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禀赋差异、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
2013-04-07于会娟韩立民
于会娟 韩立民
要素禀赋差异、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
于会娟 韩立民
在由要素禀赋以及要素投入差异而导致的成员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倾向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是尊重社员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的有效率的制度设计。因此,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不能纠结于实践中的合作社制度设计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偏离,只要这种偏离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得到充分尊重。成员异质性背景下的合作社治理机制应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能在不伤害稀缺性要素所有者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一般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所侵占。相应地,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的关键问题不是对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权利的绝对削减,而是通过不断提升一般社员的合作参与度和监督能力,实现对核心社员权利的相对约束和限制。
要素禀赋; 成员异质性; 治理机制
一、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源于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无论从管理效度的角度还是从合作社的客观实践来看,除非社员数量足够小,否则都难以做到人人经常性参与管理,而是必须要委托其中的某些社员代为行使管理职权,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并由其直接或通过雇佣专职经理人间接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发展也同样面临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决策管理与剩余风险承担分离等一系列合作社代理问题,其中理事会是合作社“代理人”,社员是合作社的“委托人”,类似于股份公司中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也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在传统合作社制度框架下,合作社是基于相同或相似特征的社员的联合,所有社员同时作为惠顾者和所有者参与合作社运营。一般来说,成员同质性程度越高,合作社内部达成统一行动意愿和行动目标的可能性越大,成员之间的冲突相对较小,也更容易协调,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也相对简单。社员的相对同质性和惠顾者与所有者同一的特征,为传统合作社的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社员民主管理提供了条件,在客观存在的代理关系上基本保证了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因此传统合作社制度框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相对简单。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看,成员异质性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常态,除了本身在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生产规模、生产成本、技术水平、收入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外,面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合作社要持续生存就必须增强开放性和服务能力,而服务能力的提升依赖于更多的要素资源,包括劳动力、技术、资金、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等,拥有不同要素禀赋的生产经营者的加入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特征。
资源禀赋差异和成员异质性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成员异质合作社中,合作社内部结构趋于复杂化,出现了由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引致的成员分层和责权利在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差异化分配格局,稀缺要素所有者普遍掌握了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演化为不同层级要素提供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作为一般要素所有者的委托人与掌握稀缺要素的代理人的利益一致性面临挑战,传统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衍变为以稀缺要素所有者为核心的“大户治理”、“资本控制”和“稀缺要素所有者治理”。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与传统合作社原则偏离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这种治理逻辑是如何产生的?成员异质性背景下真正应该关注的合作社治理问题是什么?对于以上问题,本文将从成员要素禀赋差异入手逐一进行分析。
二、基于要素禀赋差异与社员分层的合作社治理逻辑
(一)要素禀赋差异与合作社社员层次分化
作为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林坚、黄胜忠,2007)*林坚、黄胜忠:《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0期。,成员异质性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常态。当合作社成员间的差异比较明显且易被感知并由此对合作社成员的预期收益和行为决策产生影响的时候,成员异质性就应该被重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通常表现为成员要素禀赋、参与动机或参与目的、参与角色等方面的差异,而要素禀赋差异是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特征的本质表现,也是成员参与动机、参与目的、参与角色等差异化产生的根源。合作社成员要素禀赋一部分以初始资本投入的形式记录在合作社的出资额当中,这部分要素投入主要是资金,也可以由劳动力、技术、土地等生产资料作价核算入股;另一部分属于无形资产,难以度量,虽然无法在合作社出资额中反映出来,但它却构成了社员的实际要素投入,并且在合作社的日常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部分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就是在综合考虑自身要素禀赋状况以及要素机会成本的基础上,自愿决定各自的投入要素类别和要素投入数量,并通过要素之间的共享、互助和整合创造出高于单家独户生产时的剩余价值,即要素合作收益。
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看,一般农户作为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拥有者,以农产品的生产者身份参与合作社发展,只能提供数量较小的初始资本,以此获得对合作社的使用权,而对于比较稀缺的资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则只能依靠特定成员提供。社会资本在合作社中集中体现在乡村“精英人物”身上,他们或有较高的威望,或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同时他们的威望和广泛的人脉资源又往往与合作社从事的业务息息相关,其加入可以大大提升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但从现实来看,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这样的“精英人物”往往屈指可数。由此,合作社社员投入要素的稀缺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包括技术要素)、资金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相应地,根据投入要素的稀缺程度,合作社社员分化为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和一般要素所有者社员,前者主要是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资金资本的提供者,包括乡村精英、专业投资者、龙头公司、运销大户、技术骨干等,他们在合作社产业链延伸以及合作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所作的贡献最大;后者主要是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他们一般畏惧风险,经营管理能力欠缺,而一般性的农业生产事务是其优势所在,因此他们往往只能以生产者身份参与合作社发展,并担任惠顾者角色。
(二)尊重社员要素贡献差异的合作社治理逻辑
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产权结构是合作社治理的基础,决定着合作社的治理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由股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组成,其中股权结构是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稀缺要素所有者以直接出资或要素作价入股的方式向合作社投入了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以及资金等关键性要素,其投资额一般占合作社总出资额的较大比例,因此他们掌握了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必然会以所有权为基础要求获取要素的收益权和在合作社中的实际控制权,这也决定了拥有稀缺要素的核心社员往往在合作社的治理机制设计中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在合作社中享有更大的管理权、决策权和控制权。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一般社员来说,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一般不具备资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稀缺要素,只能以劳动力和土地参与合作。一般社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地位提升、产品价格改进、先进的技术指导、及时的市场信息以及以惠顾者身份参与合作社分红。与稀缺要素所有者不同,由于没有对关键性稀缺要素的提供投入成本,只要能够保证实现产品价格的改进和正常的销售收益,他们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会再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报酬索取权产生过多的兴趣。此外,出于能力和要素的限制,一般社员对非生产环节的生疏也使得他们只能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安排生产,并倾向于以“跟随者”的角色维护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所确定的治理机制。由此可见,合作社权利分配和治理机制向稀缺要素所有者倾斜具有客观必然性,它是乡村精英、专业投资者、龙头公司、运销大户、技术骨干等稀缺要素所有者差别化要素贡献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难以测度的外化表现,正是要素贡献的差异决定了不同要素所有者社员在合作社权利结构和收益分配中所处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从而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在由稀缺要素拥有量不同而导致的成员异质性合作社中,核心社员以关键性稀缺要素的所有权为基础在合作社治理中居于强势地位这一合作社治理逻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的“大户治理”、“资本控制”等偏向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治理机制不谋而合。这一合作社治理逻辑既保证了稀缺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满足了一般农户的价格改进和技术指导等需求,有利于实现全体社员的帕累托改进,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追求效率的治理逻辑。根据要素价格理论,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决定了某种投入要素的价格和应获收益,而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是最能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制度(杨瑞龙、杨其静,2001)*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鉴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资金等稀缺要素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作的贡献,为调动稀缺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必然向稀缺要素所有者倾斜。此外,由于稀缺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机会成本较之一般农户的一般投入要素更高,为了弥补稀缺要素所有者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核心要素所有者也必然会要求在合作社发展中掌握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由于掌握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流通渠道、社会关系、经营管理能力、生产技术等资源,较之一般要素所有者,稀缺要素所有者能够更好地引领合作社向前发展,也必然希望在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享有更大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三)一个基于要素贡献差异的合作社治理案例
为了更清楚地反映要素贡献差异对合作社治理的影响,作者选取山东省RJ专业合作社进行案例分析。RJ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专门从事牡蛎、扇贝、贻贝养殖、加工和销售的合作社,现有入社牡蛎养殖户133家,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320多家。在RJ专业合作社中,根据要素禀赋的不同可以将合作社成员分为三类。首先是同时拥有社会资本、人力资本、资金和滩涂资源的成员,以合作社理事长为代表。理事长Y作为RJ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曾于1997年创办了自己的牡蛎养殖场并一直经营至今,在十多年的养殖场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畅通的产品销售渠道,并通过承包流转方式使自身掌握的滩涂面积不断拓展,目前养殖场现拥有固定资产1200万元,年生产加工牡蛎原料15000吨,实现收入1500万元,产品经过精深加工远销日本、美国和俄罗斯。其次是同时拥有较多资金、人力资本和滩涂资源的成员,主要是合作社中集出资大户和养殖大户身份于一体的社员,如合作社理事M。M是合作社中仅次于理事长Y的第二大出资者,也拥有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养殖场,称得上当地的养殖大户。最后是只拥有滩涂资源的成员,主要是合作社养殖大户和一般养殖户,如合作社社员L。L是当地社区的传统渔民,以牡蛎养殖为生,拥有30亩养殖滩涂。对于L来说,加入RJ专业合作社只是为了获得联合购买所带来的生产资料和牡蛎产品销售价格的改进,因此L并未对合作社进行出资。
根据前文的分析逻辑,在由要素禀赋差异引致的异质性合作社中,合作社治理机制将偏向于稀缺要素所有者。在RJ专业合作社中,拥有最多社会资本的社员担任了合作社的理事长,在合作社组建过程中有实际出资的五位社员都是理事会成员。由此可见,RJ专业合作社中负责合作社日常运营管理的理事会机构实际上被置于社会资本和资金等稀缺要素所有者的控制之下。再来看合作社的决策机制,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方式都不是传统合作社原则下的一人一票制,前者按出资额比例增加了附加表决权,后者则采取共同协商的方式,一般先由理事长提出可行方案,其他理事商讨复议。RJ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也充分体现了对资金要素贡献的肯定,合作社盈余在提取大约10%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红。综上,RJ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设置、决策权和收益权的分配都是基于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做出的安排,且具有明显的资本控制特征。
三、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合作社治理的关键问题与治理机制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倾向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是尊重社员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的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绩效。因此,作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不能纠结于实践中的合作社制度设计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偏离,实际上要促进当前农业发展并发挥合作社效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功能的漂移并不可怕甚至是合理的*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只要这种漂移没有超越底线并有利于实现全体要素所有者的“帕累托改进”,就应该得到充分尊重。由此,成员异质性背景下的合作社治理机制应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能在不伤害稀缺性要素所有者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一般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所侵占,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合作社的社员服务宗旨。据此,合作社治理的关键问题就不应是对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权利的绝对削减,而是要通过不断提升一般社员的合作参与度和监督能力,实现对核心社员权利的相对约束和限制。
合作社的监督机制是指合作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受到内外环境制约而规范自我行为的一种能动性,有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之分。在合作社内部,从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到经理层这一完整的合作社治理链条中,各权力主体承担不同的职权,形成了各自的权利边界。其中,社员大会作为全体社员行使表决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和以监督管理者为行动目标的监事会,尤其是后者是实行监督机制的专门机构,构成了对理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是防止出现核心社员利益侵占问题的最后保障。因此,完善合作社监事会制度应该成为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普遍设立了监事会机构或执行监事,但其监督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合作社的监事会设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办理,监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合作社理事。更多的合作社监事会形同虚设,职权不明,或无力与稀缺要素所有者控制下的理事会抗衡。对此,除了强制性地要求合作社严格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设置监事会、规范监事任职资格和明确监事会职权外,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尝试建立科学的监事会绩效评价和治理制度,将监事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与日常业务挂钩,从而提高监事会成员监管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政府。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较为充分的支持,除了立法承认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外,各级政府还制定了税收、贷款、奖励等一系列支持政策,而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曾一度成为要素所有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初动力。因此,政府若能将各项支持政策与对合作社的规制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差别化的支持政策体系,将会对异质性合作社治理产生不容小觑的效力,也有利于避免核心要素所有者投机挤占政府支农资源的行为。具体来说,政府可以要求合作社只有在实现全体社员的“帕累托改进”和较高的社员满意度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各项优惠政策,而合作社核心社员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和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将会在既得利益和优惠政策以及个人声誉之间做出适当权衡,使其愿意放弃自身的部分经济利益和控制权而让渡给合作社一般社员,从而达到了政府监督的目标。
除监督机制外,充分的社员退出权也是保障一般社员利益不被侵占的重要手段。“进入自愿、退出自由”是传统合作社的一般原则,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明确规定。退出自由意味着一般社员在意识到自身利益受到侵占时,可以实施“用脚投票”的权力,撤回出资额并退出合作社经营。社员自由退出权有时不一定真正实施,但它的存在却能时刻构成对核心社员的退出威胁,掌握稀缺要素的核心社员出于稳定原料来源和社员出资额的考虑,将会对自身行为施加一定的约束,避免出现社员大范围退出的局面。从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来看,目前大范围的社员退出发生概率较小,这也意味着一般社员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境况改进较为满意。认识到了充分的社员退出权对核心社员利益侵占行为的规避作用,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保障社员能够充分地实施这一权力,除了返还初始资本投入外,还应允许社员带走量化到个人账户的公共积累。
以RJ专业合作社为例,为避免出现资本所有者社员侵占一般社员利益的问题, RJ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治理机制设计。一方面,合作社设置了由3名社员组成的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监督事宜,这3名社员都是合作社的一般要素所有者,不同时担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会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会议,并能经常性地向理事会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另一方面,合作社赋予了社员充分的退出权,社员退社时不仅退还出资额,还退还量化到社员账户的公积金。除此之外,应政府政策要求,合作社还制定了规范化的财务制度,聘请了专业的财务会计,并保证财务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次。正是以上这些制度安排,保证了RJ专业合作社内部核心社员与一般社员的和谐局面,实现了所有社员的帕累托改进。
[责任编辑:贾乐耀]
AStudyofCooperativeGovernanceMechanismBasedonFactorEndowmentDifferenceandMembershipHeterogeneity
YU Hui-juan HAN Li-min
(School of Management,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P.R.China)
In farmer cooperatives featuring factor endowment difference and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the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s and governance mechanism that favor scarce factor owners and respect membership factor endowment and factor contribution difference represent an efficient institutional design. Based on this, the current farmer cooperative governance should not be stuck on if the cooperative system design in practice deviates from the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cooperatives. Rather, as long as the deviation is kept within reasonable scope, it should be duly respected. A desirabl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in the context of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should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average members will not be infringed on by the core members without dampening the enthusiasm of scarce factor owners. Accordingly, the key governance issue for cooperatives with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is not to cut scarce factor owners’ rights, but to improve the participation in the cooperative and enhance the oversight of general members on the core members’ rights.
factor endowments; membership heterogene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2012-09-19
于会娟,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青岛266100);韩立民,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岛2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