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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风险研究

2013-04-10熊玮轩

生产力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浮动存款市场化

熊玮轩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 330096)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风险研究

熊玮轩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 330096)

2012年6月8日,中央银行公告宣布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是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又一次实质性推进,特别是对存款利率向上浮动区间的调整,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如何设计好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后阶段、如何防范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是我们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文章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最后攻坚阶段的设计和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建议。

利率市场化;国际经验;风险防范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它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国际上的主要国家均经历了从实行利率管制保障国家经济增长到发现利率管制阻碍经济增长,再到推进利率市场化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这说明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变迁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而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逐步提高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要比发达国家晚几十年,具有非常有利的后发优势,可以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当然,我国也有自身的特殊性,这就需要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和相关的配套体系。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走过了近20年。我国利率市场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 000万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2002年3月,将境内外金融机构对我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行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目前,尚未完全放开的主要包括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

进入2012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再次提速。2012年6月8日,中央银行公告宣布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虽然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减缓,但仍保持8%左右的增长速度,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仍然较为旺盛,资金在我国仍属于稀缺资源。因此,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对经济金融运行几乎没有影响。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这从商业银行之后的行为得到验证。以XX股份制银行为例,在2012年6月8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的首日,存款政策为存款利率暂按人民银行最新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一年期利率为3.25%。但仅过了一天,即调整存款政策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整存整取、活期、协定、一天通知、七天通知存款维持6月8日降息前水平执行,一年期利率为3.5%;期限为二年、三年、五年的整存整取存款挂牌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几天之后,又将一年以内(含)的存款利率浮动到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一年期利率为3.575%。之后在7月6日央行又一次下调基准利率时,XX股份制银行直接将一年以内(含)的存款利率浮动到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随着银行间存款竞争的不断加剧,首先是城商行将二年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到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随后股份制银行中规模较小的平安银行等也加入到一浮到顶的行列,这种趋势最终将扩散到大型股份制银行,乃至国有银行。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调整将对银行利润产生根本性影响,存款利率市场化将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后攻坚战。

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

鉴于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本文主要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特别是与我国地理位置较近的亚洲主要国家的经验教训。

(一)西方国家

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居民普遍具有经济行为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利率市场化在西方国家的推进相对简单。以美国为例,在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银行法》(1935年),其中著名的“Q”条例即为限制银行存款利率的条例,这也标志着美国利率管制的开始。同时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避免发生公众挤兑事件。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Q”条例为代表的利率管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逐渐放松对利率的管制。1970年6月,美国国会授权美联储取消了“Q”条例中关于10万美元以上、90天以内的大额存单的利率管制;1973年5月,取消1 000万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管制;1978年6月,准许存款机构引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不受支票存款不允许支付利息的限制;1983年10月取消所有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1986年3月,取消存折储蓄账户利率上限。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行。

美国利率市场化后,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业进入结构性调整,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渗入,金融机构呈现出集团化、全能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离,美国金融体系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为与利率市场化及金融创新对监管能力的要求相适应,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法律,包括《银行公平竞争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等。

(二)亚洲国家

1.日本。日本对利率的管制始于1947年的《利率调整法》。利率管制使银行利率不能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导致银行存款转移,经营恶化。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开始于1985年,放松1 000万日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利率,1989年放松1 00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定期存款利率,1993年实现定期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1994年10月所有存款利率均实现市场化。

早在1971年,日本就出台了《存款保险法》,保护存款人利益,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增多,日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1997年,日本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些法律促进了日本金融业的重组,使金融机构间的合并、相互参与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得以顺利进行。

2.韩国。20世纪50年代,韩国开始实行利率管制和信贷限额管理。80年代起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利率市场化始于1984年,银行被允许在最高限额内根据期限确定存款利率。1988年12月,韩国政府决定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全面放开利率管制。但1989年初,韩国经济开始迅速恶化,通胀加剧,市场利率大幅上升,韩国政府不得不通过“窗口指导”对已经放开的利率再次实行管制。1991年8月,在经济状况有所好转的情况下,韩国宣布实行新一轮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从贷款到存款、从长期到短期、从大额到小额的顺序,逐步扩大市场化利率的比重。1991年11月,放开3年以上存款利率。1994年放开1年以上存款利率。1995年7月,除活期利率外其他存款利率全部放开。从1997年起,放开活期存款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1995年12月,利率市场化改革即将完成之际,韩国出台《存款人保护法》,成立存款保险公司。

(三)经验教训

从世界各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可以看出,在存款利率的放开顺序上基本是遵循着大额定期、小额定期、活期的规律,每一步都要有至少1—2年的缓冲时间。每个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且越晚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越早,这说明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各国已达成了共识。

我国由于实行外汇管制,外汇存款占比相对较小,外汇存款规模的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小,外汇大额存款(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利率已放开,外汇小额存款利率的放开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因此,我国目前最关键的是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放开步骤和速度的选择。以目前中央银行的方式,是不断提高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来进行利率市场化尝试。但根据国际经验,应先放开涉及面较小的大额、长期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在社会各方面对利率市场化有所适应后,再按照小额定期、活期的顺序依次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

三、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防范

我国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体系中。利率市场化后,虽然存贷款利率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根据国际经验,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要大于贷款利率上升幅度,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呈现缩小的趋势。这导致一方面,银行为保持利差收入的增长,会提高风险偏好,将贷款投给高风险的客户,银行资产风险加大。典型的案例是日本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后,将大量贷款投到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泡沫破裂后,形成大量坏账。另一方面,银行为保持总体利润的增长,在利差收入减少时,必然会选择通过金融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来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这些金融创新相对于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更高,银行的总体风险增加。由于银行体系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因此银行体系风险的增加也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如何防范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应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从法律上给予存款人的存款一定程度的保障,这将非常有利于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在我国目前的实际金融运行中,存款是由国家给予隐性全额保障的,这主要是我国以前银行所具有的国有性质给予存款人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但没有在众多股份制银行成立后有所减弱,反而在我国处理破产银行的实例中得到了加强。在利率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将存款的隐性全额保障变为显性保险,既可以明确各方的权责,又可以培养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如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那样实行限额保险,即对一定额度内的存款给予保险,额度以上存款的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限额保险既可以促使存款人对银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又可以通过存款人对银行的选择督促银行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吸引更多存款。

(二)在巴塞尔新协议的框架内,加强银行监管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务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但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后必然会通过金融创新绕过现有的监管规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保持银行利润的增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也是分业监管,对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使得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利率市场化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提高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水平是防范利率市场化所产生风险的关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充分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由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是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我国应在巴塞尔新协议的框架内,加强银行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再仅仅限于将信用风险与资本充足率挂钩,而是把风险扩大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该与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结合起来。同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提出了银行监管的“三个支柱”,包括对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第一支柱)。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第二支柱)。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第三支柱)。通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个支柱”可以看出,对于银行的监管不能仅限于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因为在银行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博弈中,监管往往是滞后的。因此,银行自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以通过社会对银行进行监管是与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同等重要的。

同时,我国监管机构还应对目前的一些监管方式进行反思。例如,贷存比是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的风险控制指标。但在银行实际经营中,为达到贷存比考核目标,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在季末、年末加大吸收存款力度,导致季末、年末存款在各银行间大规模流动,即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又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如何提高贷存比指标的应用价值,使其能够成为降低银行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监管机构应该深思的问题。

(三)银行应尽快建立利率市场化下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的一些银行,特别是上市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通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客户综合贡献的评价来确定客户的存款利率水平。当然,这些尝试还是在现行的政策范围内进行。当利率市场化真正到来时,还要经历更为严峻的考验。我国还要更多的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农商行等内控机制相对落后的银行,要加快利率市场化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应对利率市场化下利润减少的市场冲击。

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应有之意,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而且其步伐将不断加快。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所有银行应顺应此发展趋势,加快建立利率市场化下的风险监管体系和风险内部管理体系,使利率市场化能够在我国顺利实现。

[1]张健华.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2]李志强,尹锋林.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构架[J].前沿,2011(19).

F832.2

A

1004-2768(2013)08-0006-03

2013-05-10

熊玮轩(1974-),男,江西樟树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供职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投资经济。

X 校对: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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