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3-04-10
史志学刊 2013年3期
本刊讯2013年4月1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政文主持会议,副主任牛仁亮、周然、田喜荣出席。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宣传,努力落实,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省情(方志)馆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工作经费列入省市两级财政预算,形成了一批重要成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规划,强化队伍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强方志编纂和开发利用,推动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步伐。
《关于〈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是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省地方志办公室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对全省11市及有关县(市、区)进行执法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2013年1月实地执法调研结束后,根据调研工作安排,省地方志办公室在充分搜集材料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开始草拟执法调研报告。同时根据调研工作安排,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地方志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调查统计内容包括市县地方志机构名称、建制级别、人员编制、财政经费保障情况。到2月下旬,形成执法调研报告和机构存在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并报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执法调研报告和机构存在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修改完善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执法调研报告和机构存在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对全省各市县贯彻落实《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方志文化事业发展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分析,总结了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政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