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义”到“事利”——春秋诸侯邦交准则的嬗变
2013-04-11桓占伟
桓占伟
春秋是一个大国争霸的时代,围绕着争霸和图存,各诸侯国战争不断、交往频繁,相互之间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据范文澜先生统计,春秋时代,列国间军事行动凡483次,朝聘盟会凡450次。总计933次[1]。在如此频繁的邦交联系中,“义”成为春秋诸侯邦交的公认伦理,是诸侯之间邦交的共识性准则,并在不同的邦交领域表现为道义、信义和礼义,使春秋这个处于分裂中的社会在一种共识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统一的整体。不过,随着春秋中、后期社会关系的巨大变迁,诸侯邦交准则从“大义”转变为“事利”,诸侯关系也随之失范,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主导,给中华文明进程带来了深刻的危机。近三十年来,春秋诸侯邦交问题研究应该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不过,从准则嬗变的角度对春秋诸侯邦交问题进行研究,还有进一步开展之必要。本文试图从争霸、会盟、朝聘等三个方面研究春秋邦交准则的嬗变,以求教于方家。
一、从“树德立威”到“因时制义”
尽管周王室已经衰微,但是,宗法组织还有相当强大的力量。春秋争霸战争中,大国对于有着宗法关系的列国是扶持的,吞并的大多是不知名的小国,所以,诸侯争霸中的邦交准则,主要是针对有着宗法关系的列国而言的,核心是在尊王名义下“树德立威”、“存亡继绝”,表现为一种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义。
郑国是春秋最初期的唯一强国,郑庄公屡次“以王命讨不庭,不贪其土以劳王爵”(《左传·隐公十年》),实际上成为当时黄河下游东方诸国的霸主。鲁隐公十一年,许国国君没有按规定向周王室纳贡,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缺乏法度。于是,郑庄公就会合齐国和鲁国讨伐许国,并在当年的七月初三日攻陷了许国都城,许国实际上成了郑、齐、鲁三国的战利品。齐国首先把许国让给鲁国,但是,鲁隐公并没有接受,他对齐僖公讲:“君谓许不共,故从君讨之。许既伏其罪矣,虽君有命,寡人弗敢与闻。”认为讨伐许国就是因为许君失去法度,现在他已经得到惩罚,再占领许国就不合道义了,又把许国让给郑国。郑庄公同样没有占领许国,而是帮助许国国君的弟弟代理国政。郑庄公被《左传》评价为:“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左传·隐公十一年》)成为以德服人的道义典范。
鲁僖公十五年,秦国在韩原之战中俘虏了晋惠公,晋大夫阴饴甥前去拜会秦穆公。劝秦穆公要以德服人:“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者怀德,贰者畏刑。此一役也,秦可以霸。纳而不定,废而不立,以德为怨,秦不其然。”这番话说到秦穆公的心坎上,他最终以礼相待晋惠公,并将其放回晋国。鲁宣公十二年,晋国为救郑而伐楚,时任晋上军统领的随武子(士会)认为不宜与楚军发生战斗,理由是楚国“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楚军讨郑,怒其贰而哀其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楚军有德有刑,难以与之争锋。而中军副帅先縠则认为,“晋所以霸,师武臣力也”,将晋国之所称霸归功于军队勇敢、臣下尽力,担心不战而退会使晋国颜面扫地,从而失去霸主的地位。他擅自带领部下进军,最终导致晋国在“邲之战”中惨败。所以,春秋义观念中,武力不敌德行,树德方能立威,然后霸业可图。
到了春秋末期,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争霸战争中出现了因时制义,不拘泥于以前霸主做法的新观念。鲁哀公元年,吴王夫差在夫椒打败了越国,在亡越还是存越的问题上,他想效法齐桓、晋文等霸主“树德立威”、“服而舍之”的做法,同意越国求和,以图称霸诸侯。伍员指出,越国“与我同壤而世为仇雠,于是乎克而弗取,将又存之,违天而长寇仇,后虽悔之,不可食已”。认为吴国“介在蛮夷,而长寇仇,以是求伯,必不行矣”。奉行一般的霸主之义并不符合吴国的实际情况。吴国与越国同在一块土地上,存在生存空间的争夺问题,世代都是仇敌,战胜了越国而不占领它,是养痈遗患,主张对越国的策略不是树德,而是像去除疾病一样完全消灭之。吴王夫差没有听从伍员的建议,接受了越国的求和要求,得到苟延残喘机会的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最终灭亡了吴国。吴王夫差忽视了吴越两国并非同宗,不存在宗法和血缘上的惺惺相惜关系;吴越还处于同一片有限的生存空间内,两国存在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对越国树德并不符合吴国的国家利益。吴王夫差不度“时义”,不顾形势和时局的变化,盲目照搬往昔霸主的做法,最终导致身死国亡的悲剧,成为春秋争霸“以德服人”的最后挽歌。
二、从“信以行义”到“事利而已”
会盟是春秋各诸侯国邦交的重头戏,是友国继好、强国求霸、弱国图存、敌国弭兵的重要途径。盟约得以实践的保障是信义,“信以行义”是春秋前期和中期诸侯会盟准则的突出表现;春秋后期,利益至上的尔虞我诈成为诸侯会盟的潜规则了。
春秋前期,诸侯会盟的目的主要在于建立或巩固国家间的和平友好关系,或者是共同讨伐那些有违周天子命令的国家,在信义的引领下“继好息民”和“讨违王命”,只是好景不长,各诸侯之间就因为“君子屡盟”而“乱是用长”(《诗·小雅·巧言》)。春秋中期,由于霸主们力挺信义,使得信义观念普遍通行于各诸侯国之间。鲁僖公七年,齐桓公召开“宁母之会”谋划讨伐郑国,郑国的太子华以接应齐桓公攻打郑国为条件,试图谋取私利。管仲反对说:“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无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主张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信义原则。鲁僖公二十五年,狐偃劝说晋文公接纳周襄王,认为这样可以“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正如鲁大夫季文子云:“大国制义以为盟主,是以诸侯怀德畏讨,无有贰心……信以行义,义以成命,小国所望而怀也。信不可知,义无所立,四方诸侯,其谁不解体?”(《左传·成公八年》)大国有信,小国才能望怀而归附听命,信义宣昭于诸侯是成为霸主的决定因素。
春秋后期,会盟的信义准则较前降低,有时成为一种面子上的争斗,甚至执牛耳、先歃血等有霸主象征的仪式主导权也成为争夺对象。鲁定公八年,晋、卫在鄟泽会盟,“卫人请执牛耳”(《左传·定公八年》);鲁襄公二十七年,宋向戌发起弭兵之会,在盟誓仪式上,晋、楚争执歃血盟誓的先后。诸侯国之间背盟失信的情况屡屡出现,甚至宋国与楚国盟约的誓词就是“我无尔诈,尔无我虞”(《左传·宣公十五年》),而“背盟而克者多矣”(《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唯大不字小,小不事大”(《左传·哀公七年》)、“口血未干而背之”(《左传·襄公九年》),如此等等,导致各诸侯国之间诚信体系的崩溃和邦交准则的丧失,国家盟约失去了公信力,有时还不如信士的口头之邀。鲁哀公十四年,小邾大夫射想逃亡到鲁国,却“不信其盟”,只愿意接受鲁国大夫子路的邀请。
春秋早期和中期那种会盟中大国取信于小国的观念也彻底翻了个儿,变成了“小所以事大,信也”(《左传·襄公八年》)。郑国的子展、齐国的晏子、鲁国的子服景伯都认为,小国之所以能够在大国夹缝中生存,靠的就是对大国有信,“失信不立”(《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背大国,不信”(《左传·哀公七年》),如果失信于大国,国家灭亡就指日可待了。因此,小国不得不“牺牲玉帛,待于二境”(《左传·襄公八年》),“不唯有礼与强,可以庇民者是从”(《左传·哀公七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成为此一时期诸侯会盟的特征,以往温情脉脉的信义弱化了,对公私利益的直接追求则成为会盟各方的“时义”。
阎步克指出,春秋列国之间主要表现为信义外交,信成为崇高的政治外交道德[2]。徐难于认为,春秋时期以盟会致信和巩固信,反映了当时列国关系中信的重要及发达[3]。诸侯会盟中信义观念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信义的准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出明显的变迁,从以友谊为重到以信义图霸,发展到最终的背信求利,体现了邦交准则随着春秋社会关系变化而变化的情况。
三、从“敬让明义”到“献物献功”
相对于会盟而言,朝聘是春秋时期诸侯经常性的邦交行为,春秋近300年的历史当中,诸侯往来朝聘极为频繁,前述春秋时期有过450次朝聘盟会,其中绝大多数是朝聘。“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授,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左传·文公元年》);“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左传·襄公元年》)。可见,朝聘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主要是为新立的国君通好,建立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互取得信任,商量国家大事,补正缺失。正是一系列“岁聘”、“报聘”、“间朝”和“再朝”的邦交活动,才构成诸侯会盟的基础。诸侯朝聘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嬗变过程,那就是由相互“敬让”、重视辞令的礼义文明,蜕变为小国向大国“献物献功”、大国对小国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春秋早期和中期,诸侯朝聘讲究相互敬让:“敬,礼之舆也”(《左传·僖公十一年》)、“敬,德之聚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孝敬忠信为吉德”(《左传·文公十八年》)、“夫敬,文之恭也”(《国语·周语下》),当事双方相互礼敬是朝聘的基本准则。齐大夫晏子指出:“让,德之主也,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左传·昭公十年》)让在这里被提高到“德之主”的地位,“乘人不义”(《国语·周语中》),不知卑让、喜欢凌驾别人容易被认为是挑战或炫耀,从而引发不满情绪,不利于双方的友好关系。
如果有人在朝聘中表现出不敬或傲慢,则会受到极为严厉的指责,有时甚至引发战争,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襄王使邵公过及内史过赐晋惠公命,吕甥、郄芮相晋侯不敬,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内史过归,以告王曰:‘晋不亡,其君必无后。且吕、郄将不免’”(《国语·周语上》);“郤献子聘于齐,齐顷公使妇人观而笑之。郤献子怒,归,请伐齐”(《国语·晋语五》);“公如晋,晋侯见公,不敬。季文子曰:‘晋侯必不免’”(《左传·成公四年》);“卫侯飨苦成叔,宁惠子相。苦成叔傲。宁子曰:‘苦成家其亡乎’”(《左传·成公十四年》);“蔡侯归自晋,入于郑。郑伯享之,不敬。子产曰:‘蔡侯其不免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可见,“不敬”、“傲”均不符合朝聘的基本准则,经常被视为亡宗绝祀的表现。
随着春秋后期国际形势的变化,诸侯朝聘演变为大国盘剥小国的活动。鲁襄公八年,晋国召集邢丘之会,目的是“以命朝聘之数,使诸侯之大夫听命”。鲁襄公二十二年,晋人要求郑国朝见晋国,实则是要求郑国向其进贡。子产表达了对晋国征敛无度的反感:“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作为小国实在不堪重负,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不过,小国要想在夹缝中求生存,必须要通过朝聘向大国献媚并进贡,“小国之免于大国也,聘而献物,于是有庭实旅百;朝而献功,于是有容貌、采章、嘉淑。”(《左传·宣公十四年》)即使如此,小国也还恐惧不能幸免。朝聘的文明准则渐趋沦丧,以至于战国时期,诸侯朝聘终至绝迹。顾亭林曾考证说:“春秋尤重祭祀,重聘享,七国则绝无其事矣。”[4]
四、结语
“义”作为春秋诸侯邦交准则,表现为一种共识性观念,具体说来就是道义、信义和礼义,三者共同构成了春秋社会得以维系的正义支柱。所谓“大义”,就是使义的准则得以弘扬。从某种程度上讲,义就是春秋诸侯国之间的社会契约,是维持春秋这座社会大厦的基石,各诸侯国国家行为的义与不义直接影响到整体社会的稳定,而整体社会的稳定与否对各诸侯而言也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前途命运。所以,义作为春秋诸侯邦交的基本准则,可以保证不同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在一种理性约束下处于理想状态,从而为各方带来共同福祉,自然为春秋整体社会所认同和接受。
春秋诸侯邦交准则也处于不断嬗变之中,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尽管这种变化是缓慢的、不均衡的,甚至不是线性地朝着某一方向发展的,但是,它毕竟处于变化之中,也就是说,春秋诸侯邦交并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准则。导致准则变迁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国家利益的永恒性,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利益成为春秋诸侯邦交的唯一目的和终极诉求,在这样的终极诉求下,一切准则都被工具化了。所以,作为春秋诸侯邦交的伦理准则,“义”与“不义”是相对的,变动不居的,而导致其变动的幕后推手,就是要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利益是一个大的综合性范畴,包括了政治、军事、文化、经济、国土、制度等诸多方面,而春秋后期,人们却将国家利益的范畴缩小了,重点追求财货、贡赋、土地、宝物等现实经济利益,仅仅强调“事利而已”。这种狭隘而单一的逐利行为使得义利由同源逐渐发展为对立,并使春秋诸侯邦交的整体规范趋于瓦解,最终导致中华文明陷入了深刻的危机。
“义”对各诸侯国起到了行为上的尺度作用和心理上的情感稳定作用。而义准则的沦丧,利益范畴的萎缩,给春秋社会的整体规范带来双重危机,导致诸侯之间的不信任感加剧,驱使他们拼命攫取财富以化解对天下无序的紧张,寻求利益和资源占有的最大化来缓解国家面临的危机。当综合的国家利益被定格在对财物的无度求取和占有的时候,当经济利益主宰了一个民族最深层的灵魂的时候,这是一个民族最彻底的悲哀,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沦丧的象征,更是一个民族陷于危险和动乱边缘的标志。历史的走向对此作了最好的注脚:就在各诸侯国陷入对经济利益的狂热追求中时,战国的硝烟已经弥漫在中华大地上了。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上)[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52.
[2]阎步克.春秋战国时期“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J].历史研究,1981,(6).
[3]徐难于.试论春秋时期的信观念[J].中国史研究,1995,(4).
[4](明)顾炎武.黄汝成集释.秦克诚点校.日知录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199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