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公益孵化器:公募基金会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方式新探
——兼谈公募基金会的改革转型
2013-04-10玉苗
玉苗
类公益孵化器:公募基金会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方式新探
——兼谈公募基金会的改革转型
玉苗
“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是公募基金会依托其在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中的法团地位,发挥“官民二重性”的优势,通过与草根公益组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将草根公益组织吸纳为志愿团队,提供合法性支持、公募权、体制资源、资源拓展、财务托管、政策法律咨询、业务指导、资金支持、交流平台等综合系统的长期培育,帮助其全面提高自主运行和发展的能力。对公募基金会自身来说,也是其改革转型的一种有效途径。
草根公益组织 草根NGO 培育模式 公益孵化器 公募基金会
我国的草根公益组织大多兴起于21世纪之后,近年来发展速度加快、数量庞大。然而,受内外环境的制约,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国草根公益组织面临着重重困境,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加快培育和扶持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显得重要而紧迫。近年来,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培育和扶持公益组织,把加快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当做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任务;社会各界也纷纷推出了扶持、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新举措。探索适合我国草根公益组织的成长之路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一、草根公益组织发展面临诸多困境,需要综合培育
从组织理论来看,任何人类组织,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非营利组织,都既要获得合法性,又要获资源,才能维持其生存并发展壮大。“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而在我国,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可分为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四种(高丙中,2000)。受“强国家——弱社会”格局的影响,国家依然是合法性的首要提供者(孙立平,1999),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都是由国家认定,可统称为国家合法性,社会合法性也往往以“政府为基础”(陈津利,2008),具有局限性和依附性,国家的合法性要求比社会的合法性要求更重要,遵从国家的合法性要求有重要的生存价值(邓宁华,2011)。许多草根公益组织在成立之初只是具有了有限的社会合法性,只能依靠有限的社会合法性,在有限的空间、以有限的方式进行活动。因此,寻求国家合法性支持成为草根公益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从资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资源可分为“体制内资源”与“体制外资源”。由于缺乏体制背景,草根公益组织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体制外的社会资源,包括境外公益机构、非公募基金会、企业捐赠、负责人的收入等等(上海财经大学调研团队,2010),资源不足成为限制草根公益发展的首要因素。但是,体制内资源也十分重要,它通过发挥中介性的桥梁作用,促进公益组织对社会资源的动员。
我国非营利组织能否健康地发展起来,从根本上还是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素质。草根组织要克服合法性与资源的约束,最终仍然只能靠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作为,发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消除政府与社会的疑虑,争取政府与社会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为自己的生存及发展赢得更为有利的条件(邓莉雅、王金红,2004)。然而,从总体上看,中国的草根公益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创期,存在个体精英色彩浓厚、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能力不强、没有良好治理结构和机制、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自身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邓国胜,2010)。我国草根公益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单靠它们自己的努力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扶持,通过一段较长时间的综合、系统培育,帮助草根公益组织尽快成长起来。
二、草根公益组织“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面临的挑战
2007年在上海浦东区出现公益孵化器综合培育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政府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民间公益组织受益”。公益孵化器为初创期草根公益组织提供包括场地设备、能力建设、信息共享、创业基金,资源拓展、财务托管、协助注册、管理咨询等关键性支持,以帮助草根公益组织提高整体素质,实现独立、持续地运作。“公益孵化器”已经成为国内扶植和培育社会公益组织的最知名品牌,获得来自于政府、资助机构、NPO业界、媒体和各方专家的高度肯定,被誉为近年来公益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并在北京、四川成都、广东深圳等地成功复制,江苏、广东、四川、浙江、天津等省市也在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然而,“打铁还需自身硬”,公益孵化器要对草根公益组织进行综合培育,解决其初创期的种种困境,提高其自主运行和发展的能力并不是那么容易,在实际运作中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其一,从合法性来看,草根公益组织培育的关键之一是帮助其获得合法性,尤其是国家合法性。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政府对培育主体的信任,既而扩展为对其所培育的公益组织的信任,但新建的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其实际身份是草根组织,本身也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也需要去争取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并不断接受政府的考验。第二,从资源方面看,新建的支持性组织还处于资源的积累和拓展时期,且往往不具备对外募捐的资格,资源有限、组织规模小,使得综合培育的受益面狭小;另一方面,进行综合培育的支持性社会组织也面临生存困境,要花大量时间精力去寻求资源,影响综合培育业务上的专注投入。第三,从培育主体的自身素质来看,新建的组织本身还处于初创期,无论是其经验、能力,还是组织的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等都相对不足,它们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实现成长、成熟。于是,由初创期不成熟的组织来培育同样也是初创期的草根公益组织,对培育效果必然产生影响。
因此,突破公益孵化器合法性、资源和自身素质的障碍,是公益孵化器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在西部A省出现了以公募基金会为培育主体,将草根公益组织吸纳为外围志愿团队,借助公募基金会的资源和平台,对其进行长期综合扶持的创新实践。在这种模式中,官办背景的公益组织代替以往新建的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充当“公益孵化器”的角色,通过充分发挥其“官民二重性”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克服新建民间支持性组织合法性、资源和自身素质的瓶颈,提高了培育效果。笔者将这种特殊的培育模式称之为“类公益孵化器”,与以上海NPI为代表的“公益孵化器”的综合培育模式相区别。
三、西部A省的创新:公募基金会的“类公益孵化器”
“类公益孵化器”是草根公益组织与公募基金会双方在长期互动合作的实践中形成,是双方共同的需求,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
(一)“类公益孵化器”模式的背景及形成
A省是一个集边疆、山区、民族、宗教、贫困为一体的省份,社会问题复杂多样,社会公益需求旺盛,但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部门倾向于使用社会公益资源来补充政府投入的缺口,对民间公益事业采取比较开明的态度和政策,使A省成为国内外公益组织汇聚之地,被专业人士誉为“中国NGO的天堂”(陈小莹,2007)。和全国其他地方的草根公益组织一样,A省的这些小型的、自发的草根公益组织也存在合法性不足、资源紧缺、能力有限、运作和管理不规范、缺乏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等单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它们也亟需外界的支持和帮助。为此,一些有创新意识的草根公益组织主动向具有合法性、公益经验丰富、运作和管理成熟规范、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的大型公益组织寻求庇护和支持。而具备以上条件的公益组织,大多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
B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拥有省内第一公益品牌,是省内唯一一家5A级基金会,是A省公益组织的杰出代表,引领省内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于A省B基金会来说,作为一个创办了二十多年,集筹资和运作于一身,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募基金会,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和公益事务,A省B基金会二十人左右的工作团队分身乏术,需要吸纳更多的志愿力量来协助自己做大公益事业、倡导公益理念;同时,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B基金会也承担了一定的政府职能,面对日益增多的草根组织,B基金会自觉担负起规范、引导民间组织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责任。2005年,第一个草根公益组织“爱心伞”主动要求挂靠B基金会旗下,成为其外围志愿团队,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由此开始了B基金会引导、培育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的历史。截至2012年,A省B基金会的外围志愿团队已经增加到15个,成员遍布全国各地。
(二)“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的运作
草根公益组织要成为B基金会的外围志愿团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认同B基金会的宗旨,二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作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构建。成为外围志愿团队时,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一般以三年为期限,在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草根公益组织的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需要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在合作期间,草根公益组织要保证遵从B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B基金会外围志愿团队的身份开展公益活动,接受B基金会的指导和管理。
而B基金会则为作为其外围志愿团队的草根公益组织提供以下资源和服务:(1)合法性。草根公益组织以B基金会外围志愿团队的身份向其他基金会申请项目、开展募捐活动、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等。(2)公募权和专项基金。草根公益组织以B基金会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募捐,B基金会为每个外围志愿团队设立专项基金,解决草根公益组织因缺乏公募权而出现的资源困境。(3)财务托管。B基金会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财务托管服务,所有资金进入B基金会的专门账户,按照B基金会的财务规章规范运行,资金运行规范;并引导、帮助草根公益组织树立规范管理的意识和能力。(4)资源拓展。帮助协调、拓展社会资源。作为三方合作的中间纽带,B基金会帮助草根公益组织协调如基金会、境外公益组织、企业等重要资源。(5)B基金会所链接的体制资源,如共青团系统、政府资源、官方媒体、其他官办组织等。草根公益组织可以分享B基金会所链接的体制资源,如由政府部门和官员出席大型活动的重要仪式,通过官方媒体进行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动员等。(6)B基金会的无形资源,如品牌、社会影响力、公信力。A省B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有20年公益经验,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广泛的影响力和强大的公信力。草根公益组织作为B基金会的外围志愿团队可无偿使用B基金会的品牌和商标,借用B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7)政策、法律咨询。引导草根公益组织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8)业务指导。B基金会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公益理念的指导、活动建议和意见、项目策划和指导等,传授行业规范、管理经验、工作方法等。(9)有形资源。B基金会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行政经费的支持或为草根公益组织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媒体沟通会、分享会等提供免费活动场地;为草根公益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提供志愿者证书、捐赠发票、捐赠证书、荣誉证书等。(10)交流平台。B基金会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搭建草根公益组织之间、草根公益组织与政府之间、草根公益组织与资方之间的交流、互动、合作平台等。
(三)“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的效果
自2005年,B基金会实行外围志愿团队培育以来,共吸纳了15个草根公益组织。通过B基金会的规范指导和集中培训,这些公益团队的公益知识普及、对政策法规的掌握、实施公益项目的能力均有了明显提高。这些外围志愿团队依托B基金会的资源和平台,在B基金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了各种富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倡导了B基金会“平民公益、快乐公益、人人公益”的理念,促进了地方公益事业和公益文化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些外围志愿团队在公益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提升组织的能力,朝着专业、规范的道路发展,其中一些草根公益组织甚至在短短的一两年时间就一跃成为省内甚至国内草根公益组织的优秀代表。
四、法团主义视角下的“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分析
公募基金会在培育草根公益组织方面所探索的“类公益孵化器”之所以能够突破合法性、资源和自身能力经验的障碍,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依托其法团地位而充分发挥“官民二重性”优势。
(一)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法团主义特征
学界通常认为,法团主义思想是施密特于20世纪70年代末系统概括的,代表着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另一种体制说明(张静,2005)。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具有6大特征(Sehimitter Philippe,1974):(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3)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法团主义还有很多亚类型。史密特进一步区分了“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在国家法团主义模式中,社团数目的有限性或单一性、强制性参与、非竞争性、等级化组织架构、职能分化、国家承认、代表性的垄断、国家对社团的控制等方面的特征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而形成的,即通过种种行政化或者明文规定的方式,国家赋予某些社团以特殊的地位,而竞争性的社团则根本不给予合法地位。而在社会法团主义模式中,某些社团享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竞争性淘汰过程形成的,同时竞争性社团的出现在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并没有得到禁止,由于国家的力量强大,已经获得国家支持或承认的社团拥有丰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新兴的社团无法通过竞争撼动其垄断地位。
社团主义理论对于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历史上,中国长期处于权威政体的统治之下,“社会”一直处在“国家”的影子里,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和发展,“在中国大陆,至少到目前为止,国家还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的权力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需要。”研究发现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呈现出法团主义的特点(范明林、程金,2006),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顾昕、王旭,2005),主要表现在:(1)任何社会领域或类别中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组织成立的各种条件,包括人数、场地、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为社会组织的组建设立了高门槛,导致往往只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才能登记注册,而使合法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2)社会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如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新申请不予批准。此外,纯粹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种种注册门槛,难以获得合法地位,不能与“官办”的组织形成竞争。(3)社团以等级体系方式建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4)国家组建或垄断性认可。大量的社会组织由政府各部门或党政系统组建,并规定了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的免税、公募等种种特权和垄断地位。(5)社会组织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社会组织的主要往往功能主要是筹集社会资源以弥补国家公共事业财政投入的不足,起到对政府的拾遗补缺的作用。(6)国家行使控制权。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其中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通过双重管理体制将对社会组织的人事、决策、财政、重大活动等进行控制。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的监管框架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社会高度防范的取向,维持国家对社会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
(二)“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的法团主义视角
目前各地广泛兴起的“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大都以新创的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为培育的主体。这些新创的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也面临合法性、资源和能力等方面的瓶颈,影响了草根公益组织的培育效果。而“类公益孵化器”模式,以具有一定规模、资源充足、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运作成熟、管理规范、理念先进的公募基金会作为培育的主体。公募基金会依托其法团地位而具有“官民二重性”优势(王颖、折晓叶、孙炳耀,1993),使它“亦官亦民”,能够在政社之间游刃有余,一定程度上能克服新建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的不足,提高草根公益组织培育的效率和质量。
公益领袖徐永光(2012)借用毛泽东的三个世界理论将中国公益界的组织划分为三个世界:第一世界是主导公益行业、力量最强大的官办民间组织,以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为主体,他们是中国慈善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第二世界为非公募基金会和富人慈善;第三世界即没有政府背景的草根公益组织。我国的公募基金会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们主要是在政府体制改革的驱动下产生,大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其功能主要是筹集社会资源以弥补国家公共事业财政投入的不足,并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公募基金会也因为具有政府背景在募捐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占据垄断地位;在具体运作上,公募基金会主要模拟政府组织,体现明显的行政化、官僚化作风;其人事、决策、财政、内部治理等仍控制在政府手中;公募基金会往往集筹资和运作项目于一身,依托政府的行政网络实施公益项目,30多年来,创造了诸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母亲水窖、幸福工程、爱心包裹等全国著名公益品牌,成就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一批公募基金会。总之,官办公益慈善组织是以政府形式利用公益慈善资源受到制度环境合法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组织外形化”(田凯,2004),是政府依赖民间公益慈善组织获取民间资源的需求,民间组织进行社会控制的需求相互矛盾、协调的结果。
公募基金会法团主义监管体系中所处的法团地位使其在培育草根公益组织方面兼具“官办”和“社会”双重优势。其“官办”优势主要体现在:(1)合法性。在我国的现阶段,国家依然是合法性的首要鉴定者。公募基金会与政府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因而天然地具备了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因此,公募基金会作为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主体,更容易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其所培育的草根公益组织也能较为顺利地获得合法性支持。(2)权威性。在我国,受封建国家专制历史的长期影响,公共性的承载主体一直是国家和政府,流行着“国家=官=公”的一元“公观念”(刘杰、田毅鹏,2010),公益慈善事业由官方主办是中国慈善事业历史发展的主流,直至现代,政府依然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主导力量,老百姓对政府抱有很高的信任和期待,与“民间力量”相比,政府有着无可比拟的权威性,而公募基金会因为与政府的密切联系,也自然获得了这种权威性。(3)垄断性的公募权。政府以法律和行政条例规定了公募基金会的垄断“公募”权,使其而具有相对雄厚的财力,能为培育草根公益组织提供资源支持。(4)政治资源和符号资源。在“后总体性社会”中,政治和行政因素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仍然有着相当大影响,体制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和符号资源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和意义,成为体制内和体制外资源进行交换的媒介(孙立平,1999)。因此,公募基金会往往成为境外公益组织、企业开展合作的热门对象,成为社会公益资源汇聚的地方。
除了因政府背景而具有种种不可比拟的优势外,与新建的民间支持型公益组织相比,公募基金会,尤其是那些运作历史悠久的公募基金会,也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优势,具体表现在:(1)资源优势。公募基金会不仅因垄断“公募”权而具有相对雄厚的财力;也具有丰富多样的无形资源,包括社会资源网络、知识、能力、经验、社会影响力、社会公信力等。(2)品牌优势。许多成熟的公募基金会往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在二十多年的公益运作历史中逐渐树立了机构的公益形象,塑造了其公益品牌,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典型的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母亲水窖、春蕾计划、中国扶贫发展基金会的爱心包裹等。(3)专业与经验优势。许多成熟的公募基金会具有长达二十多年的公益实践,具有丰富的运作和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形成了一套相对规范、成熟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可以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专业支持。(4)本土优势。由于与政府长期的互动,成熟的公募基金会了解政府的需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正确地引导草根公益组织使其符合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成熟的公募基金会基于长期在本土开展公益活动的经验而对本土的社会需求、社会环境等具有较深入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并积累了本土化策略和经验,有利于提高草根公益组织本土适应性。
总之,在公募基金会的“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中,公募基金会借助其法团地位的“官民二重性”优势,通过协调体制力量与社会力量,为体制与社会的合作搭建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体制资源与社会资源、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汇集一处,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培育草根公益组织,提高其自主运作和发展的能力。
五、“类公益孵化器”与公募基金会的改革转型
对于公募基金会来说,“类公益孵化器”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募基金会由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型的一种探索,显示了公募基金会改革发展的方向。如前所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公募基金会大多都是依托党政、群体系统的职能部门创办,它们得到政府的特许,享受垄断性的公募权,集筹款和运作于一身,所筹集善款主要用于弥补政府财政之不足,其公益项目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系统运作,在人事、财政等内部治理上受到政府的控制,运作上体现出行政化、官僚化的一面。随着社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公募基金会原有的发展模式遭遇困境,具体表现为:
从外部的社会环境来看,第一,大量非公募基金会和草根公益组织兴起,公募基金会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第二,公众对公益机构的期望值提升,造成公募基金会运作过程中遇到比以前要大的社会压力。第三,政府对公募基金会的支持保护力度减小,这就要求公募基金会能够更加独立高效地运作,而政府随着公众的期待,期望值也不断地在增加(徐辉,2012)。
从基金会自身来看,随着公募基金会筹资规模的增大和社会问题的增多和专业化,公募基金会难以确保足够的人力、精力、知识从事具体的项目运作。如成立于1987年的人口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数量一直不超过20人,而运作的很多具体项目中,每一项都要涉及各个门类的专业知识,以基金会现有20人的规模,无论从人手数量还是专业技能,都力不从心,这大大限制了基金会的未来发展(夏萌,2010)。此外,公募基金会需要面向社会,加强其社会合法性。有些公募基金会习惯于政府的行政命令,不是从组织的使命出发并根据社会需求设计组织的发展战略、定位组织的业务范围,其服务社会的作用还略显不足,出现了组织自身性质定位不明确,募款行政化,用款效率及透明度低,公共责任严重缺失等问题。
从公益事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公募基金会从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型是我国民间公益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要求各类公益组织分工明确,走向专业化的需要(夏萌,2010)。从公益产业链的视角来看,理想的公益产业链应该是基金会、政府、企业等资金所有者处在产业链的上游,为资金的提供者;中间是支持性机构,为基金会和草根组织的支持者;草根组织处于公益产业链的下游,直接提供公益服务,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要(徐永光,2012)。公募基金会从运行型向资助型转型是完善公益产业链,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募基金会一般以资助型为主,发挥草根组织的孵化器功能。如在美国,又称为拨款机构,主要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资金,自己运作项目的极少。
公募基金会定位为资助型,受益的不仅是受到资助的草根组织,对于公募基金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十分有利。公募基金会这棵大树,只有把根扎在民间,扎在公民社会的沃土,而不是“寄生”于政府,才能根深叶茂(徐永光,2012)。近年来,一些具有创新意识的公募基金会,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国青基会等开始走上改革转型的道路,正从“操作型”向“资助型”改变,通过资金支持、项目招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草根组织的发展。
公益领袖徐永光认为“公募基金会改革的路径是做民间草根组织的类孵化器,改革的目标是做资助型基金会(徐永光,2012)。”所谓“类孵化器”就是公募基金会运用公募“特权”为草根组织及其公益项目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其突破合法性和公募资格两大瓶颈,当专项基金项目通过规范运行、提高能力、具备注册条件时,帮助他们登记注册,走向独立。而A省B基金会对草根公益组织培育的探索,实际就是的“类孵化器”的实践和拓展,它除了帮助草根公益组织突破合法性和公募资格的瓶颈外,还为草根公益组织提供体制资源、资金支持、财务托管、资源拓展、政策法律咨询、业务指导、公益活动协助、培训、能力建设、活动场地、交流平台等全方位支持,通过至少三年时间的合作关系,手把手带着草根公益组织成长。B基金会不仅将公益组织“扶上马”,还带着它们“走一程”,学徒式培育对初创期的草根公益组织全面提升效果很明显。目前中国的公募基金会一千三百多家,但资助、扶持草根组织发展的基金会还太少。可以想象,如果更多的公募基金会通过做草根公益组织的“类公益孵化器”实现转型,对于公募基金会、草根公益组织、中国公益事业都大有裨益。
六、“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的现实意义
“类公益孵化器”模式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对于初创期的草根公益组织而言,它们不仅需要合法性支持、资源支持,更重要的是综合能力建设,使组织真正具备持续、独立运作的资源和能力,使草根公益组织实现社会使命,促进社会发展,这也是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核心和关键。公募基金会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殊优势,资源充足、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运作成熟、管理规范、理念先进,依托公募基金会的资源,借助其平台,在基金会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广泛的公益实践活动,草根公益组织可以迅速提高组织的合法性,全面提升组织的综合素质和自主运作及发展的能力。
其次,对于公募基金会来说,做草根公益组织的“类公益孵化器”,公募基金会探索由运作型向资助型的转型,为公募基金会的改革发展提供新方向。它不但能够使公募基金会多年来积累的运作和管理经验,相对成熟的公益理念,丰富的公益资源等得到有效发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发挥示范、引领和培育的作用,还能在此过程中,完成公募基金会由行政化向社会化的转变。
第三,对于政府来说,“类公益孵化器”培育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共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支持体制内的公募基金会,发挥其培育、引导、规范民间组织发展的职能,一方面降低政府培育草根公益组织的风险,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多、素质的提升、社会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建设、推进政府职能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总之,在中国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面临重重困境,其成长和壮大亟需综合培育,而目前以新办支持性公益组织为公益孵化器的综合培育模式还面临合法性、资源和能力等方面的瓶颈的现实情况下,以具有一定规模、资源充足、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运作成熟、管理规范、理念先进的公募基金会作为草根公益组织的“类公益孵化器”,可以充分利用其在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官民二重性”优势,一定程度上能克服新建民间支持性公益组织的不足,提高草根公益组织培育的效率和质量,而这同时也是公募基金会由行政化转向社会化,由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型的选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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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夏萌,2010,《由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变,探索“如何把钱花好”——中国公募基金会尝试转型》,《京华时报》11月29日。
[16]徐辉,2012,《公募基金会发展困局解题——公益品牌突围》,《公益时报》6月11日。
[17]徐永光,《论公益界的“三个世界”》,基金会信息中心网:http://study.foundationcenter.org.cn/html/2012-01/ 130.html)
[18]徐永光,《公募基金会改革转型:困境与创新》,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官http://www.ccafc.org.cn/ templates/T_Common/content.aspx?contentid=2165&nodeid=387&page=ContentPage2012-07-23。
[19]张静,2005,《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Sehimitter Philippe,1974,“Still Acentury of Corporatism?”,Review of Politics.
编辑/汪鸿波
C916
A
1672-4828(2013)06-0130-09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6.018
玉苗,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