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政治文化成因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中心

2013-04-10唐学亮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陇县审判法院

唐学亮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西安 710049)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政治文化成因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中心

唐学亮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西安 710049)

司法是一种地方性实践,具有属地性,司法世界主义作为一个命题从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角度都不能成立。近年来,陕西陇县法院在县委强力推动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探索推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建立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纷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是一个有效的司法经验。

能动司法;政党政治;司法体制;陇县模式

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流通和通讯都发生了巨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现在从整体上很难说中国还是几十年前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乡土中国”,但这也仅仅是整体上的,中国的一些地区和基层社会依然保持着较为单纯的乡土气息。当然,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并不能替代个体具体的生存样态,作为个体的人,他的生存一定是地方性的,具有一定的乡土性,我们都深深地嵌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同时法治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我们也应对此保持着一份智识上和经验上的敏感。由于工作和学习的缘故,我们对陕西法制和司法的运作留有一份特殊的关怀,近年来陕西陇县的能动司法个案引起了我们的兴趣①。

当然选择陕西陇县作为我们研究的样本,除了以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其有一定的典型性,不仅社会影响很大,而且还得到国家最高司法层的首肯②,代表了司法改革的一种动向,有进一步推广的可能性,基于此,我们把其称为“中国式”。

必须交代清楚的是,我们采取的是解释学“同情地理解”的立场,遵循“以中国解释中国”③的原则,以现象学手法如其所是地揭示出中国式能动司法的生存语境,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是一种“描述”而不是价值的判断。

一、陇县经验与模式

下面我们就直接进入陇县个案的经验当中,看看其司法是如何能动的?“全省法院更新司法理念,防止闭门司法、机械司法、消极司法,倡导能动司法,开门办案。陇县法院以司法为民要主动、服务大局要推动、联系群众要互动、化解纠纷要联动的理念为指导,倡导建立了能动司法模式,实行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在村镇设立法务庭或法务中心,由法官指导参审员、调解员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走出了一条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司法职责与社会责任都承担、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的能动化解矛盾纠纷新路子”[1],这是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对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的总结。从中我们可以管中窥豹地看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制度、方法和模式问题。

现在我们结合陇县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具体情况,具体地分析陇县,也就是中国的基层司法一线对能动司法的探索,并试图对其进行深层的解读和把脉。下面我们看看中共陇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陇县人民法院院长冯华对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解说。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简单提示一下陇县语境中的权力符号及其制度建制——政法委,正如杨光斌正确指出的那样,“在中国,讲到司法制度,不能不首先考察党的政法委的历史及其功能,否则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2]。那么政法委都有哪些功能呢?总括起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法委一般都有三项功能或者说三项制度。第一是党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政法各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经协商未能解决,请示党委政法委予以协调,或者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事项,通过召开政法各部门有关领导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的工作方式。第二执法检查监督制度,这主要用于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三协管干部制度,这是指各级政法委员会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任免 、管理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从政法委的职权来看,在地方政治生活中,政法委及其书记都是实权派。

司法改革涉及政法各个部门,牵涉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一个权威的中枢机构进行统一调度。由党的基层组织的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院长,对于法院汲取各种政治和社会资源,推动地方的司法改革和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种权力和利益的再配置,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压力,只有依靠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中枢的作用才能打开局面,这也为我们以后的司法改革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下面我们还是进入正题,看看何谓陇县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考察其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司法经验。

那么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具体分为哪八个“四”呢?我们依次将这些“四”列举如是:“1、目标四为民。①关注民生②促进民主③服务民建④保障民享;2、理念四转变。①由真理之上向公平之上转变②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转变③由辩法析理向案结事了转变④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3、方式四联动。①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②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③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动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④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4、审理四结合。①法院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结合。②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则相结合。③庭外理案与开庭问案相结合。④法律认知与社会认可相结合;5、机制四能动。①审监能动。②审执能动。③审立能动。④审管能动;6、保障四强化。①强化法官调查取证的作用。②强化法官主导庭审的作用。③强化法官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④强化法官促进稳定和谐的作用;7、监督四到位。①质量考评到位。②法纪监督到位。③道德自律到位。④责任查究到位;8、效果四统一。①法律效果与维护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统一。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统一。③与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相统一。④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相统一。”

作者还进一步的总结到,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核心有以下几点:“1、在司法理念上主张能动就是主动;2、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能动就是推动;3、在具体操作上提倡能动就是互动;4、在社会配合上坚持能动就是联动。”[3]

二、中国式能动司法的政党政治与法院体制背景

再让我们看看陇县人民法院院长冯华同志对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精辟概括,其在“西部法官论坛”上指出,“近年来,我院在县委强力推动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探索推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建立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纷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3]。这就为我们引出了一个政党、政府、法院体制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式能动司法的传统而又与时偕行的问题,期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够对新时期的中国式司法能动有个新的全面的解读,以其所是地正视它。

(一)政党政治与司法能动。

近些年,学界热衷于中国模式的讨论,但大都着眼于经济模式,而忽视了政治模式,事实上,中国政治模式是经济模式进而社会模式的前提,当然司法模式也不例外,而共产党即是这一模式的核心[4]。中国共产党成功地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并成功地进行了民族国家的建构,美国学者杜赞奇为我们生动地描绘了现代中国的一部权力的延伸建构史[5]。在当下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这仅是就实然状态而言的。在价值形态上,中国老百姓中间,对政党及其的认同还是很明显的[4]。

党与司法虽然存在难以割舍的复杂的互动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取代司法机关直接进入司法操作。自从公审“林江集团”开始,中共就主动采用一种新的治理方式、话语策略和政法实践,这被称作一种新法治话语和实践。但是这其中的复杂关系远不是一个“主动”可以概括的,正如强世功教授指出来的,“究竟是政治统治的策略导致了惩罚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理性和法制的兴起,还是惩罚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兴起导致了统治策略和统治艺术的整体性改变”[6]。它们之间应该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中共高层不痛定思痛,决定采用法律以司法审判的方式公审“林江集团”的话,这种新法治就不可能生成并成长起来。那么这两种治理方式,用冯象先生的话说就是宿主逻辑和新法治策略[7]之间在以后的国家治理当中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关系和故事呢,应该说这两种治理策略之间是有一定的张力的,一种传统的统治,另一种则是现代社会的治理,如果用韦伯关于理想类型的分类的话,前者也即宿主逻辑是卡里斯玛型的,后者也即新法治可以称作是现代的形式理性,官僚科层制的,如何根据时间、情势的损益保持、把握它们之间的动态性的张力结构平衡,这是中国当下社会治理的一个难题,这需要政治家的审慎统治艺术。

我们以党的政法委员会为例,“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央为加强法制建设于1980年决定成立政法委员会,1982年延伸至县一级。但是党的十三大决定政治体制改革时,又于次年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另成立中央政法协调小组。1989年的政治风波又促使中央决定在政法领域加强党的领导,于1990年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撤销原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并且延伸至县一级。从这一特定的机构的反反复复的命运来看,这两种统治策略之间还处于微调、磨合的阶段,但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关系不可能有根本的变化,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当然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大的政治治理策略与技术问题,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式司法能动的一个政党政治背景和生存语境,针对这一背景和语境,我们采用解释学的立场,以“同情理解”的方式,语境化地予以把握。因为这一问题是比宪法还要根本近乎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并不是学者特别是法学者的研究对象。

和日本演员见面前我还有点儿紧张,其实他们都很和气,偶尔还和我们开开玩笑,经过短暂的相处我们成了朋友。你看,我们的演出收获了观众如此热烈的掌声,为这个夏天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陇县法院院长的政治头衔,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县委”的而且是“强力的推动”以及坚持“三个至上”云云。再者从功能主义角度考量,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场司法体制的改革,在目前的中国的体制格局下,这场改革光靠一个法院是不足以支撑的,所以这也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治理策略最终要落实到技术上面来,怎么在一个地方、区域甚至在个案当中怎么来把握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呢?现在大家公认的一个说法是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不应该直接干涉司法技术和审判问题。但是问题是“体用不二”,体用向来不能分离,如果司法一味地远离政党的话,最终政党也会丧失对司法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我们看号称司法独立的美国,司法不也是脱离不了政治吗?

在目前的中国特别是联系冯华院长所在的陕西陇县的具体的司法语境,我宁愿把政党的领导当做进行司法改革的一种战术,一种聚集和分配力量的策略选择。中国要实现司法在一定意义上的独立,必须先从不独立开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所以不要担心党对司法的干涉,现在担心的倒是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的干涉和司法的自生自灭,如果司法被推上风口浪尖,必定浴火重生。如果看不到这一点的话,就是缺乏一种政治的和历史的眼光。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政府、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因为“党政不分”,政是党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

(二)法院体制与司法能动。

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即是司法的独立和自治,但是中国的司法独立又不同于西方英美国家的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司法独立包含着两个层次,一个是宪政的层次,即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实现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架构;第二个层次,即技术的层次,强调法官个人能动性的发挥,法官个人的独立,相信每一个法官就是一个“活着的法律宣示者。”

而在中国,我们并不强调且一贯反对西方的特别是美国的那种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我们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这种在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并且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语境下,谈中国的三权分立,主张所谓的司法审查,我们认为这些都是伪问题、假问题,起码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是这样。在技术层次上,上面我们讲过从公审“林江集团”开始,中国开启了一个新法治的新时期,而这种新法治的话语和非话语的实践都主要由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来践行,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从审判、公审开始了。但是即使在技术上,我们讲的司法独立也与西方那种强调法官个人独立不一致,我们强调的是法院的机构独立甚至司法作为一种制度的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果是法官个人独立,这不涉及上下级的关系问题,但是若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集体独立的话,就必然涉及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依照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不同于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宪法》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领导与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设计等都付之阙如,这就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设置上留下了太大的缺口,也就为这种关系在实践中的扭曲种下了隐患。依照法理,这种监督当是一种审级的监督,也即上级法院依法对个案的技术性调整。但是由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法院的地方性宰制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些人事、错案追究等方面的影响,造成了实践中,下级法院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的普遍做法,上级法院也会拣选一些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地予以指导[8]。这还是就技术性的个案而言的,那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运作的改革,如果没有上级法院的强有力的支持,可能仅靠下级法院的个体努力影响要小的多,因为上级法院毕竟掌握着更多的政策和社会资源。这也是中国改革自下而上得以成功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保障,不然的话,仅靠基层的点滴创制哪能掀起一个诺大甚至是尾大不掉的中国的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呢,这是冯华院长总结的“上级法院有力指导”的意思所在。

但是,现实且冷静地面对中国的司法特别是基层的司法改革,我们认为一个可欲的途径就是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和监督,理由如下:第一,中国的法院,即使是最高法院,在中国的影响和资源汲取能力毕竟很有限,“中国的各级法院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9]。司法改革也好,司法能动主义也罢,主要还得依靠政党的支持,这个前面已经分析过了;第二,从司法建设本身来看,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初审与上诉审之分,上诉审既审事实,也审法律,法院的功能分化没有凸显,所以从审级制度建构需要方面来说[10],这也该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孕育功能性的审级制度。这也是我们认为的司法改革应该把握的一个大的方向或者说原则。

三、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本土资源

(一)文化传统资源。

所以这样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结构,就决定了法律在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意义上,其传统依然存在或者说有一定的存在需求。从这个意义上,卢西恩·派伊很有见地,他说过一句引用率极高的话,“中国明明是个文明却假装成为一个民族国家”。那么这种法律传统或者说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什么呢?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和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就决定了中国的礼法传统,法律与道德不分,或者说法律道德化,道德也法律化,强调天理、国法与人情的互动结构。“所谓公道,无非是合于情理”[13],同西方法律作为一种“没有感情的智慧”相较起来差距不可谓不大。这也就是冯华同志所讲的,“在审判中做到天理、国法、人情融合”。但是,在依法治国的整体战略尚未完成的当下语境下,这种审判方式的建构到底有没有正当性呢?我们认为应当作出肯定的回答。首先是因为我们前面已经交代了社会治理背景,法律传统作为这种治理背景的一部分被中国共产党主动承续。第二是因为有着这方面的需求,需求决定供给不单单是经济规律。我们看看陕西陇县的县情就知道。陇县作为陕西这个并不发达的省份的一个国家级的贫困县,其社会结构与经济生产方式依然带有很强的传统社会的气息,依然是个乡土社会,那么在这么一个乡土社会里很多现代的法律,现代的审判方式是没有用武之地的。苏力就曾发现一个极具喜剧色彩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也是悲剧的一个现象,就是其在农村基层进行调研时发现,在司法局给农民编印的普法读本中,除了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紧接着第二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农村生活常识的都知道,中国的广大农村不可能发达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度。我们经常用一些的先进的诸如“民主”、“法治”、“人权”等这样的大词强奸生活,联系现代性的各种理论,我们才真正地理解了现象学所主张的“回到生活世界”的意义。那么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法院真正要把事情办好,就必须因势利导,尊重生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把法律审判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这既是法治的地方性,也是一种法律的实用主义,毕竟如果不这样的话,案件就不会办好,人民生活也不会安生,也就不可能实现法院的定纷止争的目的与功能。那么有人可能会说司法的职能并不仅仅是审判个案,定纷止争,其还有规则治理,“为生民立命”的功能,这一点我们充分地承认,但是我们认为,第一,要区分审级,前面我们讲到中国的法院不太强调区分初审和上诉审,这是问题的所在。规则治理更多地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能,初审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这样做,同时农村社区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没有这样的生活需要。几千年来农村社会没有这样的规则预期,不也是炊烟袅袅,一片安谧吗?第二,是不是个案的解决,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就形成不了规则的预期?我们认为不会的,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一个地方的社会生活本身就会形成自发的规则,不然这个社区是断然存在不下去的,所谓“盗亦有道”,所以再经过法官的提炼,怎么会对后来的案件以及社会生活没有规则预期的意义呢?这是进化理性主义的思想,“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当我们看到陇县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实践运作,再加上陕西在中国共产党政权中的文化符号意义,我们自然会想起当年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司法战线上挥洒的为人民服务的汗水及其至今惟一的以个人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如陇县方冯华院长指出来的,“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那么这里我们要搞清楚三个于此相关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个是继承了什么?一个是发扬了什么?

据标准教科书记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1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既有技术、制度的背景,也有共产党政治哲学的考量。技术上,在战争时期的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陕甘宁边区,司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到1942年,边区各级司法干部只有155人,1946年也才只有300人,而边区即使在当时也辖有23县,约150万的人口,这么少的干部显然是不足以处理这么广袤地区的案件。并且,从人员构成来看,其中专业司法人员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都是些革命家、领导人还有占主要比例的工农干部,这些司法人员的司法技术知识水平也相当的低下,因为只要具备“能够忠实于革命事业;能够奉公守法;能够分析问题,判断是非;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能够看懂条文及工作报告”[16]。如果以现在的教育水平判断,这些人的文化素质大多甚至处于文盲与半文盲之间,这样的知识状况显然是不足以做到专业的精密司法。其次,彼时的法律制度极其匮乏,无法可依,自然也就无法高度技术化地进行司法运作了。

毛主席在接见马锡五时,曾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马锡五你来了,你来了事情就好办了”,站在共产党最高领袖的角度,这句话本身是符号化的。这里的马锡五也不仅仅是肉身化的马锡五,而是马锡五所代表和证成的审判方式,是共产党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体现。而这里的审判方式与群众路线,与当下从技术上所理解的审判方式和群众路线并不是一回事。因为首先这涉及政治正当性的问题,因为仅凭暴力不足维护统治,还必须解决自愿性服从的问题,这也是政治哲学所首要考虑的问题。国民党的正当性资源来自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而共产党团结工农群众一方面完成正当性的证成,另一方面通过一种两个阶级的“视角差”所造成的效果同国民党区别开来,完成政治区分敌友的使命。所以那个时候,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好,群众路线也罢,都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和方法,而是一种统治术的建构和政治哲学的话语实践。

现在我们把眼光重返当下,再看看这个时候在什么意义上以及如何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相应的群众路线的问题。我们知道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共产党从革命党转换成执政党的第六十个年头。这个时候中国政治稳定、经济腾飞,尽管文化并未繁荣,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不会面临从前紧迫的合法性政治问题,只需解决一些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问题,所以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和谐社会构建的问题。 甘阳曾做出一个或许有些武断的判断,“三十年来最成功的概念就是‘和谐社会’”[16],不管我们怎么看待这个论断,但是有一点就是中国当下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面我们分析到,在当下的语境下,我们继承的更多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群众路线的政策和技术而不是政治的层面,因为随着政治语境的转换,法律、司法的话语和非话语实践必然发生相应的转换,“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一件晚礼服”。那么和谐社会建构当中司法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群众路线能有何所为呢?胡锦涛同志在一篇关于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献里,列举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十项举措,可能只有第五项“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和第八项“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司法直接相关或者说关联度较大。胡锦涛指出:“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7]所以,在当下的政法语境下,继承和发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群众路线都更多的是政策和技术意义上的,关照的也不是区分敌友的政治问题,更多的是回应改革中利益平衡和社会弱势群体的道义关照。这就是我们理解的“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注释】

①有关陇县能动司法的具体情况,请参见中国法院网的专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1942,(2012 年3月20日访问)和《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守增等人的报道。

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对此进行批示,参中国法院网专题http://www.chinacourt.org/zhuanti/ subject.php?sjt_id=436&kind_id=1&order_set=0&law_key,2012年3月20日访问.

③关于这种方法和原则的解释,请参阅蒋庆《再论政治儒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当然与之不同的是,本文并非儒学的解释。

[1]安 东.论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协调发展[C].西部法官论坛研讨论文,2009:3.

[2]杨光斌.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98.

[3]冯 华.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践行能动主义司法模式坚持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路子[C].西部法官论坛研讨论文,2009:76-79;76.

[4]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62;67.

[5]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6]强世功.惩罚与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3.

[7]冯 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J].读书,2008,(9).

[8]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9-139.

[9]苏 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8.

[10]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2002,(4).

[11]苏 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2-90.

[12]潘 维.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18.

[13]梁治平.法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8.

[14]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1-54.

[15]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6-107.

[16]潘 维.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252.

[17]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19.

(责任编辑:吴良培)

On Causes of Political Culture Formation of Chinese Judicial Activism——Taking"Eight-four Judicial Activism"model as the center in Longxian,Shanxi Province

TANG Xue-liang

The justice is a kind of local practice with dependency.The judicial cosmopolitanism cannot hold water as a proposition viewed from the ontology and methodology.In recent years,guided by county commit and upper court,Shaanxi Longxian court adhered to"Three-first"ideology,focusing on serving the overall,justice for the people,inherited and carried forward Ma Shenwu trail mode,actively promoted the people's judicial fine tradition,active responded to the new requirement and expectation,undertak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sisted in the combination of judicial specialization and popularization,explored“Eight-four Judicial Activism”model and established a village judge working mechanism.In the system designing,they focused on resolving disputes,maintained stability and resolved many cases which we may not solve in proceedings and in implementation,also eliminated a large number of factors affec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at is an effective judicial experience.

Judicial Activism;Party Politics;Judicial System;Longxian Mode

DF8

A

1674-5612(2013)01-0066-08

猜你喜欢

陇县审判法院
陕西省陇县:远程教育成就“养鸡大王”致富梦
泥中打过“滚儿”更识乡村“味儿”——陇县“怀才”青年得遇广阔天地
陇县原子头M56金代大定二十四年买地券校释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陇县社火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消失中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