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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宪法学教学问题研究

2013-04-02陈纯柱敖永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宪法学隐私权网络时代

陈纯柱,敖永春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7)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多媒体为核心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已逐渐在教学中成为主导,并对传统的教学、教育产生了激烈的冲击和深刻的影响。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如何迎接这一挑战,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以期完成适应网络时代的具有宪政意识和宪政思维人才,这是时代给我们法学教学提出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时代为宪法学教学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和保护。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特性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性,宪法规定的很多问题必然集中在大众传媒上,它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多方面的体现和张扬。因此,网络时代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带来了战略机遇期。

第一,网络为宪法的自由表达权创造了条件。表达自由是一种信息沟通的自由,它意味着通过口头、书写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是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它还常常包括请愿的权利。自由表达权是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也作了新的论述。在网络时代,表达自由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来实现。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媒介,它的便捷性可以更加灵活方便地让人们的思想进行表达和网上交流。宪法规定和保护的自由表达权利必然在网络交流中得到很好的实现。因此,在网络交流中自由地表达思想和在网络中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方式、法律界限、如何受到宪法的保护都是宪法学教学中必须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第二,网络为信息自由权提供了新的方式。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采集权、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与隐私权。信息自由的法律基础是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任。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便捷化,为表达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但同时也为滥用自由表达权提供了一个最佳的场所。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可以最大限度地提供传播信息,方便公民交换的空间。政府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有义务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和进行信息管理方面的责任。网络上出现的色情照片,侵犯个人隐私权,诽谤他人名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电子表达”方式,相比传统的媒体,覆盖率更为广泛,更容易被获知,因而更容易具有社会危害性。宪法学的教学必须面对和研究网上的宪法权利问题,并且必须对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科学回答。

第三,网络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新方式。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知情权作为公民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它是监督政府活动和社会管理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政府依照宪法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监督。在网络时代,公民在网络中获取信息,又通过网络表达意愿。公民通过网络来行使知情权这既是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新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因此,网络时代的教学必须体现这一知情权面临的新的方式和特点,以扭转传统时代宪法学教学的固有方式和表达方式。

第四,网络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带来了责任。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成为网络时代的一个重要课题,网络时代的宪法学教学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必然是宪法学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五,网络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带来了新课题。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3]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在网络时代,大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如果不加以遏止,再加上有电脑技术与互联网这一收集个人隐私的便捷工具和渠道推波助澜,必将使人们产生普遍的不安全感,并最终影响互联网的发展,扼杀社会的活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一种迫切需要。宪法学的教学必须针对这一实际进行课程设置和解释。

二、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这是一个崇尚权利的时代,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和对于权力限制的渴望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深切。正如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4]网络时代虽然为宪法学教学带来了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要看到,网络时代也为宪法学的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教材的内容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法律。宪法要研究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所以宪法也被叫做“根本法”和“本质法”。目前,各类宪法学教材管理混乱,质量良莠不齐,漏洞很多,学科性不强,学术水平也不高。从内容业来讲,大多数传统宪法学教材的内容陈旧,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对网络时代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几乎没有或者根本不讲。内容相比其他应用型法学来说比较枯燥,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较少,少有的一些国内外典型案例又需要结合很多其他专业知识,采用案例教学有一定的困难,组织案例讨论也难以真正贴合教学大纲。[5]

第二,教学方法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当前,多数宪法学教学对多媒体的应用也仅仅体现在ppt等电子课件的简单使用上,甚至还有一些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方法,与网络时代多媒体教学仍有一定的差距。网络时代的多媒体教学不仅要求通过多媒体技术,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还要求改善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宪法学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学习资源。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

第三,教学实践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我国宪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对学生单向“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方式仍占据主流地位。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宪法学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四,考核方式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目前,宪法学的考核方式大多采用标准化命题式的闭卷考核方式,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网络时代,宪法学虽然仍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应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若干宪法学问题,学生的宪政能力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第五,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宪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宪政实践性能力,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目前,一般从事宪法学教学的老师大都较注重理论的广度和深度,较难有机会从事实践工作,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将实践与理论割裂开来的问题,导致实践教学开展困难,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宪法学教学要求。

三、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研究

基于网络自身的技术特征,由网络所产生的各种宪法问题一般很难予以简单化的处理或者是置之不理,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也必须面对这些问题的存在,针对上述情况,对网络时代的宪法学教学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加强网络时代宪法学教材的建设。宪法学是我国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宪法学教材建设是宪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是最直观了解宪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媒介,此外,由于网络时代产生的各种宪法问题也需要有同一的声音解惑,因此加强网络时代的宪法学教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全体宪法学教学老师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另一方面,宪法学教材的编写要与时俱进,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做出正确回应。宪法学教材建设要紧跟宪法学研究的步伐,要正视网络时代产生的各种宪法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要及时体现在教材内容之中。基于现有的宪法学教材体系,要完全回答网络时代的中国问题、阐释中国宪法现象,必须实现宪法学教材的中国化。既要吸收域外宪法教材的合理因素,同时又要立足于本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针对网络中产生的各类宪法问题,结合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在宪法学教材中植入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和方法,使其能够合理地解释网上和网下的宪法现象,形成浓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第二,加强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内容的研究。首先,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应当进入宪法学研究视野,并加强网络宪法问题同其他网络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网络的大众化、平民化,导致网络中所产生的宪法问题可能影响范围就更加广泛,法律上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不能简单处置。如对一些公共论坛的不恰当言论采取关停网络站点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重要的是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应当扩大网上言论的自由度,对明显违反违宪的言论应当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来加以控制。只有加强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研究,才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并在网络时代真正享受科技成就的生活之美。其次,要加强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处理制度建设。简单处理网上违反宪法事件并非最好的处理方式,必须针对网络的技术特征建立起具体地解决宪法问题的法律纠纷处理制度。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网络所产生的宪法问题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必须建立对网络中的宪法问题的个案处理制度,才能使网络规范更有效。再次,要加强对网络的法律监控机制。针对网络传播信息的特点,从根本上杜绝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产生的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网络行为合法性的监控,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各种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主权”。

第三,加强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方法多样化的应用。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其它教学方法的应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是采用讨论式和启发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是单向灌输,这样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不容易调动学习兴趣。讨论式和启发式教学,增加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实现教学的师生间互动,教育效果远胜于教师对学生单方面的枯燥讲授。二是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结合网络中的宪法问题案例,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指导,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问题所运用的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这种教学方法在宪法学课程中较为受到学生欢迎。[6]三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多媒体技术的采用,使得课堂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直观、形象,给学生更强的视觉冲击,增加了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多样性便于学生接受所传播的知识。此外,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增强师生之间的课后互动性。

第四,加强网络时代宪法学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宪法学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因而要打破以往宪法学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认为:“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网络时代加强宪法学的实践教学具有积极意义,培养高素质宪法方向的人才需要实践教学的支撑。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人才培养必须与实践结合。面向实践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从而“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教师应当带领学生走出课堂,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宪法学教学实践活动,弥补教材和课堂教学的不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习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

第五,加强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学的关键。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教师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其次应加强教师培训,定期派相关教师参加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水平的提高。再次应加强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增强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度,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总之,在网络时代,宪法学教学面临着很多的机遇和挑战,怎么来抓住机会,正视问题,是一个教学工作者重要职责。

[1]莫纪宏.论网络中的宪法问题[J].民主与法制,2007,(17).

[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3]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78.

[4](美)路易斯·亨金.人权时代[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5]孙桂燕.探析宪法学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电力教育,2011,(17).

[6]李玲.宪法学教学改革初探[J].消费导刊,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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