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执法技巧
2013-04-08陆军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 常州 213001)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质量第一、安全发展”为方针,以防事故、控风险、除隐患、保质量为工作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其正确履行相应质量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监管行为。该行为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以宏观控制、巡回监督、重点抽查为主要方式,从而与监理单位的技术服务行为构成显著区别。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否通过频次、时间有限的随机抽查,及时、敏锐地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置,避免工程质量监督流于形式,体现应有的权威性,从而确保质量行为规范、实体本质安全。
1 发现疑点,锁定目标
法律的力量,不仅依存于执法者的严厉,更依存于他本身的智慧和执法的艺术。工程质量监督,不仅要遵循行政法治原则,而且要讲究行政执法艺术,以合法的依据、公正的立场、科学的数据、充分的证据说话。在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运用行政管理艺术的学科理论,采取必要的执法艺术与技巧,可以更好地提升监督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1]。
根据日常监督工作实践,这里4种方法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
1.1 模糊试探法
工程质量监督首次抽查必须核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企业资质、现场机构组成与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进场机具设备清单、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这些资料一般已通过监理或建设单位预审。监督人员应通过快速比对,对承揽业务是否越级越项、到位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持证上岗、有关指导性文件是否具有针对性并符合审批权限的要求、标准规范是否现行有效、机具设备的配置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并满足计量和安全等特殊要求进行初步判断。一旦发现需进一步调查、落实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象或线索时,应当适时、巧妙地使用外延界限不清晰的模糊语言进行询问或暗示[2],既避免过早暴露主观意图或证据底牌又形成有效的心理威慑。
1.2 甄别确认法
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因素中,有 “人”、“机”2个要素比较特殊,分别具有身份、产权的属性,既受制度制约又不引人注目,相关书证材料由于人员、机具进场报验流程的需要大部已经到位,无需另行取证,监督人员在不经意中信手拈来,往往在关键时刻能揭露失信企业的真相,成为监督执法的重要证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与相关责任主体办理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进行执业注册或职业资格登记、审验等事项中,都会留下较多的社会痕迹,便于检索、追踪。“机”是被检查对象的固定资产,其中机动车、特种设备需要分别领取“行驶证”、“登记证”并按期审验,计量器具则需要定期检定,是构成完整证据链的关键所在。监督人员通过“人”、“机”归属关系的初步判断,借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以及执业注册查询系统进行确认、甄别,可以非常准确地查证“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1.3 矛盾揭示法
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程序管理、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方法的特殊性,会形成一系列的内业管理资料,比如施工资料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施工、试验、检验、检测、验收记录和施工日志,监理资料中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取样见证、报验记录,旁站、巡视记录,现场签证,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和监理日志,这些资料分别出自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经过传递、会签,资料本身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失实、造假的资料往往经不起相互比对,事后编造的数据缺乏原始记录的支撑,有的甚至存在相当明显的电脑处理痕迹,数据分布呈现出有规律的重复、雷同现象。监督人员可根据特定建设内容的特点,结合现场工作经验,选择特殊过程和关键节点,实时调取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比对,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提炼违法违规事实并及时确定证据,为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奠定基础。
1.4 寻根索源法
现场巡查中,有时会看到一些有违常理的施工作业活动,对此监理单位大都会编造一些理由进行搪塞,比如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尚未报验等;有时还会看到一些语义不详、没有形成闭环的问题处理记录。假如放过,类似的现象和记录在最终的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交(竣)工验收报告中可能难觅。因此,一定要追溯跟踪,搞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准确判断影响程度与可能后果。同时,工程实体质量涉及方方面面,尽管表现形式多样,但外观质量与内在质量、一般控制项目与主要控制项目,相互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联。糟糕的混凝土外观、粗劣的焊缝表面往往意味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质量责任的不落实、实体质量的不可信,此刻借助便携式回弹仪、超声波检测仪或者指定可疑部位复检、复测,一些资料上刻意隐瞒、回避的质量瑕疵、隐患大都会真相大白。
2 固定证据,查明真相
职业敏感性、分析判断能力和主观能动性[3]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有的素质。只要用心观察、抓住疑点、大胆联想、勇于思考、科学假设、深查细究,就一定能透过表象查明真相。
某现场,监督人员发现广西ZY公司绑扎完成的基础钢筋笼中拐尺钢筋与纵向钢筋不垂直,螺纹钢分布间距明显超差,疑是“游击队”的杰作。这时有人使用全站仪进行工程测量,便用相机拍下了设备铭牌,随后在检查经监理签认的人员、机具报验资料时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持有广西签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外,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以及测量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由辽宁省地方人事部门签发,未提供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现场使用的全站仪型号、规格、出厂编号与报验的检定证书不符,复印的检定证书虽然加盖了广西ZY公司项目部印章,但证书标明的送检单位却为大连TX公司,其他大型机具设备的产权也属于大连TX公司。
从现场实体质量情况来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现场施工管理、质量控制没有到位,监理旁站、巡查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作用,问题比较突出;广西ZY公司属于央企,员工的职称评审归口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不应由地方部门签发证书。虽然不排除人才合理流动,但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分布有违常理;全站仪属于常用的计量器具,价值有限并且携带方便,不可能向其他单位借用或者租用。据此推断:现场项目部可能并非广西ZY公司派出,也不是与专业或劳务分包单位的混合管理团队,可以排除“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等不良行为的可能性,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查明广西ZY公司违法转包或者大连TX公司非法 “挂靠”的合作性质。
补充查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其他报验文件,发现相关文件上项目经理与施工经理的签名笔迹出于同一人。经询问,项目经理“请假”不在现场。初步判断涉嫌施工单位非法转包或实际施工人非法挂靠并且名义项目经理许可他人以本人名义违法执业。
询问项目总监后证实:项目经理从未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人员、机具报验时仅进行了书面审查,没有实际核查人员、机具。于是,监督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项目部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并对现场使用“外”单位计量器具与其他机具设备做出合理解释。同时通过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查明:大连TX公司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单位,现场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均为该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
第二天,施工经理送来了广西ZY公司的“项目部”组建文件和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但没有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监督人员为了避免对方因主观反感产生逆反防卫心理进而导致调查过程终止、防止因涉嫌提示性或诱导式取证导致证据无效,因此只是要求对方解释为什么要向千里之外的民营企业租赁设备。当对方无言以对时,监督人员不失时机地开展政策讲解,适时、适度地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注重用情理的方法降低其对立心理并对项目的规范、清理、善后给出了明确、可操作的引导,促使其消除顾虑、改变态度,承认违法事实并配合后续处理。
3 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只有掌握监督现场执法技巧,才能及时发现疑点、找到线索,进而大胆预测,寻求突破。证据链必须完整并满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针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至关重要。询问的过程,是心智较量的过程,技巧性极强,一定要善于揣摩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脾气性格,讲究办案策略和技巧,驾驭其心理活动,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强大的心理攻势相结合[4],从而掌握执法的主动权,更好地肩负起工程质量卫士的神圣使命。
[1]杨斌,钱宗明.行政执法的艺术与技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0):28-29.
[2]刘永红.试析警察执法中的模糊语言[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3):62-64.
[3]葛东升.查办职务犯罪人员要突破三种心理障碍 [J].人民检察,2005(18):56.
[4]杨慧英.浅谈心理学知识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J].法制与社会,2010(16):215-21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