约行为。[2]在商事登记的法律关系中,其实质就如人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一般,是以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即经济权利的实现和行使。商事登记是想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认证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政府签订的契约。商事登记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而政府则许诺为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提供合法的身份认证和安全保障,并提供信息公示和信用保障的相关服务。

2.经济自由

契约理论是商事登记法律责任本源的形式层面,实体层面则是经济自由。它是人类理性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展现,同时还是市场主体为自身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应然基础。在商事登记的法律框架内,商事主体能够自由行使经济权利,安全高效地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进入该制度的商事主体在登记时作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公开自己部分信息的承诺;登记机关则代表国家承诺为商事主体提供合法的身份认证,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和市场服务。此时,商事主体在作出承诺并进行登记时,对登记制度存有一种合理的预期,即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自由和权利。这种预期与登记制度本身即构成了相互信赖和履行承诺的共同约定。这便是契约理论在商事登记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正是基于这种契约与承诺的共同性,市场参与者可以依赖商事登记制度提供的信赖保障,充分自由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利。

(二)法理依据

商事主体的合规性是进入市场从事交易的前提,也是保证市场安全的有效措施。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合规性要求正是启动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国家通过立法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设定的合规性义务是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这些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强制缔约义务、法定的格式条款以及商事登记基本原则。

1.强制缔约义务

商事登记的契约属性,具体来说就是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获得登记机关的资格确认和相关证明,并同意登记机关基于保障市场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记载于登记机关设置的登记簿上,并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登记机关则负责完成相关的认证事项和商事主体信息的整理与公布,发放证明文件,搭建市场信息的传递平台。根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是想要获得商事主体资格确认之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可见,在商事登记这份经济契约中,申请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

2.法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商事登记规则的规定,在登记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家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这些材料的内容、形式等都必须符合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登记事项类似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只不过这些格式条款是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根据这些格式条款签订经济契约,只要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格式条款的要求,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易言之,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在格式条款的置备和审核上都负有义务:登记申请人要满足格式条款的要求;一旦满足要求,登记机关就负有登记的义务。

3.商事登记基本原则

上文已经提及,经济自由是商事登记法律责任本源的实体层面,那么经营自由原则就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登记中的具体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登记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构建商事登记信用机制以及彰显登记公信力的基础。高效便捷原则主要是针对登记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而言的,要求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进而提高商事登记制度效率。

二、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

在商事登记领域,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规定较少。本文基于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基本划分,对商事登记责任的具体形态加以分析。

(一)私法责任

商事登记中的私法责任即民事责任,体现在《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在商事登记中出现瑕疵登记,或登记机关因故意或过失产生登记上的错误,可能出现损害登记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以及登记申请人通过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登记、出现变更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不进行注销登记等行为,都可能对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些都涉及民事责任问题,需要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但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少之又少。应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对瑕疵登记的民事责任予以详细规定,以彰显商事登记制度对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公法责任

公法责任在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形态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行政责任主要是对登记申请人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中介组织如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形式主要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以及对登记机关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这些都是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与处罚措施。商事登记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商事登记立法只规定对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则由《刑法》予以明确,如对登记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中介组织如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登记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规制公司登记中的犯罪行为。商事登记立法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款构成了公法责任的内容,也导致商事登记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三、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在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是核心内容,对法律责任的构成具有决定作用,在此仅对这两项内容进行分析。

(一)责任主体

有学者根据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将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除登记机关以外)分为投资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介组织和个人四类。[3]在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中,登记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商事登记法律关系中,登记机关是非常重要的主体,负有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等职责。如果登记机关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登记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登记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者在一定情形下,如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就会违反商事登记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商事登记法律责任。另外,责任主体还包括无照经营的投资人,即没有经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而商事主体是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市场经营者,如公司、合伙企业等。登记辅助人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登记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商事登记中主要为商事主体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登记代理等服务。如果其违反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责任行为

商事登记责任行为主要有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行为;登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索要或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登记申请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商事主体的责任行为主要是违反年检的有关规定,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中弄虚作假等。登记辅助人在商事登记实践中的责任行为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以及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的行为。现阶段尚未看见关于登记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报道,因为登记代理相对来说属于新兴服务业,处于市场起步阶段,加之现在正在进行商事登记立法改革,许多地方放宽了登记门槛,登记手续越来越简便,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受到了影响,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其将难以继续发展。

四、商事登记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极少涉及民事赔偿的承担方式。这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的,统一立法应当对此予以补充,完善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体系。

(一)行政处罚(处分)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以行政处罚(处分)为主的,对于登记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则由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1条以及《公司法》都有此规定。但是这样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向公务员的惩罚措施,登记法律法规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具体的处分是由登记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根据公务员的奖惩制度予以执行的。现行立法对登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商事登记立法对登记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多是关于失信方面的制裁措施,导致了现阶段商事登记领域的失信成本明显偏低,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对市场信用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制定商事登记法时应当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同时应借助市场的信用淘汰机制,将严重失信的商事主体淘汰出市场。

(二)民事赔偿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只对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导致商事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无法形成全面有效的救济措施。商事登记是可以给登记申请人带来期待性利益的法律机制,目的是保障公民自由行使经济权利,最后确定的将是能够给登记申请人带来巨大利益的营利关系。一旦出现违反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行为,势必破坏正常的商事登记秩序甚至市场秩序,并且危害市场领域中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在商事登记中也同样存在违反道义关系的法律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虚假登记的欺骗行为。因此,几乎所有的商事主体法和登记法都对虚假登记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便是道义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中,私法补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商事登记中,诸如瑕疵登记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具有利益价值的损害是难以通过惩罚(处罚)来弥补的。因此,商事登记需要适当配置登记关系中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不应当忽视商事登记中具有民事赔偿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国内有学者对公司瑕疵登记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极富建设性的建议,对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和登记辅助人(主要是验资机构)在瑕疵公司登记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4]。统一立法时可以予以借鉴,完善商事登记的民事责任条款,尤其应当增加失信行为的民事赔偿,以增加失信成本,遏制虚假登记等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法行为,为构建市场信用体系提供保障。

(三)刑事制裁

在商事登记的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对于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规定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则由《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如《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都是针对商事登记中的失信行为设定的刑事责任。

结语

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商事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些责任条款依然无法有效遏制商事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失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缺乏无法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应当整合现有的法律责任资源,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设定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保证商事登记信用机制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1]叶传星.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6).

[2]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98.

[3]杰文.商事登记法律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3(24).

[4]李克武.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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