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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碎尸的法医学鉴定

2013-04-07李长玉

食管疾病 2013年1期
关键词:检材粉碎性交通事故

马 坚,李长玉

1 案例报告

受委托要求对一具碎尸进行检验,在京珠高速上行794 km+50 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无名男子被多车辆碾碎。当时尸块、挫碎的组织、血迹绵延100多米,细小的组织是用铁锹收集的。办案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公告1个月查找尸源无果。对司机调查情况:赵某驾小型轿车由南向北以时速100 km左右的速度在从左向右数第4车道行驶,当时视线良好可以向前看300 m,左侧第3车道有一货车(单车)距离赵某左前方30 m左右,突然从该货车右前方出现一个人,赵某车的左前方撞上该行人,随即报案。

2 法医学检验

2.1尸体检验头及躯干尸块长70 cm,发长1.5 cm,花白头发,颅骨暴裂,脑组织缺失,面部皮肤大部分缺失。胸腹部左侧皮肤擦伤有生活反应,肋骨粉碎性骨折,胸腹腔器官缺失,组织挫碎,脊椎粉碎性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可见皮肤缺失的阴茎。双上肢粉碎性骨折,皮肤挫裂有生活反应,左手可见部分手指,见分离的右手,粉碎性骨折,手指不全;左下肢粉碎性骨折,有60 cm皮肤撕裂,有生活反应,组织挫碎;右下肢粉碎性骨折,皮肤有一15 cm×12 cm皮下出血,组织挫碎;双足缺失。

2.2提取检材①不同尸块、组织分别提取检材做DNA,作同一认定,确系一人。②提取可提取的指纹,和DNA一起进行个体识别,查找尸源。③提取组织做理化检验,排除中毒的可能性。

2.3分析意见①根据死者所受损伤形态、特征,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躯干部四肢所致。②根据调查情况,死者在高速公路上被车撞击后,又多次被车辆辗压,尸检见:死者头颅骨崩裂,脑组织缺失、胸腹腔器官缺失,组织挫碎。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躯干部、四肢致头颅骨崩裂,脑组织缺失、胸腹腔器官挫碎、缺失而死亡。

3 讨论

发现在高速公路的尸体,并不一定都是交通事故,特别是碎尸,刑事技术人员应仔细勘查现场,确定案件性质。其他刑事案件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案例不少。一定要及时、仔细勘验现场,排除非交通事故。现在大多交警部门,只有事故处理技术人员,没有刑事技术人员。工作的重点大多在责任划分上,容易疏忽其他情况。由于管理的问题,时有流浪者、精神病患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查找尸源困难。由于车辆多、速度快、刹车困难,造成多车碾压致碎尸的事件时有发生。对高速碎尸检验,死因确定值得探讨。如行人行走时,被车刮倒,该车不一定碾压,由于力比较大可能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或者其他脏器损伤死亡。也可能当时只是受伤,被后来的车辆碾压致死,到底是颅脑损伤死亡,或是哪些脏器损伤死亡,或是颅脑损伤合并其他脏器损伤死亡,不好确定。提取个体识别检材,对于无名尸,查找尸源是一项大的工作。从法医角度,查找尸源的工作,应提取检材。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个体识别材料只有3项,即DNA、指纹、牙齿。对于碎尸,要在不同的尸块、组织上提取DNA,作同一认定。对本无名碎尸案,应对死者提取病理检材、理化检材,排除其他死因。但该案所有器官缺失,不具备做病理检验条件。对于理化检验,提取组织尽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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