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学校的三种“学规传统”
2013-03-27吴小玮
□吴小玮
中国教育史上的学规主要是“古代学校规章之总称”[1]。学规起源于先秦,学生入学受业、事师遵循的礼仪是其最初的面貌。随着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官学、蒙学和书院三类教育机构里的学规呈现出了相对独立的特征,可视作是不同的“学规传统”①李弘祺在《传统中国的学规:试论其社会性及角色》一文运用了“‘学规’传统”和“‘揭示’传统”的概念,参见李弘祺.传统中国的学规:试论其社会性及角色[A].高明士,等.东亚传统教育与学礼学规[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32.:官学学规详订管理规条,惯用消极的禁令惩戒,具有权威和惩罚性质;书院学规多以道德劝谕和读书指导为主,重在启发,承载着最多的教育理想和学术思想;蒙学学规语言较为浅显,注重儿童的道德训练和日常教学,以期为他们奠定一生的知识文化基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1902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新式学堂逐渐兴起,存活在传统教育机构中的学规随之走向终结。勾勒学规在古代学校里的发展轨迹,观其兴衰,析其缘由,阐明其特征,更可看作是中国传统教育发展的缩影之一。
一、三种“学规传统”的诞生
先秦《礼记》中所载尊师求学之礼,《弟子职》一篇详述弟子事师、受业、馔馈、洒扫和进退之礼,并自称“学则”,可以视作是最早的一篇学规。“礼就广义而言也是法,所以后代的各种学规(包含官学、书院等)也可视为学礼之一”[2]。反之,先秦之学礼也可以视作是后世学规的雏形;而后世正式成文的学规篇章中,依旧承袭了诸多关于“礼”的精神和内容。两汉儒学兴起,官学私学中求学拜师、诣师请益之“礼”亦是严密周到。魏晋学校教育时断时续,直至唐代学校系统日益完备,其内部管理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开元年的《唐六典》中载有诸多学令,入学资格、学校礼仪、专业教学、成绩考核、违规惩罚、休假制度等条例均被纳入法制,学校管理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唐官学中还制定了详尽的惩罚制度,由国子监主簿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执行处罚,生徒若有“不率师教”、“学业无成”、“假违程限”、“作乐杂戏”等情节,均“令其退学”。再考察学规研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学礼”。唐代学礼制度主要包括“束 脩之礼”、“国学释奠礼”和“贡士谒见及使者观礼”,官学中定期举行这些隆重的礼仪活动,是为了“使学生受到崇儒尊师、登科从政的教育,从思想上受到一定的熏陶”[3]。
继秦汉至唐的缓慢发展,“学规”于宋代正式成为学校规章制度的代名词,并在官学、书院和蒙学中开启了不同的“学规传统”。仁宗时期的《京兆府小学规》乃是今人可见的最早的一篇完整学规。这份文件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生徒的入学手续、学长的选差及职责、课程教学的内容、诸生的过犯与处罚以及假日规定的内容,向今人展示了学规如何以一套具体、可操作的规矩来确保学校的运作,管理学生的活动[4]。“在十一世纪,大多数宋代教育家和官员大概都认为订定学规是理所当然、甚至于是重要的措施”[5](P217),学规被视作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马光在其《并州学规后序》中甚至认为,“是规也存,虽屋不加多,食不加丰,生徒不加众,犹为学兴也,是规也亡,虽列屋万区,糗粻如陵,生徒如云,犹为学废也”。司马光将学规存亡视作是学校兴废之所系,这表明了学规在时人眼中不仅仅是一套教学管理和日常礼仪的规矩条令。那么,学规在一所学校的兴废中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胡瑗制定的苏湖学规乃是北宋学规的著名代表,全文虽早已佚失,但相关史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考。据《宋元学案》载,“安定先生在湖学,成就人才甚广,遗规犹在。诸生天资,虽通塞不齐,必求体用一原、显微无间之妙,使高远者不坠于荒忽,循守者不流于滞锢”。又有诗云:“每爱湖学规,明经必治事……皇极欠统一,体用非有二……”所提及的“遗规”、“湖学规”,即包含了“明经治事”、“体用一原”,因“诸生天资”来成就其学的教学方法(模式)。从胡瑗订立的学规可以看出,降至北宋,学规中不仅包含管理规矩和礼仪法则,还可以凭藉教学方法传递出教育的理念和精神。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司马光对于学规的重视和推崇。更进一步说,学规之“学”不单单是指“学校”,还可以包含“教学”、“学习”的意味。办学兴废之关键既在于规范管理,更在通过指导、启发生徒的学业来传递教育的理念和精神。
北宋三次兴学间,中央、地方均建立起完备的官学教育体系,教育决策者首要解决的便是学校管理问题,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相应秩序,于是政府颁布大量有关教育的法规条例以规范、管理学校,这可能是宋代官学普遍制订学规的直接原因。“不断地颁发学规,这样正好与权力日益集中的宋代官僚体制的需要相吻合”[5](P226)。撰规者为官学制订规矩的初衷大多在于便利学校的运作和管理,并未对教学或学习的问题多作阐释。这些学规不可避免地传递着官方“规范”教育的欲望,大多都带有明显的禁惩意味,只能是作为一套消极的形式规矩来发挥功效。只有更多地着眼于“学习”或“教学”,学规才能传递出教育的理念和精神,真正维系学校的办学与管理。之后的书院学规撰写者们为区别于官学学规并实践自己的教育理想,便注意到了这一点。
古代学规的发展历程中,书院学规的诞生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最早的书院学规至少可以追溯到吕祖谦分别于1168年和1169年为丽泽书院制定的《乾道四年九月规约》和《乾道五年规约》。两篇学规依然带着强烈的禁止语气,然主旨在于:“凡预此集者,以孝弟忠信为本”;“凡与此学者,以讲求经旨,明理躬行为本”[6](P31)。高悬伦理道德的目标和理想,无疑是诞生之初的书院学规与彼时官学学规间最明显的区别。稍后出现的《白鹿洞书院揭示》当然是最重要的书院学规。朱熹刻意避免了“规”或“约”这样的字眼而选择了“揭示”这样一个标题,并在全文中使用一种积极和鼓励的语气进行了一场关于道德理想的知识和教育的讨论:一是批判崇尚科举利禄的当世学风,讲明真正的“为学”之道。人之“为学”,在于明理修身、由己及人而至于经世济民,绝非是为了科考之声名利禄;二是批评着意于“规矩禁防”的“当世学规”,“近世于学有规,其待学者为己浅矣;而其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以条令规矩来防禁生徒的方式已是欠妥,条规中的内容也未必合于为学为人的圣贤之道。朱熹认为,厘定学规的意义在于使生徒明白义理,而后反求诸己、推己及人。如魏了翁在《鹤山集》所言,“白鹿之规五,温温乎先民之徽言也;丽泽之规三,凛凛乎后学之大戒也,至矣备矣,无以了翁之言为也”。丽泽学规强调“范其体”,尚且能够找到一些类似于官学学规的惩罚训诫意味,而白鹿学规均是“事其心”的“温温乎先民之徽言”,详析为学、成德之道,从此开启了一种“劝谕式”的“书院学规传统”。伴随着南宋书院的复兴繁荣和理学思想的系统形成,书院里撰著学规之风盛行,由朱熹开创的劝谕式学规成为了极具代表意义的传统。
《童蒙须知》、《训蒙斋规》、《程董二先生学则》还为蒙学学规开启了以“须知”、“学则”的形式来训练儿童道德行为习惯的传统。中国古代官学时兴时废,且主要关注于统治人才的培养,基础教育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私学。宋代之前的蒙学学规虽难以确考,但吾人可以想见,汉之书馆,唐之乡学、村学必然也有成文或未成文的礼节规矩来教导蒙童、规范教学。始自朱熹在《童蒙须知》中对儿童日常行为、学习的各方各面作出详细规定后,蒙学学规一直遵循着这种从日常行为入手来培养蒙童道德的教育主张。两宋期间,不少学者都为民间私学特别是蒙学厘定了学规。著名的就有:陈淳的《小学诗礼》,真德秀的《家塾常仪》、《教子斋规》和高登的《修学门庭》[7](P1234)。这些学规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对儿童进行道德行为训练的重要性。蒙学学规传统的出现显示了蒙学教育在两宋时期的较大发展,蒙童教育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之相关的思想主张也日益达到成熟。
在两宋的学规体系中,我们已经可以划分出官学、书院和蒙学这样三类“学规传统”。大而言之,三类传统的出现是与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紧密联系的;若仔细分辨,三类教育机构的自身特点如教育目的、教育对象、办学规模等因素又决定了撰规者在制定学规时不同的倾向与着眼点。官学之“规”逐渐强调学校运作与生徒管理;书院之“规”意图纠正现实学风与官学之弊,注重讲明义理的道德教育;蒙学之“规”旨在训练蒙童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规矩礼节,以奠定其良好的道德行为基础。
二、三种“学规传统”的定式
在继承宋代“学规传统”的基础上,明清官学、书院和蒙学中的学规继续发展,并形成了相应的定式。明清官学制订学规仍着眼于严格管理学校事务,钦定“卧碑”、“圣谕”的出现意在管制士子、教化百姓。这些御制学规所“规”的不仅是学校事务,更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明清士子在这些禁令之下几乎丧失了思想和行为的自由。书院学规仍为生徒树立高尚的道德理想,并详示进德立品、读书治学的门径和方法。与宋代以理学思想为主导的书院学规不同,明清书院学规较多地受到了官方教育政策、科考举业和不同学术思想的影响。蒙学学规则继承南宋开启的“须知”、“学则”传统,以训练道德行为和传授基础知识为鹄的,达到“蒙以养正”的“圣功”。
明清两代的文教事业发达,政府建立了从京师到郡县、乡村的学校教育网络,封建社会的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到了顶峰。与完备的学校体系相适应的是教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健全。明代诸学中多有学规,不足为奇。重要的是,帝王开始亲自拟订学规,并将之镌刻立碑树立在中央、地方官学之中,这是御制学规——“卧碑”的发端。1382年,朱元璋不仅为国子监制定了一套学规,也为全国地方官学的学生制定了一套行为规矩。据《五礼通考》记录,“十五年颁学规于国子监,又颁禁例十二条于天下,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这十二条规定并不限于学校生活,还涉及了政府政策和民间诉讼等事宜,允许平民百姓言论“一切军民利病之事”,却单单做出了“惟生员不许”的限定,这是以往的官学学规中不曾有的。它反映了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学规达到控制地方官学和生徒思想行为的目的。
之后的满清执政者充分地继承和运用了“卧碑”的形与实。顺治九年,清廷题准刊立卧碑,勒以训示规条,置于各地官学明伦堂之左,是为满清钦定学规之首,史称《钦定卧碑文》。按其规条,士子禁绝干与词讼、学术辩难、结集出版等社会公共事务,只可行敬师忍性、忠君利国之事。较之洪武十五年卧碑,这份文件更直接显示了清廷压制士子思想行为以巩固统治的意图。康熙年间,清廷颁布《圣谕十六条》与《御制训饬士子文》晓谕天下;雍正二年、三年,《圣谕广训》和《御制朋党论》通行诸学;《钦颁训饬士子文》于乾隆年间颁发各学。这些御制学规强调纲常道德,运用一套富含忠孝仁爱、礼义廉耻的语言将“规”的范围由学校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尽可能地限制天下学子的思想、行动。同时,这些御制的规条和训文还被作为学校的法定教材,要求诸官学、儒学书院的师生宣讲恭听之。此举相较颁行勒立“卧碑”的方式更增添了强制的色彩,彰显了治统的权威。
明清的教育管理制度极为完备,官学学规多着眼于学校管理并有着愈加严格细密的趋势,“卧碑”的出现乃是明清学规发展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宋代理学家曾经批评官学学规强调禁止黜罚的方式和失之义理的规矩内容,那是因为官学学规注重“学校”的规矩,其“规”的多半是生徒管理上的诸多事宜,而在讲明义理、点化人心方面有所缺失。“明清的卧碑彻底地把学生放在严格政令的管制之下;国子学或太学生就这么保持了近五百年的沉默”[5](P231)。当统治者钦定“卧碑”的出现并作为天下诸学的统一学规时,这部分官学学规便沦为了“由皇权主导并宰制士儒思想意志的规范训条”[8](P194)。有清一代,执政者频繁颁布御制学规并强令诸学宣讲诵读,这种以外在权威迫使就范的举措“牺牲了道统的优先性和自主性,只会使圣贤之道被表面的仪式掩盖而不彰,而此正是教条化的清代儒学教育愈形僵化的主因”[8](P197)。
“凡书院皆有规约,所以齐志趣而端士品也”[9](P705)。明清书院继承和发扬了朱熹开创的“揭示”(“劝谕式”)传统,出现了许多冠之以“箴”、“铭”、“会条”或“学则”名称的书院学规。与朝廷颁布的“卧碑”、“圣谕”和地方官学学规相比,书院学规的内容依旧强调“为学”二字,侧重于道德的劝谕和读书学习的指导,蕴涵着书院办学者的教育理想和治学精神。作为历代学术研究和思想传播的重镇,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书院学规中也反映出各种学术思想的发展演变。最鲜明的便是西风东渐时,世风、学风之变使得传统书院发生的转向。1891年,康有为“始开学堂于长兴里讲学,著《长兴学记》以为学规,与诸子日夕讲业,大发求仁之义,而讲中外之故,救中国之法”[10](P43-44)。康梁所订学规中言及的“学”,已是强调中西兼顾、融会贯通之“学”,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之“学”。会讲西学的上海格致书院章程云:“此书院之设,愿令中国人明晓西国各种学问、工艺与造成之物。”在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大环境之下,有识之士对于传统教育的思考和变革体现在他们对于“学”的认识之上,直接书写于他们厘定的书院学规里。
除了阐明教育理想和学术主张,书院的自身发展及其对现世社会的回应也在学规中有所体现。不少书院学规都详定功课、祭祀和讲学事宜,这是出于书院日常事务管理的需要,一些学规条文中对科举应试的逐渐关注也与读书人的现实需要和书院官学化的趋势相互联系。自元代实施书院山长官学化和官总经费政策后,书院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对学生的科举应试投以更多关注。官学化的书院不同于一些学者名宿创办的自由讲学机构,它们更类似于州学、县学这样的学校教育机构,容易受到官方教育政策的影响。时至清代,朝廷以御制规条、训文颁行天下诸学,书院自然也概莫能外。这些因素都会对书院学规的内容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观之,明清两代的书院学规仍是以儒学的教育理想为根本的,道德的劝谕依然是其一贯的精神和旨趣。
明清两代的儿童教育理论发展完备,各地普遍设立童蒙教育机构,乃是中国封建社会儿童教育集大成的时代。明清期间,较具规模的社学、义学或私塾均有订立学规,为蒙童严立行为规范,详订功课日程,旁及日常管理事宜,以之作为学校管理和生徒学习的依据。这主要考虑到了蒙童身心发展的需要,也是考虑到了蒙学教育机构在管理上的便利。较之宋代蒙学学规集中于道德行为的训练,明清蒙学在聘请教师、择取生徒、学习日程及课业检查等具体事宜上都有章可循。在著名的教育史文本如吕坤的《社学要略》和沈鲤的《义学约》中[7](P1232),就可见到明代社学、义学对于儿童的日常礼仪、学习内容以及每日活动安排的具体规定。其他散见于族谱、方志和明清学者文集中的塾规、条约也向后人展示了明清时期蒙学机构的教学、管理和运作情形。
三、中国传统学规之综论
历代官学学规的制订、颁布主要有两条路径:一为官方制订,诸代史籍中对于国子监祭酒、地方行政官员或提学官(清名学政或学院)为学校厘定学规的事迹有所记载;二是帝王亲自厘定的学规,“夫法不从吏议而出圣裁,重之至矣乎”。较之民间私学、书院,官学学规从颁布到执行和推广都与官方力量乃至帝王治统紧密联系,显示了鲜明的权威性质。官学机构不同于书院的相对独立或蒙学的相对简易,其本身的复杂严密需要一整套的规矩来维持秩序、保证运作。一方面,“惩罚事实上是维持学校教育所必需的秩序体系的重要手段”[11](P151),官学学规运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在规范生徒和学校管理上确实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消极的惩罚作为贯彻学规的主要手段,往往会造成生徒遵守规矩却只是为了避免惩罚的结果。这与书院学规高悬道德理想并以劝谕引导作为教育方式的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学校生活规则不纯粹是一套惩罚制度,其教育价值更为重要”[12](P152)。总体而言,古代官学的“学规传统”以管理为着眼点而缺乏教育理想和精神的呈现;以权威惩罚作为主要手段而忽视了价值和义理的阐明。
前文提及,宋代道学家们对于官学学规的批评和排斥成为他们厘定书院学规的直接动因。更进一步来看,书院学规的诞生和兴起是与南宋的“书院复兴运动”相互联系的。南宋道学家们对于官学学规的批判代表了他们对官学教育的不满,道学家们希望通过复兴书院来建立一个区别于官学的教学空间而实现自己的教育理想。这种追求在书院学规上得到了深刻的体现。为有别于官学的禁防规矩,书院学规的厘定者将“规”的要旨置于“为学”之上,而其对“学”的论述主要以道德教育为主,重在阐明义理,劝谕生徒向善成德。这一道德劝谕的传统一直贯穿于历代书院学规的撰写中。考察历代书院学规,其内容多半围绕励志敦品、读书砥砺、功课考核和祭祀讲学等端。较之官学学规,书院学规更多地体现了办学者的教育理想和启发式教学。朱熹不愿袭用“待学者为己浅矣”的条文具令,只取“圣贤教人为学之大端”条列成规,这显示了他对于教育的一些见解,即对“什么构成好学生”和“什么是好的教育”的看法;再如清嘉庆九年的《藤州书院规约》中,首条即“问辨之宜详察也”[6](P211),提示生徒自学读书要有所疑问,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详加剖析,帮助生徒澄清疑惑,启发思维。
此外,古代书院与学术发展一直呈现出相辅相成的动态关系,身属不同流派的学者在为书院撰写学规之时,也会融入相应的学术见解和主张。萧良榦的《稽山会约》中强调“以会促发”[6](P33),即以讲会触发人心之善的宗旨,这是源自王守仁“致良知”学说中“心是知之本体,心自然会知”的观点;在颜元的漳南书院中,学规的“习六艺”条目表明,其为生徒制定的学习内容不仅包含传统“六艺”,更加入了兵、农、谷、水、火、工等等诸多实用之学。“救弊之道在实学不在空言”,这些教学内容的规定显然是基于颜元本人的实学教育思想[12](P36)。
“养蒙极大事,亦最难事。”[7](P1232)《童蒙须知》篇首即言:“夫童蒙之学,始于衣服冠履,次及语言步趋,次及洒扫涓洁,次及读书写文,及有杂细事宜,皆所当知。”[7](P857)宋代学者撰写的须知、学则被作为后世蒙学教导蒙童礼节习惯的定式,两宋以降的蒙学学规中,凡是涉及蒙童习惯礼节的规条,或是直接遵循《童蒙须知》、《程董二先生学则》和《家塾常仪》,或是将之加以调整增易,其旨要不出训练童蒙行为习惯以培养其道德品性的初衷。“礼仪训练本身并不是道德教育,但它是道德教育的必要准备。学校和家庭中的礼仪训练,如果被赋予道德内容,它就是道德教育一种有效的手段和途径”[11](P16)。抽象的伦理道德落实于日常生活,化作揖让言辞、洒扫应对进退的日常行为习惯和礼节,既实现了道德的可操作性,也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小学之设,所以预养童蒙,使之知爱亲敬长者在是,收心养性者在是,其所关也矣。”中国传统蒙学的道德教育便是这样一种外在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蒙学学规的课业内容既非高深的学术研究亦非举业,“知识智力的学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么严厉”[13](P101)。“四者具而学生之基业始立”,看、读、写、作是最为基础的功课,歌诗、故事的内容为童蒙的学习增加了些许丰富多彩。日常教学中,师长在日常教学中会注意教授儿童学习方法,培养其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蒙童入学受教,先使其识字明理,通晓世务,既是未来生活所需,也顾及了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
藉由官学学规、书院学规、蒙学学规这样的分类,可以更好地理解整个中国历代学校内的管理和教育情形,中国传统教育制度和思想的变迁等。实际上,传统学规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功能应是适用于任何传统教育机构的。基于以上分析归纳,我们至少可以赋予传统学规以下三种角色:为学之规、管理之规和教化之规。三个角色的定位同时表述了学规在古代学校里曾发挥过的功能。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142.
[2]高明士.东亚传统教育与学礼学规(序言) [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3]孙培青,杜成宪.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64-165.
[4]王昶.金石萃编[Z].北京:中国书店,1985:250.
[5]李弘祺.传统中国的学规:试论其社会性及角色[A].高明士,等.东亚传统教育与学礼学规[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邓洪波.中国书院学规[Z].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
[7]顾明远.中国教育大系·历代教育制度考[Z].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
[8]黄丽生.治统下的道统:清代八旗官学书院及其学礼学规[A].高明士,等.东亚传统教育与学礼学规[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9]季啸风.中国书院辞典[Z].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705.
[10]曹福成,杨五云.中外近现代教育家[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43-44.
[11]黄向阳.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2]陈山榜.析颜李学派的两个学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9):36.
[13]Benjamin A.Elman.Education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600-1900[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