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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寡母财产处分权探析

2013-04-10齐淑珍

史志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处分权分家墓志铭

齐淑珍

唐代寡母财产处分权探析

齐淑珍

由于代夫主政,寡母往往成为家庭的女性家长。在财产处分上,唐代法律给予寡母相当大的权力。本文从财产所有权、管理支配权、分家权、质举卖权四个方面论述了唐代寡母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唐代 寡母 财产处分权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财产权力掌握在父或祖父之手,而母只处于附属地位。父亡,母替代家长地位,从而享有了礼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本文选取唐代嫡寡母这一群体为考察对象,拟从财产所有权、管理支配权、分家权及财产的质举卖权四个方面,对唐代寡母的财产处分权进行探讨。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财产所有权

一个普通之家在丈夫亡故后,守节的寡母及其孤子,可能得到的财产有三部分:一是从寡母本家所得的财物,包括陪嫁和从本家接受的赠与、继承之财产。根据《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规定,分家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当归寡母本人。大中143《唐故太原王府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并序》记载,韦氏嫁与王修本,“王府君抱疾,越□年,药饵饮食,尽妆奁箧笥之有无,以冀疾愈”[1](P2363),把家中的钱财用完了,最后拿出自己的奁产为丈夫治病。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并序》,是崔契臣在为其婶母李金撰写的墓志铭,称李金“夫人有黄金数两,命货之,衣食孤幼(甥、侄等),财不入己”[1](P1881),这是作为“超常”的美德来赞颂的,说明“正常”的做法应为“己物”,可以自由支配。二是按唐律分得的田地,根据《唐六典·尚书户部》,寡母分得田地数量为“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以寡母名义分得的田地当属寡母所有。若子已成年,则“丁男中男以一顷”,分在子名下的应属子所有。三是从夫家得到的遗产,根据唐《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当属于子。因为有“夫死从子”之说(尽管不可能真的让寡母听从子的指教),在继承家产时,至少名义上是子,而不是寡母。在分家的时候,寡妇代位于亡夫之得分的情况被限定于没有儿子的场合。如果有儿子(或者代替儿子的嗣子),就根据同一应分条“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断绝亦同)”的规定,亡夫之得分全部归于儿子们,寡母没有得分[2](P343)。

一般来说,寡母从本家所得,以日常生活用品为多,如大中160《唐故留守李大使(士素)夫人曲氏墓志铭并序》记载,即使家产殷实的曲氏嫁女时,“厚遗金玉缯彩玩用臧获,数盈百万,俾归于李大使士素之室”[1](P2376)。而且,普通家庭财产毕竟有限,所以对寡母孤子来说,最重要的财产,莫过于从夫家分得的家产和应得的授田。在这部分财产中,仅有寡母按户令分得的田地是以寡母名义获得的,其余的大部分财产的所有权都属于儿子。

二、财产管理支配权

寡母既是家庭的尊长,又是家长,由于代夫主政,寡母以母仪之尊治家,从财产管理支配权来看,寡母的权力几乎同于男性家长。从大量的唐代墓志中,我们也可看出寡母在财产管理支配上有着极大的权力。中和002《唐故王府君墓志铭并序》记载,王某有二子五女,丈夫死后,“夫人魏氏望孤莹而扶忆,罄竭家财,以充殡礼”[1](P2507),说“罄竭”未免有些夸张,不可能不考虑儿女的生活,但也透露出寡母支配财产的权力很大。开元481《大唐故吏部常选陇西李府君吴兴朱夫人墓志铭并序》中,李氏守寡后,“夫人尽惟堂之哀,弘择邻之教,既迁送而合礼,整家财而毕备”[1](P1487)。咸通029《□□□□□□□□□墓志铭》是崔碣为其外甥女所写的墓志,在墓志中称墓主:“及其哀当昼哭,身称未亡,专政于家,律下有则,峭潔规矩,财成物务,古称敬姜。”[1](P2400)

事实上,寡母在子成年后,继以婆母、祖母的身份掌管家事,地位越来越牢固,子真正掌管家产需到寡母年迈或去世之后。王镕母何氏“有妇德,训镕严。至母亡,镕始黩货财,姬侍于人,仪服僭上”[3](5965)。这说明王家的经济是由王氏掌管的,王氏去世之后,王镕失去了监控人,才开始大肆挥霍的。元稹的母亲郑氏早寡“自夫人母其家,殆二十五年,专用训诫,除去鞭扑”[4](PP625)。郑氏在儿子们成年入仕之后,仍主持家政,掌握管理家产的大权,“既而诸子皆迭仕,禄赐甚薄,每至月给食,时给衣,皆始孤幼者,次及疏贱者”[4](P625)。

即便是在由类似于寡母的寡嫂与叔(兄之弟)侄组成的家庭中,寡嫂作为尊长,也可以支配家产,如李渭与嫂侄同居,“庄田租税,渭自主办,资财管钥,寡嫂掌之”[5](P1695)。李渭为男性,便于经管外事,而所收租税皆由寡嫂理之,寡嫂似乎终是真正具有家财管理支配权的家长。寡嫂尚且可以支配家产,更何况寡母。

在寡母对财产的支配权上,若使寡母一朝费尽家财,子也不得过问干涉。主要是因为子虽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却受制于寡母对其有教令权的限制。《唐律疏议·斗讼》凡一十六条卷第二十四“子孙违犯教令条”:“诸子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6](P437)《宋史》卷四三七《儒林·程迥传》论及母子财物关系曰:按令文:分财产,谓祖父母、父母服阙已前所有者。然则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费尽,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7](P10100)。这种财产关系同样也适用于唐代。

三、分家权

就家产的分割来看,历代的法律都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末经许可分割家产。《唐律疏议·户婚》凡一十四条卷第十二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疏】议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其异财者,明其无罪。”[6](P236)

对遵祖父母、父母命异财,但不别籍者网开一面。是对实际生活中“子孙异财”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寡母处于直系尊长的地位,必然会在分家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女性的尊长地位表现得更为突出。《旧唐书》卷一五五《穆赞传》:贞元四年陕虢观察使卢岳卒,卢岳之妻分赀不及妾子,妾诉于官[8](P2798)。卢岳之妻对于诸嫡庶子都是寡母身份,在夫死之后,寡母是有权力主导分家的。

四、家产的质举卖权

家产的质举卖权问题,主要是家长权问题,即考虑家产的典卖是否征得了家长的同意,家长表示同意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引《杂令》曰: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卖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9](P205)。

即家人如有质举卖等行为,要先征得家长的意见,若不经家长同意或违逆行之,法律许可物还原主,钱则没官,亦即该交易不具法律效力。类似的规定还有《唐律疏议·户婚律》:“凡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不得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至杖一百。”[6](P241)维护家产是家中每一个分子的义务,更是家长、尊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寡母在家庭中既是直系尊长,又极可能是家长。按唐政府律令,子孙在进行家产的质举卖等财产处分时,作为卑幼的子孙,必须在寡母的指示下进行交易。如《元稹集》卷五七《唐故朝议郎侍御史内供奉盐铁转运河阴留后河南元君墓志铭》:“贞元初,蝗且俭,我先太君白府君货女奴以足食。君泣曰:‘太夫人专门户,不宜乏使令。’取新妇氏媵婢以难货。”[10](P605)太夫人专门户为家长,货卖女奴之权当由其主宰。我们不难看出,唐政府在质举卖等问题上,给予寡母极大的权威和高度的支持,强化了寡母在家庭中的地位。

在实践中,寡母对质举卖等家产处分权还表现为在契约上的著押权。如S.1285《后唐清泰三年(936)杨忽律哺卖宅舍地地基契》:

正文略

出卖舍主杨忽律哺育 左头指

出卖舍主母阿张 右中指

同院人邓坡山(押)

同院人薛安(押)

见人薛安胜(押)

见人薛安住

见人吴再住

见人押衙邓万延(押)[11](P9)

契约中虽无法说明交易是在寡母阿张的指示下进行的,但从著押权上看,出卖宅舍地是征得了寡母同意的。而且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寡母的签押,交易也是不合法的。在举钱等类似契约中,我们依然可见寡母在此类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如S.5867号《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马令痣举钱契》:

正文略

钱主

举钱人马令痣年廿

同取人母苑二娘年五十同取人妹马二娘年十二[11](P140)

五、总结

综上所述,唐代寡母的财产处分权从四个方面得以体现:在财产所有权上,寡母从本家所得及按唐律分得的田地等小部分财物属寡母所有,其余从夫家继承之财产及子分得田地归子所有;在财产管理支配权上,寡母享有等同于男性家长的、自由管理支配财产的权力;在分家权上,寡母可主导分家;在财产的质举卖权上,法律规定,交易须在寡母指示下进行,实践中,表现为寡母在契约上有著押权。

[1]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2]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宋)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唐)白居易.白居易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5](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

[6](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 1983.

[7](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9.

[8](后晋)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2798.

[9](宋)窦仪.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0](唐)元稹.元稹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1]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

齐淑珍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 讲师鲁东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硕士

(责编 陈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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