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翻译伦理视角看林纾翻译中的“讹”
2013-04-07李莹莹
李莹莹
(浙江工商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 言
林纾(1852-1924)是我国颇有影响力的翻译家。自从1898年译作《巴黎茶花女遗事》问世以后,在其近三十年的翻译生涯中,林纾总共译介了约一百八十部外国文学作品,其中包括世界名著四十余种。无论从翻译作品的质量还是数量上来说,林纾都在近代文学和翻译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作为不识外国文字的桐城派古文学者而从事于翻译西方小说,林纾开了中国文学翻译之先河,历时之久、产量之高、影响之广,成就了中国翻译史上的一个传奇。与此同时,由于林纾翻译中错译漏译较多,又受到诸多指责,两种截然对立的评价集于一身,不能不说又是一个传奇。
对于林纾的翻译评价众多,褒贬不一,其中影响较大的是钱钟书先生的《林纾的翻译》。在钱钟书先生看来,林纾的翻译所起的“媒”和“诱”的作用,已经是文学史上公认的事实,若干人正因为读了林纾的翻译小说,才对外国文学发生兴趣,他本人即是如此,尽管林纾翻译中“讹”随处可见[1]66。钱先生推心置腹的评论,为我们今天重新评价林纾及其翻译的积极意义奠定了基调。本文试图从翻译伦理角度重释林纾翻译中的“讹”,用另一个角度来看林纾翻译。
二、翻译研究的伦理回归
近几十年来,中外的翻译研究先后经历了以语言学为基础和以文化学为基础的两大研究阶段,翻译研究中的“文化转向”,使人们对翻译的认识发生了很大转变:翻译不再是单纯的语言转换,更是两种文化的转换,绝对忠实的翻译是不存在的,译者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作用才能完成这复杂的任务;而译者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又必然受到其自身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因此也就引出了译者的伦理问题。
1984年,在一个有关哲学问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法国当代翻译理论家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对长期统治西方翻译界的以“意义的传达”为中心的翻译思想展开了猛烈的批判,提出“翻译伦理”概念,主张将翻译伦理研究作为翻译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并指出翻译伦理是尊重原作,尊重原作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翻译的伦理目标是在书写层面与“他者”(the other)发生关系,通过对他者的传介来丰富自身[2]。
1998年,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 Venuti)出版《翻译的窘境:论差异的伦理》一书,承认贝尔曼的翻译伦理思想给了他很大的启发,认为“好的翻译就是用译入语来表现异域文本中的异域性”[3]。不过,与贝尔曼不同的是,韦努蒂发现:“翻译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归化过程,其间,异域文本被打上使本土特定群体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文化价值的印记。翻译项目不仅构建着独特的异域文化的本土再现,而且因为这些项目针对的是特定的文化群体,它们同时也就参与了本土身份的塑造过程。”[4]
1997年西班牙学者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出版了《论译者的伦理》一书,其“译者的伦理”按照客户的需要、译者的行业规范以及出发语文化或目的语文化中的翻译规范而随时发生变化。这是一种以一定的翻译目的为指导,考虑到社会、经济以及译者权利等各方面因素的功利主义的翻译伦理观。译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决定翻译与不翻译、采取什么策略去翻译。译者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被赋予很大的选择权利。2001年,The Translator第七卷第二期出版了题为“回归伦理”(The return to ethics)的专刊,特邀编辑皮姆在导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伦理问题。”[5]
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认为,翻译作为一项文化交流活动,只要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跨文化的交往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伦理问题。切斯特曼分四个模式阐述了翻译伦理问题的研究领域,即再现模式——再现原文文本和原文作者、服务模式——完成与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交际模式——与他者进行交流,以及居于规范的模式——满足特定文化的期待[6]。这四种模式反映了对翻译本质的四种认识,各有自己的伦理思想或观念。当然,这四种伦理,译者不可能同时并重,译者所服从的伦理模式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他可能有选择性地主要遵从一种或几种伦理模式。
再现的伦理模式回溯到忠实译者的理想状态以及神圣文本的翻译实践。按照再现伦理,译者应该在译文中精确地再现原文以及原文作者的意图,不得对原文进行任何增减或是改动。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是把译者当作在理想的条件下产生理想的翻译的人,而事实上,任何一个译者总是处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中,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用力均匀地同时服从四种伦理模式,而是根据译者所处的特定历史社会背景,有所区别和侧重地对待不同的伦理模式。
三、翻译伦理视角下林纾翻译中的“讹”
“讹,伪言也”,这是《说文解字》里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将“讹”解释为“错误”。而钱钟书在其《林纾的翻译》一文中对于翻译中的“讹”是这样解释的:“从一种文字出发,积寸累尺地度越那许多距离,安稳到达另一种文字里,这是很艰辛的历程。一路上颠顿风尘,遭遇风险,不免有所遗失或受些损伤。因此,译文总有失真和走样的地方,在意义或口吻上违背或不尽贴合原文。那就是‘讹’。”[1]63
对于林纾的翻译,翻译界历来评价热烈,争议颇多。更多的学者指责林纾翻译中出现的大量的与原文不符的处理,批评其“讹”。也有一些人,对林纾从宽发落,而严厉责备他的助手。在这方面,钱钟书的评论是:“那末林译的‘讹’不能完全怪助手,而‘讹’里最具特色的成分正出于林纾本人的明知故犯。也恰恰是这部分的‘讹’起了一些抗腐作用,林译多少因此而免于全被淘汰。”[1]74
不可否认,林纾翻译中的“讹”俯拾即是,其中有些可能是译者的疏忽或误解,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讹”是出于译者的有意选择和改造。当然,无论是无意之“讹”还是有意之“讹”,客观上都是对再现伦理的某种违背,而同时又可能是对其他伦理模式如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基于规范伦理的一种遵从,下面逐一论述。
1.遵循服务伦理而“讹”
服务伦理模式将翻译视为一种商业服务,即翻译最终要符合客户要求,实现由委托人与译者共同商定的目标。翻译的目的是由发起人或客户按照翻译任务制定的,也就是说,客户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需要某一翻译作品,于是聘用译者进行翻译。既然翻译过程中译者是遵循着由客户制定的翻译目的和翻译要求的,那么他就必然要完成一项服务并承担起对客户的一份责任。服务伦理将译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只有当译者承担起对客户的责任并翻译出符合与客户商定的翻译说明的译文时,译者的行为才是符合服务伦理的。
从林纾的翻译生涯来看,其翻译活动自始至终都打上了商业服务的烙印。会试遇挫仕途不顺的林纾,因译《茶花女》而偶入翻译的“桃花源”,此书一出,竟然造就洛阳纸贵之势。商家自此看到了林纾译作的商业价值和潜在的商机,而林纾也由此身价飞涨,翻译成了林纾养家糊口的谋生之道。“其友陈衍尝戏呼其室为‘造币厂’,谓动辄得钱也。”[7]商家对于林纾如此出手大方,当然也自有其利益所在,林纾“造币厂”之“币”自然不会是“天上掉馅饼”,商家需要的是译者承担起对于商家的一份责任,要帮助实现商家的目标,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商家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赢得市场,占领读者视野,并维护其良好的声誉。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长期的闭关锁国,多数读者不懂外语,不了解西方文化,理解接受能力不强。如果在翻译时一味忠实原作,读者会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林纾在翻译时对原文可能成为读者阅读障碍的地方进行改造,为读者量体裁衣,照顾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和习惯。
林纾对于原作的改造首先体现在书名的翻译。原作书名较少原样保留,译者多用意译处理,甚至不惜另起炉灶。尽管我们不能说林纾翻译全仗其书名吸引读者眼球,但也不可否认其对书名的翻译还是颇动了心思。笔者信手拈来几例,诸如《情海疑波》、《还珠艳史》、《鬼窟藏娇》、《恨缕情丝》、《痴郎幻影》、《香钩情眼》、《黑楼情孽》,单从这些书名来看,读者丝毫看不出这土生土长的中国酒瓶里装的竟是洋酒。英国作家哈格德(Henry Rider Haggard)的小说She在林纾的笔下摇身一变,成了《三千年艳尸记》;英国作家狄更斯所著The old Curiosity Shop被乔妆改扮成了《孝女耐儿传》;谁又能从充溢浓郁中国本土气息的《金梭神女再生缘》看到原著哈格德书名The World's Desire的影子?林纾对于原作书名的处理,离原作品书名相差甚远,冠之以“讹”毫不夸张,但是如果我们把林纾翻译的书名与在其后出版的同一译本的书名比照一下,不难发现,其吸引读者眼球的指数不可同日而语,其结果自然是投读者所好,商家、译者双赢。
林纾不仅大胆改写书名以吸引读者,他还特别注意小说内容的流畅性以及可接受性,对于原作内容也作改写。西方小说与中国小说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环境描写和心理描写较多,情节倒叙和插叙变化比较频繁。中国古代小说叙事传统以情节连贯的故事性见长,擅长写曲折离奇的情节,用人物的语言行动来推动情节发展,刻画人物性格,符合民众的欣赏习惯。林纾翻译所关注的是小说情节,而作品中人物的性格和心理描写、环境的交待,删削得几乎只留下影子。如狄更斯所著David Copperfield第一章中,作者描写给大卫妈妈接生的医生的性格用了127个英语单词,在林纾所译《块肉余生述》中变成仅仅11个汉字:“医生平婉不忤人,亦不叱狗”。林纾作如此删削,目的是使翻译的西洋小说更适合喜欢情节的中国读者的口味,从而赢得读者。《黑奴吁天怒》的原文中有一句引用了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的话:“The sheeted dead/did squeak and gibber in the streets of Rome.”由于当时的中国读者还不知道莎士比亚及其剧本,译者干脆略去此处不译。试想,如果林纾在翻译中将医生的性格全部译出来,难免冗长,读者或是跳读或是罢手,而对于莎士比亚的引用只会让读者一头雾水。
由此可见,林纾翻译之“讹”,并非译者随性而为,而是为了赢得读者、取悦商家、达到既定的商业目标。
2.遵循交际伦理而“讹”
交际模式把翻译行为视作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翻译的目的不是再现“他者”,而是与他者进行沟通交流。皮姆认为,传统翻译理论拘囿于二元对立模式,遵循“非此即彼”的原则,掩盖了翻译活动的真正本质,译者作为翻译这种跨文化交际活动的协调者,是居住在“交互文化空间”(intercultural space)里的“混血儿”(Blendlinge)[8]。“交互文化”指的是两种文化交汇重叠的部分[9],译者首先应该忠诚于位于“交互文化空间”里的翻译职业,而不是源语文化或目的语文化,翻译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源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之间的关系,促进交际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林纾在翻译中,多处增添解释性说明,意在促使源语文化与译语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使互为异己的双方实现跨文化合作。林纾反复说到外国小说“处处均得古文义法”,“天下文人之脑力,虽欧亚之隔,亦未有不同者”,又把《左传》、《史记》等和狄更斯、森彼得的叙事来比拟,并不是在讲空话。他按照他的了解,在译文里有节制地掺进评点家所谓“顿荡”、“波澜”、“画龙点睛”、“颊上添毫”之笔,使作品更符合“古文义法”。译本《块肉余生述》第5章有这样一个加注:外国文法往往抽后来之事预言,故令读者突兀警怪,此用笔之不同者也。余所译书,微将前后移易,以便观者。若此节则原书所有,万不能易,故仍其原文。林纾增加此说明,意在保持原貌的基础上,提供解释性说明,帮助中国读者领会源语文化。
再如,小说Uncle Tom's Cabin 中有这样一句话:“The married couple was enjoying their honeymoon.”林纾译文是:“彼夫妇在蜜月期间,两情合无间。”(蜜月者,西人娶妇时,即挟其妇游历,经月而归。)“蜜月”的概念在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译者的处理方式不是割舍而是以直译保留该表达,并以括号加注的方式向中国读者介绍其含义,意在让中国读者了解西方这一文化,从而保证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之间交流的顺畅。在该小说中,还有一处angel,译者译为“恩及儿”,并进而解释为“恩及儿者,天女也,为女中最妍丽无比之人”,意在搭建中西文化交流之桥梁,而结果也如其所愿,经他翻译引进的很多外来词现在在汉语中已经普及。
以上林纾翻译中增加的说明,是原文所没有的,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讹”,但注释这一翻译策略的使用,拉近了读者和原作的距离,较好地促成了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的交流。
3.遵循居于规范的伦理而“讹”
居于规范的伦理认为,伦理上的翻译行为就是要合符译语文化的规范,满足而不是惊扰读者的期待。要实现这种交流,满足这种期待,译文必须符合目的语的语言文化规范和社会文化规范。语言文化规范主要指诗学和文化万象等的制约和影响,社会文化规范主要涉及目的语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规范等的制约和影响[10]。
林纾在翻译时采用的是古文,这也是他的译文在当时很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在鸦片战争以前,国人对西方文明了解甚少,视吾国文化为世界文化之核心,明末清初西学的译介也主要只是停留在自然科学和应用技术领域。凭借着曾经的辉煌和一贯的保守,国人固守着中国文化的最后一块阵地——文学领域。由于科举制度的影响,绝大多数的读书人为了考取功名,得到官方和社会的认可,他们致力于钻研古文、写雅致的文章,因而古文在当时颇有市场。林纾采用古文翻译,迎合了当时读书人的审美心理和阅读习惯,便似给西洋文学这一“炮弹”蒙上了一层糖衣,满足了读者的期待,符合目的语的语言文化规范。
中国文化深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使用带有中国伦理亲情关系“踪迹”的词语去解读和替代源语文本,意在符合目的语的社会文化规范。以译本中“孝”字的使用为例便可见一斑。先从书名来看,林纾所译作品有三部均含“孝”字,分别是《孝女耐儿传》、《双孝子噀血酬恩记》、《英孝子火山报仇录》,这是缘于译者对于原作伦理道德的儒家解读,拉近了西洋文学与译语读者的距离,遵循了居于规范的伦理。
再看下面两个例句:
例1:Dora immediately overcome.“Oh,dear,dear Julia!Oh,I have been a naughty and undutiful child!”
译文:都拉复悲,自承其不孝。
例2:“Me leave you,my precoius!”cried Pegotty,not for all the world and his wife.Why,what's put that in your silly little head?- For Pegotty had been used of old to talk to my mother sometimes like a child.
译文:壁各德曰:“吾宝,吾安能舍尔,以汝年少弗聪,胡遽及于此。”读吾书者须知壁各德之视吾母甚狎,故出语不检,初无主次之分。
例1中,原文的两个形容词naughty and undutiful被译成“不孝”,显然是译者有意给小说中人物披上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外衣。例2中,原文中仆人壁各德面对主人之言,在中国读者看来有违情理,不符合中国的社会规范,因为按照中国的伦理观,仆人对于主人应当毕恭毕敬,否则视为犯上。故译者增加说明,使之不冒犯目的语读者的社会文化规范,便于中国读者接受。
当然,以上所论述林纾翻译中出现的“讹”,也可能是对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基于规范的伦理层面的不同程度的同时遵从,可能有交叉。总之在笔者看来,林纾译文中“讹”之种种,乃“讹”之成理,是译者着意选择的结果。
四、结束语
林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读者接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为了达到其翻译的目的,为了维护个人及赞助人的经济利益,为了促进中西文化的交流,为了迎合读者的阅读期待,有意识地对于原作进行了大量的增补、删减和改写,增强其译作对于中国读者的吸引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翻译的目标。从这方面来说,林纾翻译中的“讹”,在很大程度上遵从了翻译伦理,也是林译小说之所以受到欢迎的部分原因。
尽管林纾翻译中的“讹”在特定的背景下有其积极的价值,但这毕竟是以失落和歪曲原文信息为代价的,无论是有意之“讹”还是无意之“讹”,两者都不应该视为翻译活动的主流。
[1]钱钟书.林纾的翻译[C]//旧文四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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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宝强,袁 伟.语言与翻译的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259-370.
[5]申迎丽,全亚辉.翻译伦理问题的回归[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5,(2):94-99.
[6]Chesterman A.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J].The Translator,2001,(2):13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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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ym A.Pour une Ethique du Traducteur[M].Arto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rtois,1997:38-41.
[9]Pym A.Method in Translation History[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 Research Press,2007:177.
[10]孙致礼.译者的职责[J].中国翻译,2007,(4):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