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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信社股权结构设置的几点思考

2013-04-10游青侠

市场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信社联社股权结构

◇游青侠

股权结构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股东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所构成的企业股权分布状态,它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目前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根源。要想明晰农信社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从股权结构入手,但目前农信社的股权结构特点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趋势不匹配,成为阻碍农信社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障碍。基于此,本文就股权结构设置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Z 市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现状

1.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目前,辖内县级行社在产权制度上采取的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股东数量较多,以Z 市农村信用社为例,至2011年12月底,辖内股本总额为166611万元,股东户数达46795 户,平均每户为3.6万元,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其中持股总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股东就有31003 户,占据股东总数的66.25%;持股100万元以上的股东仅有100 户,占据股东总数的0.21%。全辖8家行社,平均每户持股20万元以上的占比仅为12%,其中3家联社没有100万元以上的股东,股权结构明显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

2.股东结构不合理

从股权形式上看,目前辖内既有自然人股又有法人股。从股东户数看,自然人股东总数较多,法人股股东较少。至2011年12月底,全辖共有股东46795 户,法人股东为98 户,占比为0.21%;自然人股东为46697万股,占比为99.79%,自然人股东比例偏高,法人股东严重偏低;其中内部职工股为3413户,占比为7.29%;社会自然人股为43284 户,占比为92.50%,从各行社情况看,其中的两家联社没有企业法人股东。

从股东金额看,至2011年12月底,全辖股权总额为166611万元,自然人股权为154901万元,占比为92.97%,自然人股持股总额比例较大,入股金额占总股本的绝对份额;法人股东为11709万元,占比为7.03%,持股总额比例较小。辖内个别行社甚至没有法人股权,自然人股权比例偏高,法人股东严重偏低,导致了股权过分分散。

二、关于股权结构设置的一些建议

1.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民间资本的进入将有利于改变农信社的股权结构,提高股权集中度和单个法人股东在治理结构的决策权限集中度,有助于提升农信社的战略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放宽了民营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了公平有效的监管环境。

民间资本进入农信社不仅为农信社提供了资金支持、化解了历史包袱、增强了资本实力,同时也有利于农信社服务实体经济。《实施意见》中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信社股份制改造,这将有利于农信社充分发挥其在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信息优势,加大其对其的支持力度,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

从实践看,至2011年末,Z 市民间资本入股农村合作机构125.25 亿元,占其总注册资本的84.94%,数据表明,本占比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44个百分点。[1]可见民间资本占比农信社的资本并不低,因此要注意防范其负面影响,其焦点在于要坚决杜绝具有隐性关联的多个投资者结成联盟,实际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进而实现对农信社一定程度的操控,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积极引进系统内战略投资者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对法人股设置做了具体的规定。Z 市地处中西部地区,由于其历史原因和经济结构差异,不像江浙一带企业众多且具规模,加上其他负面因素影响,Z 市可另辟蹊径,在系统内部寻找战略合作伙伴。

2007年9月22日,江苏吴江农商行与射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举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入股射阳联社3000万元,持股比例达20%,双方在人才、管理、业务和科技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在吴江农商行的指导和帮助下,射阳联社于2008年9月成立了江苏射阳农商行。[2]这种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按照互相认同的价格引进系统内部战略投资者做法无疑促进了农信社的发展和进步。首先,内部合作基于共同的乡土观念、共同的身份,更容易取得相互信任;其次,通过高管层的派驻和定期参与,输入新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有效促进其管理能力提升;最后,双方在资金往来、产品创新、绩效考核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促进业务能力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系统内部合作一定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坚持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坚决禁止行政力量的干预。

3.股权设置要与经营目标相匹配

农信社作为县域经济的支持者,应该立足“三农”,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但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一般是由股东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决定的,对于改制后的农信社,股东投资入股的逐利性将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向商业化方向倾斜,可能会导致信贷资金从农村向城市逆向流动,从而偏离支农主线,影响其宗旨的实现。另外,溢价发行导致入股的起点相对较高,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的农户入股,入股社员大部分来自信用社员工和贷款企业,致使股东非农化趋势明显,使其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以及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受到影响。

4.正确处理股东间的利益关系

从长期来看,信用社的老股东在农信社最困难的时期,拿出资金进行资本补充,在农信社发展的道路上,功不可没。在新的增资扩股中,新老股东统一定价,这就意味着新股东可以以零成本共享老股东创造的剩余净资产(尽管这些剩余净资产是有很多因素促成的,如政策扶持因素,但是,老股东入股资金是剩余净资产形成的物质基础这一事实不可否认),[3]同时,吸收的新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稀释老股东的分红。因此,要着实保护老股东的利益。

另外,从现行的股权安排来看,经营者持股份额较大,新的资本结构定会提升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经营者的收入直接与资本利得挂钩,股权激励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但这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加上经营管理层规定收入流的分配,他们很可能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为了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用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公司治理模式,以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建立股权流转机制

目前,Z 市农信社辖内资格股已全部转化为投资股,不存在退股问题,保证了股本的稳定性,但是也应该考虑股权的出口问题,即如果股东入股后,遇到特殊情况,股金无法转让而不能满足自己资金需求时,该怎么办?笔者在网上某些论坛里看到很多南方农合机构转让股金的帖子,股金本的照片附上,交易价格直接写在帖子上,有意者直接电话联系,这也是一种股权流转方式。但从长远来看,还需要由省联社牵头,同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合作在市区、县域范围内建立一个未上市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借鉴浙江等地的经验,为农合机构的股权转让建立一个顺畅流转的平台。初期,省联社完全可以以自己的网站为依托,增加一块模板为专栏,作为股权交易的平台,建立公告栏,发布股权转让信息等。

三、结语

目前,农信社改革还处在体制构造和试错阶段,股权结构的改造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想建成“形神兼具”的现代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必须进一步全面研究分析影响信用社股权结构的内外部因素,从而创造条件,采取措施,梯度推进,逐步解决农信社股权结构中遇到的问题。

[1]陈琼.银行业与民间资本双赢需注意“四种关系”[J].中国农村金融,2012(16).

[2]刘洁,文晖.资本合作:区域金融和谐发展的有效路径——江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战略资本合作的做法和启示[J].中国农村金融,2012(20).

[3]刘廷伟.一股只能卖一元吗——对农村信用社股权定价问题的调差与思考[J].调研世界,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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