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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

2013-04-10牛芳,张燕

社会工作 2013年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困境法律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新闻网2012年10月8日报道:浙江温州“狼爸”惩罚6岁女儿跑步6小时致死。2012年10月5日,张某责备女儿不听话对其暴打,后又罚其跑步,期间除了吃饭和背课文,都在跑步。当天晚上11点,女儿腹痛难忍导致昏迷不醒,送往医院途中已经死亡。张某怕事情暴露即将女儿尸体丢弃在车站附近的山上,自己回了家(中国新闻网)①中国新闻网.浙江温州“狼爸”惩罚6岁女儿跑步6小时致死.[EB/OL].ht tp://www.chinanews.com/fz/2012/ 10-08/4231255.shtml.2012年10月08日.16:08.。

央视《新闻周刊》2012年10月24日报道:有网友爆料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虐童,在活动室里把一小孩的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进一步调查发现,颜某空间里还有三张将幼童扔进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张幼童互相亲吻、幼童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的照片(央视新闻周刊)②央视《新闻周刊》.浙江遭幼师虐待儿童常做噩梦,影响或伴随终生[EB/OL].ht tp://news.qq.com/a/ 20121028/000079.htm.2012年10月28日10:56.。

近年来,儿童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本研究的儿童也是指“18岁以下的孩子”。虐待问题越来越常见。最近,贵州毕节5名男孩在垃圾箱内取暖致死事件、河南兰考烧死7名孤儿和弃婴火灾事件等均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儿童虐待的施虐人不只是来自家庭,学校、社会救助组织、非法团伙,其他各类人员都有可能对儿童进行虐待。在新闻媒体、网络传媒的影响下,人们对儿童遭受虐待时有耳闻,孩子遭受狼爸、狼妈毒打,学生遭受老师体罚等事件屡见不鲜。随着人们对于儿童权利的关注,以及网络电视等通讯技术的普及,关于儿童虐待的问题似乎越来越突出,已经引起学术界以及公众的广泛关注。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社会工作在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在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个体适应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儿童群体是社会工作者关注的重要对象,而儿童虐待问题是儿童社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有责任有义务关注受虐儿童。我国人口众多,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国家,儿童成长问题较多,儿童虐待事件各地时常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各种政府机构、民间组织、社工协会等社会团体采取了许多方式与方法来防止儿童遭受虐待,但是工作效果不明显甚至无效果,很少能够达到预期目标。那么为何在儿童虐待的受理中,国内的处理效果不够理想呢?社会工作者作为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和处理儿童危机的主要干预者,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会遇到哪些困境?有必要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和思考,否则将不利于本土化社会工作的开展。本文试图从文化、法律和伦理三个方面,探讨和分析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文化困境、法律困境和伦理困境,以期更好地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服务。

二、儿童虐待的概念界定

对“儿童虐待”概念的界定是社会工作者要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当前,由于文化背景差异,国际上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尚存在很多争议(张羽,2010)。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剥削。”②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协会.2006:8

美国学者查尔斯和卡伦(Char les、Karen,2006)认为,忽视和伤害孩子的方式有很多种,一言以蔽之就是“虐待”。虐待包括身体上的摧残;照顾不周,营养匮乏;没有充分的医疗护理;不允许上学;被强迫进行长时间的艰苦劳作;“被置于不健康或不道德的环境中”;性虐待以及感情折磨和漠视。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成熟的“儿童虐待”的概念定义,学者们多采用西方的概念。由于儿童虐待没有统一的定义,施虐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缺少明确的衡量指标,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用“打骂”、“体罚”等词语较多,而且有很多人不清楚究竟什么是儿童虐待。许多父母打骂孩子、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十分常见,不但不被视为“儿童虐待”,反而是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儿童教育方式。对于儿童社会工作者来说,辨别儿童是否遭受虐待、如何介入以及可能遇到的困境等问题至关重要。

祝玉红(2010)选取南京市9位曾不同程度受到父母身体虐待的12~18岁的儿童进行深度访谈,从微观层面上对受虐者本身进行分析,主要关注的是受虐对儿童的心理影响。研究发现虐待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对孩子身心造成不良影响,这就说明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必要且迫切的。祝玉红的研究中没有用“儿童虐待”的概念,而是采用受打骂、体罚等字眼来替代,可以看出关于“儿童虐待”的直接研究还比较欠缺。

尚晓援等人(2011)对中国社会存在的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山西砖窑事件的社会暴力等各种现象进行了全面分析,将关于“虐待”、“忽视/遗弃”、“伤害”等术语分学术定义与法律定义进行阐释。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儿童虐待”的学术定义争议很大,但还是有一个普遍认可的、框架式的基本内容,综合起来有四个方面:“儿童身心当前或永久性的伤害;基于社会标准结合专业知识,认定这些伤害是由某些有意或疏忽行为导致的;这些行为者可能是父母(监护人)以及任何受委托照顾及管教儿童的人士,如儿童托管人、亲戚、教师等;这些行为是由个人利用本身的特殊条件而有能力单独或集体地对儿童造成伤害。”在法律定义中主要分析了《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几部法律中相关罪名成立的条件。

由于不同国家、民族和种族的文化差异,至今为止国际上仍未能就儿童虐待的界定达成共识,想要了解儿童虐待必须与其所处的特定的文化、法律、伦理背景相结合。西方的“儿童虐待”概念不能完全照搬到中国,但其考虑“儿童需求最大化”的理念却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中国研究“儿童虐待”的问题,应先考虑文化根基与本国实际。目前“儿童虐待”的定义还存在较大争议,但愿我国学者在充分考虑文化差异的基础上,能尽快提出本土化的概念,为社会工作者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提供判断依据。

三、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

(一)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文化困境

儿童时期的经历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是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18岁以下的儿童主要是在家庭和学校中度过的,孩子的社会化多数就在家庭和学校中完成。在应试教育压力下,多数孩子过着家庭-学校两点一线的生活,孩子学业的好坏,有可能成为一个家庭和睦的重要影响因素。许多家长习惯性地将未来寄托在孩子身上,但是期望越高,有可能失望越大,就出现了许多打着教育孩子旗号的“儿童虐待”现象。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首先要分清什么是“教育方式”,什么是“儿童虐待”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很多人把“儿童虐待”看作一种教育方式,是因为在我们的文化中有对暴力高度的包容和认同,例如,“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打是亲、骂是爱”等,这无形中使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文化困境。

1.父母打着“爱”和“教育”的名义,通过“儿童虐待”建立父母的权威。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它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许多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生养的,属于私有财产,就应该听从父母的安排。为了约束孩子所谓的“不正确行为”,打骂孩子成为一些父母强调自己权威的方式,把这看作是“爱的惩罚”,是“教育的方法”。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发展来看,打着“爱”和“教育”的名义实施“儿童虐待”似乎已经成为一些人的集体无意识。

2.强调“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的文化容易诱发对儿童过高的期望值和“儿童虐待”。儿童本身力量弱小,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大部分儿童完全依赖父母的庇护,这促使儿童有可能成为父母施虐行为的受害者。依恋理论强调了父母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一旦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被暴力所破坏,对儿童的影响是深远的。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父母都希望孩子在学业上一帆风顺,希望通过教育途径让孩子获得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将来能够“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独生子女担负着家庭未来的重任,一旦不如父母期望的方式发展,往往就会遭到家长的训斥,被贴上“不听话”、“没出息”“败家子”的标签,遭到父母体罚、毒打、指责等形式的“儿童虐待”。

3.父母默认教师体罚学生的“儿童虐待”行为。家庭是孩子社会化开始的地方,学校是儿童社会化强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对教师虐待儿童的看法是怎样的呢?尚晓援、张雅桦(2011)在安徽调查时发现,多数家长认为教师体罚学生是“老师的一种工作态度和教育方式,采取这样的行为是为孩子好,是负责任的表现,不属于儿童虐待。”教师体罚、打骂学生明显就是虐待儿童的不正当的行为方式,是违背职业道德和《教师法》的,但是多数家长认为这是教育孩子的表现,并且支持老师的此种行为。许多家长公开支持老师体罚学生,甚至和教师“抱成团”体罚孩子,认为孩子“如果不听话就狠狠地打”,并且认为这是关爱孩子的表现。在西方学者看来这就是儿童虐待,应当受到处罚,但在一些中国家长眼中,这是常见的事实。

可见,传统文化对暴力的认识,使得暴力与教育方式混为一谈,许多家长、教师甚至儿童自身对此都有一定的接纳和认同。他们很难认识到所谓的“棍棒教育”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这种家庭和学校教育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面临的问题,反而会让儿童身心深受其害。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如何改变家长和教师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将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文化困境和挑战。

(二)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法律困境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1)中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绑架、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生活中的虐待,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共同生活的子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肉体上经常性的打骂、体罚、挨冻,有病不给医治,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过重的劳动等;精神上进行感情虐待,父母或监护人故意不满足孩子的基本需要,故意贬低孩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7)。

我国《新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管辖的学校协会解聘。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品行不良、殴打、侮辱、嘲笑、诬陷、蔑视学生的;构成犯罪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http://wenku.baidu.com/view/7121aa2e0066f5335a8121ff.htm l这里的第二种情形接近“儿童虐待”的相关含义。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

这几部法律都是涉及“虐待罪”的定义,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构成“虐待罪”有以下几个条件:

1.施虐发生在家庭内部,侵犯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是关于儿童虐待的施虐主体,是针对所有成年人的,若按照这种定义,教师虐待学生就不能以“虐待罪”论处,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2.虐待持续的时间长,具有经常性、反复性特征。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构成虐待罪。但是社会工作者看来,不管时间长短,只要儿童被打、骂就构成了“虐待”。

3.虐待行为的次数多。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等,不被认定为虐待行为。

4.虐待的后果严重。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因此,父母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教育子女,甚至打骂、体罚,往往不会以虐待罪论处。

5.犯虐待罪起诉的才处理。所谓起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起诉不处理。这一条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相吻合:虐待家庭成员,被虐者要求处理的才处理。

但是,基于上述有关虐待罪的立案程序规定,儿童作为受虐待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法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公安机关处罚自己的监护人或对自己造成伤害的人;另一方面许多受虐儿童认为自己做错事应该受到父母处罚,父母的打骂行为是正当的,是为了自己更好的发展,所以根本没有想过要处罚自己的父母,或者有这种想法也于心不忍。刑法等法律严格禁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施虐人以警示作用,但是受害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报案,有被虐情形也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即使儿童向有关部门求助后,公安机关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也会介入劝诫、制止,当时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儿童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遭受更严重的虐待。

以上几部法律都是对“虐待罪”的构成及惩罚后果的解释,虐待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造成犯罪,才交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做惩戒。但是,作为社会工作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多数情况下,施虐者已经对儿童造成伤害,即使后果不严重,还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这种暴力已经构成了“儿童虐待”。此时,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构可能不干预人们的“私事”,认为外人更无权过问。社会工作恰恰应该在“虐不致罪”、儿童正在或潜在受虐的时候介入,也许此时对儿童的身心伤害还不大,有回旋的余地。社工的介入,应该改变施虐者的行为与心理,帮助儿童尽快解除遭受虐待的困境,防患于未然,预防犯罪。

可见,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少,不知道父母或教师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或已经构成“儿童虐待”,也很少主动向社工机构求助。另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没有专门的“儿童虐待”罪名。现有几部法律对“儿童虐待”的保护远远不够。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支持体系,社会工作者介入时要冒一定风险,会被一些人认为是多管闲事,介入后极有可能使施虐者得不到惩罚,反而变本加厉,不但从法律角度保护不了儿童,反而可能失去案主与社会信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伦理困境

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关注人类的操守和道德决定,它力求发现指导人们判断对与错的原则。伦理关注被社会普遍认同的对的和正确的价值观。但是有些伦理本身界限是不清晰、不明确的,所以导致实际工作中无法衡量是与非、对与错,使社会工作者往往陷入某种伦理困境。

1.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

专业价值观首先来源于社会价值观,即专业价值观服从于所在社会所持有的共同价值观,关于打骂、体罚儿童的问题,在没有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社会大众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教育方式,是合情合理的,是爱的一种体现。父母管教孩子时,外人无权干涉,“用不着别人多管闲事”。但儿童社会工作者的任务之一就是确保儿童处于安全的环境当中。在敏锐洞察力的观察下,如果发现被虐儿童,出于职业道德就应该立即采取干涉行动,这是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所要求的,否则就是失职的表现。此时,专业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使社会工作者难以抉择。

2.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的矛盾

社会工作的专业实践要求“不能以个人的价值观、信仰或评判”去倾听求助者的诉求,应保持价值中立。可是如果求助者信奉“打骂是一种教育方式”的价值观,而社会工作者认为“暴力就是虐待,不该将暴力等同于教育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努力改正求助者的“错误认知”,让施虐者意识到自己的虐待行为的错误。但是这会不会是将自己的专业价值强加给求助者?如果案主不接受,那么可能使社会工作者陷入“给受助者强加价值观”的困境当中。

3.保密问题

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下,人们不希望“自家事”让外人知道,但是社会工作要求一旦发现虐待儿童现象,首先向“机构”或村/居民自治组织汇报,再确定介入不介入、如何介入。如果当事人不愿别人知道自己的虐待儿童行为、儿童也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被家长或教师虐待,社会工作者将因“保密原则”而陷入介入方式选择的困境。

4.案主自决问题

如果社工代替受虐的儿童做决定,将违背“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在受到家庭外的伤害时,儿童一般都会告知父母。但是许多被虐待儿童即使受到了来自家庭内部的虐待,甚至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也不敢离开家庭,宁愿待在父母身边,不愿意去其他救助机构,社会工作者一方面不能让案主身处险境,另一方面还必须尊重案主自决,由此陷入伦理困境中。

5.人情与法制及规定的冲突问题

按照专业的社会工作守则规定,发现父母提供的环境不利于儿童成长,就立即对儿童施以援手。按照法律规定,在孩子主动寻求保护的前提下,才可将父母告上法庭,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是从人情角度考虑,社会对“孩子状告父母”的行为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孩子不孝,是“白眼狼”,会遭到其他人的责骂。社会工作者倘若鼓励孩子状告有虐待行为的父母,往往会陷入人情与法制的冲突中。

四、社会工作者面临儿童虐待问题时担当的角色思考

作为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普通公民,更是受过专业技能训练的工作人员,在面临“儿童虐待”问题时,虽然会遇到种种困境,但是,需要增强自己的“职业敏感性”,要为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发挥积极作用,担当好自己的角色。

(一)服务的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可以为遭受虐待的儿童及其家长等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和意见咨询,提供物质帮助和劳务服务等。例如,为那些采用简单、粗暴的“打骂”方式教育儿童的家长提供“亲子教育”服务,使他们认识到“虐待儿童”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给儿童身心带来短期甚至长期的伤害。让家长通过再教育多学习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和有效途径,找到合理的教育方式,减少“儿童虐待”,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二)受虐儿童的支持者。遭受虐待的儿童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社会工作者面对受虐儿童,不但要为他们提供直接服务和帮助,而且要鼓励受虐儿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勇于克服困难,自强自立,实现“助人自助”。

(三)制度的倡导者。当前,儿童保护组织数量在不断上升,儿童保护的民间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儿童保护制度较完善的西方社会,国家设立专门的儿童法院与儿童保护组织,有些社会服务中的儿童服务外包给民间组织如社会工作组织。社会工作者在当前我国儿童保护制度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担当制度的倡导者,促进我国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的建立。

(四)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人。由于儿童自身成长、发育还不够成熟,许多成人法规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发展,所以不能以对普通人的管理服务政策来对待儿童。目前,中国尚没有“儿童虐待罪”的罪名,导致近期发生的许多虐待儿童事件最终以其他罪名获刑,许多法律人士呼吁建立健全儿童保护制度,设立“儿童虐待罪”。社会工作者要致力于推动儿童保护法律的健全与政策的完善,做儿童福利政策和法律的影响人和参与者。社会工作者在儿童受虐待之初就应该有所警惕,积极介入和干预,不至于让儿童虐待行为发展到无法挽留的地步。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儿童虐待”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一种社会现象时,社会工作亟需介入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即使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会遇到文化困境、法律困境和伦理困境等诸多困难,社会工作者仍然要牢记专业使命,发挥专业特长,及时为受虐待的儿童提供专业帮助,通过担当起服务的提供者、受虐儿童的支持者、制度的倡导者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人的多重角色,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服务,为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现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1]查尔斯·H·扎斯特罗(Char les H.Zast row),卡伦·K·柯斯特-阿什曼(Karen K.Kirst-Ashman),2006,师海玲,孙岳等译,《人类行为与社会系统》(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马尔科姆·派恩(Malcolm Payne),2008,冯亚丽,叶鹏飞译,《.现代社会工作理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孟宪璋,2002,《儿童虐待的精神动力学机制》,《上海精神医学》,.第l4卷第2期。

[4]民政部社会工作司,2011,《儿童社会工作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5]莫洪宪,康均心,200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6]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2007,《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7]尚晓援,张雅桦,2011,《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8]张羽,2010.《美国儿童保护一撇》,《社会工作(上半月)》第11期。

[9]祝玉红.,2010,《儿童视角下对于父母身体虐待的认识》,《Occasional-Paper》,No.205。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 tp://www.cour t.gov.cn/ qwfb/sf js/201108/t20110815_159794.htm 2011.8。

编辑/杨恪鉴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

牛芳 张燕

近年来,“儿童虐待”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社会工作亟需介入的重要方面。本文主要从文化、法律和伦理三个方面,探讨和分析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文化困境、法律困境和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面临“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担当起服务的提供者、受虐儿童的支持者、制度的倡导者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人的多重角色,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服务。

儿童虐待文化困境法律困境伦理困境角色担当

牛芳,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张燕,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甘肃兰州730000)。

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3)03-0123-07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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