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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中国社会语境探析
——以我国市民社会阶层分化为视角

2013-04-08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阶层市民腐败

李 翔

一、我国市民社会阶层分化的现状

(一)阶层差距过大加剧社会断裂

改革开放前,是以“身份”为衡量标准的时代,个体差异和阶层差异,被以“身份”的名义掩盖了。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身份制”的远去,个体间巨大的差异性在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中就显得愈发“刺眼”。阶层差距过大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断裂。所谓社会断裂是指社会中一部分阶层或群体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不能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注]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将国家视作一个整体,社会断裂导致一个国家中存在不同的经济世界。有学者指出“我们现在面临的局面是‘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存在北京、上海这样的第一世界,广东、江苏、浙江这样的第二世界,广大中部省份这样的第三世界,以及诸如贵州、西藏等中西部省份这样的第四世界”。[注]卢昌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阶层关系构建》,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阶层差距过大,社会断裂的主要表现便是贫富差距过大。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世界范围内并无先例可以借鉴,我们确实是“摸着石头过河”,政策允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在“效率优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并没有“兼顾公平”,也没有“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我们看到的情况是“最富有的20%人口占总收入的53%-56%,最穷的20%人口占总收入的2%-4%;最富有的10%的人口控制社会38%-45%的财富,最富有的5%人口控制着社会25%-30%的财富。[注]吕庆春:《阶层分化的理论视角——近年来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研究综述》,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除此之外还有城乡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它们同样是我国社会断裂加剧的表现。广大农村地区以及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严重落后;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机遇不一,东南沿海地区由于有着更为便利的交通以及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这些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较快,更广大的内陆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前者。而且,国家宏观调控的滞后和不当,使得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结构的断裂正在加剧。

(二)阶层结构闭塞导致社会流动不畅

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注][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在一个良性的社会阶层结构中,下层社会成员应当具有步入上层社会的可能和机会;“上层社会”也不应被某些群体世袭,上层社会成员同样也应有被社会结构抛弃的可能。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城市中的档案制度(干部与工人)、干部中的等级制度(干部级别分层)、工作单位身份制度,逐步形成了严密的身份等级制度体系。[注]李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139页。这种身份等级制度固化了阶层内部的人员构成,社会流动几近停滞。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步废止了上述四种制度,社会阶层间人员流动成为可能:农民可以进城务工,产业工人可以辞职转行,甚至国家公职人员也同样可以放弃“铁饭碗”下海经商。但是,上述这些轻易达成的“社会流动”均是“同层”或“向下”的社会流动,而我们评价社会流动顺畅与否的关键是考察下级阶层“向上”流动的机会和可能,而且,越是“跨级”的社会流动越能说明社会流动的顺畅以及社会结构的合理。

然而,由于城乡以及地域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极其短缺,农村孩子在改变命运的征途上不知不觉中地在了起跑线上。相关数据显示,90年代末,城乡大学生的比例分别是82.3%和17.7%。到2001年为止,中国农村学生考上大学的机会,只有15%。[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页。教育体制改革使得教育呈现出更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特征,而“市场化、产业化”追逐的是经济利益。通往梦之彼岸的道路越来越窄,许多人也就此放弃了梦想。

社会结构的闭塞,使得社会阶层间缺乏良性的互动,底层阶层由于没有向上发展的机会和可能,其利益诉求和政治欲望始终处于被忽视、被压抑的状态,这种固化的阶层形态极易积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三)权力配置失当加深阶层矛盾

理想的市民社会中,为了兼顾社会公平,国家政策应有意向后者倾斜,但是,受限于改革的进程,在我国当前权力配置体系中,这种倾斜并不明显。一方面是“既得利益群体”对国家政治话语权的操控,相关政策不仅会倾向保护其既得利益,而且还为其进一步攫取更多的社会利益疏通渠道;另一方面是“失利群体”的利益诉求被一再地忽视和打压,使其逐渐沦为“社会边缘群体”、“渐渐远离社会的群体”。这种局面使底层社会群体逐渐产生了对上层“既得利益群体”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底层群体漠视上层统治阶级制定的社会规范。以2012年初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间融资问题为例,由于既得利益集团控制着国家金融体系,民间中小型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只能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民间融资。吴英案死刑判决一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社会底层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诉求至此才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其次,社会信任体系崩塌,道德意识淡漠。底层社会群体对于上层规则制定者的不满除表现为对成文规则的漠视外,还表现为对社会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漠视。上层社会阶层习惯用“素质低”来评价这种漠视道德的行为。然而,有些情况并不能归结为“素质”的问题。即使是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出于人之本性,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孩童,也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然而2011年“小悦悦”事件中十八位视而不见的路人,让我们的道德底线经历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由于长期得不到关注和礼遇,其将这种不满的情绪传递开来,形成整个阶层群体对社会信任体系的怀疑和对道德规则的漠视。最后,不满的情绪转变为一种“仇富的情结”。例如民众将2003年哈尔滨发生的“宝马车撞人案”想象为权贵阶层对黎民百姓生命的漠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险些演变为一次群体性事件。

二、当前社会阶层矛盾分化中的腐败诱因

腐败是社会权力异化的产物,即本应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力异化为对私利的捕捞。公权力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强制性、扩张性和腐蚀性,当公权力运行良好时,这种垄断性和强制性可以规范和指导社会公共活动,但如果权力运行制度存在缺陷同时又缺乏有效监督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公权力的运行偏离了正常轨道,那么其潜在的扩张性与腐蚀性就会显现,从而使公权力成为私人谋利的工具。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结构不稳定,民意表达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不断积蓄,很容易产生权力腐败的现象。社会阶层矛盾与腐败相互作用,一方面,社会不公诱发腐败,助长腐败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腐败行为又激化了社会阶层矛盾。后一方面较易理解,腐败作为权力阶层牟取私利的手段,加剧了底层社会与上层权力阶层间的矛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显示,约70%的人认为权力腐败是导致当前社会不公的最主要原因。[注]李春玲:《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页。而对于前一方面,即社会不公诱发腐败,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阶层差距过大异化某些公职人员的财富观

对于腐败的成因,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关于腐败成因的不同解读。从中稍作归纳我们可以发现,导致腐败的诱因不外乎两种:一是腐败动机,即主观上倾向于腐败的意志因素;二是腐败的环境或条件,也就是使腐败成为可能的客观原因。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阶层分化以及随之产生的阶层矛盾,正是在这两个层面上为腐败活动埋下了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由此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新变化,由于分配方式、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其中,“官员腐败问题现已经成为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的焦点”。[注]周显信:《简论我国社会阶层矛盾的基本现状与基本对策》,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年第6期。这里所说的“官员”,指的就是公职人员,即国家与社会的管理阶层。在现代市民社会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是囿于现实全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参与国家事务,政府产生的正当性正是基于此:人们自愿将私有权利中的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和公正性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成为了人民权力的代理人。在具体实践中,公共权力又必然需要通过具体的官员来行使,这样,这些官员就成为了国家社会的管理阶层,实际上拥有了公共权力,拥有了公共财产、公共资源的支配权或分配权。然而与这一阶层的政治地位相比,其社会经济地位较低。

前文已经论及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这种悬殊不仅仅存在于底层社会与上层社会的比较之中,其同样也存在于上层社会与中层社会之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速增长的经济成果未能被全社会共享,而且绝大部分成果集中于极少数人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财政部官员透露银行60%的存款掌握在10%的存户手里。[注]陈东领:《从收入差距探析贫富悬殊》,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得以期待并实际上促进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然而生活水平的提高首先发生在生产部门,发生在生产管理者和商品经营者阶层。党政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后继性,而且往往受到法律规范、财政收支等各种限制,使他们不能直接从经济活动中受益。这样他们运用权力获得经济利益的动机就会强烈起来。[注]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现阶段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国家公务人员工资收入仅处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其距高收入阶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我国民众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心理,同是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在悬殊的贫富差距面前,一些公职人员很容易患上“红眼病”。

商品价值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样也开始影响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更准确地说就是他们的价值观、财富观。在党政机关中,原有的道德观念与价值标准被打破,人们越来越用商品经济的眼光去看待政治权力的问题,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私有化的观念越来越成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准则。以权谋私成了他们的潜在的驱动力,这样就破坏了长期以来在党政机关内部形成的道德自律的观念,大大增加了腐败动机。[注]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因而面对这样的现实落差,如何实现财富的迅速增长,部分公职人员开始“不安现状”,寻求快速“致富”的道路。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泥沙俱下,面对物质诱惑,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开始异化,他们将私人的利益需求而不是公众的需求作为决策的依据,贪污腐败,中饱私囊,在极短的时间内大量聚敛钱财,满足自己的财富欲望。

(二)社会流动滞涩造成既得利益群体腐化堕落

社会流动不畅,社会阶层结构相对固化使得整个社会缺乏公平竞争机制。这就为既得利益群体巩固其经济地位的暗箱操作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在我国相对闭塞的社会阶层结构中,位于顶端的阶层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最大获益者,他们控制着社会三大资源中的绝大部分,易于结成同盟,运用手中的资源控制社会话语权,为巩固现有利益分配格局而不择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既得利益群体手中的财富将是其获得政策倾斜的筹码。2003年,商务部成立以来的“第一大案”——郭京毅案,就为学界称为典型的立法腐败案。犯罪嫌疑人郭京毅案发前在商务部条法司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修改。在某些财团大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其逐渐迷失了自我,利用手中修改、解释商务法律法规的权力,按照行贿者需求设计制度,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他人谋取私利。[注]邱伟:《商务部巡视员郭京毅被诉:媒体披露郭式立法腐败》,来源:http://news.sohu.com/20100205/n270085884.shtml,2013年9月20日访问。这种立法腐败的行为从源头上污染了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闭塞的社会结构中,既得利益集团更易于腐化权力阶层,与其结成利益同盟,从而使自己的经济地位得以巩固和加强。

腐败是一种秘密行为。这种秘密活动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权力的不对等。权力层次越高,其危害后果由于高层权力所具有的天然隐蔽性和权威性而不易察觉,而且由于层次的增加,导致权力交错,使悖逆的过程愈加具有复杂性。[注]马天山:《腐败犯罪研究——关于腐败犯罪及其制约机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载郎胜等主编:《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研究》(2008年度·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这又必然导致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异常困难,最为广泛的监督主体事实上却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公共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较为闭塞的社会结构而缺乏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的情况下,社会阶层固化,信息的不对称与权力的不对等的情况得以维持并巩固。在我国当前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的既得利益群体自我封闭,在决策过程中倾向于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广大的产业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在收入分配和资产拥有量方面,处于绝对劣势,他们的合法利益和政治诉求长期得不到重视。社会结构的封闭,产生了权威信息的缺失和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又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一些传统的社会基础性阶层地位不断下降,比如产业工人阶层地位下降,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与此同时,一些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并没有与其经济地位的提升同步进行,导致一些人甚至通过非法手段(比如极个别私营企业主的贿选)来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注]周显信:《当前我国社会阶层矛盾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对策》,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因此,既得利益阶层与利益相对受损的阶层之间的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权力的运行得不到监督,另一方面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时,为了办事的便利,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人员,有时又不得不选择向权力腐败妥协,这在客观上使腐败现象更为严重。

(三)权力配置失衡及不当运用促发腐败行为

如果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当前中国所面临的阶层矛盾问题,则可以发现利益分配的矛盾是阶层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向市民社会不断转型的过程,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不断挣脱一切国家干预和束缚的过程,但事实上国家权力并未就此萎缩。现代社会,随着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的增强,公共权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这些领域的活动。[注]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管理阶层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依然十分广泛。而当前腐败问题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政府“一把手”的腐败,这也是权力配置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体现。[注]江雪莲:《关于我国权力寻租与黑色经济腐败现象的思考》,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国家社会管理阶层掌握着分配资源、生产资料和公共资产的权力,而这又直接关乎利益的分配。虽然国家减少了直接经营权,却增加了社会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在改革初期,由于社会对国家新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权限与范围都未能做出法律的规定与限制,因此国家机关在实施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就增加了任意性和自由度。在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就产生了。管理收费,有偿服务成了国家机关大量腐败现象的根源。[注]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与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些阶层形成反差的是,下层社会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渠道。我国绝大多数人处于“金字塔”型结构的中下层,其政治诉求理应是国家政权关注的重点,尤其是新兴阶层,其积聚财富之后,当然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新兴阶层一般是指,伴随着新的经济形式或随着新的产业兴起而从基本阶层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利益集团,[注]王世谊:《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新探》,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主要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阶层、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阶层、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阶层等。[注]邹宏如、祝俊峰:《和谐与冲突的双重变奏——简论阶层分化对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三、市民社会的反腐败动因

社会阶层分化所产生的阶层矛盾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腐败的发生,但在我国逐渐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内部又存在着某些无法与腐败共生的社会特质。这些特质以一种民间力量的形式推动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展开。从本质上说,腐败同样也是一种社会不公,与市民社会所崇尚的核心价值相违背。

(一)腐败行为与市民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基础相抵触

市民社会追求个体之间的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国家权力给予每个个体同等的发展机会,不设置任何障碍,没有任何的身份差异。而腐败者凭借手中的权力,排斥公平竞争,无视他人的权利,这是对市民社会核心价值的否定。腐败造成了机会的不平等。不论是政治领域的腐败,还是经济领域的腐败,其最为核心的一点都是排斥了公平的竞争机制,破坏了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例如在涉及公共工程的招投标中发生的腐败,为了达到使贿赂者中标的目的,有时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者故意缩小公告范围,从而人为限制了招投标的参与者;或者是故意为利益相关者设置特殊的无关条件,以此来排除其他竞争者。不论是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在竞争一开始就设置了不同的标准,甚至是完全无视标准,使得所谓的公开招投标成为了腐败的平台。此外,其“所牟取的利益,本是公众的共同利益,本应为公众共同享有,却被他们私自独吞。这种社会的不公,构成了一种对整个市民社会利益的侵害和心理伤害”。[注]张秀东、吕永邦:《遏制腐败的新思维——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这实质上是另一种不平等,即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分配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社会调整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注]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优胜劣汰,由市场机制决定的第一次利益分配体现的是市场主体的差异性,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若只有这一次分配,贫富差距将进一步被拉大,社会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将愈加悬殊。因而国家通过再次分配机制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使在初次分配中获利较少的群体,能够在再次分配制度下获得一定的补偿。再次分配制度设置的本意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市场调节失灵的问题。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腐败活动得以在其中发生作用,利益的再次分配中,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群体再次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体系之外。无论是机会的不平等,还是分配的不平等,都与市民社会中所强调的平等的观念相左。

较之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最大的不同就是维护个体行为的自由,促进个性的增长,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核心价值。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间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以自愿和自治为基础,遵循意思自治,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必然是建立在对个人自由的充分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在市民社会领域,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能够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展现个人自由,行使个人权利,追求个人利益。在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础之上,市民社会中确认和保护的是主体享有的私有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这些权利不同于公权力,也有别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政治意义上的权利。[注]郭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法理研究》,载《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4期。腐败行为是一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限制了其他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限制了其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自由,因此腐败活动必然遭到广泛抵制。腐败行为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自由人的存在基础。将权钱交易演变为一种竞争手段,从而达到排除个体才华、个性和能力的目的。所以,市民社会所追求的自由和平等是与腐败行为格格不入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市民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内核就是天然的反腐败动因。

(二)腐败行为与市场经济相抵触

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为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自由订立的契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契约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遵循公平、平等和信用的原则。“腐败分子攫取的利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规则被扭曲和被破坏基础之上的,而市民社会中的各个团体就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这就迫使市民社会中的各个团体积极参与到反腐败的斗争中去”。[注]张秀东、吕永邦:《遏制腐败的新思维——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腐败活动不仅会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查办腐败案件挽回的经济损失,由于腐败案件的查处率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数据必然会远远高于这一数据),而且还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抑制经济的增长。[注]参见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7页。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特征之一,只有在平等竞争中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经济活动涉及对相关的公共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时,必然和管理公共资源的国家社会管理阶层发生联系。如果在这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市场中的部分竞争者通过行贿政府官员的方式取得优惠的待遇,绕过或架空正常的竞争规则,使政府官员在分配相关公共资源时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也不是以竞争者的资质与实力为考察标准,而是以私人关系,获得贿赂多少等为衡量标准,这会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经济规律。从正当的市场竞争者的角度来说,由于腐败活动的存在,其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公共资源,因而其经济活动必将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当再次面临选择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就有可能选择贿赂官员,进而形成了一种不良的“潜规则”。为了不发生亏损,市场主体为此所支付的成本,必然体现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最后由全体社会成员买单,即腐败造成的损失由社会成员来分担,而利益却归于腐败者所有。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之外为了与政府官员达成关于腐败的协定,在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人、财、物等资源,原本可以投入生产活动而创造社会财富,增加经济效益,但由于投入到了腐败活动中,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并且还抑制了其他正当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抑制了经济的增长。

垄断和资源的浪费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格格不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市场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调节,才能引导企业按照社会的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才能实现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优胜劣汰,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必然会反对一切对市场交易自由的限制和一切垄断行为,反对不公平的竞争,在这一意义上,反对腐败的动力就存在于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市场主体之中。

(三)腐败行为与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进程相抵触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其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了人治,用后天努力取代了‘先赋角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性前提和基础”。[注]邹宏如,祝俊峰:《和谐与冲突的双重变奏——简论阶层分化对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而腐败强调的是特殊身份以及该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权力。所以,腐败现象与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不相契合。而正如市民社会所追求的契约自由不可阻挡一样,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也同样是不可阻挡的,腐败行为必然会引起市民社会成员的竭力反抗,由于这种抗争关乎自身利益,市民社会中的反腐败斗争将更加激烈。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遵循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摒弃特权主义的思想。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腐败的危害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反腐败的能力也不断增强。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不断落实,以及反腐败相关的举报制度的日臻完善,公众最终得以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

市民社会的另一大特点是,大量自治中介组织的存在,为个人和国家之间架起了桥梁。当个人无法实现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时,便可以通过契约形成联合。其中,非营利性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志愿性社会组织。一方面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公共权力、公共责任的多极化、提高公共服务绩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组织通过以社会第三只眼来监督政府运行,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通过把公民组织化的形式作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提供基础和平台,训练公民的民主素质,塑造公民性格和公共精神,从而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建设。[注]参见张洪武:《市民社会的发展对政治社会的影响》,载《理论研究》2011年第3期。

在契约社会,人们通过法律来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是市民社会的唯一边界。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约束政府行为和权力。有学者指出,腐败是软政权的产物,同时它又会促使政权进一步软化。缺乏立法和具体法律的遵守与实施,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经常与那些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和集团串通一气,通行“权钱交易”原则。[注]参见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在腐败活动中,人们抛弃了规则意识而以“权钱交易”为原则,或者是受人治与人身依附思想的影响,以人情伦理为其行为依据,总之,腐败活动是对法治原则的根本背弃。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得以初步构建。惩治战略下的反腐败法律的完善,促使腐败活动能够被更有效地发现,在侦查阶段能更有效地调查并获取犯罪的证据,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能够更独立地行使职权;预防战略下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使权力监督制衡更加有力,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和政府信息公开更有法可依,利益冲突回避和激励机制的设计更加完善。腐败行为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将越来越高,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制度,将对腐败活动起到强大的抑制作用。

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成熟市民社会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在我国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还没有完全脱离权力机关,未形成足以与政府权力相制衡的力量。二者在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腐败案件还需要依靠人民群众个人的检举和揭发。然而,“大量与群众个人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的案件,或普通群众很难知情的案件,还很难通过群众举报来予以揭露;群众举报遇上官僚主义的或者腐败的党政部门及其官员,往往会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举报者会屡遭打击报复”。[注]张秀东、吕永邦:《遏制腐败的新思维——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以上事实说明,市民社会虽然存在内在的反腐败动因,但是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样重要,我国市民社会的反腐败工作虽然前景光明,但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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