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亟待制度性救助
2013-04-10王欣
王欣
失独家庭亟待制度性救助
王欣*
目前,我国失独家庭已超过百万,并以每年新增7.6万户的速度在增长。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已实行了30多年,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渐入老年,而失独家庭同时面临着养老、精神疾患、返贫等几大挑战,生活的风险陡然增大,谁来为他们养老送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尽管各地正逐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力度,但仍迫切需要做出制度上的规定,以突显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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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9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民政部领导表示:对“失独”家庭,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来解决他们的一些问题。“三无”老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对“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老人的基本生活,目前是由政府出资,采取分散与集中的方式供养的。2013年全国两会也对“失独”家庭问题高度关注。
一、失独家庭救助中的问题
1.法规亟待出台
目前各地对“三无”老人的供养,标准一般都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按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三无”老人应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无论是城市“三无”老人还是农村“五保户”,都是国家救助机制基本的服务对象。2000年以后,“三无”老人逐渐被各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低保解决的只是生存问题,失独家庭还面临就医、养老的现实困难。失独家庭保障比照“三无”老人只是个权宜之计。“失独”父母多集中在城市,一般都有固定的退休金等稳定收入,不属于“无生活来源”,故比照“三无”老人的政策并不适用。简单比照或套用其他人群的保障制度,也会出现各种制度上的不适应,很难做到应保尽保。独生子女家庭在社会上并没有享受到各种政策的优惠,应当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让这一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体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今,60岁以上的失独群体正在日益庞大。当这个群体失去独生子女,再失去劳动能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就显得特别重要和迫切。民政部领导的表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各地无法参照执行,应当以此为契机,尽快出台法规。
2.政策补偿不足
“失独”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国策以来特有的社会问题。其救助政策一直停留在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上,难以解决失独群体目前面临的多重问题。2001年底颁布的《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怎样实施并未提及,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执行起来伸缩性很大,致使保障作用大打折扣。在执行层面,由于国家法规缺少明确的强制性和标准,各地的做法也千差万别。有的省份给予的象征性补助甚至低于低保。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的扶助政策中,均设置了年龄条件。比如女性49周岁节育期,或男性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期。直至2007年8月,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女方年满49周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规定可以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推广至全国。其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而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也有不少失独家庭对这一政策并不知情,故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2012年6月,施行1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但这份大规模扩容的修订草案并没有对“失独老人”给予特别的关注。使这个因政策产生的特殊群体并没有在精神、经济上得到应有的关爱和补偿,制度的关怀尚不到位。
3.生活陷入困境
一是生活窘迫。由于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他们已无力再生养。多数失独者受年纪、经济状况制约也无力领养。失独者罹患疾病的几率也高于普通家庭。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不但要继续承受丧子之孤苦,更面临着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二是缺少关爱。失独家庭往往容易丧失对生活的信心,无法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生活中去。失独不仅将失独父母的生活节奏全部打乱,更将他们的人生规划来了个彻底的倾覆。很多失独者精神上失去寄托,不愿接触社会,其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甚至选择自我封闭。很多失独老人的精神相当敏感和脆弱,普通人一句不经意的话语,就可能导致他们怒目而视或失声痛哭。而我国目前对于失独群体的心理救助机制几乎空白。三是养老困难。目前我国的养老院“公办的住不进,民办的住不起”,无法满足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大多数养老院为了规避风险,入住需要有监护人(多为子女)签字,如果没有所在街道或工作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入住养老院将非常困难。“失独”老人无疑面临着无子女签字无法入住养老机构的尴尬。尤其令失独者忧虑的是,生病无人护理,手术无人签字,后事无人料理。
4.养老制度欠缺
我国是个注重家庭伦理,讲求代际传统的国家,正快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如何慰藉失独者失落的心灵,解决他们的现实困境以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从传统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生活和精神支柱被撼动,“育儿养老”的传统观念受到现实冲击,让安度晚年成为他们惧怕的话题。在失去这最基本的养老方式之后,他们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但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政策帮扶。失独之初,父母更多是心灵上的悲痛。几年后,随着年事渐高,养老、医疗、住房等更为迫切的现实问题逐渐凸显。在现代社会,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标志。我国从1986年开始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引入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家庭等社会力量,随着福利主体的多元化,政府的作用逐渐降低。在强调市场作用的前提下,使更多经济有余力的老人有机会享受院舍服务。但另一方面缺乏家庭供养、经济能力差的老人却被排斥在养老体制之外,其中就包括“失独”家庭。失独父母并不怕死,最担心患病和养老。
二、救助失独家庭的对策建议
“失独”家庭面临更多的是对于老无所依、缺乏精神慰藉的焦虑,特别是老人失能之后,无人照顾的问题。这些新问题在既有的“三无”老人救助机制中找不到答案。如何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应该创新社会管理,形成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帮他们走出人生的阴霾,重归社会,感受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温暖。
1.政策上多帮扶
对那些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国家理当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承担起对 “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导致的损失的补偿责任。政府部门要出台失独帮扶政策,明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独生子女的离去带走了家庭的所有希望,很多父母甚至出现了轻生的念头。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化养老机制,使失独者能够回归到集体的温暖中,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关心和呵护失独群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救助机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生活得幸福而且有尊严。养老机构应修改非得有赡养人签字的规定,如果老年人自己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养老机构应该认可他愿意入住的行为,可认定其签字的有效性。另外,老人的亲友、老人所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都可以做他的联系人或者担保人。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养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等老年人养老场所的管理水平和相关人员服务水平,优先为愿意到养老院的失独老人办理相关手续,让他们得到完善的机构服务,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2.经济上做补偿
独生子女的离去带走了家庭的全部希望,失独家庭不仅要承受老年无人照料的生活之苦,还要承受失去子女的心灵之痛,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一百至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而这样的救助和年龄门槛,不足以让这个群体安享晚年。他们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做出过贡献,对于这一政策带来的后果理应进行相应的补偿。政府需要伸出援手,承担能够补齐他们所需要的日常生活和护理医疗的费用,维持他们有尊严生活的生活费用和护理费用,提高对失独家庭扶助力度。除了精神需求,对于经济困难的失独老人,让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3.生活上给照料
“失独”敲响了家庭养老的警钟,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政府要发展社会性的养老,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尽可能地使有经济能力的老人有机会享受院舍服务。由国家和地方出资,为失独的父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养老机构对失独家庭实行低标准供养。对女方仍处于育龄阶段的失独家庭进行生育指导;对经济能力较强的,可以重点在精神慰藉上予以帮助,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应该加大扶助力度,保证他们老年衣食无忧。当他们需要入住养老院时,应当提供优先入院的机会;对于适合再生育的家庭,应该提供经费保障,鼓励再生育,并放宽对失独者的领养条件。强大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养老的基础,鼓励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社区服务,为失独群体提供爱心帮扶。对“失独”家庭进行“结对帮扶”的日常照顾,既作为政策实践的场所,又能通过社区的支持网络完成社会养老网络的构建,负责与失独者家庭的沟通和联系,降低“失独”者的生存风险。针对失独者不同的境遇,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可进行个性化的志愿服务,积极组织社会青年志愿者对年老体弱,生活自理能力渐弱失独者主动上门排忧解难,甚至认养失独父母。
4.精神上行慰藉
家庭成员的死亡给失独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其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甚至选择自我封闭,他们渴望心灵的抚慰。社会应对失独家庭进行精神上的慰藉,需要心理学专家介入,对家庭创伤进行治疗。帮其克服心理障碍,摆脱心理阴影。政府对这些家庭在微观层面上提供支持,帮助失独者逐步走出阴影。也希望有更多来自社会组织和民间的支持,包括公共媒体舆论的共同努力,让社会关注这一群体,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相关团体还可安排一系列的社会活动,比如一些文体活动,或者一些有意义的社会慈善或义工,或针对孩子的资助等。对这些家庭在微观层面上提供支持,要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干预,组织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和救援。而目前,中国社会对于失独群体的心理救助机制几乎没有,政府应该及早建立和完善失独者心理救助机构网络,对失独者的心理进行研究,对失独者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和救助,使这一群体不至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一部分,帮助他们重新拾回生活的信心。
5.服务上靠社区
失独家庭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其孩子又没有能够为他们养老送终,确实是非常沉重的打击。失独者最担忧的是年老了,由谁来照顾的问题,社区可成为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重要场域。建立空巢家庭每日联系机制,建议在每户安装有呼叫系统的居住区,由政府出资安装紧急求助呼叫器,每日一次或两次由专人进行联系。没有呼叫系统的居住区,可通过晨练团体等或由志愿者每日上门或电话联系。电话费等费用可由居委会提出预算,上报区民政局,民政系统可以从福利彩票收益中申请资金。也可以成立专项基金,或同某些福利基金建立联系得到支持。社区应承担起服务失独家庭的主要责任,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日托、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为他们营造一个受到关爱的社会环境。作为人与人之间生活的共同体,其提供的以归属感为表现形式的心理支持是其他单位所不可超越的;强大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养老的基础,帮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6.自身上求自救
失独家庭也要积极自救,如有些“失独家庭”已开始自发地建立QQ群和互助组织,使“失独”家庭联系在一起,相互倾诉相互抚慰。三年前,网名“倩影”的失独者建立了全国失独群体的QQ群,如今QQ群已经由一个变成三个,成员超过1000人。这些互助网络更大的作用在于提供心理层面支持,通过分享将个人的心情倾诉出来,形成社会支持力量。或成立失独者协会失独家庭联谊会,让他们互相倾诉,互相帮助,找到精神慰藉、交流沟通的心灵栖息地。这些失独者在一起,心里没有芥蒂。从相似经历者间彼此重拾生活的信心,通过互助的方式共同养老,以“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丧子之痛。■
1.朱晓萌.关注“失独”家庭:仅靠经济补助难解根本问题[N].中华工商时报,2012-09-18.
2.潘洪其.为失独家庭养老,政府责无旁贷[N].长江日报,2012-09-22.
3.阿峻.让失独家庭求助有门[J].新天地,2012,(10).
4.李岩.失独者之痛[J].南都周刊,2012,(27).
*王欣(1955- ),男,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