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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专制统治与暴力泛化的利害关系

2013-04-01秦军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专制施暴者暴力

秦军

(江苏省无锡市第一女子中学,江苏 无锡 214002)

纵观中国千年古代史,不难发现:国人利益分配始终是不平衡的,利益冲突与调整始终是不间断的;强势者或弱势者主要依靠武装暴力维护、夺取或希冀夺回既得、应得及更多的利益。在以体力为基础的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里,古罗马斗技式的暴力很自然成为争权夺利的主要手段。国家政权作为利益获取和分配的职能部门,对于它的争夺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充斥着暴力的“逐鹿”和“问鼎”类政治事件都源于此。就这样,暴力之于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形成了犹如头脑和四肢间的不可或缺关系。古代中国千百年专制统治,无论是实际运行时间之长久,还是遗留影响之深远都为世所罕见,究其原因,跟暴力泛化与专制统治的利害关系有关。文章拟以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管理模式的实际运行为例,就两者关系进行粗浅的阐述。

在我国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充满了氏族部落之间的暴力征服。现有考古发现已经否定了“三王禅让”的温情传说,恰恰相反,杀戮和征服才是事情的真相。唐尧帝都陶寺遗址的考古发现,至少有六条证据表明,“文化发展的链条在陶寺遗址的中晚期竟然断裂了”。这六条证据分别是:平城墙、废宫殿、杀壮丁、淫妇女、毁宗庙和扰祖陵。由此可见,“如果陶寺早中期文化代表的是尧或者陶唐氏部族的政权统治,那么唐尧与其继任者之间的政权更替,是通过革命式的暴力手段完成的”。从这个权力更替个案的真相可以推断:虽然不能排除有部族间融合的特例发生,但杀戮成为建立国家政权的主要手段,强权与暴力一开始就成为“孪生者”。

国家机构建立以后,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最高统治者开始建构各种类型的以暴力为后盾的管理网络,奠定统治基础。由中央至基层逐渐形成了十分庞大而完整的暴力机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显性的暴力机关,以及各种隐性暴力机构。这种暴力型网络足以让敌对者胆怯或臣服,也让一般民众逐渐形成“服从”的习惯,国家政权的巩固也就水到渠成。从秦王朝的军队、刑法和保甲连坐,到唐宋的丞相及众臣分权、科举考试和理学教育,再到后来的厂卫制度等等,这个过程是众所周知的。

然而,暴力机器无法将暴力平息在萌芽状态,中国历史上充满暴力和暴力泛化的现象。暴力主要有两类。一种是来自被统治者反抗的暴力。暴力机器不断加重的“维暴成本”多为“民间”承担,结果使得民众的负担日益加重,难免导致暴力反抗。“以公暴制民暴”和“以民暴反公暴”的客观存在,使得国家统治基础出现裂缝,局部动乱会演变成局部战争,继而出现全面战乱,国家政权也就危在旦夕。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暴力的较量,千百年来波澜壮阔、跌宕起伏,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所谓“我花开后百花杀”,杀气冲天。另一种是来自统治者之间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争权夺利、报复与叛逆、异族侵扰等。针对被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内部成员的暴力行为,最初主要是以平衡、安抚、劝戒、笼络、利诱等“软质”手段维稳,当这类手段收效不佳或缓慢时,统治者会坚定地依赖常规暴力机器来平息“破坏”行为及思想,直至使用军队来剿灭各种“破坏”力量。利益冲突绝不会停止,一旦时机成熟或导火线事件出现,新一轮“破坏”冲击波又会以新的形式出现,与此同时,新一轮“以暴制暴”的社会活动得以继续展开。

逐渐地暴力泛化的迹象日益显性化和普及化。所谓暴力泛化是指在国家、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内,过度使用暴力型强制手段以求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家族关系、禁锢公众思想、统一精神层面、强化专制统治、获取极限权益目的的社会现象。它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意识,随着古代社会不断改朝换代而得到反复强化,其基本特征愈加明显,影响到以后的社会存在。

暴力泛化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执政者把暴力作为政治斗争的主要工具和最终手段。

在专制统治模式运转过程中,由于以国家元首为代表的极少数人左右和控制政治体制运作的权柄,排除了绝大多数人的主动参与及发挥作用,错综复杂的政治矛盾贯穿于政治体制运作过程的始终。在专制统治时代,解决或调和政治矛盾的手段在自上而下的各个层面都包括物质补偿、精神控制、暴力镇压这三种形式,在前两种形式难以奏效或收效滞缓的情况下,各级各类统治者都把暴力镇压作为“杀手锏”使用,消灭对抗力量,从而巩固其政治统治。秦朝焚书坑儒就是典型的例子,连游学儒生都不放过,明太祖的“廷杖”同样如此。

第二,把暴力行为施用于社会及家庭生活各个领域与层面。

专制统治实行“寡头式管理”,无论是国家管理层面,还是社会管理层面,乃至家庭(包括家族,下同)管理层面,无不如此。“寡头式管理”的最大缺陷是群体利益及安危系于“寡头”一身,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极大。如果“寡头”的个人能力和管理智慧超群,被管理者配合,管理工作和管理机器的运转就会处于正常状态;但由于 “世袭制”和“终身制”的存在,“寡头”的管理技能和个人智慧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服众,这种情况既会出现在政治斗争中,也会出现在社会领域里,而在家庭范围内出现的“棍棒教育”,以及在教育部门中出现的“戒尺教育”等,就是暴力泛化的典型表现。

第三,崇尚暴力的社会行为和心理毒化民众的物质和精神。

在长期的专制制度下,暴力行为成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并演化成一种社会心理。依仗暴力几乎可以获得全部的物质利益以及附属的精神享受这种现实,使得行使暴力成功者被社会崇拜而成为“英雄”“霸王”,而物质生产的技能或流程方面的进步和发展缺乏应有的重视、研究和投入,一些科技成果也往往被用于制造暴力工具。本来不同见解和观点的出现很正常,但在专制统治下,统一的意识形态格局容不得产生“异端邪说”,久而久之精神领域里“万马齐喑”就成为普遍现象,就很难见到新生思想的火花,更谈不上有改革与创新思想出现。在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里,按照辈分年龄确定的尊卑位序不容更改,家长在家庭里拥有绝对话语权,晚幼辈如果有异议或异举,在精神类礼教束缚和实体型暴力压制下,晚幼辈要分享家庭权利也就成了一种奢望。

第四,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具有广泛、对应及互动性。

(1)施暴者和受暴者具有广泛性。如上所述,由于崇尚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所以几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暴者,即使是国家元首也不例外。施暴者和受暴者相互作用使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从而构成错综复杂、颠倒错乱的社会现实。

(2)施暴者与受暴者具有对应性。施暴者与受暴者对应关系具有四种可能性:其一,群体对个体;其二,个体对群体;其三,群体对群体;其四,个体对个体。无论哪种情形,双方都具有对应性。其中会引起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较大社会动乱、造成重大社会动荡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暴力对应行为,包括阶级斗争、阶层斗争和集团斗争,朝代的更替就是在这种暴力行为中完成的。

(3)施暴者与受暴者具有互动性。起始阶段,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具有单向特征,施暴者主动施暴,受暴者被动忍受,事件在可控范围内和可接受程度上进行。随着施暴者力量的削弱及受暴者力量的增强,双方会形成互动格局,受暴者也会对施暴者进行暴力反抗,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家、社会、家庭的力量对比相应地出现变化,其结果就会出现不可预测性和无法控制性,所造成的破坏也就具有不可估量性。

综上所述,在古代中国,暴力泛化与专制统治之间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短期来看,暴力泛化促使专制统治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得以稳定和维持。暴力工具的广泛使用让专制统治者的意志成为“圣旨”,减少了人为的摩擦和抵销作用,办事效率较高,国家机器运转较正常、社会秩序较稳定、家庭生活较有序,有利于统治者营造“太平盛世”的政治局面和生活格局,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

(2)从中期来看,暴力泛化加大政权运作成本,加剧社会动荡。暴力泛化导致国家政权更替频繁,虽然取得短暂的稳定和平衡,但由于没有解决深层次社会矛盾,特别是没有进行权益分配关系的有效调整,反抗力量会利用国家暴力机器的失误或损耗对统治者的权威发起挑战,争权夺利的暴力行为会愈演愈烈,会导致政权频繁更替,加剧社会动荡和人心混乱,加重人民的生活负担,阻碍生产力发展、科技文化繁荣以及精神提升,也造成家庭的破散和教育的失态,整个国家、社会状况步入非正常轨道。

(3)从长期来看,暴力泛化促使政治管理模式的缺陷暴露,最后导致专制统治崩溃。在专制统治和暴力泛化的双重挤压下,人们不敢如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精神被极度禁锢,思想的火花为之熄灭;由于国家公信力缺失,私刑泛滥、武装割据、民不聊生;由于长期专制统治,导致契约意识沦丧、民主精神绝迹、文化建设缺失,整个社会易于走向“以暴力为纲”;由于“公权”至高无上,导致“私权”必须服从“公权”,“公权”依靠暴力“合法”地剥压“私权”,公民无法得到合理诉求的渠道,社会矛盾难以解决;由于暴力是开拓疆域和实现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统治者对异族往往采用控制、压迫、剿灭等政策,导致民族矛盾激化,分裂行为随时发生。

中国推翻历经千百年的专制统治,也主要是依靠暴力,但在推翻专制统治后,如何避免重蹈覆辙、重落窠臼,关键之点当然首先是铲除专制制度的土壤——传统农业,以社会主义民主文化改造传统儒学,建立民主管理模式,实行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中国共产党建党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有益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路,开创了政治文明的新局面,使中国的政治面貌焕然一新,这是作为中国人值得庆幸的:走出了漫漫长夜,终于见到了光明。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政治局面,并为其不断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晓毅,丁金龙.从陶寺遗址的考古新发现看尧舜禅让[J].新华文摘,2004(23):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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