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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分析

2013-04-01罗喜江

创新 2013年1期
关键词:广西养老老年人

罗喜江

我国自古以来都是农业大国,农村老人的生活来源以家庭其他成员提供为主,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形成了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养老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大方面,但对不同时期不同老年群体不同赡养群体来说,家庭养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加上劳动力流动的加快,家庭养老功能已经弱化,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改革开放后以及小康社会家庭养老模式在构建和发展中,但传统的家庭养老特别是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广西与全国相比较,人口老龄化特征更为明显。目前,广西60岁以上老龄人口达633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3.59%,而且60%以上分布在农村,农村养老问题尤为突出。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广西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发展的历史分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广西农村老人的养老模式、内容和形式也随之变化,其变化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家庭保障为主阶段

广西解放后,经过农村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农具、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家庭保障功能得到增强。在这一阶段,传统家庭养老思想获得了转变。《宪法》和《婚姻法》的颁布,使平等的家庭代际关系得以建立;又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立子女赡养老年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

(二)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阶段

1956~1978年,广西在农村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我国从1950年代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就开始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老人实行社会救济制度。根据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在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后,对农村老人予以了安置,具体做法是:对有子女的家庭,采用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同时,人民公社也给这些老人提供足够的粮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子女的老人则由人民公社予以养老保障。198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了法制的轨道。自此,广西农村老年人养老从完全依靠家庭保障模式走向以集体经济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国家给予适当扶助的模式。但由于当时广西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农民的养老仍停留在低水平上。

(三)多种养老模式并存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生产以分散经营为主,这就使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严重的削弱,集体保障丧失了经济基础,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以及日趋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得以集体经济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国家给予适当扶助的养老模式功能开始出现弱化,农村养老保障模式进入了改革、发展、探索阶段。

1992年1月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广西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统一划归民政部门主管,并建立了机构,实行专人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广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厅移交至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这个时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农保”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村的养老出现了多模式并存局面。发展到今天,广西农村养老是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养老、五保供养和商业保险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综合体制。然而,在这一阶段,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依然发挥主要作用。

二、广西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是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针对农村居民养老需求形成的特定养老模式。广西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

(一)小农经济的存在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经济条件

新中国成立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在中国众多的省份中,广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比重比较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特征更为突出,农民与土地的依附关系特别强。因此,对土地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子女要想获得土地、生产和生活资料、财产与地位,就必须以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为条件。从历史上看,自古以来广西政府除按照国家要求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制度与政策外,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政府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维持家庭与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构筑了广西农村家庭养老存在和延续的经济条件。

(二)家庭在社会活动的中心地位加固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一般而言,在家庭或大家族中,权利往往掌握在德高望重的长者手中,即所谓的“长者统治”,老年人在家庭中有着权威的地位,是家庭或家族的最高代表。家庭凭借血缘和地缘关系解决生产互助、经济合作、日常生活和情感交流问题,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或家庭代表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家庭成员的社会活动,就犹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波纹的中心是家庭或家族,即使成员之间的利益不总是一致的,但基本上很难与家庭或家族整体利益相分离。老年人在家庭的中心地位,使家庭养老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同。

(三)传统的孝道伦理观念是家庭养老存在的思想基础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国家统治是一种“家天下”的政权模式,统治者为了确保统治权力,努力造就绝对服从的心态,将思想道德中的“孝”拓展到政治关系方面,形成了“以孝移忠”的思想观念。封建统治者常用“孝”束缚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如设立孝廉的制度,广为宣传忠孝思想,重惩不孝子孙等。据史料记载,自唐以来的中国法律都规定:子女不赡养或虐待父母,父母均可告官,轻者杖责,重者流放,直至处以极刑。广西农村更是一个较封闭的传统社会,长期、浓厚的传统“孝”文化的熏陶,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养成了尊老、敬老的良好习惯,形成了以孝敬、赡养父母为荣,以虐待和歧视父母为耻的社会风气,孝顺父母的意识逐渐成为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四)享受天伦之乐的本能是农村家庭养老的精神动力

人作为社会的人,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而且有精神上的需要,尤其是有家庭血缘关系的老年人与青年人,都需要精神上的相互寄托与安慰,于是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亲情群体感情,构成了家庭结构变化中的向心力,家庭成员形成一个团结且具有强大的相互保护职能的整体,共同保护家庭成员和财产安全。尤其是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家庭和子女的依赖会越来越强,于是老人更愿意和下代们聚居在一个屋檐,享受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

(五)政府强力推行的养老政策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外在动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相继颁布,从不同的方面规定赡养扶助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必须履行,若子女违背,就会受到相应制裁。广西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的要求,自解放以来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从而为家庭养老延续至今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广西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广西农村主要的养老模式,也是广西农村养老保障的现实选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广西农村情况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被削弱,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遇到了较严重的障碍。

(一)人口高龄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广西是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省区,2011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5000元,广西为25451元,仅为全国的72.7%。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广西还有约30个贫困县、3000个贫困村,部分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这些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滞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度很大。另外,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广西80岁及以上人口(即高龄人口)为52.69万人,占广西总人口数的1.2%,占广西60岁及以上人口(即老年人口)的11.24%。广西高龄人口的这两项比例均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0.96%和9.23%)。人口“未富先老”的情况,对经济欠发达的广西来说是一个难题,意味着高龄老人在物质赡养、疾病照料、精神慰籍等方面很难达到较高水平。

(二)子女数量的减少和家庭规模变小使得家庭养老负担相对加重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传统的大家庭已逐步解体,四、五代同堂的家庭明显减少。“五普”显示,广西普查登记的家庭户为1141.21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349.51万人,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81人,比“四普”时的4.64人减少0.83人。如今家庭平均人数更是进一步减少,出现了许多家庭一对夫妇要扶养一个孩子,赡养四个老人的“四二一”甚至是赡养六个老人的“六二一”的核心家庭结构。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使家庭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下降,没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人力来照顾老人。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动摇了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根基。

(三)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的转移直接冲击了农村家庭养老模式

国家统计局2003年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部老年人中有57.1%的老年人仍以子女或亲属供养为主要经济来源。《广西第五次人口普查分析报告》显示,早在2000年广西跨省区迁移流动人口已达280.74万人,约占广西户籍人口的6%。这种社会流动不是农村家庭的整体迁移,而是农村家庭部分成员即壮劳动力大量迁移,且多为代际迁移。流动的年轻人由于一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二来没有时间与精力照顾老人,因此大多无力把父母带入城市,老年人向城市流动的比例比较低。年轻人外出打工,农村老年人则滞留在家,农村家庭中祖孙同堂、空巢家庭增多,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已远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高龄老人丧偶的多,子女又不在身边,生活更加困难。

(四)孝道文化的弱化冲击着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根基

中国家庭养老模式是一种“反哺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之所以能绵延数千年,其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孝道伦理思想的强有力支撑。然而,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和外界生活方式、思想方式、价值观念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崇尚自由、彰显个性等观念不断渗入农村,使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产生了畸变,一些年轻农民对接受父辈的赠予心安理得,而对赡养老人的义务认识不足,尊老、敬老、养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正逐步淡化,老年人赡养纠纷案时常上演。

(五)高额的医疗费用是家庭养老的“死穴”

老年人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社会群体,对老有所医有更高的需求,而解决老有所医要比解决老有所养更难。在广西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十分薄弱,医疗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医疗网点少。而城市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加上家庭结构向核心化、小型化趋势发展,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下降,贫困地区农民维持基本生存都困难,为老人看病治病更是难上加难,农村高龄老人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普遍问题。

(六)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支持力度不足

广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经济的相对落后,使得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2008年,广西农村低保对象近200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45元/月以上;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月保持在33.9万人,集中的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享受到145元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月享受到30元钱、30斤米、1斤油以上的供养标准。虽然这比改革开放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受益人群只是低保户和五保户,还处于社会救助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还较狭窄。

四、完善和创新广西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对策

广西老年人口数量大,经济欠发达,这种状况决定了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对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予以完善和创新,使其继续为广西农村养老保障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增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能力

家庭、社区和社会养老都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资源缺失的问题,就必须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逐步扩大制造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容量,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切实壮大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同时,积极发展乡镇经济和非农产业,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让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离家,就地安置农民,将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调动农村家庭养老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利益诱导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出色的养老典型、和谐相处的家庭给予精神上的表扬和物质帮助或奖励,以维护和促进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如对完全由家庭负担的老人,政府可根据农户中老人的数量和年龄,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养老资助和补贴,可以按一定的标准按月给老人发放实物。另外,还可以对老年人及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如适当减免税收、免费提供义务工、给予赡养者护理假期、授予“五好家庭”、“十佳文明户”、“赡养老人模范家庭”荣誉称号等。对那些照顾无自理能力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和物质支持,在住房或工作安排等方面,优先安排就业、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等。通过这些激励措施,给予养老者内在的动力激励。

(三)完善农村养老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市场经济改革,使人们的意识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依靠伦理观念维系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猛烈冲击。家庭养老不是仅靠传统的伦理道德就能维持的,更需要制度法规的硬约束。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快广西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依法保障老年人在家庭中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运用法律手段来促使赡养者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四)对年轻一代加强“孝道”思想教育

爱老、敬老、养老根基于人的自觉行动,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切实加强以养老、敬老、爱老为核心内容的“孝道”教育,让人们广泛深入地认识“孝道”的重要性,实践“孝道”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实现“孝道”与“责任”的统一。对孝敬老人的典型应予以表扬,对不履行孝道的予以曝光和批评,培养养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五)明确政府的职能

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推进是无法向前发展的。政府对农村家庭养老的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对家庭养老的政策优惠上。如广西2011年筹集资金46.5亿元实施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将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44个县(市、区),新建1000个农村五保村等;贯彻落实国家在税费改革中减免农村老年人纳税负担的政策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宣传和倡导上。政府还要倡导敬老养老的风尚,公务员要做弘扬“孝道”的模范,还应把是否履行“孝道”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标准等等。

(六)构建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兴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积极发展老年产业,为老年人提供家务料理、上门服务、康复保健、心理咨询及应急服务、老年教育等,为老年人的医、食、住、行提供方便。同时,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适时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个人(家庭)投保、集体(社区)和国家资助为辅的办法,实行农村医疗保障,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标准化村级人口计生健康服务室。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建立医疗联系点和卫生网络,组织城市医疗人员下乡,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方便。通过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解决广西农村老年人口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现阶段,尽管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各种挑战和困境,农村家庭养老在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功能可能会弱化,但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农村家庭养老绝不会消亡,也是其他养老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实行多元化养老模式,仍将是较长时间内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因此,不断研究和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仍是广西社会管理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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