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勒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
2013-04-08徐东升李贤福毛毛马安全
徐东升,李贤福,毛毛,马安全
(利辛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安徽利辛236701)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及现场勘验
某男,45岁,某日凌晨4:00许被发现死于某镇乡村公路边。尸体头西足东仰卧于水泥路面南侧,上身赤裸,下身外穿蓝色牛仔裤,裤腿上卷,腰系白色布条,脚穿军绿色球鞋,鞋呈半脱状。双上肢置于身体两侧,左手握一根直径1.5cm的绿色尼龙绳,该绳经左肩部、项部向颈前呈逆时针方向环绕颈部3圈,另一端经右侧胸腹部向下,末端系在1只黑色塑料桶的提手上,塑料桶被夹在死者裆部并已变形(图1)。牛仔裤裆部下方浸透尿迹,两大腿前内侧黏附有与塑料桶外壁一致的擦蹭样泥灰。尸体东南侧5m处地面有一个白色编织袋,袋内有旧衣服、空塑料瓶等废品。经调查,死者平素精神异常,以乞讨为生,案发前3 d徘徊在该辖区内。
图1 尸体全身照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尸长172cm,尸僵存在于双下肢,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背侧面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头皮无破损,未扪及颅骨骨折,颜面发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5 cm,双眼睑、球结膜有散在性出血点,鼻腔有涕液向左耳前流注,口鼻部未见损伤。解除绳索,见颈部有3道环形索沟,沟嵴间有出血点,左肩前侧、右锁骨内侧至胸骨柄右下缘各有1处纵形绳索压擦痕,表皮卷脱方向均向下,余未见明显损伤。脚跟有蹬踩泥迹。
尸体解剖:颈部索沟处皮内、皮下出血,未见颈前肌肉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心、肺外膜有出血点。各器官均未见明显损伤及疾病改变。
毒物检验:心血和胃、肝组织中未检出镇静安眠药、毒鼠强和有机磷农药等常见毒(药)物成分。
2 讨论
死者窒息征象明显,颈部勒有绳索,全身无其他致命损伤,毒物检验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死亡原因为勒死。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死亡方式。勒死分为他勒、自勒和意外3种情况,依据尸体检验所见并结合现场勘验及案件调查,综合分析本例死者系自勒死亡,依据如下:(1)死者为中年男性,体质好,全身无抵抗伤、搏斗伤,现场无搏斗痕迹,符合自杀现场特征。(2)死者保持左手攥握勒绳的姿势,勒绳环绕颈部后,另一端紧系在夹于死者裆部的塑料桶提手上。从绳索压擦痕的形态特征及表皮卷脱方向,判断绳索两端的作用力均为以颈部为中心分别向左下、前下方向,这种方向的作用力是他勒难以形成的。结合死者鼻涕流注方向、裆部尿液浸润范围、裤子黏附的泥迹以及被夹变形的塑料桶,分析死者应在仰卧倒地状态下,左手向下拽拉绳索一端,两腿向下夹紧塑料桶拽拉绳索另一端,同时借助躯干后挺使绳索拉紧,自行完成勒颈动作,因绳索表面粗糙,环绕多圈而不易松解,导致颈部持续受压而窒息死亡。(3)案情调查显示死者精神异常,以乞讨为生,无他杀动机。故推断死者为自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