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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功利与权利之间
——论诺齐克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与反思

2013-04-02任付新

关键词:功利主义最大化权利

任付新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纵观当代政治哲学,从边沁开始,一直到20世纪上半叶,功利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功利主义理论对当代政治哲学中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都给出了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功利主义政治学却遭到了一系列严重的批评,并逐渐丧失了其支配地位。这种批判是全方位的,不仅来自新派的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德沃金,也来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哈耶克,还来自社群主义者迈金太尔、查尔斯·泰勒。一时间,功利主义成为“全民公敌”。批评者认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而功利主义的主要目标是功利最大化,这种最大化的要求与社会正义的要求相冲突,所以无法为社会正义原则提供有效的支持,即很难在功利最大化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而且,这种批评是基于一种系统性的考虑,即功利主义从整体上来看无法容纳一种有效的社会正义观念。批评者认为他们可以提供一种更好的系统性理论来代替功利主义,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这种对功利主义的集中批判预示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我们的时代正在经历着一个新旧信念的转换过程:旧的信念认为,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必定能够把握政治道德的核心;而新的信念则认为,真理一定不存在于那种把总和或平均的普遍福利的最大化作为目的的原则中,而在于一种关于基本人权的原则,即保护个人的具体的基本自由和利益的原则,如果我们能够为这些权利奠定某种坚实的基础,就能够应对那些为人所熟知的批评意见。

信念的转换如此频繁,新的信念在给我们启迪的同时也带来了困惑。在此,参照颇具影响的当代美国哲学家诺齐克的著作,试图表明,这种已经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的新信念虽然有闪光之处,但最终无法令人信服。诺齐克属于政治哲学派别中的保守主义右派,作为一名保守主义者,他基于人的分立性或独特性的道德重要性建立了一种权利理论,据说功利主义忽视了这一点。由此可见,诺齐克的权利理论由尊重个人的分立性这一政府义务支配。

为了能对诺齐克的理论加以公证的评判,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许多现代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提出的对功利主义的批评的准确涵义。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没有确认或抽象出人的分立性,而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要求政府实现民众的总和或平均净幸福(或福利)的最大化。虽然这种对忽略分立性的指控可以被视为一种康德式原则的观点,即人本身是目的,但它本身还是对功利主义的现代批评。伯纳德·威廉姆斯[1]和约翰·罗尔斯[2](22-27、181-187)是这种批评形式的最雄辩的阐释者;而且,罗尔斯主张,功利主义并没有认真地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区分,这一主张在他的《正义论》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过去对功利主义的诸多批评中,这一特定的批评只产生了微弱的影响。自从1776年杰里米·边沁向世界宣布,政府以及政府的限度可以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非任何自然权利而获得正当性的证明,情况就一直如此:他认为自然权利学说只是“纸上谈兵”[3](494),而他在1776年就以一个简短而粗糙的、对美国《独立宣言》的回应首先对此进行了抨击。[4]

那么,对功利主义的当代批评,即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的道德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我们把它的意义归结为四点,尽管并不是所有做出这一批评的哲学家都会表示认同。

第一,在传统的最大化功利主义的视野下,分离的个人并不具有内在的重要性,而只是被放置在某些部分中(总和快乐或幸福)而显得重要。就此而论,个人就成了实现最大功利的工具。因此,只要总和功利提高了,就没有什么可以限制对不同的人们的满意度的权衡了。无论一个人多么无辜,他的快乐或幸福都要为了他人更大的快乐或幸福做出牺牲;而且,在没有明确的分配原则的限制之时,这种人际替换不仅是无限制的功利主义所允许的,也是它所要求的。

第二,功利主义并不是一种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学说,虽然它在一定意义上将人们看作是平等的,或具有平等的价值。因为它这样做实际上是将人视为无价值的存在,因此,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快乐、满意或幸福的体验而非人,才是价值的唯一要素。按照功利主义的格言,“每个人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多于一个”。在这种意义上,在对幸福或福利进行计算时,不同人的痛苦或快乐、满意或不满,或者各种偏好都应得到同样的权衡,无论他们的种族、信仰、出身等如何的不同。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并没有直接或内在地关心,而只是在工具的意义上关切不同人享有的总体福利水平,体现在功利主义格言中的对人的平等的尊重和关切,在实际对待个人时,为了满足总和福利或者平均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可能会认可在总体上来看事实上不平等的形式。只要满足了总和福利或平均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少数人享有最大幸福而大多数人遭殃的境遇,就与幸福被更加平均地分配没有什么区别了。

第三,对功利主义的现代批评认为,从所有分配问题中抽离出来,仅仅提高整体快乐或幸福的道德目标,无论从价值上还是从权威性上来看都不是自明的。不同个人的快乐的集体总和,或者不同人的总体幸福的绝对平均,这本身并不是任何单独的个人能体验到的快乐或幸福。社会并不是能够体验到其成员苦乐总和的个人;没有人能够体验到这种总和。因而,这种功利总和的计算对于个人来说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第四,根据这一批评,没有受到明确的分配原则限制的最大化的功利主义会对两种生活方式进行错误的类比。一种方式是,一个审慎的个人合理地规制自己的生活;另一种方式是,整个共同体通过政府来合理地规制自己的生活。这种错误的类比是:个人为了将来更大快乐的满足而牺牲当前快乐的满足是合理的,即使由于某种不确定的因素,我们对未来的满足会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这种牺牲属于审慎的最基本要求,而且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它的确也是实践理性的典范,任何形式的储蓄(金钱、权力等)都是这种合理性形式的例子。最大化功利主义与个人的审慎形成了具有误导性的类比,它不仅将一个人的快乐视为可以被他(她)自身更大的快乐替换,而且也将一个人的快乐或幸福视为可以在类似情况之下进行替换,而且无需受到其他个人的更大的快乐或幸福的限制。因此,在许多方面,它将人与人之间的区分看得没有区分一个人以前的快乐和将来的快乐之间的时间间隔那么重要,似乎把个人看成一个连续整体的一部分。

现代的洞见是,不加限制的功利主义的最大过失是,忽视了前面提到的人的分立性的道德重要性。这种批评是深刻的、具有穿透力的。这种批评认为,根据最大程度欲求或偏好的满足以及最低程度的欲求或偏好受挫来重申功利主义,要比边沁的快乐平衡这种心理学的表述更优;而且它还认为,最大化的对象应该是平均福利而不是最大化的福利。但是,这种功利主义可能会被误用,从而导致对所有消除不平等的尝试,以及一个人的损失可以由另一个人的收益而得到补偿的论证缺乏公信度;所有这些都失去了公信度,似乎所有最大化功利主义的首恶在于忽视了人的分立性。本文认为,这就是罗伯特·诺齐克那本颇具影响的著作《国家、无政府和乌托邦》中阐发的具有强烈反功利主义色彩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理论的理论基石。对于诺齐克而言,一系列严格限制的几乎绝对的个人权利构成了政治道德的基石。对他来说,这些权利“表达了个人的不可侵犯性”[5](32)并“反映了我们分立存在的事实”[5](33)。这些权利包括:每个个人,只要他不侵犯他人同样的权利,就有权不被杀害或攻击,免于所有强制或对自由的限制,并有权不让合法获得、占有和使用财产受到限制。他也拥有次一级的权利,即他有权惩罚并要求补偿对他的权利构成的侵害,并针对这种侵害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加以维护。他的积极权利乃是通过制造、发现物品以及从他人那里转移或继承物品的方式获得财产,而且他也有权实行这种转移并缔结具有约束力的契约。

诺齐克直接提出的道德观点仅仅包含着权利,除了避免他所认为的灾难而设定的可能的道德许可之外,别无他物。根据这种观点,道德恶行只有一种形式:侵犯权利,这就对权利持有者构成了犯罪;对于道德而言,它所关注的并不是一个社会体系实际上如何运转,在这一体系下的个人如何生存,以及这一体系没有满足哪些需要或者它会产生何种不幸和不平等,只要权利没有被侵犯,它就是合理的。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填充道德观并表达了个人的不可侵犯性的基本权利为数不多,但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唯一合法的国家乃是,个人将他们的权利转让给它,它有权惩罚或要求他人提供赔偿,而且国家不可以超出守夜人的职能,它只能够运用转让的权利去保护个人免于暴力、欺诈、偷盗和违约的行为的侵害。尤其重要的是,国家不可以为了救济其他公民的需要或苦难而增加某些公民财富和收入的负担,不论这种需要或苦难有多么严重,或对他们的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国家只能征税,用以维持国防和实现守夜国家所必需的警察、法庭和武装力量。无论是用于多么紧急的需要,还是用于诸如公共教育这类普遍福利建设,对收入和收益征税用于救济贫困或匮乏,从道德上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劳动”[5](169),或者说使得征收税金的政府变成了被征税人的“部分所有者”[5](172)。

可见,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立足于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禁止国家对个人权利的随意侵犯;它延续了对财产权传统的尊重,对于财产权处于核心地位的正义概念的尊重,尊重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它无视弱势群体和社会最不利者的权利和尊严,默认了社会不公平状态的存在,是一种保守性的理论,只能面对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事实而无动于衷,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这与功利主义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功利主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特别关注穷人的痛苦,创始人杰里米·边沁以提出最早的福利项目而著名。后来,威廉·汤普森使用功利主义前提详细考察了“许多人贫困,少数人集中了过多的财富的让人担忧的趋势”[6](XVii)。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鼓吹用政府项目救济穷人的著名支持者。哲学思想深受穆勒影响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宣称,结束贫困的前景是经济学“主要和最高利益”的东西。功利主义这种对行为后果的关注具有重要的意义,“后果性考虑可以赋予实现或侵犯个人自由权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给它特别的优待),而同时不忽略其他的因素,包括特定的程序对人们实际享有的实质自由的实际影响。”[7](56)功利主义主张对个人拥有绝对权利的思想并不友好。强调个人的绝对重要性、强调个人自由而不是幸福,与功利主义强调把幸福推广到大多数人的主张是格格不入的。边沁是非常著名的“自然权利”的怀疑论者,他不明白为什么个人幸福应该超过许多人的更大幸福。[3]对于功利主义的多数支持者来说,功利主义的真正动力在于它全面描述了我们不同的美德和规范,以至于不再毫不怀疑地尊重其他美德,不再需要信奉其他的伦理原则。行为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斯马特就将濒临危亡的伦理代表和康德主义描述为“准则崇拜”。[8](316)在功利主义看来,我们只需要问美德或规范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美德或者规范是有利于更大的人类幸福,还是让痛苦长久存在?”如果我们发现这种美德和规范使得痛苦长久存在,就应马上修改或抛弃它。“按照这种功利主义观点,非正义表现为,与有可能达到的水平相比,效用总量的损失。按这种观点,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就是,该社会中人们的幸福总合起来看,其程度显著地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8](50)对于财产权传统的尊重,对于财产权处于核心的正义概念的尊重,是功利主义者想用来接受检验的最好例子。功利主义者很难支持使得社会任何阶层饱受深刻和持久痛苦的主张,尤其是当剥夺富人相对微小的幸福就可以消除这种痛苦的时候。在功利主义看来,坚持个人权利等于设置了禁区,是掩盖残忍本性的道貌岸然的伪装。在此基础上,功利主义者认为,传统的正义概念没有多大用处。

诺齐克对这种极端自由至上主义的阐释涉及面极其广泛,他的精巧论证动摇了干预论者的理论,迫使他们进行痛苦的自我检讨。但是,诺齐克的理论却是建立在极为微弱的基础之上的。许多批评者指责诺齐克的理论缺乏论证来说明人类拥有且仅仅拥有为数不多但不可或缺的权利,诺齐克将这些权利赋予人类以支持自己的结论:一个道德上正当的政府除了作为守夜人之外不能有范围更大的职能。事实上,诺齐克自己也承认“这本书并没有展示出关于个人权利之道德基础的精确理论”[9](前言)。

通过认真检讨诺齐克的著作,会发现这种批评有失偏颇,诺齐克对权利理论进行了论证,尽管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种论证由以下断言构成:如果政府的职能不局限于保护个人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权利之内,那么就会犯下现代批评者归之于功利主义的忽视个人之分立性的首恶。他论证说,单独的个人可以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承受较小的痛苦和代价,但是在社会整体范围内却不可以这样做,不可以为了促进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去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社会不是一个放大的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5](179)为了支持他的论证,诺齐克在开篇就以隐喻的方式对超出守夜人国家职能之外施加负担或限制的各种政策进行了攻击,这一隐喻事实上来自对加诸功利主义之上的首恶的描述。因此,不仅征税等同于强迫劳动,而且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超出基本权利的约束对财产权施加的限制以及对自由造成的制约,都是对个人的侵犯,对那个人的牺牲,或者认为其他人的生命重于某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将一个不同的人作为他人的资源。[5](32)因此,正义的观念允许以累进所得税的方式提供基本的需要或消除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而诺齐克认为,这种正义观忽视了一个基本的真理,即“每个人都是分立的个人,而且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5](32)。一个人应该忍受对他人更有益处的成本,这种想法被表征为那个人的一种“牺牲”并蕴含着一种谬误:即存在唯一一个社会实体,个人的生命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这就像为了其他人的欲望而牺牲的个人的欲望仅仅是他的生命的一部分一样。[5](32)功利主义犯下的首恶在于,这种哲学赋予了国家比守夜人更为广泛的功能。本文认为,这一指责构成了诺齐克理论体系的基础。

诺齐克的论证中存在的悖谬性在于,虽然它对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都持有敌意,但其结果却等同于为未受限制的最大化的功利主义所最无法接受的结论之一,即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存在两种社会类型,在一种社会中少数人享有最大幸福,而多数人享有微乎其微的幸福,在另一种社会中幸福更加平均地分布,我们无法在这两种社会之间进行选择。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当下情况是,无论是总和福利还是平均福利都具有同样的效果;对于诺齐克而言,这种情况是一种历史条件:无论何时,存在于社会之中的财富分配模式的实现都应该获取权利和权力,并自发地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同时使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在满足了这一历史条件的基本前提下,人们如何在既定生活模式下生存,以及总体上是否平等,都没有道德意义。按照这种观点,社会制度的唯一美德就是保护个人为数不多的基本权利,唯一的恶德就是没有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这些权利的任何后果都是毋庸置疑的。似乎诺齐克的基本道德权利模式是一种法律模式,就像法律上不能反对法定权利的运用一样,诺齐克的道德除了权利之外别无他物,因此,在道德上不能反对道德权利的运用。

事实上,毫不妥协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优先性有时会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行使那些权益的实际后果,可能会包括非常可怕的情况。特别是,它会导致损害人们用以实现他们有理由认为很重要的事物,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阅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自由权优先’的理由而被忽视。”[8](55-56)不顾后果的政治优先性理论的建议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们最终能够享有(或不享有)的实质自由而陷入困境。我们实在难以同意接受简单的程序性规则而不计后果——不管那些后果对所涉及的人们的生活会何等可怕,并且完全不可接受。“普遍性地忽视后果,包括人们所能行使的(或不能行使的)自由,很难成为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评值系统的适当基础。”[8](56)

一个社会的批评者为何会认为,社会只存在一种道德上恶的形式,即侵犯个人的权利呢?为什么不关注这种权利体系运行所产生的人类幸福或不幸的后果呢?在诺齐克的作品中,唯一的答案显然是,若将这种不幸视为道德关切的对象,并要求某些人帮助其他人,如果有意义的话,人们就只能像最大化功利主义者那样,漠视个人的分立性,并盲目地相信,那些做出这些帮助的人仅仅是唯一持续存在的社会实体的一部分,这一社会实体既做出了贡献又体验到了这一贡献所带来的善的平衡。当然,这只是假定,如果最大化的满意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社会实体所追求的,那么,功利主义是唯一可知的。它也假定,诺齐克权利哲学的唯一替代方案是不受限制的最大化功利主义,它不尊重个人而只体验快乐或满意。这当然是一种荒谬的悖论。如果我们承担了无聊乏味但无疑不可或缺的工作,面对诺齐克那些带有误导性的描述语句,如“为他人而牺牲一个人的利益”、“将一个人视为他人的资源”、“将他人作为一个人的部分所有物”,以及“强制性劳动”等等,那么,我们在面对这两个令人不满的备选方案时的印象就会消失。我们还必须以可识别性的目录来替换盲目地使用诸如“干涉自由”之类的概念,这一目录能使我们区分那些对自由施加的限制。将一个人的收入用来挽救其他人的巨大痛苦,与将他杀死或者基于同样的目的取走他的关乎性命的器官,情况会因对个人生命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是,如何才能合理地将它们整合起来,并以同样不合法的形式予以禁止呢?如果我们构建一个用以批评法律和社会的合理的权利理论,恐怕我们就必须提出如下问题:对一个人的工资或收入征税,这在对一个人所施加的负担的意义上与强迫劳动有什么不同呢?这真的会令他做出牺牲,或者使他的身体沦为被人利用的一种资源吗?使他人致伤或致残这一公认的禁令,或者不允许为了他人的利益取走一个人关乎性命的器官这一绝对的道德权利的存在,是否会支持一个结论,即存在一项绝对的道德权利,除了用于支持警察和军队的税金外,禁止对所有人的工资或继承来的资产征税?一个人从巨大的痛苦中获得的巨大收益或解脱,难道不能超过其他人较小的收入损失的重要性吗?这种重要性是不是仅仅在得失属于同一个人或一个“社会实体”的时候才有意义呢?一旦我们动摇了这一假设,并对不同具体自由施加的不同限制,以及这些自由对于引导有意义的生活或个人发展之间的重要性进行了区分,那么,它们都会像不加限制的最大化功利主义一样,忽视人的分立性并威胁到个人不可侵犯性的道德重要性,这种想法就会烟消云散。

即使社会哲学可以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仅仅从单一的来源推导出其道德来,即使那一来源是个人权利,道德上的恶行在于侵犯个人权利,而且即使这类权利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分立性,为什么这些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呢?边际约束,从边沁到诺齐克都将其称为对他人的消极服务,即禁止诸如谋杀、攻击、偷窃以及违约之类的事情,为什么不应该包括一种基本的权利,它能够从正面满足大量需要,解脱痛苦或者提供基本的教育与技能,并且相对于满足的需要以及满足这一需要进行征税的财政来源来说,这些服务的成本较低?为什么要想在道德上具有合法性,财产就要拥有绝对的、持续的、排他性的、可继承性的以及不可改变的特性呢?笔者认为,诺齐克尤其需要回答这一问题,因为他清楚,虽然对他而言,权利构成了行为约束的唯一来源,但权利并不需要满足最大化的目的[5](28-29);权利施加的责任就像诺齐克所坚持的“边际约束”,因此,权利形成了一个保护性壁垒,它能使一个人实现他为自己塑造的生活目的。而且,诺齐克也认为,那就是赋予生活意义的个人方式。[5](48-50)诺齐克的边界约束“遵循了人的目的性原则,尤其尊重了所有的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些都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弱者、社会最不利者有无尊严、价值,有无要求与强者、社会最有利者一样的平等权利,边际约束是不问的。所以,边际约束一方面尊重了人,另一方面又贬损了人,人类社会又有回归动物界的可能”[10]。

有意义的生活不仅要保护自由免于刻意的限制,而且它的实现也需要各种资源和机会,但这只是一个陈旧的见解。除了少数拥有特权和幸运的人之外,自我塑造生活以及过上有意义的生活的能力,有时是通过积极地分配社会和经济资源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它不是通过消极权利的架构而自发予以保障的事物。如果一个人的自由要有助于增进福利,他就需要物质和社会条件,如果缺乏这些东西的支持,那么就没有什么更有可能使自由陷入危险的境地了。

[1]Bernard Williams.Critics of Utilitarianism[A].J.C.Smart and Bernard Williams,Utilitarianism,For and Against[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2]John Bordley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

[3]John Bowring(ed.).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Z],Volume 2.Edinburgh:William Tait,1843.

[4]H.L.Hart.Bentham and United States[J].Journals of Law and Economics,Volume 19.1976.

[5]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

[6]William Thompson.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Most Conductive to Human Happiness[M].New York:Augustus Kelley,1963.

[7]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第1卷)[Z].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丁雪枫.诺齐克的边界约束对功利主义的价值颠覆[J].南京社会科学,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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