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发挥民行检察窗口作用
2013-04-10杨帆
杨帆
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发挥民行检察窗口作用
杨帆*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本文结合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所展开的贯彻群众路线的各项工作,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探讨如何更好做好民行检察工作。
群众路线 民行检察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作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科,我们的职责即在于强化法律监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等突出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我们的工作本身就是在贯彻群众路线。当前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是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普通民众更多的权利保障,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民行检察工作,以确保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思想上,加深对贯彻群众路线必要性的认识
首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能否践行为民宗旨,能否坚持务实作风,能否保持清廉本色,关系到执法公信力的提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实现,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
近两年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新录用了几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成为新的检察干警。年轻干警刚从校园出来走上工作岗位,其优势在于理论知识的丰富,相对应的是基层实践经验的缺少,暂时缺乏与群众沟通的技巧。加深他们对贯彻群众路线必要性的认识是很重要的。尤其在基层民行科,经常要面对前来申诉的普通群众,这些群众都认为自己的案子受到了不公的审判。然而,在仔细阅读卷宗后,对于那些法院实体判决有误或审判过程确实有程序性瑕疵的案件,就要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这一点上,要把握“六心精神”,即接待热心、听诉专心、解答用心、教育耐心、调解诚心、调查细心的精神,思想上重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行动上提高对群众释法说理的水平与技巧,将群众服判息诉工作做扎实。
二、在工作中,切实保障普通群众民事权利的实现
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从民事程序法的角度赋予了普通民众更多的权利保障,贯彻群众路线活动,反映在我们基层民行科的工作中,就是恪守新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将法律赋予普通民众的权利从文字落实到现实中。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由过去对法院审判结果的监督转变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因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导致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法院受监督的范围扩大同时也代表着当事人权利的扩张。在我院办理的一起申诉案件中,法院即存在着送达文书上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针对于此,我们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违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虚假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调解案件纳入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中。针对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理论与实践中难题,新民事诉讼法也首次将执行案件归入检察机关监督范畴。这一方面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但更重要的还是赋予了当事人新的权利救济途径,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二审、再审外,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执行行为的监督权,若履行会显得名不正言不顺。此次新民事诉讼法正式作出规定,我们更应该用好、用尽该项检察监督权,对于普通民众前来反映的调解、执行违法行为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切实通过我们的工作去维护好、保障好群众的各项权利与利益,还他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三、扩大宣传,为贯彻群众路线营造良好氛围
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科,普通民众对于我们的职能可能并不熟悉,在遭遇法院审判不公时,除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一般民众还会选择上访等途径去找政府解决问题,他们并不清楚法律还赋予了他们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这条救济途径。我们要发挥基层民行科贯彻群众路线的检察监督职能,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扩大宣传,让老百姓知道、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从而用好他们自己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也为我们开展监督活动创造良好氛围。
2013年以来,我院在当地开展了两次较大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法律咨询、发放材料、现场讲解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同时检察干警主动走访深入辖区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宣传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并通过这样的工作平台,将新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工作辐射到村组、社区,扩大检察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贯彻群众路线,首先要树立群众观念,避免只按上级意图,不问群众心声;要深入基层调研,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拓展服务群众渠道,提供更多便民利民措施。通过上述走访、宣传活动,我们进一步加深了与广大民众的交流接触,也为我们开展监督工作、服务群众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应满足已经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之一,可以想见改判纠正的难度比较大。与此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向法院申请再审之后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且仅限一次,这必然使得检察机关的息诉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增大。
面对这一新情况,我们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性规定,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实到受理、立案、审查终结各个环节,切实保障群众权利的实现与息诉维稳工作的完成。例如在审查环节中,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要积极引导促进当事人和解;对不宜提出检察建议、不抗诉、终结审查的,要强化文书说理,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另外,我们还应探索完善检察权运行公开化机制,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检察人员直接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把与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职能统筹起来,一个窗口对外;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途径,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而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杨帆,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