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2013年中国国际法学术年会综述*
2013-04-10胡城军
胡城军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2013年5月25~26日,2013年中国国际法学术年会在长沙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界、国家有关部门的近300名代表与会。开幕式前,学会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李适时为会长的新一届学会领导和常务理事,选举黄惠康、郑启荣、李鸣、李成钢、黄进、余劲松、李兆杰、曾令良、张海文为副会长,外交学院张爱宁教授担任秘书长,饶戈平等教授为学会顾问。开幕式后,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作专题报告,北京大学李鸣教授、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贾宇研究员、外交学院卢松教授作大会发言。
该次会议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承办,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法学重点学科协办。会议的主题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会议收到论文149篇。会议围绕“国际法与国际体系演变、国际法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问题”、“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私法”、“中国与货币金融国际秩序、中国与国际投资秩序”、“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与尊重人权”、“区域经济合作”、“国际法与海洋强国建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晚近国际司法实践”、“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等议题,25号下午和26号上午分四大组12个小组进行研讨。
一、国际法与国际体系演变;国际法与中国
在该专题中,武汉大学杨泽伟教授作了“国际能源秩序的变革:国际法的作用与中国的角色定位”的主题发言。杨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介绍:第一是国际能源秩序的新变化;第二是国际能源秩序的发展趋势;第三是现代国际法在国际能源秩序变革中的作用;第四是中国在国际能源新秩序变革中的角色定位。报告介绍了国际能源秩序的五个新变化和五个发展趋势。国际法对国际能源秩序起保障的作用。
吉林大学何志鹏教授认为中国人从整体上不喜欢国际法,对国际法持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根本的原因是近代国际法单向的霸权主义造成的遗毒、我国改革开放后国际法人才仍然缺乏、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习惯制度维权三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王玫黎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有国际法的遗迹,但是真正的国际法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中国是在丧失主权后才开始接受国际法观念的,为了取消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制度,中国开始了缓慢的向西方转型的艰难历程。
武汉大学黄志雄教授指出: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网络空间法也就会应孕而生。
在自由讨论阶段,湘潭大学李伯军副教授指出:中国国际法的观念还没完成转型。武汉大学聂建强教授指出:从文化的角度研究国际法,应从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复旦大学何力教授认为,在国际法的观念中,并不一定中国就是落后的,西方就一定是现代的。西南政法潘国平教授认为中国外交已经认识到国际制度是一种软实力,并参与其中。西南政法大学杨翠柏教授认为,要让全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把中华民族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李嘉文和湖南师大的胡城军副教授都认为中国没有主动参与国际诉讼机制,与中国的国际法观念有关。胡城军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文化深刻地影响到了我国的国际法观念;我国人似乎还有一种输不起的心理状态,不能以平常心面对国际公法性质的裁决,尽管目前我们在WTO中有输有赢,也视为正常;由于近代屈辱的历史,我们对国际机构仍然存有戒心,没有认识到国际裁决越来越公平的特点,以至于在国际公法性条约中都就仲裁和诉讼机制作了保留。
二、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在该专题中,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认为:国际刑法的程序那么复杂,目的就是为了记录(record),日本之所以在慰安妇问题上犯浑,就是因为1946年5月到1948年两年七个月对慰安妇是没有记录的。
湖南师范大学刘健教授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性表现为: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补充性与强制性;法院管辖范围的有限与扩张;管辖权启动的任意与制约。
山西大学黄晓燕指出国际刑法与国际人道法并非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关系;在共同价值诉求的基础上,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刑法的根基和核心,国际刑法是国际人道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国际红十字会法律顾问郭阳发言涉及战争罪和侵略罪问题。他指出,侵略发生后我们大家都知道是不是侵略,但没有人能很自信的说到底什么是侵略。侵略行为要突出了两点:第一是领导型的犯罪;第二是门槛要求,就是行为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在自由讨论阶段。聂建强教授补充了在东京开庭的就慰安妇问题进行审判的一些细节。西南政法大学潘国平认为对类似重庆大轰炸提起的索赔,第一个难关就是国家豁免权问题,违背强行法是否有豁免权?司法部张晓明呼吁我国从事国际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老师和同学,对类似境外追赃等问题做有倾向性的研究。并提问为什么中国没有加入ICC。对该问题,刘健说,中国对此发表了大约七点意见,比如独立检察官权力过大,有可能损害到国家的主权等。对于中日民间索赔,朱文奇教授认为,即便解决了国家豁免的问题,但是日本没有应诉,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况且执行也是个大问题。国际红十字会郭阳认为,有人主张人道法体现出的不止适用于战争期间,和平期间也可适用的趋势,这个观点有些问题。规则本身应该是在战争时适用。另外,人道法的主体是国家还是个人,当然作为条约执行主体是国家,但是人道法约束的除了国家还有个人。关于战争赔偿,联合国的实践可以参考。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问题
南开大学左海聪教授发言认为: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持积极态度。民法典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这比民法通则将国际惯例作为补漏规则前进了一大步。以独立性、统一性和自治性等国际商法特质为视角,民法典还可以赋予国际惯例更高的地位,做出更具前瞻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曾涛副教授作了“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通则》评介”的专题发言。认为:采取国际通则模式是源于当下合同统一化进程发展之需要。国际组织要在其领域有所作为,但也有所不为。因此,其选择了一种柔软的方式——通则。二则国际通则模式已经显现。通则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其只能这么规定;最后的问题是通则的模式应该引起关注、这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在自由发言阶段,卢松教授指出:不仅是通则,实践中大量的指引或者软规则在国际实践中得到了适用。法律、公约、通则,关键看谁在用,其决定效力。另一教授指出:国际公法中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法律确信,但是国际商事中,习惯用合意的共识,形成规则,其不需要法律确信的。赵健教授认为适法中要加强国际软法的作用。
四、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私法
西北政法大学王瀚教授希望国际法学界关注国际私法的欧洲化现象和海牙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呼吁我国可根据经济的影响力,推动东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构架。并以积极的姿态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因为目前中国国际私法还是存在碎片化和不成体系的,未真正实现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
武汉大学甘勇副教授发言指出:2012年日本出台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既对日本有关民事管辖权的判例法进行归纳总结以法典化,同时根据时代的发展有一定的创新,很多值得我国好好借鉴。
厦门大学李娟博士认为,国际组织的国内法律人格是其参加国内法院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基础;国际组织国内法律人格的两大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
外交部领事司许育红从领事实践角度谈对国际私法,指出,目前领事婚姻登记已形成了“一个原则、两种管辖、三层法律及四样效力”的理论体系。
五、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华东政法大学朱揽叶教授建议将DSU第21.3条c项目前的规定修改为:“通过有约束力的裁决确定的期限,仲裁人应在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后的90天内做出该等裁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霞教授从GATS同类性的问题的重要性、GATS同类性适用的具体对象、GATS非歧视义务和同类性解释的宽窄问题以及GATS同类性的分析方法四个方面来论述WTO服务贸易法中的同类性问题。
浙江大学赵骏副教授认为,各国对WTO的DSU的利用率在下降。原因有三:一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二是DSU自身的原因;三是成员国的原因。
哈尔滨工程大学袁雪副教授指出,在GATT和WTO所关注的投资问题中,主要是有关贸易与投资的关系问题,主要通过GATS中有关外国公司的服务提供以及TRIMS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为表现形式。另外,在WTO体系中,TRIPS、GPA和ASCM等协定间接影响着投资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针对张乃根教授提出的为何发言人没有注意到中国近几年诉案增多的现实的质疑,赵博士辩称,主要原因在于每个国家的激励结构存在不同,但是总体数量是下降的。针对余敏友教授的上述发言很少涉及中国的意见,石静霞教授辩称,国际法的问题是国际的问题,不是中国的问题;虽问题不一样,法理是一样的。
六、中国与货币金融国际秩序、中国与国际投资秩序
西安交通大学单文华教授从条约框架、主要特征、中国利益、征收补偿以及环境保护五个方面阐述了美国2012BIT范本与中美BIT谈判问题。
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认为,对涉及金融服务措施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国际仲裁时,中国应该强调作为前置程序的联合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尽量避免提交国际仲裁。中国可考虑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明确排除金融服务措施争议提交投资者与东道国国际仲裁。
复旦大学王东博士认为在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拟订上,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要求以外汇的自由转移为基本原则,附加少量例外,但是金融危机之后的欧盟也认识到承诺完全自由的外汇转移义务并不符合欧盟的利益。
在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马乐博士提问:美国2012BIT中投资环境条款,透明度条款都有个人参与的,是否能判定是公益化的趋向?这样的款项是美国政府在给美国人看?单文华教授回答:社会化、趋同化、平衡化是BIT发展的三大趋势,但不是特别确定社会化就等于普适价值,美国在制定规则过程中,主要更多的是回应本国的声音。复旦大学何力教授指出:中美谈判要是有政治决断,肯定利益会受损。但要分清到底是什么利益受损。中美BIT谈判也是外压促改革。中国的让步长远来看是有利还是有弊,值得思考。
七、国际法与海洋强国的建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外交部边海司肖建国参赞再一次明确了在黄岩岛问题上不应诉的主张,指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主张的不同反应,希望专家学者对该仲裁案进行实时的、现实的研究,并多用英文投稿。
中国政法大学高建军教授分析了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01—2010),讨论了岛屿与岩礁的定义问题。
外交学院龚迎春教授认为中国在黄岩岛问题上不应诉有两个方面的情况要考虑。一是南方行动宣言明确了各方通过谈判等解决争端;二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条件。
北大罗欢欣博士认为,中国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不仅有《开罗宣言》等有效国际法文件的支持,还适用不平等条约无效的规定。在盟军军事占领期间,部分琉球地图将钓鱼岛绘入的情况,不影响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华东政法大学管建强教授倾向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争端,但是必须以国家实力和高端国际法法律人才做基础。
武汉大学罗国强副教授指出共同开发协议在南海的难以实施,并认为历史性权利主要是对于这些岛礁我们享有主权。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刘丹认为,第一,日本历史上对琉球的吞并不能掩盖“琉球法律地位未定”的事实;第二,对日《旧金山和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并不能成为美托管琉球、以及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第三,美国托管琉球不符合国际托管制度的程序规则,美日琉球私相授受违反联合国宪章及民族自治原则;即使美日琉球返还“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也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
海洋战略研究所密晨曦助理研究员指出,对于菲方提出的仲裁申请,我方为何不应诉呢,原因在于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从其形成到发展至今,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法律和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不是单纯的《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且菲在提交强制仲裁前,未尽《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第295条规定的“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义务,对中国提出的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和双边谈判妥善处理的主张置若罔闻。
在自由讨论环节,海洋战略研究所贾宇研究员认为,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就是历史性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这是几乎没有什么疑问的,但是关于对非生物资源是否成为历史性权利的内容是有争议的。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刘伟民教授认为,建立强大的海军没有强大的空军是不可能的。西北政法大学王泽林和深圳大学李洪涛质疑再提琉球地位问题。但是罗欢欣博士认为,琉球最后的归属应该是民族自决。对于有代表提出为什么《旧金山和约》是无效的问题,管建强教授说,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明确规定,联合国家决不能单独和日本、德国、意大利缔结军事停战和平条约,这是一个母条约。对美国来说他主导的这个《旧金山和约》肯定是违反了该宣言的,这是第一个前提。第二个我们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所以它绝对不能约束非缔约国。
八、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与尊重人权
社科院国际法学研究所孙世彦认为,不干涉内政与尊重人权并不矛盾,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接受两个人权公约,就难以再主张说人权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因此可以说,既然国际社会选择在国际法中制定有关保护、尊重和促进人权的规定和机制,就表明了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决定了把人权从国内管辖事项转移到国际关注事项的领域。兰州大学李晓静博士认为国际社会对一国境内严重人权灾难的干预,不应被认为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湘潭大学李伯军博士对中国不干涉政策确定的渊源做了简要分析:间接渊源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直接渊源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南大学毛俊响博士指出,《东盟人权宣言》的重要特色突出强调了几项重要原则,如司法救济、人权的效力、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人权保护的实施原则等。
九、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晚近国际司法实践
北京师范大学廖诗评副教授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现象,在国际法学界关注这个问题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了,只是现在国际实践呈现一种增长的趋势。湖南师范大学胡城军副教授讲述了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条约保留的实践指南》中的三大最新进展,并进行了解读。浙江理工大学盛红生教授认为,利用承认对别国进行制裁,这个方法一旦在国际上普遍流行的话,会对目前国际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西北政法大学张光博士以对科索沃的承认为范例,提出了“新构成说”,而其内容是:以母国承认为前提;广泛的国际承认也不可或缺。
十、区域经济合作
华东政法大学刘宁元教授指出,双边反垄断的合作和协调的实践已经成果斐然,但是,不能掩盖其存在的困境。湖南师范大学吴智副教授从三方面对台湾地区签署投资协定的实践进行汇报:台湾地区签署投资协定的努力与现状;台湾地区签署投资协定实践的法理分析;台湾地区签署投资协定实践的实证考察。他认为台湾地区签署投资协定出于政治因素方面的考量多于经济因素的考量。浙江大学马光副教授指出中日韩的贸易发展有缔结FTA的必要性,主张中韩两国间的现有国际经济法学民间交流应扩大到日本,从而为同时推动中日韩FTA起到作用。
在讨论环节,马光副教授认为,中韩之间的FTA比中日韩FTA要快,而且中韩双方都有这种意愿。吴智副教授认为,目前台湾签订FTA尽量限定在世贸组织成员,究竟以什么名义还是未知;目前两岸协议类型有好多种,不是“中华民国”的身份,而是以台湾地区。刘宁元教授认为,我们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反垄断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并且在合作中应有一定主导性。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
重庆大学曾文革教授指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损害补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其局限性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国减少、减排力度有限、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北京大学张康乐指出,公共参与是政策转变的关键原因,实践中的公共参与是与国际环境法的公共参与的概念是相符的,通过对公共参与的这一国际环境法的程序性原则的分析,可以发现事件使得公共参与发展出一个新的内容,即公共主动的参与、影响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刘衡指出,随着2011年德班平台的通过和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欧盟经过三年调整,形成了自身关于后2020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设计。
在自由讨论环节,曾文革教授说,基本上,气候变化要纳入WTO短期是不可能。刘衡指出,欧盟和基础四国都认为,未来的国际气候制度,首先,必须坚持多边主义,不能采取单边主义、双边主义或区域主义路径;其次,必须坚持联合国框架。吉林大学那力教授指出,对于公共参与现在已经很明确了,包括三个方面:知情权,决策参与权,求得法律救济权。针对朱榄叶教授所提问题,曾文革教授指出,中国为什么要参加京都议定书,原因有三个:一个是外在压力,中国现在实际上是世界上碳排量第一大国,如果不参加,道德上处于劣势地位;二,以外促内是目前中国的一个想法,但是碳排量减下去,GDP也就减下去了。另外就是中国可以通过这个协议获得其他国家的先进环保技术,提高我国的整体环保水平。
在5月26日下午的闭幕式上,常务副会长李鸣教授希望能够和各位多多进行交流,将大家团结在一起,激发正能量,集思广益,认真从事国际法的相关研究。同时,学会也会尽量听取大家的意见,满足大家的需要,共同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