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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及启示

2013-03-27

当代教师教育 2013年2期
关键词:教员资格标准

刘 建

(南京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及启示

刘 建

(南京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任职的法定资格是从法制层面规定教师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任职的准入制度;而行为标准则是从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所必需的知能、德性、态度等方面衍生的系列准则,是中小学教师任职的社会要求。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对于我国当下教师任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启示作用。

民国;中小学教师;任职标准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主要包括法定资格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法定资格从法制层面规定教师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任职的准入制度;行为标准则从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所必需的知能、德性、态度等方面衍生的系列准则,是中小学教师任职的社会要求。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对于我国当下教师任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任职的法定资格

民国初立,实施学制改革,在《壬子癸丑学制》中,规定小学分初等与高等两段。1912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校令》,并行规定初等小学与高等小学的办学事宜,令中没有具体谈及教师的任职标准问题。1915年7月,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初等小学校改称为国民学校,第30条规定,国民学校教员,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而受有许可状者。这是民国成立之后最早的教师任职标准,只是由于当时教师检定工作没有真正实施,所以对教员检定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但是在第38、39条中对许可状的无效性作了详细的划定,从中可以看出教师任职的相关要求,“受国民学校教员许可状后,若犯下列各款之一,其许可状即为无效:(1)被处徒刑以上之刑未复权者;(2)失财产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受国民学校教员许可状后,若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玷污师资之行为,察其情状较重者,县知事得褫夺其许可状,但须详报该管长官”。[1]1915年7月,教育部还同时公布了《高等小学校令》,第17条规定,高等小学校教员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高等小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并受有许可状者。与《国民学校令》一样,该令中也对高等小学教师许可状的无效性做出同样的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小学校教师的任职要求。很明显,由于民国初立,教育待兴,教师需求量很大,所以对教师的选用没有严格的标准,在上述两个法令中,关于教师任职标准的规定就相对模糊与宽泛。这一状况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真正转变,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普遍呼吁推动教师专业化,提高教师的任职标准,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教师任职资格初步实现了规范化与标准化。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小学法》,第12条原则性规定:“小学教员得聘请合格人员充任”。[2]267-268根据这一原则,1936年7月,教育部修正公布《小学规程》,第62条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1)师范学校毕业者;(2)旧制师范学校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3)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4)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第78条规定,“小学教职员不随教师或主管教育行政人员之更迭为进退,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职:(1)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2)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3)任意旷废职务者,(4)成绩不良者,(5)身体残废或身有痼疾不能任事者。”[3]这一法令对从事小学教师职业的人员做出相对具体的要求,特别在学历方面十分严格。这一规定直到民国政府退出在大陆的统治之前没有大的变动,只是随着时局的变幻而做局部的调整。另外,对小学教员任职标准的要求还体现在教员检定规程中,1936年12月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检定规程》,第五条规定,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得视其学历或经验,分别受初高级小学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无试验检定:(1)毕业于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科者,(2)毕业于旧制中学,或现制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或与旧制中学现制高级中学同等之学校,曾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曾在教育行政机关或大学教育学院系或师范学校等所办暑期学校补习教育功课满二暑期者,(3)毕业于旧制乡村师范学校或县立师范学校或二年以上之师范讲习科,曾充小学教员二年以上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三暑期者,(4)曾充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成绩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四暑期者,(5)曾充小学教员三年以上,有关于小学教育之专著发表,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价值者。[2]296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以上五条标准,就可以免试获得教师资格证,因此,从这五条具体的标准中也可以看出对小学教师任职的资格限定。

中学教师任职标准的发展过程与小学教师大体相同。民国初立时因为中学教师十分缺乏,所以也没有严格实行任职标准化。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中学校令》,令中没有具体谈及教师任职标准的相关问题,虽然第12条明确规定,中学校教员以经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充之。[4]但是中学教师的检定工作没有真正实施,因而这一规定虽有却无。1912年12月,教育部令发《中学校令施行细则》,该细则中也没有谈及教师的任职标准问题。直到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学法》,才真正具体地规定中学教师的任职要求,中学教师任职才逐渐科学化与标准化。第10条规定,“中学教师教员之任用规程,由教育部定之”。[5]205为此,1935年6月,教育部修正公布《中学规程》,第110条规定,“高级中学教员须品格健全,其所任教科为其所习之学科,且合于下列规定资格之一者:(1)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2)国内外师范大学毕业者,(3)国内外大学本科,高等师范本科或专修科毕业后,有一年教学经验者,(4)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后,有二年以上教学经验者,(5)有价值之专门著述发表者”。第111条规定,初级中学教员须品格健全,其所任教科为其所专习之学科,且合于下列规定资格之一者:(1)经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2)具有高级中学教员规定资格之一者,(3)国内外大学本科,高等师范本科或专修科毕业者,(4)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5)与高级中学程度相当学校毕业后,曾任中等学校教员有三年以上之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6)具有精练技能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在具体规定任职标准的同时,《中学规程》还规定了教师任职资格的诸多限制。如第1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为中学教员:(1)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2)成绩不良者,(3)旷废职务者,(4)怠于训育及校务,(5)患精神病或身有痼疾不能任事者,(6)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5]205-212关于中学教师的资格标准问题,在民国时期制订的中学教员检定规程中也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934年5月,教育部公布《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第四条规定,高级中学教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1)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本科毕业者,(2)国内师范大学,大学本科,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3)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后,有二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4)曾任高级中学教员五年以上,经督学视察认为成绩优良者,(5)有有价值之专门著述发表者。初级中学教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1)具有高级中学教员无试验检定规定资格之一者;(2)国内外大学本科、高等师范本科或专修科毕业者;(3)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4)与高级中学程度相当学校毕业后,有三年以上之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5)曾任初级中学教员五年以上,经督学视察认为成绩优良者;(6)具有精练技术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2]184-189从上述的具体条文中也可以看出中学教师的任职资格。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国中小学教师任职的法定资格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保证学历要求,制定最低学历标准,此为法定资格的最重要的一面;二是注重教学与管理经验,强调教师工作的实践性质;三是关注教师的研究工作,把研究业绩作为考察教师标准的重要因素。

二、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任职的行为标准

法定标准大多是诸如学历与教育程度之类的硬性的规定。但仅仅从法令上理解教师的任职标准是不够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知能、品德与态度方面的准则更为重要。正如民国教育管理学家罗廷光所说,教员法定的资格,远不如其学行上的资格来得重要,因为教育的实施,以人格感化为要件,倘或教员的举行,不足引起学生的信仰,即令法定的资格十分完备,亦不能胜任愉快。所以,教师的任职标准,不能仅仅限于法定者,而涉及教师个人行为方面的种种标准,对于招聘与任用教师而言同样重要。

关于教师的日常行为标准,虽然在法令中也有所提及,但是法令中规定的较为原则,也不全面。关于这一问题,学者提出的要求与标准较为翔实与普遍。他们从多个视角论述中小学教师任职的行为准则。曹鹄雏认为,选聘教职员的标准除至少须在师范学校毕业,成绩优异之外,还应对于教育事业有浓厚的兴趣、经验,有深入地研究;要去除封建的思想和贵族的色彩,能够勤于操作,不辞劳苦;有诚恳、和蔼、宽厚的品格,能和儿童打成一片;没有嗜好,自奉朴素,并有丰富的常识与强健的体魄。[6]陈剑恒经过调查,指出一个合格的教师的品行应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要有坚定的信仰,以教育为终身事业;(2)要有丰富的兴趣,能同儿童生活打成一片;(3)要有农工的身手,习于操作不辞劳苦;(4)要有研究的态度,能继续在学问上求进步;(5)要有团体的认识,忠于职守;(6)要有整洁秩序的习惯,予学生以示范。[7]曾毅夫从知能的视角指出,教师的资格,不限于法制上的资格而已,学行的资格尤为重要。他计列教师的学行标准二十种如下:(1)参考书、图书馆书目,书报,指南的用法,(2)普通学校教材的资料,(3)所担任教学科目应有的知识,(4)有丰富教育方法和技能,(5)知保护儿童在校时的健康办法,(6)儿童的伦理和道德方面的重要问题,(7)学生自治和其他关于训育标准的办法,(8)能力及教育测验的办法,(9)完善正确报告编辑法,(10)能编订某种办法程序,使进行顺利,(11)朗读语言悦耳正确,(12)知襄助编造课程的办法,(13)能奏一种乐音或歌曲,(14)能制图表写美术字,(15)能作十种以上的游戏,(16)能主持两种以上的社会活动,(17)明社会交友之道,(18)获得并保守合作之机会,(19)对于指导员及指导时应取的态度,(20)对于教师本业应取的态度。[8]可以说,曾毅夫提出的这一系列的标准很好地概括出教师所应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较为全面具体。刘真从教师所应具有的道德行为出发,认为作为良好的教师,其品行标准应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情,仪表,礼貌,诚恳,乐观,热心,学识,健康、正义,庄严等。[9]沈鲤登同样认为,惟教师的优良与否,不能专凭资格作为准绳,对于学行方面,尤当注重,兹略述如下:(1)要有健全的人格,(2)要有丰富的学识,(3)要有良好的仪表。黄玉树在论述法定资格的同时,也论述真正教师的资格:(1)牺牲的精神,(2)感化的能力,(3)读书的习惯,(4)救世的婆心,(5)强健的体魄,(6)高尚的志趣,(7)科学的头脑,(8)慈母的心肠,(9)改造的热忱,(10)试验的态度。[10]伍瑞锴则指出,教职员应具的基本精神有乐业的精神、专业的精神、创业的精神、敬业的精神、服从的精神、革命的精神、合作的精神、忠诚的精神等八种职业精神。[11]罗廷光曾据各家研究所得综举教员应具之普通品格十项如下:健康、仪表、声音、辞令、机敏、同情、合作心、热心负责、诚恳忠实、进取精神。杜佐周认为,一个教师能否成功,恒视其人格健全及学识丰富与否为转移。也就是说,人格与学识二者实为从事于教学者的最重要条件,就普通情形言之,教师应具备两种人格,一是积极的人格,一是消极的人格。积极的人格具有领袖的、建设的、创造的与进取的精神;消极的人格具有服从的与稳健的态度。至于形式方面的人格,如言语,动作,衣履等等,亦应注意,盖与人格的表现有关,足以影响儿童。至于学识一项则宜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文知识、专业知识与教育知识。[12]郭有守与刘百川则认为教师学行上的标准为:教育的理想、生活的标准、对人的态度、职业的知能、服务的精神、教导的方法、社会的领导等。[13]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关于中小学教师的行为标准主要可以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身体之资格。如身体健康、无疾病、知卫生;第二,智力之资格。如应有实际的品质、学习的态度、精深的学问、渊博的知识、广博的见闻、创新的见解、锻炼之心意、应用之才能等;第三,精神之资格。如热心、经验、兴趣、规则、进取、遵守法令等;第四,道德之资格。诸如合作、公平、友谊、亲爱、活泼、清洁、忠信、谦逊、笃实、赤心等等。可以说,这些学行上的标准与法定的学历标准共同构成民国中小学教师任职标准的完整体系。

三、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任职标准的现实意义

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标准重视法制化、专业化与系统化,不但强调教师任职的法规制度建设,而且重视对于教师任职标准的理论探讨。无论是法定资格,还是行为标准,都较为细致、全面、具体。教师任用注重实践取向,以学生为本,关注教师研究、学习与专业化发展。借鉴民国中小学教师任职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当下教师任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要增强标准意识,加强标准建设,推进我国教师任职标准的制订与实施,建立以现代教育理论为基础,与时代相适应的教师任职标准。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标准还是建立在传统教育理论之上,思想滞后,指标模糊,内容简单,体系零碎,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对教师提出的新的要求。尽管有过一些改革与变动,但仍然是偏重学历,偏重知能,相对封闭,脱离现实。如果继续延用这种教师任职标准选聘教师,则会制约当前教师的选用质量,无法适应现代中小学教育教学要求。必须进行重新厘定,建立具有现代教育理论指导的并与当前教育现实相适切的各项教师任用指标。

第二,要注重教师任职标准制订的系统化,形成包括法规制度与行为标准在内的完整的中小学教师任职的指标体系。要重视资格立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任用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以法律的意志严格中小学教师入职的最低受教育标准。同时,还应重视教师任职的内在行为标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身体条件和个性特征等等。这样,就像民国中小学教师任职标准一样,以法定资格与行为标准为二个维度,从学历要求、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身体条件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分级分层制订出详细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条目,并以此标准为依据进行严格考核,保证招聘入职的教师合法、合情、合理。而在目前各种形式的教师招聘中,大多仅仅关注诸如年龄、性别、政治面貌、学历等方面,在各种教师入职考试中虽然重视知识或技能的考核,却很少或没有对其品行、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地考察,这不能不说与缺乏科学、规范、完整的教师任职标准体系有关。

第三,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入职标准,确立“儿童为本”、“实践取向”与“终身学习”原则,注重读书、研究、合作,加重职业道德分量,提高中小学教师师资水平。从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民国教师的任用标准较高,对新教师的入职要求较为严格,具有以人为本,实践取向与持续学习等特点,还能注意要求教师读书学习,加强教育研究,能学会合作,并得具有丰富的道德与精神素质等资格。这些教师所应具有的素养恰恰是我们当前教师入职考核中所缺乏的。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入职任用正在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所以,教师的入职标准也应逐步提高,除学历上的严格规定之外,还应注重教师行为素养的提升。现代教师不能是只会教学的“教书匠”,应该是有思想的“教育家”,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力,实行民主教学与管理,与学生平等地对话和交流,“授人以渔”,教会学生学会学习。要勤于学习,善于研究教育对象,杜绝“目中无人”的教育方式,能够与人团结合作,理论联系实践,创造性地做好教育服务工作。只有具备这些标准的中小学教师才能满足现代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迫切需要的新型教师。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G].南京:江苏古藉出版社,1991:460.

[2] 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一辑)[G].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3] 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第二辑)[G].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58-64.

[4] 教育部公布中学校令[J],教育杂志(第4卷第8号),1912:21-22.

[5] 教育部.教育法令[G].上海:中华书局,1947:205.

[6] 曹鹄雏.小学行政[M].上海:大华书局,1934:20.

[7] 陈剑恒.实际的小学行政[M].上海:儿童书局,1935:3-4.

[8] 曾毅夫.地方教育行政[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78.

[9] 刘真.教育行政[M].上海:中华书局,1945:159.

[10] 黄玉树.小学教师[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6-9.

[11] 伍瑞锴.校长和教职员[M].广州:明日出版社,1948:43.

[12] 杜佐周.教育与学校行政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177.

[13] 郭有守,刘百川.国民教师须知[M].上海:中国教育研究社,1947: 65.

[责任编辑向宁]

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for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theRepublicofChinaandItsEnlightenmenttothePresentTime

LIU Jian

(CollegeofTeachersEducation,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210097,China)

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the teachers in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ed two aspects: the legal standards and the behavior criteria. The former was the access system; and the later was the code of conduct. At present, we ought to take some inspiration on the recruitment of teacher and making the index of the criteria from 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for the teacher in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teacher of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G451

A

1674-2087(2013)02-0033-05

2012-12-11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2011SJD880058)

刘建,男,江苏徐州人,南京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学与教师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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