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柯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
2013-04-08许小亮
许小亮
一、引言
从政治秩序的基本运作机理来看,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包含着两个要素:神圣要素与世俗要素。其中,神圣要素着重于政治秩序的统一性面向,世俗要素则关注政治秩序的稳定性面向。在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秩序构架中,基督教会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一政治秩序类型中,现实的政治实体相互分化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借由教会所塑造的普遍的信仰状况,中世纪的帝国政治体制才能够维系最低限度意义上的政治公共性。随着世俗化进程的开始,人世生活中自然主义的世界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旧有宗教所塑造的政治公共性逐渐消亡,各种政治体之间的联结也出现了根本性的难题。从统一的基督教秩序中所分离出来的政治实体要面对各种挑战,最为根本的就是丧失了上帝关照后政治秩序是否能够持久长存?因此,最终将政治秩序所关注的核心移到了稳定性问题之上。
为了应对这一稳定性的难题,自马基雅维里以来的现代政治法律哲学特别着重于“国家理性”观念的阐释与强调。〔1〕参见[德]迈内克:《马基雅维里主义》,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所以,国家理性观念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系新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而与此同时,中世纪对于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统一性的论说却没有消融在国家理性的思潮中。维多利亚、苏亚雷兹、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维柯以及沃尔夫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论域中,对罗马法中万民法(ius gentium)的重新阐释,使得中世纪有关政治秩序的统一性论说在现代早期得以保留。正是由于语境的不同,万民法(ius gentium)在现代早期应该被视为是“万国法”(law of nations),但是在维柯的论说中,我们很难见到这样的表述。这不仅是由于维柯在某种意义上以现代民族国家秩序反对者的身份出现,更是源于维柯以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万民法”这一观念。其对万民法的论述中,影响着现代万国法观念的国家理性观念却构成了万民法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发展的前提。与此同时,维柯对于国家理性的界定却又不同于其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他将国家理性视为实现道德或共同体之福祉的工具。也因此,在维柯对国家理性和万民法关系的论述中,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就不仅仅是现代欧洲早期政法思想和理论中的独特争论,而是涉及历史哲学层面的诸民族或诸国家的普遍历史的展开。正因如此,梳理维柯的国家理性与万民法观念不仅具有思想史的价值,更具现实意义。
二、万民法的论域——正当的国家理性
在维柯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理性与万民法的关系颇为复杂,不仅涉及维柯自身思想的发展,更涉及他所采用的不同于现代人的研究方法。前者涉及维柯思想的不同来源,后者涉及万民法与国家理性关系在方法论层面的问题。根据维柯的自叙,对其影响最大的思想家有四位,分别是柏拉图、塔西佗、培根和格劳秀斯。柏拉图使其认识到理论知识中的最为高贵的部分;而塔西佗将他的视野下降到“功用”(utility)的层面,教会他在遭遇各种不幸或机会时,如何运用实践的智慧来达成一个好的后果。这两个人的影响促使维柯认识到:理想的永恒历史必定会在普遍人类历史进程中得以展现,尤其是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政治事务中展现。而培根恰恰为这两种观念的结合提供了知识工具。基于这三位思想家,维柯开始形成了对于普遍法权体系的构建。〔2〕Giambattista Vico,The Autobiography of Giambattista Vico,trans.by Max Horold Fisch & Thomas Goddard Bergi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3,pp.138 -139.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维柯意识到,仅仅依赖上述三位思想家的理论和方法,根本无法在理想的永恒历史与现实的诸民族的政治史之间建立关联,更别奢谈基于这种关联而最终形成一个普遍的法权体系。所以,他又将目光转向了格劳秀斯,转向了万民法。他不仅仅将万民法视为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概念或者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层面秩序构建的工具,更将之视为其哲学体系中所有基本范畴得以运转的本质性要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格劳秀斯对于维柯的影响远远超越于其他三位思想家。〔3〕Dario Faucci,Vico and Grotius:Jurisconsults of Mankind,in Giambattista Vico:An International Sumposim,edited by Giorgio Tagliacozzo,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9,p.63.
柏拉图的理念、塔西佗的事实、培根的方法与格劳秀斯的体系都影响着维柯对于万民法体系的构建,但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塔西佗。塔西佗所提供的万民法之事实性面向对于万民法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发展中所起的影响是根本性的,这种影响从维柯早期的著作一直延续到《新科学》的理论体系之中。透过塔西佗,维柯以一种极为巧妙的方式将国家理性的观念安置在万民法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中。维柯的国家理性观念有着独特的蕴涵,其不仅包括构建国家的理性,更包括维系国家理性。但无论是何种国家理性,他都将其视为一种“正当的国家理性”(giusta ragione distato)。在1709年出版的《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一书中,维柯认为,这种“正当的国家理性”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公共福祉,因此其不可能与“自然正义”发生严格的分离。如果反过来,我们不以“正当”来界定国家理性的话,那么国家理性就囊括了如下三个范畴:一是国家理性成为自然正义与政治正义之间的纽带,将两者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二是国家理性透过损害个人的福祉而造就更大的公共福祉;三是国家理性在不损害个人福祉的情况下促进公共福祉。但是国家理性并不包含那些为了个人福祉而损害公共福祉的行为或是那些对于两者都有害的行为。〔4〕Giambattista Vico,On the Study Methods of Our Time,trans,by Elio Gianturco,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pp.65 -66;Santino Caramella,Vico,Tacitus,and Reason of State,in Giambattista Vico:An International Sumposim,edited by Giorgio Tagliacozzo,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9,p.35.一旦“正当”作为“国家理性”的修饰语,那么,其所包含的内容只能是“国家理性”内涵中的第一个范畴。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维柯对国家理性的关注要远远早于对万民法的关注,正是透过对于“正当的国家理性”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追问,维柯才最终认识到万民法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地位的问题。他认为,法律的最高解释标准和确定性来源于两个要素:一是国家的伟大,二是国家统治者对于国家的维系,以及这两者所共享的荣耀。〔5〕Giambattista Vico,On the Study Methods of Our Time,trans,by Elio Gianturco,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p.67在对这两者的阐释中,维柯从理想政治家的角度展现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之间的内在关联,这在1716年维柯为安东尼奥·卡拉法所写的传记中可以得到明显的体现,他揭示出理想的政治家对于治国术的恰当运用,以及万民法与治国术这两者的互动对于诸民族的发展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影响。〔6〕关于维柯自己的详细论述,参详Giambattista Vico,Statecraft:The Deedsof Antonio Carafa,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Giorgio A.Pinton,Peter Lang 2004.
基于此一立场,我们发现,维柯对于万民法论述的逻辑进路与先前的理论家(格劳秀斯、普芬道夫与沃尔夫)完全相反,将经由正当的国家理性和理想的政治家改进的万民法而形成的内国法或是市民法,视为构建世界秩序的最为本质的要素。原始的万民法观念演化为现代的万民法观念,最终在“神意”的眷顾之下,完成了一种循环,成为自然的万民法。因此,在维柯的万民法体系中,构建世界秩序最为重要的要素乃在于正当的国家理性与理想的政治家。理想的政治家能够创建国家,正当的国家理性能够维系国家,这就使得诸民族的现实历史能够最终依据理想的永恒历史要求实现完美政治秩序的构建。所以,那种认为《治国术》一书在维柯的思想发展历程中只具有次要地位的观点根本忽略了国家理性和万民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国家理性在两者之间关系上的优先性。〔7〕持这种观点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Leon Pompa,参详Leon Pompa,Introduction,in The New Science,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Leon Pomp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xxi.
三、万民法的生成——真理、事实与确定性
从方法论的角度审视,能够在万民法观念的历史形成及其内在逻辑中,展现出国家理性观念在自然的万民法得以生成的历史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在维柯的方法论体系中,三个概念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真理(verum)、事实(factum)与确定性(certum)。其中“真理—事实”关系是维柯在1710年出版的《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一书中为反对笛卡尔的方法而提出的,其基本的主张是“经由事实达致真理”(verum ipsum factum)。而在1720至1722年出版的《普遍法权》中,维柯则引进了确定性的概念,指出“确定性是真理的一部分”(certum est pars veri)。〔8〕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63.在维柯的视阈中,所谓事实即是被创造之物,只有创造者才能真正认识被创造之物,所以对于自然世界的真理之探求最终必须诉诸“神意”。在维柯的认知中,真理的获得并不依靠现代意义上的矛盾律,而要依赖人们对于事实的“共通感”。这种“共通感”并非理论性的科学知识,而是人们对于当下所生活的世界之共同经验,其最终表现为人们对世界的共同感受、言说和符号表达。〔9〕Donald Phillip Verene,Vico’s Science of Imaginati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1,p.53.维柯认为,只有基于“神意”,根植于人性的“共同感”才会显现。这不过意味着,人们对于事实所产生的“共通感”只有在“神意”的引导下才能最终形成对于真理的认知。〔10〕Donald Phillip Verene,Vico’s Science of Imaginati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1,p.56.当然,这个原则所适用的场域乃是自然世界。
与此相反,“真理—确定性”的关系则不适用于自然世界,而适用于政治世界。在政治世界中能够产生确定性的,只有“权威”,权威构成了政治真理的一部分。维柯仍然坚持在《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一书中的观点,即政治的正义不能和自然的正义相分离,所以,政治的真理与自然的真理也不能相分离,都来源于“理性”。所以,“真理”、“事实”和“确定性”三者之间形成了如下的关系:权威是政治真理的一部分,政治真理是自然真理的一部分。〔11〕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63.最终,经由对诸民族自然发展的历史和政治事实的考察,我们能够获得有关政治秩序的真理,其中,三个要素起到了最终的作用:神意、共通感和权威。前两者代表自然理性,后者代表国家理性。真理和权威共同构成了万民法得以生成和演化的本质性要素,其中,真理只构建法权,而不是促成法权变动和发展的要素,权威无法构建法权,只能在法权的变动和发展中发挥作用。但是,与其他思想家不同的是,维柯认为由权威所导致的法权的变动过程不是一个无止境、无终点的过程,而是一个循环的过程。经由诸民族的权威的发展,法权最终必定回归其原初所立基的真理之上。对此,马克·里拉有着深刻的洞察:“尽管在法权的起源中决定性的因素是真理,然而在它的循环中决定性的因素却是确定,或者权威。”〔12〕[美]马克·里拉:《维柯:反现代的创生》,张小勇译,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权威或权力的运作最终所指向的无非是个人或公共的福祉,因此,普遍法权在诸民族的历史进程中所展现的具体形态就是真理和功用的混杂形态。
最终,维柯透过国家理性对于万民法观念的完善来描绘普遍法权的人类历史进程。他认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都是人们从具体的人类历史进程推导出的理想的永恒历史所蕴含的普遍法权观念的基本工具,只有透过二者的互动,普遍法权的观念才能够在历史的视野中显现。因此,维柯最终追寻的普遍法权观念是融合了神意、自然理性和国家理性的“自然的万民法”观念。也只有透过国家理性,古典罗马法的万民法观念才能发展成为现代的万民法观念,最终达致“自然的万民法”这一理想的永恒历史所许诺的普遍法权。
现在,我们就来详细探究维柯从古典万民法最终演化到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的万民法的论证逻辑。可以看出,维柯所谓的永恒的循环并非单纯的重复,而是一种运动结构上的反复,名称虽同,实质却异。维柯认为,传统对于罗马法的研究都是从自然理性的视角出发,没有人从政治理性(civil reason)的视角来研究罗马法。〔13〕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7.那么,从政治理性的视角来研究罗马法究竟能够得出何种不同的结论呢?我们认为,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万民法与市民法之间内在关系的理论逻辑。传统罗马法理论认为,从发生学上来看,市民法先于万民法。但是,在维柯的逻辑中,万民法却先于市民法,更进一步,是市民法发展了万民法——市民法所展现的罗马人的权威观念从根本上发展了万民法。所以,从政治理性的视角来看,是先有万民法,后有市民法。因此,维柯的首要任务便是如何界定“万民法”。
如果说权威所带来的是确定性,那么在没有权威的时代所存在的“万民法”必定是没有任何确定性可言的。因此,维柯认为,万民法就其最初始的含义来说就是“暴力法”。〔14〕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73.这说明在维柯的视野中,历史的开端并非是一个民族存在的事实,而是诸民族并存的事实,没有丝毫的确定性,所以,维系这种并存的法律所造成的状态必定是混乱的。单个民族只能依靠暴力或强力来维系自身的生存,所以,此处的万民法就称之为“暴力法”。这种万民法并不是维柯心目中所想象的真理的呈现状态。虽然,这种法律在其范围上囊括了几乎所有的人类,但是其暴力和强力的特质却使整个世界图景呈现出一种混乱的状态。处于混乱之中的真理,只具备真理的潜质,却并非真理本身。所以,有必要透过政治社会的建立来使诸民族都能够在特定的时空中形成一种稳固化的存在,进而使万民法获得确定性。
这种建立政治社会的措施却又使原本囊括一切的万民法只能在诸民族的层面,而不能在人类的层面来实现其功用。政治社会的存在虽然带来了确定性,却牺牲了全面性。基于此,维柯将万民法划分为“更广泛的万民法”(iusmaiorum gentium)和“更狭窄的万民法”(ius gentium minorum),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是否建立政治社会。〔15〕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73于此,罗马人的政治权威在古代世界中的崛起就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罗马人透过其政治权威所能提供的保护范围,使得万民法中所蕴含的“最佳权利”的观念成为罗马人的权利。〔16〕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95罗马人的权利是万民法在人类历史中得以展现的第一步。但是,蛮族的入侵却从根本上改变了万民法的观念,从而使得“更狭窄的万民法”又重新回归“更广泛的万民法”(iusmaiorum gentium)的观念。〔17〕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98
格劳秀斯在现代世俗秩序肇始之际对万民法概念的重新启用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又将万民法概念奠基于政治社会的建立之上。当然,如果放到世俗秩序的语境中加以考察,透过格劳秀斯的重新采用,古典万民法的概念已悄然转变成现代万民法的观念了。所以,维柯对于两种万民法概念的比较对现代万民法概念的发展来说具有根本性的价值。“更狭窄的万民法”对“更广泛的万民法”的取代使得万民法概念中暴力含义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即从私人暴力转向公共暴力。〔18〕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100这种转变的价值在于,政治权威的确定性使得混乱与无序只限于主权者之间。所以,“更广泛的万民法”构成了“更狭窄的万民法”的雏形,前者着重于本质性的正义观念,后者则着重于形式化的正义。〔19〕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p.101 -102.于此,政治权威对于万民法确定性的获得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是政治权威本身在带来确定性的同时,却也可能受到“功用”的影响追逐私利,而放弃对公共福祉的关照。所以,维柯特别强调说,诸国家的构建与维系必须首先受到自然的引导,然后才受法律的规制。而要保证这一点,就必须有一个理想政治家的存在:既要有智慧,又要足够强大。〔20〕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128.智慧确保万民法之真理的获得,而强大则能够保证这种真理以一种稳定的状态得以存续。也正是透过这种理想的政治家,一种混合了真理和稳定性,更确切地说是正义和功用的“自然的万民法”(ius naturale gentium)概念才能得以生成。
维柯对自然的万民法概念的论证充分结合了神意、共通感和权威三个概念。首先,在维柯看来,只有理想政治家才能真切认知到战争的暴力对于公共福祉所造成的危害,必须受到神意的约束,经由神意的约束,万民法就转变成万民的神法(fas gentium)。其次,基于此种神意的观念,诸民族或诸国家的理想政治家都会形成这样一种对于政治秩序的“共通感”,即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是神意秩序中伟大社会的一员,经由理想政治家之智慧的型塑,一种“哲学家的万民法”(ius naturale philosophorum)观念得以生成。最后,由于在万民法的视野中,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力图达到最优秀的存在,所以特定的政治权威必然透过自身的努力来充实万民法的观念,使之获得一种特定且真实的存在,透过理想的政治权威,哲学家的万民法最终走向了自然的万民法。〔21〕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p.130 -131.很明显,从原初的万民法到自然的万民法观念的变迁,维柯心中念兹在兹的还是罗马法:透过罗马的市民法,原本的自然法观念转变成了文明民族的法律,也即后来的法学家所称的自然的万民法。而这之所以能够达成,全赖于罗马的政治家对正当国家理性的运用。这完全是在神意的推动下走向永恒真理的。〔22〕Giambattista Vico,Universal Right,translated from Latin and Edited by Giorgio Pinton and Margaret Diehl,Rodopi,2000,p.206.
四、万民法的循环——诸民族或诸国家的普遍历史进程
维柯对于万民法的这种讨论是在法律的神圣循环的论域中进行的。这就意味着,万民法在罗马人的政治秩序构建中所呈现的循环之路必定会在诸民族和诸国家后来的发展的历史中以一种类似的方式不断重复。因此,维柯对于塔西佗和格劳秀斯万民法观念的阅读与研究,在现代世俗秩序的构建与维系的论域中便展现出自身独特的关注,即国家理性与万民法从来都不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世俗秩序的稳定性根本不可能吸纳统一性的需求。稳定性与统一性是世俗秩序的一体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其一。统一性必须依赖稳定性所提供确定性,而稳定性则需要统一性的矫正和引导,以免带来恶的后果。
可能的疑问在于,既然维柯不断地诉诸神意,我们怎么能够如此言之凿凿地认定其是在现代的框架内来讨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的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回到维柯的基本立场。在维柯看来,回到罗马和中世纪的论域中去讨论万民法传统根本就无法面对自马基雅维里以来的国家理性传统对于万民法观念的挑战。因为维柯并不认为真理和确定性,更确切地说正义和效用是根本冲突的,而是有机融合。不存在无效用的正义,更不存在无正义的效用。神意的功能恰恰在于将这两个面向有机地融合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柯所讨论的政治秩序的类型不可能是特定类型政治秩序的构造,而是理想政治秩序的构造。于此,马克·里拉对维柯的评价再一次被证明是非常中肯的:“在政治世界中,对用益的追求是自然的,也是不可根除的,但其中也总是伴随着对正义的追求。这个世界可能并不能让我们完全从我们的欲望中解脱出来,但它也不会让我们成为欲望的奴隶。”〔23〕[美]马克·里拉:《维柯:反现代的创生》,张小勇译,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综上所述,维柯对于国家理性与万民法之间关系的论说,既运用效用的观念来对抗纯粹正义的理念,又用纯粹正义的理念来批判纯粹效用的观念。这样的结果就是维柯不断地在正义和效用这两个普遍法权的基本要素之间进行视角的不断转换,最终构成了现代国家理性与万民法观念的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也正是透过这种不断的转换,使得维柯区别于那些单纯立足于世俗秩序的思想家对于国家理性和万民法关系的讨论,而能将世俗秩序的稳定性与统一性的论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正是在维柯那里,万民法在现代世俗秩序所造就的世界意象第一次具有了一种跨越性的特质,使得维柯在构建和维系世俗秩序之时,能够不时地回返神圣秩序的框架内,利用其概念变迁所呈现出的历史结构,经由一种循环性的设置,将其中的有益面向巧妙地安置在世俗秩序的基本结构中。也正是透过维柯,我们看到了康德的跨越性世界法观念的最早雏形。〔24〕对于维柯和康德二者关系的讨论,参详Nathan Rotenstreich,Vico and Kant,in Giambattista Vico’s Science of Humanity,edited by Giorgio Tagliacozzo and Donald Phillip Veren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4,pp.221 -240.该文虽然没有涉及维柯的自然的万民法观念对于康德世界主义法观念的影响,但是透过两者的方法论和历史观的比较,已然很明显地揭示出维柯对于康德在方法论层面的影响,法权理论方面只是有待发掘罢了。维柯基于正当国家理性的基本立场,合乎逻辑地论证了万民法在现代世俗秩序发展历程中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一个成熟且理想的政治秩序形态所具有的典范意义,乃是诸民族或诸国家得以成熟并最终达到“自然的万民法”之理想不可或缺的要素。
维柯的万民法观念以一种不断循环的姿态出现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发展进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中,万民法观念在概念上发生了巨大变迁,并与不同类型的政治或公民理性有所关联,最终可以归结到现代意义上的“正当国家理性”的论题中来。透过这一论题,我们又能够以一种回溯性的姿态去探究万民法观念在诸民族或诸国家的历史发展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因此,万民法观念的循环不过就是不同类型的理想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循环。在这个层面上,维柯反对现代意义上的进步观念,而坚守其心目中的理想的古典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