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联合模式探析
2013-04-10周魁生李剑琴冯彦武
周魁生 李剑琴 冯彦武
(甘肃省财政学校 甘肃 兰州 730000)
职业教育的职业特征,要求职业教育走“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然而我国多年的教学实践却使“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成为难题。问题的出现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原因。分析原因,找出突破口,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实践的迫切要求。
一、校企联合成为难题的原因
教育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校企合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我们应当下大工夫,也是必须下大工夫去探索和解决的难点”。然而,要建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和体系,最大的难题莫过如何让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积极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因为:第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中,企业并没有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第二,在公众普遍意识中,企业是否给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提供资源,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是一种帮助、恩惠;第三,让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对单个企业而言,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立法上试图硬性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企业势必反对;第四,要求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必然对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权利产生影响,要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断然不是易事。[1]第五,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人们普遍认为企业交税,就已经尽到了社会责任,没有必要为社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
二、德国模式的启示
职教提到办学模式,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秘密武器“双元制”。从1983年开始,中国与德国在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建立了30余个冠以“双元制”模式之名的企业培训中心或职业学校,这些职业教育机构进行的基本上是“原型”模式的改革试验。在该类改革模式中,德方提供实验经费,教学设备,教学文件并派遣专家,中方则按照德国的培训条例、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其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方法也基本上采用引进的德国“原型”。后来,这方面的探索进一步扩展到涉及苏州、无锡、常州、芜湖、沙市、沈阳等六城市的区域性试点实验,各地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强化校企联系的措施,取得了不少教学管理上的经验。然而直到以上改革纷纷落下帷幕,原汁原味的德国式的职业教育课程始终没有在国内流行开来。[2]与此类似,1985年我国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合作进行了“模块式技能培训”(简称 MES);1989—1996 年进行了“中加高中后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在“能力本位教育’’思想指导下进行了课程开发。这些项目的引进给我们加强了职业教育需要突出实训的信念,却未能形成我国的教学实践。
“双元制”教学模式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学生在教中学,在做中学的教学方法,体现了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特征,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实效性,但我国国情却不允许我们照搬德国模式。同时,近年的研究有学者也指出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的不足,即“企业不可能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生产,指导学生实践”,从整体上看学生是在做中学,学中做,但实际情况却是在同一时间段学校教的是“做意大利面条”而企业做的是“面包”。学校教育要遵循教学规律,而企业生产有企业的产品方向。企业不可能按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组织自己产品的生产,而学校也很难按企业的生产计划组织教学。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双元制”职教模式经常处于“两张皮”的状态。
也有学者把我国的职业教育模式称为“双元制”。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是产教同步,学校教学与企业实习交叉进行,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上午在学校学习,下午在企业实习,或在学校学习几天后又到企业实习一段时间。区别于德国的“双元制”,我国的“双元制”是先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然后进行企业实习、实训。学校教学与企业实践分阶段,分先后进行。我国的“双元制”模式修正了德国“双元制”模式的“两张皮”弊端,但不足之处是我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薄弱,校内实习实训设备不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滞后。如果能像发达国家那样给职业技术学校配备必需的实习实训设备,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法规制度,再补充建设好“企业(行业)职业教育”体系,我国的“双元制”也会成为一个好的职业教育模式。
三、建设企业(行业)职业教育的设想
本文提出建设好“企业(行业)职业教育”的设想,是基于职业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和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提出来的。我们把职业技术教育分解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和企业职业技术教育两个方面、两个阶段,并赋予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教学目标,是由于企业具有无法替代的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而学校职业教育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无论教学内容如何先进,与生产、服务一线所应用的最新技术、最新工艺相比:总有距离;无论教学设备如何先进,与工业企业的最新机器、最新生产线相比,总有距离;无论学校的专业教师技能水平如何高,与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操作能手相比,总有距离。[3]以及学校教育受时间限制和群体培养的考虑,我们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职业学校的教育只能实现对学生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技术熟练程度的提高以及技巧的形成需要通过企业职业教育(实践)来实现。为此,我们把职业技术教育模式设计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校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目标是完成对学生基础知识的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成为能上岗会操作的一线劳动者,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学历证书;第二阶段企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实训,培养目标是实现学生岗位工作技能的培养和对技能巧技的熟练掌握,发给学生技能证书,完成职业技术教育的全过程。
我国已经完成了学校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如果我们能够建设好企业职业技术教育制度,赋予企业(行业)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特色职业教育体系。为此,完善企业(行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并给以资金上的扶持和教育培养方式上的规范指导,让企业在职业技术教育中不仅得到长远利益,而且取得短期经济效益,就可解决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难题,形成校企联合、优势互补的中国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职业教育体系,是当前职教领域政府工作的责任,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校企合作办职教的有效途径。
[1]罗仕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难题初探[J].职教论坛(南昌),2011(9):20-26.
[2]张宇“模块化”与“能力本位”:国外职教课程的早期印象及其影响[J].职教通讯,2011(11):1-5.
[3]翟海魂等.职业教育制度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京),2009(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