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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教学法的功能及其实现①

2013-03-27侯启舞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3年10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侯启舞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是以系统阐述法学理论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主要表现为:教师系统化讲解教科书,偶尔列举个别案例对原理进行辅助说明;学生则被动地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理论;在这种教学模式中,例举教学法与系统讲授法联系紧密,系统讲授的理论知识需要例举教学法来丰富和完善,而所例举案例则是对课堂讲授理论知识的实践论证[1]。传统教学模式虽然也有其优势,如有助于学生直观地掌握法律原理,但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加快,该模式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忽视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导致学生主动性与创造个性缺乏。因而,如何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就成了当前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 案例讨论法及其功能

所谓案例讨论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对于需要讨论的案例只能作简单的提示性建议,将讨论与参与空间留给学生发挥,让学生自己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恰当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并启发学生进一步理解法律的立法意图,把握法律精神[2]。

案例讨论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的举例教学法相比,主要有三个不同之处:一是案例所处的地位不同。案例讨论法中的案例居中心地位,法学理论的教学是借助于对案例讨论、评析等活动来完成的;而在举例教学中,所举的“例子”对于整个教学而言,居于次要位置,教师运用案例通常是为了解释、印证所讲授的法律概念。二是教学主体不同。在案例讨论教学中,学生通过查阅、调查、辩论等活动达到自我学习、自我锻炼的效果,在教学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而在举例教学中,即使偶有课堂讨论,但因缺乏课前准备,课堂上又少有面对老师的穷追不舍及同学的激烈辩论,最后还有老师公布“标准答案”,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接受(知识灌输)者的地位。三是具体要求上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求很高,往往有真实性、完整性、层次性等较高要求;而“举例”所用的案例,既可以是真实案例的片断,也可以是虚构的例子,要求并不严格[3]。

相比于传统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的显著功能或优势在于:

第一,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作为一种动态和开放的教学方式,案例讨论教学法将学生设定于特定的情境之中,使学生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判断和决策,其思维活动的方式是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的接受、理解和记忆。由于处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地位,学生的思维往往变得更活跃,思考的问题也不仅限于法律领域。这种主动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解决已有案例的锻炼,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最佳方式。

第二,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案例讨论教学法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案例教学中的答案是开放的,学生在教师有意识的引导下,自己查找资料,通过独立或群体合作的方式做出分析和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经过反复多次积淀后,学生就会获得自主学习的方法,使学会学习成为现实。

第三,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素质。讨论是案例讨论法中的重要环节。讨论中,学生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与其他同学进行辩论,无形中锻炼和提高了自己的语言表达、分析判断以及论辩等各种具体技巧,而这些技巧正是法律职业者综合素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

第四,促使教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要求寻求法学理论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案例中各种事实的是非曲直,这样就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从而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案例作为沟通法学现实世界与学习世界的桥梁,无疑可促使学生更快地适应未来工作的挑战[4]。

二 案例讨论教学法的运用

承认案例讨论教学法的优势,并不意味着任意运用案例讨论教学法都能发挥其优势。换言之,要将这种案例讨论法的优势转化为现实,科学与合理的课堂教学设计不可或缺。在笔者看来,要将案例讨论教学法的优势变为现实,应从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方面进行教学设计:

1.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目的。教学是“教”与“学”的结合。现代教学理念强调的是教师怎样教,才会使学生更好地学,而不是强调教师教会多少,学生学会了多少。课前准备是案例讨论的重要环节,其目的不仅在于使其后的课堂讨论得以顺利开展,更为重要的是要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课前准备步骤。为达到上述目的,必须进行课前准备阶段设计,以明确阶段步骤:(1)布置案例并提出明确要求;(2)每名学生进行(个人)分析案例,撰写案件分析意见书;(3)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小组,进行完个人分析后,再进行小组讨论,撰写案例分析讨论报告。

课前准备保障。(1)时间保障。案例讨论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为此必须赋予充足的准备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周;(2)辅导保障。分析讨论案例以真实案例为基础,不仅涉及案情复杂,而且理论知识交错,为进一步引导学生自学,课程教师应给予相应的辅导,为学生指明阅读参考资料的大致范围,并保持与学生自学中遇到问题的学生进行交流。

2.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目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是法条解释与案例事实分析来回穿梭的过程,没有完成相同的案例,即使是完成相同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间,其可能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因此,狭义上讲的案例讨论目的不在于得出正确的结论,而在于学会运用法律及分析事实的方法。正因为如此,课堂讨论只是案例分析讨论的过程,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学会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课堂讨论步骤。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课堂讨论应作如下步骤设计:(1)案例分析。该环节必须阐明三个方面内容:案例焦点问题归纳、适用法律与事实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2)辩论;(3)学生点评。

课堂讨论保障。(1)分组。可以根据案情将班级所有学生分为三组,即正方组(原告代理人组或公诉人组)、反方组(被告代理人组或辩护人祖)、点评组。如此分组,不仅可以保障讨论得以有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有身处真实工作岗位的感受。可以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案例分析的不同角度,也让学生初步感受到真实的工作情景。(2)教师引导。通过课堂讨论的第一个环节——对案件焦点问题归纳、适用法律及事实理由分析、提出解决问题意见的案例初步分析,学生虽然对案件分析的方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之后的辩论环节又可能使学生处于一种思维混乱的状态,因此,在课堂讨论第三个环节学生点评完成之后,任课教师针对整个讨论过程作一个全面的总结就成了极为必要步骤。在讲评中,任课教师不仅要指出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方法错误问题,更要指明导致方法错误的根本原因——案例分析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在于理论知识把握不准,而案例处理意见出现不妥的关键原因则在于生活或实践经验的不足。由此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积极体验生活的自觉态度。

3.课后总结

课后总结目的。如果说能力的提高是一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就应当是一个学习总结的过程。进行完课堂讨论后,进行课后总结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生的写作和归纳总结能力。

课后总结的步骤。(1)分小组撰写案例讨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方案例分析意见、反方案例分析意见、辩论的焦点问题、心得与体会;(2)讨论小组相互评阅总结报告。

课后总结的保障。人都具有一定的懒惰心理,光靠分配任务无法调动起所有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潜能,因此,案例讨论中除给每个学生个人及小组分配任务之外,还应将整个案例讨论的阶段性成果(个人案例分析意见书、小组讨论分析报告、总结报告)作为课程成绩的组成部分进行考核。

三 案例讨论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讨论教学法具有传统教学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但其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究其原因,可能主要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一是适合用以讨论的案例难以选择;二是该方法过于注重实践而忽视理论基础培养;三是该方法不好融入传统的教学模式。因此,要使案例讨论教学法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得以真正的运用,还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如何选取适当案例问题

案例讨论教学法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在于促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其所使用的案例应与传统教学中用以论证某理论知识点而采用的案例有所区别,即在保障典型性的前提下,还要能充分体现现实的复杂性。

选取案例的典型性需要考虑如下二方面因素:第一,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是教学内容质的规定,而案例教学法始终是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内容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案例情景、分析解决问题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而进行。第二,案例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讨论热情,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学生解决类似案例提供举一反三的机会[5]。

选取案例的复杂性在应考虑如下二方面因素:第一,案例来源于未经加工的真实判例或者是正在经办的真实案件。现实中的法律适用过程是对案件事实去伪存真、去虚存实的过程。有过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大都有这样的感受,教材上的案例和有关的汇编资料上的案例都是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形成的,这样的案例删除了加工者自认为不重要的细节,但问题是,某个案件细节重不重要,并不是加工者或者教育从业者可以主观决定的。现实中的很多案件,其胜诉与败诉往往就取决于某一细节的放大。因为只有真实案例才存在诸多细节,而细节(材料)存在又往往决定案件的成败,因此,选取教学案例时,不仅要求是真实的,而且要求保留所有的细节材料。第二,案例不应设定结论或标准答案。真实(未决)疑难案件的最大悬念在于无法预料结果,为达到良好诉讼结果,从业者还要根据已有的经验(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进行诉讼策略的选择。如为教学讨论中选择的案例设置标准答案,真实职业中的策略决定过程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训练。

2.如何处理与讲授法的关系问题

法律职业强调实践能力,但实践能力来源于扎实的理论功底。案例讨论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但其缺点则在于无法系统的传授理论知识,因此,如何调案例讨论法与传统理论讲授法之间的矛盾,并促使其合力为教学发挥作用,就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人认为,成文法典是体系化与逻辑化法学理论的表现形式,精通法典所内含的法理是人们掌握法典及其所属部门法的基础。对初学者而言,因为案例数量有限和法律关系复杂等方面的原因,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具有明显的不足之处[6]。对此,我们表示赞同,并且认为,案例讨论法最好作为综合实训课程开设,退一步讲,即使要在具体课程中使用,也应当是对具体课程先采用理论讲授,在课程结束阶段才采用案例讨论法进行课程实训。

3.如何融入传统教学评价模式问题

强调实践能力考核,减少或降低知识记忆性考核,是目前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之一。如果将案例讨论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训课程或作为某门具体课程的实训环节,理应对案例讨论过程进行全面评价,以体现对实践能力考核的重视。如果将案例讨论设置为一门独立课程,其评价可分为四个部分,即自学能力部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部分、综合素质部分、职业形象部分,采用3∶3∶3∶1比例进行计分。如果将案例讨论设计为具体课程的实训环节,则应对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考核进行3∶7的比例划分,而实践能力考核的内容和比例与独立实训课程保持一致。

[1]李庆林.关于法律教学方法的反思[J].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2]奉晓政.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3]丁利明.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探究[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

[4]周愉晴.对案例教学法的尝试与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3).

[5]吴安平.案例教学法研究与实践[J].长春大学学报,2002(5).

[6]王清平.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J].中国大学教学,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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