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2013-04-10吴静
吴静
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吴静*
国有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是新形势下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对于增强国有企业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 思想认识误区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指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念和方法,围绕权力运行在其流程和环节上,提前找出可能发生腐败的漏洞,并据此制订有效的防控措施。国有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是新形势下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对于增强国有企业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国有企业在此项工作的推进中也发现了一定问题,需要我们着力予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各种误区”
误区一:风险防控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反腐倡廉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风险防控工作当然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即使配合也认为是勉为其难,执行的效果当然也会打折。
误区二:风险防控工作束缚了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增加了管理成本。有些职能部门、业务单位认为,日常的业务工作已经应付不睱,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企业对此项工作的投入增加了人力物力成本,得不偿失。
误区三:有的岗位没有风险,风险排查范围不必面面俱到。有些职能部门认为本部门较少与外界业务单位接触,没有腐败的机会,因此不存在廉政风险,风险排查工作不必开展了。
误区四:有些干部员工思想上对风险排查工作认识不够,认为风险排查就是自找麻烦,“找茬整人”。
2.风险排查过程容易“走过场”
风险排查过程是梳理企业内部现有的规章制度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的过程,需要企业上下通力合作,主动参与,细致排查,深度挖掘,才能真正将显性或隐性的廉政风险排查出来。排查工作获得成效的动力来源必须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需要,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装饰门面”的需要。否则,很容易沦为“一阵风”、“走过场”,而不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3.风险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查找,而在于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风险防控工作往往容易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到权力运行的各环节、各阶段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没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没有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没有问责机制,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风险防控工作必然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本初意义。
由此可见,任何一项新的工作机制都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着陆”过程都会出现一些排异反应,必须要结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找到适合的解决方案。
二、解决的方案
1.树立“大监督”理念,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风险管理理论出发,指出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缺陷的制度规定和不健全的工作机制。这就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上的各职能单位树立“大监督”理念,从完善制度入手,追根溯源,积极查找制度缺陷和漏洞,完善过程监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只靠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必须整合企业资源,党委书记统一领导是前提,分管领导齐抓共管是关键,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是保证,全体干部员工积极参与是基础。因此,应当有效整合资源,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热情,使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形成“大协调、大预防”的工作格局,实现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如此,才能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树立“廉洁风险防控也是生产力”理念,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廉政风险防控是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超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容易诱发腐败的风险,使腐败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因此,要树立“廉洁风险防控也是生产力”理念,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不是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束缚,而是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不是增加了管理工作的成本,而是降低了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不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羁绊,而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和保护剂,它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树立“有岗位就存在风险”理念,实现廉洁风险排查全覆盖
廉政风险点是国有企业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是随着权力运行的变化或岗位职能职权的调整而相应发生变化的客观存在。国有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工作岗位都存在廉政风险,只不过是风险大小不同、多少不同而已。从事招投标、财务管理、干部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量签证等业务方面工作的,风险点可能明显一些,容易查找;从事公文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体系管理、文体宣传等业务工作的风险点少一些,但不等于没有风险点。地位高、权力大,廉政风险也会增大;地位低、权力小,不代表没有廉政风险。每个人所身处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的廉政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一定要摒弃与己无关的思想,走出“无风险可查”的认识误区。
4.树立“查找风险就是打预防针”理念,体现对干部员工关爱
查找廉政风险点,就是查找履行岗位职责、行使工作权限和落实工作流程中不规范、不严密、不科学的地方,就是查找执行制度、落实机制方面的遗漏缺陷,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查找廉政风险点是为了打“预防针”、增强“免疫力”,而不是为了找问题而查风险,更不是找茬整人。通过控制行为运行环节、权力运行节点中的廉政风险,将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消除潜在隐患,减少腐败机会,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也是从根本上保护干部员工,使其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体现企业对干部员工的关爱。
5.强化问责监控,防范风险排查“走过场”
要提高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能力,防范风险排查“走过场”,必须强化问责监控,谨防责任不清。一是强化国有企业领导的责任。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委书记是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发挥领导职能,全面部署企业风险防控工作。分管领导应加强具体指导,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二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各部门应当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找准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四是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相结合,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周密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班子责任;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追究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开展工作,不积极防控廉政风险,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通过问责监控,建立党委书记总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
6.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有效预防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关键在于有效预防。因此,国有企业在查找廉政风险点、制订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使人和事面临风险时,有告知、有提醒,这就是在教育和惩处之间构建一道监督屏障,是治“将病未病”。在预警机制的建立上,国有企业应当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在权力运行中植入“杀毒软件”,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形成“制度+科技”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干部员工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运用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预警机制,分别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产生的偏差,变“亡羊补牢”为“防范未然”,有效地避免国有企业经济损失以及干部员工的不廉行为。逐步形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吴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建一公司纪委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