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七)
——财产转让
2013-04-01王泽宇
■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 110016)
普及产权交易领域税收常识(七)
——财产转让
■ 王泽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 110016)
6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7 债务重组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现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如何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