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探析正义的基本特性
2013-04-07杨小冬章礼强
杨小冬,章礼强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探析正义的基本特性
杨小冬,章礼强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最高价值。正义并不神圣,它是伴随着矛盾的出现与消解的发展过程,是非对抗性社会矛盾发展的稳定状态。在辩证唯物主义视野中,正义是抽象与具体、主观与客观、相对与绝对、普遍与特殊、变与不变、历时与共时的辩证统一,是从低级向高级、理想状态到更加理想状态的螺旋式发展,这也是正义的基本特性。
正义;矛盾;发展;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特性
在辩证唯物主义诞生之前,活跃在人脑中的正义观是唯心主义的价值观,即抽象正义观,根据列奥·斯特劳斯的分析,具体指古典正义与自由主义正义。在古典正义和自由主义正义者看来,正义即是合乎人的理性,他们的出发点是抽象的观念的人,把正义看成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遍的和主观的东西。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因素,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解剖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基本矛盾,在解剖中,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正义观。从辩证法视角看待正义,正义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既是一般的、普遍的,又是个别的、特殊的;既是不变的,又是变化的;既是历时的,又是共时的。
一 正义是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
“‘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得以实施的客观基础……具体表现为两者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1]所谓抽象的方法,就是对对象本质属性的抽取,所谓具体的方法,就是对一般抽象的规定性中以确定的关系形成体系。具体又包括感性具体与理性具体,马克思这样解释,感性具体是“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理性)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2]作为反映客观现实矛盾运动的正义概念,经历了从(感性)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理性)具体的发展过程。
正义论者在感性具体中概括了正义的本质在于符合人性,只是对人性的理解不同而已,“古典正义”仅仅停留在对正义的感性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对正义抽象为神所赋予的人性,自由主义正义者希望从“现实的人”出发对待正义,但是建立了精神的正义思想体系,因而仍停留在对正义的抽象思维阶段。直到马克思实践科学理论的出现,对人性(人的本质)作了唯物的思考,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正义纳入唯物史观的考察范围,至此,思辨正义才进入了实践正义的阶段,开始从抽象上升到(理性)具体。理性具体的正义在其内容上是丰富的、具体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了分配正义、交易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等具体正义的内涵,具有客观的劳动(实践)基础。因而,正义是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
二 正义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正义是以概念的形式存在于头脑之中,作为人的价值追求,是主观的表现形式,因而正义是主观的。唯物主义者,均强调主观有客观的基础,正义作为意识形态的价值,同样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就是对生产方式的反映,只是到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的利益关系的矛盾时,正义就明显了。马克思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创始人,并不像机械唯物主义者(或决定论者)所认为的,主观是客观的机械反映,他认为这种反映是能动的反映。因此正义作为价值存在,作为“道德的善”[3](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道德的善或道德规范lt;诸如权利和正义等gt;),可以以此对客观社会矛盾现象进行评价,以达到对矛盾的调节或解决的状态。因此,正义即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正义的主客观的辩证统一性,体现在正义价值与产生正义的客观生产方式的根源的相互关系上。正义是人类的价值,而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是由生产方式相联系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没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也就没有人的正义价值。可见,正义起源于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变革,生产方式的发展决定着正义的具体内涵。从历史的维度审视人类历史生产方式的每一次变革和发展,都体现了正义价值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这体现了作为人的价值追求的正义与客观的生产方式的一致性。但是应指出马克思提及的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它表达出正义是非对抗性社会矛盾的稳定状态。因为,生产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那么每一次生产方式所体现的正义价值具有不同的内涵,具体来说,正义的内涵即是劳动发展水平及其体现的劳动生产关系。作为主观意识形态的正义价值,对客观的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作用,在生产方式的变革时期,人们对正义的向往和追求将付诸于实践,加速原有不可调和的生产方式的瓦解。例如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铁器、灌溉技术等劳动手段的发展,剩余产品增多,商品交换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原有建立在对人的土地依附的封建家庭的劳动组织形式以及封建贵族和地主的特权阻碍了劳动的进一步发展。旧的封建家庭的劳动关系阻碍了劳动的发展,它们之间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就会爆发社会革命等极端的形式。
三 正义是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知论者认为,人们能获得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人的认识是无限的和绝对的;然而,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人们只是对事物的某些方面、一定程度的认识,还有未被认识的存在,因而,人的认识又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这决定了作为主客观辩证统一的正义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正义的相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正义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利益关系的反映,不同历史时期的正义内涵或正义标准是不同的,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正义不同于共产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正义;第二,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正义的具体认识也是不全面的、不深刻的,对正义有了科学认识的马克思的具体正义(包括经济正义、分配正义、政治正义等)也没有穷尽社会正义的方方面面(例如家庭、婚姻、科学等方面),只是对社会正义某些方面的一般抽象与具体,因此,有必要拓展对正义的广度与深度的认识,即使到共产主义时期,新的矛盾的出现,也将促使正义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正义作为对客观(矛盾)的反映,而且人能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客观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了可知论,也就承认了正义的绝对性。正义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是相互转化的,正义的相对性蕴含着正义的绝对性,绝对正义是相对正义之和,“和”不是简单相加,表现的是不同历史时期正义的发展过程。因此,正义是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
从正义概念的逻辑发展来看,正义伴随着社会矛盾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有学者从异化劳动视角审视正义,认为不正义源于异化劳动,而正义的发展即是劳动的发展。马克思把劳动的发展史看作是向人的类本质的复归过程,在共产主义那里,异化劳动被扬弃为自由自主劳动。鉴于此,把共产主义定义为正义实现途径和正义的逻辑终点,那只是对正义的狭义理解,或者把正义看作是定性的绝对价值目标。而根据正义的相对性原理,共产主义的正义价值内涵只是更高层次的和更加理想的社会状态。
四 正义是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
“正确把握相对绝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矛盾转化过程中同一和斗争的状况。”[5]人们是在有矛盾的条件下谈正义的,对正义的向往和追求,也就是希望能够解决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即是伴随着矛盾的解决过程。每一事物都有矛盾,而每一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决定了正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6]矛盾贯彻于每一事物包括人类历史之中,因此,正义就具有了普遍性,是人普遍追求的价值,就现阶段而言,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然而正义又是特殊的,这主要是表现在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利益方面冲突之间的正义内容或正义标准的特殊性。以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为例,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正义就是获得人生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正义就是获得劳动自由。可见,不同阶段都有普遍的正义和自由诉求,但又有其特殊性。因此,正义是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
五 正义也是变与不变、历时与共时的辩证统一
历时与共时是语言学研究方法,共时和历时分别是指语言的状态和演化的阶段,在哲学意义上,历时应指历史的演化过程,共时应指特定历史的状态。由正义以上的特性可知,正义是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演化,正义在特定历史时期或某一方面又有确定性与稳定性的状态,是不变的。因而,正义是变与不变、历时与共时的辩证统一。
从人的维度审视正义的历时与共时的基本特性。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凸出的时候,即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相互发展平衡时,就会给人最直观的不正义的感受;而矛盾的解决和新的平衡的建立使旧的正义状态在经历不正义的爆发阶段达到新的正义状态,而新的正义状态无论就其内容和形式,总是比旧的正义更高级和更丰富,伴随着正义的发展,人也获得了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整个人类的发展史在马克思那里就是人的解放史。人作为正义的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附着于历史性的人身上的正义同样是历时的和不断变化发展着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揭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无论人的历史形态如何变化发展,其社会性的本质是不变的,人的发展只是社会关系的本质的发展,但都脱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而正义的共时性就是确定性的社会关系,即是非对抗性社会矛盾的稳定状态。正义的历时性和共时性通过一定时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关系表现。
[1]贺善侃.辩证逻辑与现代思维[M] .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4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7-38.
[3]Allen Wood , “Marx on Right and Justice: A Reply to Husami” [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 No.3, 1979.
[4]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9.
[5]肖前.辩证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40.
[6]毛泽东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0.
ClassNo.:B811.02: B027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TheBasicCharacteristicsofJusticeFromthePerspectiveofDialecticalMaterialism
Yang Xiaodong,Zhang Liqiang
(Collage of Humanities, Donghua University, Shanghai 201620,China)
Justice is the highest value of which people pursuit . It is not sacred and accompanied by the resolution process of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 justice is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abstract and concret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lative and absolute, universal and particular, the changed and unchanged, diachronic and synchronic, and this i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justice.
justice; contradiction;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杨小冬,在读硕士,东华大学人文学院2011级。
章礼强,博士,教授,研究生导师,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1672-6758(2013)11-0023-2
B811.02∶B027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