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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卖出后毁损卖方哑巴吃黄连

2013-04-01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

产权导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标的物买卖合同卖方

案情介绍:2012年7月6日,江苏某服装公司与沈阳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价值15万元,服装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交付货物的地点在销售公司所在地。销售公司将15万元货款转账支付给服装公司后,7月24日货物起运,7月25日凌晨到达天津,恰逢天津暴雨,多条道路被淹,运输公司被困。虽然车上货物作了防水措施,但是雨势太大,道路积水严重,运输车辆被水淹没大半。7月底货物运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在验货时发现所有服装全被浸泡,因此拒绝接收,并要求服装公司重新发货。服装公司表示货物发出后就和自己没有关系了,因为货物已经归销售公司所有,拒绝重新发货。无奈之下销售公司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与警示: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词语,叫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应当由谁来负担呢?也就是该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作出约定,所以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这里又涉及到一个交付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交付地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买方所在地。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就应当由买方承担了。因此提醒企业朋友注意,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就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一旦发生纠纷给企业造成无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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