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信息化手段查处偷逃税大案
2013-04-10沈极柱
沈极柱
近几年来汽车行业销售火爆,利润丰厚,而行业整体税负却普遍偏低。对此,沈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人工选案分析,发现辽宁众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收入逐年增加,但增值税税负却在下降,其近3年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7%、0,47%和0.67%。对此,市稽查局将该企业列为汽车行业典型检查对象。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1月,同年4月取得税务登记。公司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额120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主营上海大众品牌轿车及其售后维修保养服务(4S店)。
经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取删除营销管理系统中涉税数据,将取得的现金收入计入账外“现金核算表”中,隐匿应税收入18177542.89元。其中:2009年隐瞒应税收入5336883.77元;2010年隐瞒应税收入5149152.63元;2011年隐瞒应税收入7691506.49元(含:收取途观车价外收入挂往来账1694342.00元),未申报纳税。国税机关追缴其所偷增值税171万元、企业所得税319万元,并处所偷税50%罚款,即245万元,课征滞纳金113万元。
制定检查预案巧定检查时机
按照第二稽查局查前必须制定检查预案,无检查预案不得进户检查的制度要求,进户之前检查人员暗中走访了业内人士,观察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情况,结合选案环节提供的疑点制定了检查预案。
首先,通常情况下4S店在销售整车的同时一定附带一些保养、维修、销售配件之类的业务发生,应将这些业务发生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列为检查重点;其次,通过暗访了解到,该企业财务人员通常在每天的下午进行内部会计业务处理,如果此时突击检查有可能获得意外收获。
为此,检查组决定下午进户检查,重点关注企业每一位财务人员现场处理的涉税资料方面。稽查人员分为3组:第1组负责对该企业每一位财务人员现场处理的涉税资料进行鉴别控制;第2组负责对营销管理电子系统数据的提取;第3组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及现场突发情况的控制。
现场突击检查获取重要线索
8月7日下午13时30分,检查人员分3组携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等执法文书进入该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办公室。财务总监正在用笔记本电脑核算经营收入数据。她面对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场,不知所措,两次试图拔掉笔记本电脑中的U盘,检查人员敏锐地感觉到其U盘一定有问题便及时予以阻止。
第2组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营销管理电子系统的计算机终端进行了依法检查,并依据《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用携带的电子拷贝工具对其相关数据进行了复制、封存。
在检查现场,该企业个别人员试图关闭财务室防盗门来阻扰检查,被第3组稽查人员及时制止,但此时该企业出纳员却趁乱将部分涉税资料交给1名男业务员试图进行转移,检查人员及时发现,追了回来并依法调取。面对该企业如此妨碍税务检查的情况,检查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教育。该企业个别人员企图违法阻挠税务检查,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方法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
该企业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表示一定配合国税机关的纳税检查,并在检查组出示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上签了字。同时,当场向该企业的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履行程序后,检查人员与该企业的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带着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涉税资料一同回到了稽查局。
分析数据资料固定违法证据
首先,在稽查局办公室内,检查组在第一时间内对该企业财务总监进行了依法询问。在询问中,检查人员分别向她出示了现场依法提取的依U盘打印出的纸质财务经营数据、个人银行存折、银行卡、财务工作总结汇报等相关证据。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充分利用心理战术,根据表情及时捕捉其心理变化,突破其心理防线。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该企业财务总监将其设置账外现金收入核算表,隐瞒部分现金收入并将这部分现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内,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事实全部供认。
其次,检查人员对依法提取的该企业营销管理电子系统数据进行了查询。该企业使用的是DMS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该系统涵盖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索赔管理、配件销售、信息反馈、客户服务等业务。该4S店使用的是由上海大众自行开发DMS系统的SVW—2操作系统。该4S店内的若干台安装SVW—2系统的客户机将所有的数据处理上传至本地1台专用服务器,该服务器与远程服务器(上海公司总部)进行实时连接。
了解系统功能及运行模式之后,检查人员对经营数据信息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店使用的SVW—2操作系统中开具的委托书编号不连续。委托书也称工单,既是客户修理汽车的证明,也是4S店财务结算的凭据。委托书编号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为此,检查人员将一定时期内的委托书全部从数据中抽出,然后筛选出缺少的委托书编号,再到该企业服务器中相应的模块下查找这些缺少的委托书是否存在。经过此番筛选,检查人员发现存在大量的委托书丢失的情况。
检查人员经过对该现象的分析,认为由于整个操作系统采用了C/S架构模式,数据经过本地服务器实时传送给远程服务器的同时,本地服务器中应存有备份。数据上传之后,其总部的服务器中也应有存储。检查人员到该企业向服务经理询问时,他却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推脱是服务器出了毛病,不予配合。检查人员查看系统日志后发现,委托书丢失的原因是本地数据库中部分数据被删除造成的。检查人员多次使用技术手段试图恢复被删除数据,但没有成功。检查组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局领导当即决定派人直接前往上海公司总部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当地国税局的密切配合,检查组顺利地在上海公司总部取得该企业3年全部汽车维修等售后经营数据。经过分析整理,检查人员最终确认该企业恶意删除其经营管理系统中委托书信息,并将该部分数据存入了财务总监的U盘之中,隐瞒2009年至2011年维修和配件销售等现金收入16483200.89元,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甄别财务账套查透违法问题
在对企业会计凭证、账簿及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进行依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应收账款”记账笔数多、时间较长等不正常现象。面对税务检查人员的询问,该企业财务总监承认其以定金名义收取途观SUV汽车加价提车款共3638137.00元。其中:已计入账外现金核算表中1943795.00元,计入“应收账款”中1694342.00元迟迟不作财务处理,以此隐匿应税收入。
经查,该企业取得销售旧配件(废机油、废配件、废轮胎)、拆解费、维修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3G上网电脑笔记本、客户休息室销售饮料、销售废旧物、途观汽车加价等8项收入,共计11787765.47元,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少纳增值税1712752.22元;该企业取得拖车服务费、厂家提供的广告宣传费、银行返给售车时办理个人贷款的个贷手续费、保险公司手续费、外出救援服务费、二手车手续费、联通发射架场地租赁费、借款利息、理财利息、车间改造清理费、客户保险保证金、违约金、维修会员卡工本费等13项收入共计1700万余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纳税。少缴企业所得税3186182.79元。
沈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缴其所偷的增值税1712752.22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追缴其所偷的企业所得税3186182.7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处所偷税款4898935.01元50%的罚款,即2449467.51元,并加收滞纳金113万元,补税罚款共计1224.7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