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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社会”失范及其社会工作矫治
——以“欠薪”为例

2013-04-11王广中

社会工作 2013年2期
关键词:工地农民工

王广中

“工地社会”失范及其社会工作矫治
——以“欠薪”为例

王广中

“工地社会”是指以劳动力产权关系为纽带,由众多具有不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行动者所组成的小型社会。“工地社会”是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受经济利益、社会关系、价值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极易产生“工地社会”失范,其中工资拖欠问题最为典型。本文从社会失范角度分析“工地社会”失范的突出问题——工资拖欠,分析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矫治“工地社会”失范过程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模式。

“工地社会” 失范 社会工作 矫治

一、引言

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个人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而“社会失范”是指由于缺乏明晰的社会规范从而无法准确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社会情境(杰克·D·道格拉斯,1987),也就是说,社会存在规范混乱或真空的地区,容易出现个人道德的丧失,“失范”就是在这种情境下发生的。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继承迪尔凯姆理论“社会失范”的基础上,认为个人行为包括价值规范对目标的制约以及社会结构对实现目标手段的制约。但是,当目标和手段不相一致或不平衡时就会产生冲突,从而出现社会失范。日常情境中,假如社会成员能够通过社会规范所认可的途径或手段实现理性目标,社会规范就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时社会成员的行为属于遵从行为。反之,当规范失效,社会规范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不均衡,社会成员则容易产生越轨行为,其形式主要有创新、形式主义和造反等。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但是,农民工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而是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并且形成了自己的“小社会”,一种主要的聚集形式就是各种各样的“工地”。尤其是伴随房地产业兴起的大量的建筑工地,已成为农民工居留城市的一个重要场所。当然,“工地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非指具体的个别工地而言。“工地社会”可以理解为农民工的一种生存生态,是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工地社会”以劳动力产权关系为纽带,由众多不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行动者所组成。在这个小型的社会中,存在其固有的劳动秩序和生存秩序,并形成等级森严的科层制管理体系。因此,在关于“工地”的一些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倾向于把“工地”视为一个具备鲜明结构层次和潜在秩序的社会共同体。尽管“工地社会”主要由农民工组成,但是由于地域差别、城市价值体系的介入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原有的社会关系、价值体系在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扭曲,容易出现社会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的失衡,于是“工地社会”出现了“失范”现象。所谓“工地社会”失范指“工地社会”中所发生的场域内失范现象,诸如欠薪、犯罪、安全事故等。在“工地社会”诸种失范现象中,欠薪问题尤为突出,其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也颇受社会关注。本文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探讨工地社会失范的重要表现之一——“欠薪”问题,提出用社会工作方法来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规范工地社会秩序。

二、“工地社会”失范——欠薪

在当代中国的媒体叙事中,“欠薪”问题是与农民工群体相关度最高的话题之一。农民工讨薪难,“集体讨薪”、“暴力讨薪”,甚至“自残式讨薪”等事件层出不穷。根据通行的劳动力产权交易规则,产权交易必须以货币或者实物补偿为媒介。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剥削手段,但却少有欠薪发生。而当前中国大量的工地上,农民工不仅承受着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工资收入低的压力,而且普遍面临被欠薪的问题,以至于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笔者曾于2011年参与“后金融危机时代深圳市建筑行业‘民工荒’”课题研究,调查结果显示,有73%的农民工都曾经遭遇欠薪问题,有65%的农民工不能正常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平均每个农民工每年被欠薪3420元。但具体而言,欠薪的方式各有不同,性质也有差异。大体而言分为非恶意与恶意欠薪两大类。

(一)非恶意欠薪

由于工地农民工工作的特殊性和季节流动性,农民工工资多数以工作周期为单位来结算,农民工工作周期结束或春种、秋收、春节返乡时,与包工头或者承包方结算当期劳务。王某某,男,35岁,来自河南林州,在深圳建筑工地打工5年。

“我一年就领两次工钱,一次是回老家收麦子,老板会发一部分工钱。一次是回家过年,老板发一年中剩下的大部分。其实平时在工地也没什么地方花钱,回家前能结算工钱就行。工头都是一个村的,欠了也不怕……”

上述个案中的情形在调查中一再发现,周期发放工资是工地社会一种普遍的模式。由于工地社会中浓厚的地缘甚至亲缘关系,劳务费发放与收取双方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很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而演化为恶性欠薪行为。此外,在工程项目立项和管理过程中,开发商习惯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批拨付工程款,甚至工程结束后才拨付。因此,承包方为减轻资金压力,也习惯性地等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结束时跟农民工结算工资。张某某,男,42岁,来自湖北恩施,从事建筑行业10年。

“我们也不是不想给民工按月发工资,现在找个工人也不像以前那样容易,尤其是熟工、大工。干我们这行经常需要垫付工程款,工程结束才能结算,资金压力大,为了保证工程顺利

进行,早日完工,经常也只能等拿到工程款再发工资,大部分工人也能理解……”

上述欠薪类型尽管非出自承包商本意,而是受行业规则限制和约束被迫采取的非规范行为,也能获得农民工的认可和接受。但这种欠薪行为具有更多不确定性,由于开发商、承包商的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大量存在,工程项目一旦中止,开发商撤资或潜逃,将直接演化为恶意欠薪。媒体事件中也经常见到承包商由于无法领到工程款,迫于经济压力或欠薪的道德压力而采取袭击开发商或者自我毁灭等极端行为,以彰显良心。但随着欠薪性质的变化,农民工已经无可争辩地成为恶意欠薪的受害者。

(二)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是工地社会失范中一种极端行为,调查中发现恶意欠薪经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商和承包商等相关利益方之间相互推诿,即便工程结束也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种是由于开发商或者承包商经营不善等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失败,为了降低成本或者尽量挽回损失而逃匿。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领导工程结算款,为了谋求暂时利益最大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携款潜逃。李某某,男,34岁,湖北荆门人,在深圳建筑工地打工三年。

“来深圳第一年就被老板欠过工钱,在那个工地,干活的有我们村十几个人,盖完楼工头去和老板结算,老板说没钱,不给,后来我们把事捅出去,那老板被查了,等了一年才拿到工钱。”

恶意欠薪剥夺了农民工的有偿劳动,涉嫌诈骗,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有关部门重点治理的项目之一。但事实上,恶意欠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调查中至少有2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历过不同规模的恶意欠薪。当数目较大、受害者群体规模较大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向有关组织寻求援助获得补偿。当金额较小或者受害者为单个群体时,由于维护权益的成本较高,受害者往往只好采取被动接受或极端行为。此外,超时工作、加班不加薪也属于一种隐性的恶意欠薪行为。为了赶工期,加快资金回笼,农民工经常被要求加班加点工作,笔者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11.5个小时,除了节假日加班有时会领到加班工资外,平时超时间工作的报酬经常被忽略。农民工由于种种原因也只能采取默认,被动接受剩余价值被无偿剥夺。

恶意欠薪严重破坏了劳动力产权交易规则和工地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工地社会典型的越轨行为。恶意欠薪使农民工利益遭受直接损失,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影响了行业规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关于失范根源的探讨

学术界从不同学科对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源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长期缺失和政府的普遍不作为,经济学家则认为这个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经济秩序混乱和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足,而社会学家一般从社会个体的道德失范以及社会控制的失败等方面展开研究。“欠薪”被当作劳动过程的控制手段在市场因素的作用下,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退出的权力,将他们束缚在工地,保证了建筑业劳动过程的顺利进行(亓昕,2011)。笔者认为,“欠薪”是一种典型的违背劳动力产权交易规则的社会越轨行为。劳动者在恶劣劳动环境下,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长期以往势必会打破“工地社会”的劳动法则和生存秩序,从而引发“工地社会”的失范和动荡。

在我国当前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许多社会问题产生,并引发大量的社会失范现象。社会学中所谓的“失范”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第一种是因为无制度或规则而引发的“失范”现象;第二种是尽管有制度或规则,但是由于个体不遵守而导致引发的“失范”现象;第三种是由于新、旧制度或规则的冲突而引发的“失范”现象(向德平等,2003)。转型社会期间,传统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念、行为理念被打破,而新的却未及时建立起来,从而产生价值和规则的“薄弱地带”甚至“真空地带”。如果同时缺乏完善的科层制约束和法律制度的保护,制度失灵就极易发生,社会失范行为就产生了。欠薪问题是社会失范行为的一个缩影,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律和文化的失范以及失灵。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与失范。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呈现分割状态,其中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尤其突出。尽管近年来出现过几次短暂的“民工荒”现象,但仅仅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产业结构的冲击所致。总体来看,由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仍呈现供大于求的格局。因此,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市场”,而且农民工经常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层次,在该市场中,普遍存在劳动待遇不合理、劳动管理不规范、劳动保障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总之,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被动的地位是造成农民工相关问题的根源。第二,劳动契约无法强制性实施。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市场并非独立运行并发挥效应,政府的介入不可避免。但是,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雇主有破坏或侵犯劳动契约的企图和事实时,政府能够凭借合法的强制手段保障契约继续发挥效力(李萌,2004)。农民工由于处于劳资关系的弱势一方,其利益很容易遭到资方侵犯。在一个不对等的劳动力产权交易格局中,契约关系很容易失效,企业主可以低成本地不履行劳动契约。而且地方政府为获取更多的权力租金,往往倾向于与利益集团合谋,致使对劳动契约的实施过程监控失灵。第三,行业规则失范。建筑行业由于进入门槛较低,行业内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者整体素质不容乐观,行业制度不规范,行业风气恶劣、行业没有诚信机制。尤其是建筑行业内部盛行“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的潜规则,很容易发生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现象,最终波及劳动力产权市场的末端——农民工群体。因此,行业管理不规范和规则失范,也是造成工地社会失范的重要诱发因素。第四,企业主道德风险所致的机会主义倾向。在劳动力产权交易过程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主一方,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企业主往往选择不规范的劳动契约侵占农民工权益,或者直接否定劳动契约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如果劳动契约强制实施失灵,行业监管不力,在此情况下企业主会权衡拖欠农民工薪水获得收益和付出成本,假如收益大于成本,便会萌发机会主义,对农民工作出欠薪的行为(李萌,2004)。第五,法律制度缺失导致企业主违约成本过低,无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在除了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外,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具体反映在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行为的缺失或不断延迟,还有政府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太小。法律制度的缺失可以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是企业主的违约成本过低,当企业主不会因为拖欠工资或者实施其他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而受到法律严惩,他就会因为可能受到的惩罚成本太低,而拖欠甚至恶意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另外一方面,农民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支付诉讼成本甚至丢掉工作机会的成本,过高成本会使得农民工采取妥协姿态,致使失范现象持续产生。

四、工地社会失范矫治过程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路径

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重大社会课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只是通过政府制定和实施针对农民工的政策,是远远不够。更需社会工作者通过服务将相关政策转变成能够帮助农民工解决问题的社会服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帮其解决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关信平,2010)。从农民工对社会服务的巨大需求,以及从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来看,其都应当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前文虽重点讨论了工地社会失范中的欠薪问题,但社会工作介入该问题的领域和功能绝不仅于此。总体来看,工地社会失范矫治过程中,社会工作介入的路径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

(一)政府视角政府主要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

政府通过直接拨款和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政府的职能。政府介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社会工作岗位的介入。由政府出资,在社区、企业、工会设置专门的岗位,面向专门机构聘请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对农民工提供社会矫治服务。二是对专门项目的介入。政府可以针对农民工在社会矫治中出现的问题,向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健康等方面的培训。另外,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矫治中心,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出现社会问题的农民工进行社会矫治。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系统,为农民工提供社会矫治服务。在社会转型期,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政府应把农民工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并高效有针对性的解决好农民工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为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服务能力的提高。切实的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并关注社会底层的生存现状,使农民工不仅从社会上更从心理上完成上城市化的转变。在服务的形式上,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采购拨款和购买服务等多样的形式。

(二)企业视角企业在工地社会失范的矫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要站在自身持续发展的视角、站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主动做好农民工的社会失范的矫治工作。第一,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部门。企业要设立专业的社会工作部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为农民工提供心理辅导、权益维护方面的咨询,关注农民工的身心发展和切身利益,以利于农民工积极性和潜力的发挥;另一方面,进行定期的培训,指导农民工自助学校有关社会矫治方面的知识。第二,企业与社会工作机构进行合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对农民工进行社会矫治工作。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资购买服务,即企业与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合作,由专业机构以服务的形式定期定向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另一种是对社工的管理在社会工作机构,但是工作岗位在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的方式,有针对针对性的对农民工进行矫治。虽然形式有所差异,但是在企业方面,企业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对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进行关注,把社会工作作为企业日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工的社会失范进行矫治。这就需要企业从根本上转变自己的观念,站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加强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重视。在实践上,一方面,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失范的矫治。另一方面,社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服务。

(三)社会视角“工地社会”失范的矫治

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企业和政府,更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首先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社会工作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宗旨的、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手段的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在未来社会,随着社会工作者力量的不断成长和壮大,将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社会力量,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可以采取学校和企业联合、社会捐助、舆论监督等形式,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社会矫治。学校和企业联合主要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学校可以培养专门的社会工作者,这些人员可以为企业和农民工服务,而企业也可以为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和必要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企业和高校在社会矫治工作中的作用。社会捐助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货币或物资捐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并且要支持和鼓励一些专门的非政府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其费用由社会捐助,这也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社会图景。上述几种形式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开始出现,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结语

在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工地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失范现象,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法律、市场方面的问题,也有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如果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以及“工地社会”的其他失范问题,就要采取多元化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采取科学规范的社会工作方法,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充分的专业服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合理的外部支援和政策咨询人员,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工地社会”秩序,促进“工地社会”的良性运行。

[1]关信平,2010,《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服务:需要、内容及主要领域》,《学习与实践》第4期。

[2]李萌,2004,《市场失灵、组织缺位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主义研究》第6期。

[3][美]杰克•D•道格拉斯艾,1987,《越轨社会学》,朱钦民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4]亓昕,2011,《欠薪与讨薪:工地政体与劳动过程的实证研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向德平、田北海,2003,《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研究综述》,《学术论坛》第2期。

编辑/汪鸿波

C916

A

1672-4828(2013)012-0049-06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2.008

王广中,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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