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生视角的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
2013-04-08刘溢海熊蕾蕾
刘溢海,熊蕾蕾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经管索微】
基于民生视角的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
刘溢海1,熊蕾蕾2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自然资源是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粗放型经济,以资源的大量消耗支撑经济的增长,造成极大浪费,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作为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的波动直接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不应片面要求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而应兼顾改革与监管。在深化资源性产品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的同时,我国应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与补偿机制,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机制。
资源性产品;自然资源;价格调整
资源性产品是指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等资源被开采或加工后出售的产品,[1]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能源消费总量快速增长期,截止2011年底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34.8亿吨标准煤,比2010年增长7%,是1978年的6.09倍。同时,2011年我国人均能源消耗量已高达2589.0千克标准煤,是2001年的2.19倍,已超过世界人均水平。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年鉴。自然资源禀赋差,人均资源占有量低造成了我国现阶段资源性产品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较大的现状。此外,我国政府长期采取限制价格的定价机制,导致市场需求导向不足,不能有效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从政府定价逐步转向市场化定价,以价格杠杆抑制资源浪费,撬动经济转型升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自“十一五”以来,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不同资源的特性我国已逐步推出相应的价格完善机制,但由于我国长期采取的能源资源的低价政策,各类资源性产品在改革中出现“涨”声一片的现象,个别企业假借价格改革之名哄抬价格,牟取全部或大部分收益,加剧分配不公,对消费者生活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2]因此,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充分考虑基础价格上涨带来的连锁反应,是价格改革过程中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意义
水、电、油气等资源性产品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价格的波动关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从资源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来看,这类产品基本上属于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其小量的价格变动不会引起需求的急剧变动,即需求缺乏弹性。[3]经测算,煤炭价格调整10%,将会影响CPI变动0.29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价格调整10%,将会影响CPI变动0.51个百分点。[4]如果水、电、油气等这样的生活必需品出现严重短缺,同时缺乏政府有效监管的情况,其价格会大幅度提升,加之需求的刚性,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生活将受到极大冲击,不利于社会稳定。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①引文出自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这为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即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因此,研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的民生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促发展、保民生的重要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离不开经济发展。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如石油、天然气等,极大发挥了替代效应,推动了替代能源产品的迅速发展,在促进相关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问题,保证城乡低水平群体的生活状况。此外,水价改革、水资源费的征收、环境补偿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促进节约用水,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样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其次,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将推动保民生工作的进程。由于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相对偏低,在以引入市场机制为主线的改革中,产品势必会经历提价阶段,居民生活成本会增加。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无疑加重其生活负担,过快上涨的物价可能导致他们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产生悲观心理。但这些问题只是暂时的、阶段性的,随着改革的深入,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的理顺,价格矛盾得以化解,市场形成公平竞争,从而促进资源产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居民整体生活质量,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政策演变与现阶段存在问题
(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政策演变
我国资源性产品的政策演变,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外交政策、贸易政策有着直接关联。建国以来,我国资源型产品价格政策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由于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封锁与国内政治运动的影响,我国政府制定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政策,和严格的行政计划制与配额制,经济发展滞缓,资源性产品需求量小,自给自足,处于政策性低价供给期。
第二阶段:1980年到1997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发展,资源性产品由产业部门以计划手段集中处置,主要表现为“有水快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支持资源的快速开采与利用,鼓励资源型性产品的出口。[5]资源浪费问题严峻,市场化程度较低,资源价格与市场关联程度不高。
第三阶段:1998年到2010年。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这一阶段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基本形成:石油定价采取与国际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定价政府指导与供需双发协商定价制、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等。具体措施包括:2001年,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加权平均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005年国家发改委建立油气挂钩机制等。[6]
第四阶段:2010年至今。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市场化导向,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征收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如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2013年对原有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完善,灵活反应国际油价变动②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调价周期从原先22工作日缩短至10工作天;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
(二)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资源性产品改革步伐加快,推出了石油、天然气等价格改革方案,但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与约束。企业假借价格改革之名行涨价之实,向消费者转嫁成本,牟取巨额利润,形成“一改就涨、越改越涨”的恶性局面。
二是缺乏价格调整的公开透明机制。部分地区水价、汽价调整“听证会”几乎变成“涨价告知会”,加剧分配不公,成本不公开、定价不透明,经营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暴利的现象,引起舆论关注和公众不满。
三是引发通货膨胀。由于资源性产品涉及面广,处于整个国民经济产业链的上游,根据成本推动理论,上游的PPI上涨必然加大下游的CPI上涨压力,导致结构性通货膨胀,如果结构性通胀没能有效抑制将会演变成成本推动型通胀,进而造成全面通胀,不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政策建议
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触及国内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系统、协调、长期地稳步推进。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民生问题,其实质可归纳为监管的空白和机制运行的非公开化。因此,在遵循“要反映合理的能源供求关系,同时通过能源价格的合理回归促进全社会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的我国能源价格改革总方针的前提下,在深化改革和保障民生两手抓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中,改革与监管两方面不可或缺。
(一)坚持保民生前提,稳步推进价格改革
改革的方向和目的是明确的,但密集调价不利于经济发展,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必须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采取渐进方式,要选择适当时机,精心设计,采用得当举措,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如,目前居民阶梯电价已在我国全面实行,阶梯水价也已在许多城市实施,阶梯气价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其阶梯定价方案应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保证80%以上家庭支出合理,针对10%高耗能家庭执行高于成本价格,10%的贫困家庭进一步降低价格。[7]
(二)构建合理、公正、透明的价格机制
首先,构建合理的价格机制。应逐步建立资源性产品的“全成本”概念,体现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明确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方法,确定成本补偿的原则。
其次,完善现有的价格调整程序,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传导机制,例如,企业公开成本构成;公开油价定价公式和参考对象,并定期公布价格调整结果。
最后,建立资源评估机制与资源交易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资源的开发、交易环节在公证、规范的程序中进行,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的浪费。
(三)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监督
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中,政府首先要主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与新闻工作者、专家、企业、消费者沟通协商,加大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和资源性产品涨价的听证制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如在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部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参与监管过程。要为公众监督创造便利的投诉通道和具体执行的监督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支持公众通过网站、电话传真、投诉信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配套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与补偿制度
完善财政、工资福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推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有效化解因价格改革引起的生活成本上涨压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完善利益调节机制,通过财政、税费政策调节利益分配关系,对低收入群体直接建立补贴和救助。如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与低保标准和物价指数联动机制,确保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时,低收入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五)坚持政府指导市场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管理体制。
我国资源性产品市场的垄断情况严重,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一是要建立有效统一的行政监管体系,遏制生产经营者违规行为。二是要准确剖析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价格构成与利润构成,加强对垄断企业的成本监管。强化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转嫁负担和搭车涨价行为。[8]三是要针对资源的稀缺程度对其进行经济管制,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短缺资源永续发展。
四、总结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势在必行,其改革的着眼点,一方面应是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主导;另一方面,资源性产品也是民生之本,保障民生与深化改革之间要寻找平衡点。从民生视角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是其背后利益的调整。要想均衡各方利益,政府适当的宏观调控与社会监管不可或缺。
因此,基于民生视角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改革和监管须双管齐下。让改革在阳光下运行,要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方法、步骤和时机,平稳地实现改革目标;要多措并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综合权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接受度。只有这样,才能兼顾保民生与促发展,让人民享有改革红利。
[1]陆文军,刘雪.资源性产品集体喊涨,“改革”就是涨价?[N].现代快报,2012-05-04(14).
[2]程学斌,张宏性,等.我国资源型产品定价机制研究[J].统计研究,2008,25(3):3-11.
[3]刘满平.资源性产品调价-监管和改革都不可缺[N].中国经济导报,2009-12-15(02).
[4]王成作,孙磊,张亚丽.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波及效应分析[J].调研世界,2012,(4):6-10.
[5]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等.中国自然资源政策演进历程与发展方向[J].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1,12(10).
[6]杨卓羽.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研究[J].发展研究,2011,(9):89-92.
[7]刘满平.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面临两难选择[N].中国经济导报,2013-07-25(02).
[8]曾贤刚.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新思路[J].环境经济,2011,(96);32-38.
Adjustment of Resource Products in China Based on People’s Livelihood
LIU Yi-hai,XIONG Lei-lei
(School of Economics,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23,China)
Natural resources prove to b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By means of indctive analysis on current situations,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to adjust prices of natural resources based on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principles.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price adjustment of resource products should focus on refrom and regulation.On the one hand,it is vital to put forward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to improve the pricing mechanism and to perfect the regulatory system;on the other hand,it is essential to construct people-oriented security system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resource products;natural resources;price adjustment
F252.4
:A
:I672-3910(2013)06-0080-04
2013-09-05
刘溢海(1964-),男,河南伊川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三农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