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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2013-04-02孙科丽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毕业生

孙科丽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2)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出台相应文件鼓励和支持适龄青年走进大学接受高等教育,残疾青年通过大学深造不仅综合素质得到提高,而且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但由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较晚,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一部分人对残疾人还存在歧视,加上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导致残疾人毕业生即使上完大学也很难谋得一份好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鼓励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通知》强调部门、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共同促进、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残疾人毕业生。

一、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

1、坚持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与社会公平相结合。重视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不仅体现了《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更是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和劳动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坚持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残疾人学科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加强适合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就业质量。

3、坚持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促进作用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注重发挥各级企事业机关、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4、坚持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与服务回馈社会相结合。首先,残疾人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提高了企业活力,提升了企业形象;其次,残疾人毕业生身残志坚,生活的磨难教会他们懂得珍惜,对于得来不易的工作机会一定会倍加努力,这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最后,残疾人毕业生凭借自己的努力取得劳动成果,不仅没有成为社会的负累,反而为社会创造财富,构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现状

早在1985年教育部联合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和民政部三部委共同颁发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2007年下发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尽管未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细化,但是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直到《通知》颁发明确提出,“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至此,我国才有了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文件。

三、影响我国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原因分析

2012年,万余名残疾人大学生将离开校园,涌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相较于总数达到680万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他们很容易被忽略。但是他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一个特殊的群体,生存状况值得关注,分析影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原因,对于保障和推进残疾人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自古以来,传统思想和观念就对残疾人存在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由于这种歧视没有根本消除,残疾人往往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不得不生活在相对孤立、封闭的环境当中①。尽管残疾人大学生凭借自己的努力跨入大学的校门,但是自身的残疾和同学的偏见,又使得他们无法完全融入学校这个小社会,这势必会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限制。人力资源成本包括取得人力资源使用权、提高人力资源价值、维持人力资产使用价值、结束人力资产使用价值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为取得、开发和保全人力资产使用价值而付出的总代价②。人力资源成本讲求最优原则,与正常人相比,企业雇佣残疾人大学生需要付出更多的培训和保障成本,企业对此多有顾虑。

三是保障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障执行方面缺乏力度。现有法律政策保障执行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我国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情况屡有出现的主要原因。“法律责任”部分只涉及四个方面,而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够的、社区服务业没有平等考虑残疾人就业的,则没有相关的责任规定③。其次,对于保障就业的执行能力有待提高。残疾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即使胜诉,高昂的维权成本和漫长的诉讼是残疾人等不起的。至于用人单位因残疾人自身缺陷拒绝录用他们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宁愿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④。最后,对侵害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倡议性内容,很少有针对侵害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有力的处罚措施,而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强制力对立法原则加以推行,处罚惩戒措施力度不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⑤。

四是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观念与社会需求存在脱节。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残疾大学生希望能得到一份相对稳定、有保险、工资待遇好的工作,不肯低就,不合适就等;有些学生不愿吃苦,嫌脏怕累,工作干一两个月甚至几天就放弃了;还有些学生不急于工作,更没有长远规划,综合竞争力不足⑥。残疾大学生必须抛弃眼高手低、华而不实的不良心态,着眼现实,消除不切合实际的“理想主义”,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

五是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引进了人才市场的竞争机制,也推动高等院校进行一系列教育改革。在这一就业制度下,高等院校势必要面向社会,根据社会的需要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教学方法与内容进行不断调整,否则所产生出来的“产品”——人才就很难参与市场的竞争。目前,由于承担残疾人高等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存在较多简单重复的现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某些专业所培养的残疾人毕业生在总量上超出了社会的需要,造成了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困难⑦。

六是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市场建设滞后。我国并未形成专门的残疾人就业市场,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特别是学校、市场、地区之间缺少互动,资源不能共享,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毕业生与企业直接洽谈的良机。因此,健全残疾人就业机制、完善劳动力市场、畅通用工信息和拓宽市场服务范围,积极有效地为残疾人毕业生搭建就业舞台。

四、促进我国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对策

一是强化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关爱和帮扶残疾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高校残疾毕业生因生理障碍,在求学和择业过程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他们的成长、成才道路更加曲折和艰辛,他们考上大学并能够毕业,说明他们具有比常人更加坚强的毅力和更强的能力。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国家需要继续下发相关文件推进就业,形成更加实用的方法,如有效的投诉机制、媒体的跟踪推进,努力营造政府引导、社会接纳、学校关爱的“三重”网络,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平台,扶持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二是探索订单培养,创业拉动就业。订单式培养模式契合残疾人毕业生需求,它是一种新型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它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通过考察交流协商,在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企业所需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实施创业教育,树立创业教育理念,进一步提高创业意识,加大创业政策、资金、服务、培训等的支持力度,树立自强自息的观念,大力开展创业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培训。

三是注重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职业技能培训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性培训。国家规定一些职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与健全的大学生一样,残疾人毕业生在学校学习了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践。因此,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增强就业信心,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竞争力。另外,学校应该整合教育资源,针对提升残疾人大学生职业能力这一新课题,举办以“就业”为主题的报告、求职技巧公益性讲座、求职简历制作大赛等活动,同时,将通过举办创业项目大赛、职场训练等活动提高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大学生的实战能力,帮助他们进入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创业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导师、创业资源、创业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是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就业渠道。注重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残疾人毕业生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现场招聘、网络招聘、校园招聘、赴外招聘等多种方式,为残疾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重点扶持和培养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等适合残疾人的项目,努力为残疾人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大中企业吸纳残疾人的比例;开发基层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残疾人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注重挖掘事业单位岗位,完善招聘办法,增加残疾人就业比例,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是注重就业帮扶,促进充分就业。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应该加大对残疾人的就业帮扶,为残疾学生提供专项资助基金,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减免残疾人进入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的报名和体检费用。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信息平台、登记基本情况、提供就业岗位,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六是考虑残障种类,优化服务体系。各级招生部门在录取前,应根据考生的残疾种类对考生进行分类指导,高校要“以人为本”,允许其调整到更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业。此外,用人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对残疾大学生给予客观的评价,根据应聘者的实力量才录用。在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要求时,充分考虑残疾毕业生的残障类型,为他们准备合适的岗位,制定合理的招聘要求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为了方便残疾人咨询政策、办理手续,各级人民政府以统筹发展为契机,积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着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开辟“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线”,做好残疾人毕业信息咨询、创业培训、档案保管、户口挂靠、职称评审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1]马承波.残障大学生就业问题探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6.

[2]秦志华.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5.

[3]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54.

[4]王娅萍.探析残疾大学生就业之困境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21):175.

[5]杜昕澎.我国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28):53.

[6]王立霞.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思考[J].中国残疾人.,2010,(3):53.

[7]方俊明.特殊教育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512.

[8]闰晶晶.影响残疾大学生就业的因素研究——以上海市三所高校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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