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教师伦理内涵的不合理性
2013-03-27朱智斌,张瑞杰
朱 智 斌 ,张 瑞 杰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论我国教师伦理内涵的不合理性
朱 智 斌 ,张 瑞 杰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长期以来,人们常常为建构合理的教师伦理内涵而努力设置一定的规范,以有形的法律制度,或者无形的道德约束为形式,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监控,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目的。然而,近年来却发生了许多备受道德谴责的教师行为。这些问题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师伦理规范脱离了教师的个体需求:抽象性的伦理内涵没有关注到教师个体具体的实践性需要;强制性的伦理规范忽视了教师个体的教学伦理意识需要;强调利他性的伦理规范忽视了教师个体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建构以教师需要为中心的教师伦理内涵对于提高教师伦理水平,引导教师教学行为,遵守教师职业规范都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伦理;抽象性;具体性;强制性;自由性;利己性;利他性
伦,从词源上看,主要有三种说法。一说,伦,从人从仑;一说,伦……识人事秩序;一说,伦者,论也,天下之大经也。这三种说法都可以将“伦”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玉石的纹路,引申为秩序。“伦”“理”二字结合起来就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交往时的合理行为,即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教师伦理即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应遵守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调教师伦理,就是为了教育实践中各种关系的和谐运行,从而充分发挥教育的各项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教师伦理水平普遍下降,存在着一些令人堪忧的问题。[1]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我们在规定教师伦理规范时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教师个体的教学实践需要、教学伦理意识需要和日常生活需要。
一、从内涵上看,抽象性的伦理内涵与具体性的伦理行为实施的不一致导致的不合理性忽视了教师具体的教学实践性需要
从理论渊源看,我们对教师伦理内涵的认识、理解、效仿,多是着眼于古代先贤的理想品质,这种经验式高度总结概括而来的伦理内涵,抛开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一些方面它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指导价值,“存在着职业特点不明显和代表性不强等弱点”,[2]并不能适用于具体的教学实践,有时甚至会产生背道而驰的结果。古代先贤多强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强调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强调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强调过则勿惮改,这些抽象性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教师的思想提供了指导,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忽视了其实用性。比如要求教师慎行,在一定条件下却会产生反作用。因为教师时时刻刻都在做决定,即使在理性控制的条件下,也有很多种选择,这种慎重性的选择是稳定性的,然而教师面临的是学生,也意味着教师面临的是具有主观能动性,且情感、态度、价值观都不稳定的人,假如教师不及时地做出选择,而是犹豫不决的话,就有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从理论内涵看,为了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人们对教师伦理内涵不断的重构,形成了诸如教师伦理道德规范、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内涵,这些重构的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教师专业理论缺乏对教师的人文关怀,脱离教师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在实践中,所谓教师“教学责任意识不强,热衷兼职赚钱,注重个人利益,缺少团队精神”[3]等背离教师伦理规范的行为及其评价就足以说明目前我国教师伦理内涵仍然停留在理想的层面,而没有从教师所遇到的实践问题出发。因为忽视了教师具体的教学实践性需要,所谓的教师伦理规范无疑是收效甚微的。
二、从实施形式上看,强制性的教师伦理规范与自由性、主观性的教师职业活动不一致导致的不合理性忽视了教师教学伦理意识的需要
教师伦理规范对教师的规定在他律层面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它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在自律层面则赋予其教师良心的内涵,具有主观性和个体自由性的特征。但二者之间缺乏嫁接的桥梁——评价机制。现行的教师伦理规范忽视了评价机制对提高教师伦理意识的重要性。
教师义务不仅包括社会向教师提出的在从事教师职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也包括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自觉意识到社会对教师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的合理性,而且把遵循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要求看作是个人内在道德的需要,是对社会,对教育事业应尽的责任。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含了诸多的内容,如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这些强制性的伦理内涵规范了教师行为。
良心是人作为公民在和社会其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所具有的道德责任感,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可变性。教师良心是教师自己在教育过程中,对自己的学生、工作的要求等自觉的履行职责,是教师职业道德认识、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信念等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这些主观性的伦理内涵规范了教师行为。
然而,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有着控制权。比如在授课的时候,有的教师专门为教书而教书,纯粹以灌输知识为主,不顾及学生的需要和学生的发展,仅仅成为经师、专师。而有的教师不仅向学生传授知识,而且还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不断地改变自己的教学技巧,探索更适合于学生的教学方法,立志于成为人师。若我们评价分析,多数人认为前者教师缺乏师德、没有良心,后者有着较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但是我们知道,在众多的教学活动中,我们多是从学生成绩的好坏去评价教师的行为的。若前者教师的学生成绩高于后者教师所教的学生的成绩,我们就会倾向于否定后者。这样的结果,就会使教师陷入众多的矛盾之中,作何选择,实在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强调“人性化”,“以人为本”的今天。所以,我们应该建构合理的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师的个体选择的自由性、主观能动性进行监控,而不仅仅是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这些有形制度或者无形制度为教师行为提供条条框框。
三、从作用效果看,“利他性”的教学伦理需要与“利己性”的日常生活需要之间的不一致导致的不合理性忽视了教师的日常生活需要
自古以来,教师就被贴上了为人师表、敬业奉献的标签,正如许多比喻句一样,教师像一根蜡烛,照亮了他人却燃烧了自己,因此教师稍微顾全自己一点,便会被贴上自私的标签,认为缺乏教师素养。所以,强调教师的“利他性”成了我国教师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按常理,教师作为一种职业活动,可以满足教师经济地位的需要以及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利人、利他,为教育事业奉献无可厚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却使教师的选择倾向于利己性。
一是由于教师权威受限制。教师的权威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下的制度性的权威,另一种是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性的权威。前者具有稳定性,不在讨论之列,后者却具有可变性,变化的结果使教师的权威受到限制。教师的权威、教师教育作用的效果和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我们以前强调“师道尊严”,“天地君亲师”,“贵师而重傅”,“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有父之亲、有君之尊的教师权威,无疑使教师得到了应得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名誉权利。然而,如今教师的权威在师生地位以及知识传授地位方面逐渐下降,使其权利不能很好地实现。尤其是现在的学生成为权威的主体,本着学不学习是我自己的事情而厌学、弃学等,教师本着伦理的需要,对学生负责,严格要求,有时候会通过惩罚的方式,但是这些用心良苦的行为却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反感和威胁,被指责为误人子弟而沦为高危人群。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名誉、财产和生命安全,而只得不作为,不得不将教学生活纯粹知识化、纯粹职业化,视学生为植物或者是机器,丧失了教师伦理。
二是由于教师“利己性”行为的需要。这是由教师的多种社会角色引起的“角色冲突”、[4]多种社会生活所决定的。但是,教师的教学生活却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的遗憾。教师是一个收获无价的职业,也是教师在情感上和智力上不断付出的职业。教师的生活每天都像一个陀螺,不停的旋转,周旋于学生、家长、同事之间,而且这些学生、家长每年都在不断地变化着,教师也在为这变化的对象不断地提供服务帮助,这就使得教师工作成为一个耗费时间长、收入低的体力和智力结合的行业。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教师日常生活的需要。比如时间问题,教师把大量的时间放在了学校,而不能顾及家人,也就不能为家庭负责,众多的教师为了学生以牺牲自己的家庭幸福为代价的例子就是明证;再比如待遇问题,教师工资低,而且在落后的农村,偏远的西部地区,经常发生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使教师的生活面临问题,再加上社会发展所导致的经济压力,成为目前我国许多教师偷偷在外代课,身兼数职的原因。
四、重构以“教师需要”为中心的教师伦理内涵
减少我国现在的教师伦理规范中的不合理性,对于提高教师伦理水平,协调师生冲突,建设和谐的校园,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繁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教师活动的个体性、自由性、主观性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特征,很难对教师个体的伦理行为作出控制。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应该以教师需要为中心来重构教师伦理规范,减少教师的顾虑,使其从“真心”出发,去热爱教育事业。
从内涵上,要对教师伦理规范的责任承担或者实施设定基本的前提限定,以避免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这是确保教师付诸于实施的教学实践需要。首先,教师是处于社会中的人,其情感、态度、价值观也和社会发展所需相一致,若教师伦理规范的要求和教师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观冲突的话,就不能更好的遵守教师伦理规范,所以我们应把教师伦理规范限定在时代背景下的价值观下,“要体现教师的价值负载”。[5]其次,教师不是一个完人,也就意味着教师的伦理承载力是有限的,所以伦理内容要在教师可承受的行为能力下进行。再次,教师面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对象或者是心理活动,规定教师伦理规范时应从行为的结果出发,而不是从动机出发,以伤害最小化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来判断教师的素养。
从实施形式上,要对教师职业成果建构合理的评价层次,评价标准,避免对教师不合理要求现象的发生,也避免教师自身对伦理内涵认识的模糊性或者不遵守规范性,这是教师教学伦理意识的需要。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教师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而言的,因为教师的职业活动主要是在课堂上,受益者是学生,而学生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追求的多是未知的东西,这就无法对教师传授知识的内容给予有效的评价,而教师对自己的讲课内容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传授知识的选择性,内容的深度性,方法的灵活性,适合学生度等学生都不能给予恰当的评价,而教师的付出多凭借教师的良心,良心的内隐性使其教学付出无从得知。所以,我们应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建构合理的评价体系,以规范教师的伦理,比如引入竞争机制等外在因素增加教师遵守伦理规范的动力,实时的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以理解性的态度评价教师的教学,而不是从自己的主观意愿出发硬性规定教师必须怎样做;改变单一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更加注重教师教学过程中所实施的教学行为的评价。
从作用效果上,要为教师日常生活需要提供保障,以便照顾到教师个人的利益,使其乐于从教,善于从教。目前我国教师群体伦理丧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片面强调为社会的付出,自己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要却不能满足,而形成很大的职业压力,职业倦怠,甚至职业恐惧等。因此,我们在强调教师付出的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保障,以避免教师个人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丧失伦理规范。一是经济保障,使教师免除后顾之忧,以使教师能够专心的服务于教育,而不至于丧失爱岗敬业、专心致志的伦理规范;二是法律保障,以有效的发挥教师权威作用,而不是把所有的因素归结到教师身上,所有的不良后果由教师来承担,以使教师不至于丧失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伦理规范;三是环境保障,为教师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尤其是和谐的教学环境和工作环境,而不至于丧失爱护学生、团结协作的伦理规范;四是实用保障,而非空谈,脱离教师的教学实际,使教师不至于丧失求真、求知、求善的伦理规范。
总之,我国目前教师伦理的丧失多是由于我们在规定教师伦理内涵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到教师个体的需求,只是硬性的规定教师必须有什么样的伦理思维、伦理意识或者伦理方式,要求其成为一个标准式的老师,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的悲剧。这些悲剧启示我们需要我们对教师群体的需求加以关注,建构以教师需要为中心的伦理规范,进而引发教师的情感共鸣,使其从内心自觉出发认认真真地对待教育事业,实实在在的关心学生,以一个向善的、无怨无悔地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一生的一颗“真心”来对待自己的教学生涯。
[1] 蔡亚平,钟振国.教师教学行为中的伦理缺失现象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9(12):77-80.
[2] 徐廷福.论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建构[J].教育研究,2006(7):49-51.
[3] 陈法宝.教师职业伦理失范的归因分析与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10):74-77.
[4] 陈宝金.教师角色冲突的解决策略[J].教育探索,2002(2):61-63.
[5] 牛利华.教师职前培养中专业伦理教育的缺失与对策[J].教育发展,2008(24):82-85.
[责任编辑向宁]
TheIrrationalityoftheConnotationsofTeachers’Ethics
ZHU Zhi-bin, ZHANG Rui-jie
(SchoolofEducation,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China)
For a long time efforts has been taken to set norms to build reasonable connotation of teacher ethics, either in the form of tangible legal system or invisible moral condemnation. To some extent, it has served its purpose of monitoring teachers’ behaviors. However, in the passing years, quite a number of teachers’ behaviors have been morally condemned. The existence of these behaviors are largely due to the separation of the teachers’ code of ethics from their individual needs: the abstract ethical connotations ignore the specific and practical needs of individual teachers; mandatory ethical norms ignored individual teachers’ conscious needs of teaching ethics; ethical norms stressing altruism ignore the daily needs of individual teachers. Therefore, taking teachers’ needs as the center of reconstructing teachers’ ethical connotation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improving teacher ethics level, guiding teachers’ behavior and complying with the teachers’ professional standards.
teacher ethics; abstraction; specificity; mandatory; freedom; egoism; altruism
G451
A
1674-2087(2013)02-0012-04
2013-03-12
朱智斌,男,陕西武功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史及教育基本理论、教师教育研究;张瑞杰,女,河南平舆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史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