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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路径研究

2013-04-10张玲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需方公安院校公安

李 峰,张玲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路径研究

李 峰,张玲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实行校社合作是公安干部教育培训社会化的探索和实践,也是公安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校社合作是提升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项目合作是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办学的现实路径。要完善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科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评估审查机制,保障合作办学教学质量,树立合作办学是一个全过程合作的理念,加强全过程监管,以确保校社合作办学规范化、科学化。

公安院校;干部培训;校社合作

201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纲要》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的合作培训模式”,倡导构建更加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鼓励和引导具有干部教育培训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发挥资源优势,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培训。公安部党委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要“统筹内外教育训练资源,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和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并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依托所属公安院校建立基层所队长培训基地,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长的集中系统培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党委文件精神,各级各地的公安机关以公安院校、教育培训中心等为主阵地,广泛开展了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例如,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江苏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总队、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将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与社会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上先行先试,砥砺前行,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一、校社合作是提升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前所未有。伴随着社会转型,公安工作特别是基层公安工作,遇到了许许多多的新矛盾和新困难,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党性修养、岗位履职能力既关系到公安工作任务的落实,又关系到公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关系到公安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公安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公安事业成败的关键。2009年孟建柱同志针对新的公安工作形势,提出了“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执法能力、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实战能力、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势能力、树立现代传播理念着力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能力”[1]的五个能力建设要求。无论是公安机关广大基层干部,还是各级党组织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时期公安基层领导干部的能力建设问题。新形势下,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如何适应形势的发展,如何适应党、国家、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要求,努力探索公安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路径,是当前公安院校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合作办学是二十一世纪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一种新思路、新途径,并且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与社会高校、社会教育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是形势所逼、任务所迫,也是提升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现实途径。

(一)拓宽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渠道,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建设学习型政党要靠学习,干部的成长也要靠学习。干部教育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干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一条基本途径。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应牢牢把握新的社会背景下干部能力转型这一关键环节,围绕强化基层领导干部五个能力建设的目标,制定更贴近公安基层工作实际、更切合学员实际需求的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的谋划、课程的设计开发、相关师资的培养遴选,是承担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需要花大力气投入的工作。目前,地方公安院校开展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处在起步摸索阶段,尚未形成特色鲜明、成熟的培训模式,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是现阶段阻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各院校普遍缺乏熟悉马列理论、党性修养、管理理论、领导科学等方面的优质师资资源。而各级党校、社会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在干部培训方面则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并已形成了成熟的办学模式,相关学科领域更是汇集着大量的专家学者。开展合作办学,与各级党校、社会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外著名教育机构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培训项目合作,拓宽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渠道,共享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是满足培训学员需求,切实提升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不二选择。

推广校社合作办学,在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合作办学是立足公安工作,着眼社会,面向未来,把公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在建设过硬干部队伍,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之下,公安教育培训社会化改革的创新举措。合作办学不仅能够引进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公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更能吸纳全社会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管理经验、方法,促进、推动公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合作办学既可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里展开,资源共享,也可以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办学流程的各个环节展开,借鉴社会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这种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办学主体优化资源结构,增加实际可使用资源的总量和类型,在没有大规模投入的情况下,提升优质教育资源的比重,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理念碰撞中凸显公安干部教育培训办学特色

现代社会,任何办学组织的个性化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通过办学特色所反映出来的办学理念。所谓办学特色,是办学机构“主动追求自身特色、发展自身特色、强化自身特色,以特色促办学质量提高,以特色促学校竞争力提高,以特色求得自身更大发展的一种办学谋略、办学思路和办学行为选择” 。①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7月)。它是办学机构在教学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独特的、优化的、稳定的并带有整体性的个性风貌,独创性与创新性相结合是特色办学的基本特征,它需要许许多多的教育者甚至是几代人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共同锻造、提炼而成。

合作办学,无论是跨国家、跨地区还是跨部门、跨学科,无论是全面合作、项目合作还是一门学科、一堂课的合作,不同的办学理念在合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碰撞。社会教育机构,特别是著名教育机构,都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它们注重保持其原有的办学理念,有自己完备的质量评估体系。这种办学理念和质量评估体系是否能与公安干部培训目标相容,抑或是不全部为我所需,碰撞在所难免。这种碰撞,它是不同办学理念间的对话和互动,正是在一次次的碰撞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借鉴、吸收、为我所用和创新发展。兼容并蓄,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而又鲜明的办学特色,这正是合作办学的目的之一。

当前,公安干部队伍日益年轻化,干部数量也日益增多,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紧迫性不言而喻。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坚持以中共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为指导的前提下,应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顺应现代教育培训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开展校社合作,引入现代培训理念和培训方式,并充分加以消化吸收,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开发、教学管理、教学方法等方面与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广泛合作。以提高干部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提高干部能力为核心,以研究现实问题为导向,根据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需求,开展分层、分类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工作,为公安工作培养政治意识强、党性修养高、岗位履职能力优,适应公安工作新形势所需要的现代干部人才,从而使公安干部培训更加贴近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更加贴近干部自身成长的需要,不断提升公安院校干部培训的办学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办学特色,在创建特色过程中获得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最终形成独特的品牌,这是当前乃至今后公安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办学的现实路径

开展校社合作办学,积极探索公安院校与社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双赢”合作,是公安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更是其内涵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办学的三种方式

合作办学是指根据教学需求,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供方)和培训需求组织(需方)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运作形式,形成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面向全社会配置资源的、高效新型的办学模式。每一种合作既有自身的特点,又受不同办学模式的制约。在合作过程中,双方都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合作,并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的途径和运行方式是各种各样的,往往因时、因地、因项目层次而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划分。我们从合作紧密度这一外在特征上研究,可分为融合式、嫁接式和松散式三种不同方式。[2]

1. 融合式。融合式合作方式是指根据一致的培养目标,在合作过程中把双方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完全融合在一起。在这种方式中,双方根据学员需求和实际教学情况共同制定培训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案等教学文件;教学过程中师资的配备实行供方派相关专业教师往需方授课等方法;在教学的组织上,则博采讨论研究、实训实习、案例教学等各方所长。融合式合作方式主要表现为机构间的合作,它的优势在于能够以学员需求为本,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训方案、确定教学内容、实施教学,形成较为优质、稳定的并具有整体性的培训计划。

2. 嫁接式。嫁接式合作方式也称为移植式合作方式,是指供需双方充分保留各自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需方根据办学实际需求,对供方某一教育资源进行评估,采用整体移植的方式。主要的做法是需方将引入资源的“软件、硬件”整体进行打包移植,因移植项目对设施要求的不同,又可分为“接入式”和“嫁出式”。“接入式”指需方教学设施能够满足移植项目的要求,在需方校园实施教学。“嫁出式”指需方教学设施不能满足移植项目的要求,学员需往供方场所进行学习。嫁接式的合作方式通常表现为项目的合作,它的优势首先在于需方的主导地位较为突出,供方仅处于客方的位置,并按照需方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其次在于学员能够直接接受另一社会教育机构的教育(特别是需方学员赴供方学习的方法),除专业知识外,对供方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人文环境能有较深层次的体验、了解。

3. 松散式。松散式合作方式是指需方根据自己的教学计划,聘请供方教师讲学,或需方教师去供方学习、借鉴供方的教学经验,实现双方合作。松散式的合作方式通常是合作办学的前期尝试,表现为一两次的讲座式授课,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还有待于时间检验。一两次的讲座式授课,很难使学员对某一领域的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聘请来的教师也很难按照需方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学员需求进行备课、授课。 松散式的合作方式对合作双方没有很大的约束,不易引发矛盾,而且也容易操作,但双方很难在培训计划、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层面进行深度、系统的合作交流。

(二)项目合作是当前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办学的现实路径

校社合作办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有着一定的内在规律和步骤。只有通过路径的合理选择,校社合作最终才能获得预期的实效。针对公安工作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大政治任务的特殊要求,应牢牢把握新时期干部能力转型这一关键环节,围绕强化基层领导干部五个能力建设的目标,结合公安院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与社会教育机构合作的实际情况,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办学要以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和干部成长需要为基础,结合社会外部环境和公安院校内部实际条件,明确校社合作办学的目标与定位。

融合式合作方式建立在一致的培养目标基础上,要求供需双方的办学理念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对供方的师资有较高的要求,对需方的教学设施等硬件的要求也较高。松散式合作方式是由学校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班前期的需求调研、培训方案制定,中期的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后期的学员考核、培训质量评估、分析总结全部由学校独立完成。从长期来看,这种合作方式解决不了公安基层领导干部能力转型的难题,不具备持续发展的要素。鉴于公安干部培训的特殊性,上述两种合作方式目前尚难成为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培训校社合作的可行路径。

嫁接式合作方式能够兼容合作双方的教学优势,需方的主控地位凸显,有利于需方根据实际需求遴选最优教育资源;整体打包移植,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学习供方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并可在需方产生辐射作用,借鉴、推广好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逐步提高需方整体办学能力。因此,现阶段大力推进嫁接式校社合作方式,即与社会教育机构开展项目合作是当前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办学的现实途径。这样,一方面,可以迅速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参训学员对新知识、新技能的需求;另一方面,始终不偏离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和培养适应公安工作新形势所需的现代干部人才的培训目标。

三、完善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科学管理机制

校社合作办学项目的内涵有三层:校社合作、办学、项目,这三层内涵决定其管理的复杂性。校社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既要符合合作双方的愿望与规定,又要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还要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科学管理机制就是要以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公安院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公安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干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核心要求统领合作工作,指导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最终形成结构合理、职能匹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的科学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评估审查机制,保障合作办学教学质量

质量是办学的生命线,质量保证是合作办学管理中的核心问题。“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简称QA)一词,最初源于工商企业和管理界,是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系列之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标准指导纲要演变而来的。“质量保证”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被逐渐引入教育领域,九十年代以来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也得到了国内教育界的关注。借用到干部教育培训领域,我们称之为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

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开展校社合作办学的目标在于“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参训学员的成才,有利于教师的培养,有利于院校的发展。既要充分体现办学特色,更要保障培训质量,必须加强质量保证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合作办学评估机制,把规范合作的关口前移,建立合作项目申报的前期评估审查机制,以评估保障合作办学的质量。借鉴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各类合作办学的成熟经验,应制度先行,以制度规范办学,建立健全严格的合作项目评估机制。要研究制定《校社合作办学评估方案》,对与社会教育机构合作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合作方案是否符合我方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合作项目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是否不低于供方在其所属系统的标准和教学要求。评估的方式可采用承办单位自评与聘请社会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的结果应有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于符合我方的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达到供方在其所属系统的标准和教学要求的项目,应大力扶持、推行;对总体符合要求,部分内容需进一步完善,但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暂缓推行,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方案;对不符合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质量低下的项目则坚决摈弃。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一是为了提高公安院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公安教育事业发展;二是为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干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如果不符合这两个基本需求,即使它是先进的,也不是我方所需的“优质”教育资源。目标模糊,定位不清,单纯追求合作方的名气,会导致办学质量低下。

(二)树立合作办学是一个全过程合作的理念,加强全过程监管

合作办学从立项申请、实施合作到项目评估,是一个全过程合作。因此,必须树立合作办学是一个全过程合作的理念,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项目合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跟踪反馈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所引进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组织教学,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收集参训学员对合作项目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度测评数据。对合作项目进行监管的目的是对合作项目的质量进行衡量和评定,监督中的信息统计、整理不能只停留在对数据的统计分析上,必须及时进行反馈,以此保障教学质量。二是要成立合作办学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做好院校各部门内部以及与合作方管理层的沟通与协调。这是提高合作办学管理成效,确保合作项目规范有序运作的必要保障。合作办学涉及到学校行政、教务、财务、学员管理等多个部门,公安院校教学工作中有涉密事项,由于存在多部门联合管理,难免会出现沟通不到位、管理效率不高的现象。[3]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对于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开展校社合作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综合管理办公室是站在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全局的高度,对合作项目的所有工作进行全方位、高层次、多手段的监督和调控,保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措施到位,取得成效。因此,管理是否有成效直接影响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及办学质量,这是开展合作办学的公安院校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

评估与监管机制作为合作项目质量保证的制度,具有良好的规范、监督、导向、激励与惩处等功能,将这些功能结合在一起,构成规范办学和保障教学质量的系统,这是校社合作办学的生命线。

公安院校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推行校社合作办学,不能完全走市场化运作之路,应当在政策的引导下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将校社合作的目标、管理等内容制度化,结合公安人才需求和干部培训发展的趋势,正确处理好引进与消化、借鉴与融合的关系,积极探索对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有启发意义的新模式,最终实现以我为主,与社会教育机构互相合作、协调发展的局面。这是公安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校社合作的更高层次和境界,也是校社合作办学主体深入探索的方向。

[1] 孟建柱.着力强化五个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维护稳定水平[J].求是,2009,(12).

[2] 周文婕.论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与发展对策[J].教育探索,2005,(5).

[3] 范燕,等.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今日科苑,2010,(1).

Study on the Methodology of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ociety to Train First-Line Administrators of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Feng, Zhang Lingmei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police colleges and society to train fi rst-line administrators is an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ized training of administrators in this field and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police education and innovation. It is both an effective way for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cooperate with society to improve the training quality and a pragmatic channel for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join hands with society in training fi rst-line police administrators.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training mechanism, establish the system to evaluate the cooperative programs, ensure the school-running quality, acquire the cooperative concept and supervise the whole process so as to ensure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cientifi c operation.

Polic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Training of Administrator;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ociety

D631.15

:B

:1008-5750(2013)05-0011-(05)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5.002

2013-08-10 责任编辑:陈 汇

李峰(1970-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助理,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本刊编委;张玲梅(1962- )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培训二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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