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3-26马琳AnnaM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德国明斯特市中院
文 / 马琳 Anna Ma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德国明斯特市中院
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 / 马琳 Anna Ma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德国明斯特市中院
摘要:欧盟是中国第一大国际贸易伙伴,随着欧盟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严格,在对欧商贸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更为凸现。通过介绍在欧盟当地调研收集的诸多案例,分析和总结出中资公司在生产、出口以及在欧盟当地经营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涉及到商标、专利、著作权、外观设计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和警示,供企业和法务部门在商贸活动中参考。
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欧共体商标;抢注假冒
一、中国企业对欧商贸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两大经济体,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2004年,欧盟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欧盟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1/06/content_2424728.htm。欧盟和中国都十分重视双边经贸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学术界已经不乏对欧盟知识产权相关法条的研究和介绍,而通过对中资企业在欧盟市场中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案例的整理、分析和述评,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这对中国企业应该更有现实意义。
在欧盟市场进行商贸的中资企业包括中国国内的企业以及中国人在欧盟投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向欧盟出口和在当地的经营两个方面。出口贸易在产品生产 ——出口离岸·进口入关 —— 当地分销等环节中都可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包括蓄谋侵权和非蓄谋侵权。对知识产权的遵守和保护,也要在这些环节施行。而中国在欧盟设立的企业在当地的经营中,也会涉及到依据欧盟当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多问题。不管是参与出口贸易,还是在当地进行经营,中资公司既可能涉入与其他中资公司之间、也可能涉入和其他外资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近年来,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大幅提高,在国外市场被侵权的事件显著增多,包括国内商标被国外抢注、产品被复制、国内厂家假冒同行产品销往国外市场等。由于侵权纠纷跨国界发生,处理难度更大,这更提醒中资企业在对欧经营中要特别注意,遵循中国和欧盟国家法律,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二、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个案分析
1. 商标权保护
1) 中资公司在欧盟之商标保护
中资公司在对欧经营中,要注意在当地注册自己的商标、商号,通过品牌经营,做到市场的区隔和信誉的积累。这方面,许多中资公司已经取得成功,如联想、华为、海尔等都在欧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均成为欧洲知名商标和品牌。除了这些大公司外,众多的中小公司也已经注重在其特定市场中的品牌经营,通过在欧盟注册商标保护自己权益。如汉堡注册有400多家中资公司,其中许多或为自己当地公司、或为国内母公司在欧盟注册了商标。
然而,在注册和经营自己的商标品牌时,也要对诸多方面加以注意,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例如,要特别注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欧盟现有商标品牌有足够的区别。下边通过一起在德国的中资公司商号纠纷案件
—— 慕尼黑Litec公司商号侵权案 ——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996年华人李姓女士在慕尼黑成立了Litec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电脑及多媒体相关配件。经过数年打拼,公司月营业额达到250万欧元左右,Litec公司于2003年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对“Litec”进行了正式注册 。2注册号30316080,保护《尼斯协定》中第9, 16, 35, 等类产品。见http://register.dpma.de/DPMAregister/marke/einsteiger。然而有一天,Litec接到某律师的一份警告信,通知其公司名与德国注册商标Lifetec3德国Medion 公司1989年注册,注册号1137138,见http://register.dpma.de/DPMAregister/marke/einsteiger。太过相似,要求停止使用Litec商号,改变公司名称,并支付6500欧元费用。Litec公司的德国律师认为,对方诉求不当,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于是Litec按律师建议驳回警告。之后,对方向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Litec败诉,被判处25万欧元赔偿。Litec不服判决上诉,被杜塞尔多夫中院于2009年9月13日终审判决败诉,并判处200万欧元的赔偿。4法院文号LG Duesseldorf: I-20U 135/08; 2aO 335/07。Litec 公司被迫改名后转让,注册的商号也被取消,一个成功地经营了十三年公司就此结束。
该案的提示是,其一,中资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商号时要尽量避免与现有商标相似。其二,产生纠纷时,应该通过与对方的积极接触,探清对方的实力及决心灵活应对,必要时可采取妥协的解决方式,以免全盘皆输。
2) 中国商标被假冒
中国出口的具有价格优势的产品,一般在国外市场都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如中国制造的家用电器、电脑相关设备、自行车摩托车等产品。在国外同类产品市场上,通常会有外国进口商、中国出口商和中资进口商之间的竞争。有些中国品牌产品在一定时间后成为外国当地业内知名品牌,受到当地消费者的认可。这类产品很容易成为品牌假冒的对象,中国厂家、外国和中资进口商都可能成为侵权人。例如重庆隆鑫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被发现在国外市场被1:1的大量复制,并贴上隆鑫商标销售,经调查,复制厂商就位于重庆。5见http://www.cq.xinhuanet.com/2012-09/03/c_112931588.htm。
由于假冒产品销往国外多为中国同行所为,维权可在国内进行,如商标在欧盟也有注册,也在欧盟维权。
3)中国商标被国外抢注
我国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事件一直屡屡发生,如“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王致和”、“恰恰”、“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案等。
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后,我国企业只能进行补救,其一是按当地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进行维权,要回商标。其二是花巨额资金向注册人购买商标使用权,如青岛海信公司向西门子购回 HiSense6德国39901013号商标,1999年申请,2005年6月8日转让。商标使用权。其三是放弃原品牌,建立新品牌,如中国的联想公司在国际市场被迫导入Lenovo商标即此。
“商标在境外被抢注后,我国企业只能进行补救,其一是按当地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进行维权,要回商标。其二是花巨额资金向注册人购买商标使用权。”
王致和商标维权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老字号王致和公司以腐乳闻名,年营业额6个亿。2006年2月16日,柏林OKAI公司成功在德国注册了“王致和”商标(30570147号)。王致和公司发现商标被抢注后,聘请中国和德国律师,在德国实施维权措施。2009年4月23日,维权成功并生效,德国专利商标局依据德国商标法对OKAI公司注册的“王致和”商标实行了部分撤销 ,7德国商标法第51条关于由于在先权利导致无效的规定。撤销了对尼斯分类第29类(鱼、肉、蛋、奶等)及第30类(米、面、茶、油、酱油等)产品的保护,只剩下第35类 (广告、经营、办公等),OKAI虽然还持有一个商标,但已成空壳。同时,北京王致和公司于2010年6月7日成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保护尼斯分类表中29,30,32,33类产品,注册号302009073458。8见http://register.dpma.de/DPMAregister/marke。
要指出的是,王致和商标的原始图案由上中下三个部分组成,包括上部人头像、中部文字“王致和”和下部拼音“WANGZHIHE”,这一原始图案还是留在OKAI公司手里,并至2015年11月30日有效,而王致和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图案去掉了总体图上的头像部分,仅留下了中文“王致和”和拼音“WANGZHIHE”,其实是个不完整的图案。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先行在欧盟注册欧共体商标。
2. 外观设计保护
中国出口产品的相当一部份是小商品,如家电等,其特点是投资少,生产周期短,被仿制的现象较为普遍。经常市场上出现的较为新颖的外观设计产品,2个月后就有仿制。据统计,位于德国石荷州的Raidsonic 公司自行设计、在中国生产电脑机壳,至今已有10个以上的外观设计被复制。Raidsonic 公司现在的做法是既在中国注册又同时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通过多种保护形式维权,目前其相关产品已达德国市场15%的占有率,对于一个中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成绩。
事实上,有许多中资公司已通过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成功地停止了外国公司的侵权。例如深圳的Datastor公司在通过进口商在欧盟注册了外接硬盘盒的欧共体外观设计。2005年发现德国公司Jet Computer进口其他品牌但外观完全相同的产品,便通过进口商向侵权方发去律师信函,有效地阻止了对方继续向德国输入产品,保护了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独占性。
3. 专利侵权与保护
除了比较简单的外观设计,在比较复杂的发明专利上,知识产权问题也在对欧贸易上随处可见。中国出口到欧洲的产品,经常使用到他人专利,若干年前中国制造DVD播放机专利费缴纳事件讨论得沸沸扬扬。近年来,MP3、HDMI、各种音像、视频格式的专利费用更是越来越多,如一个高清播放器就要缴纳11美金的各种专利费用。
单单以MP3为例,其专利拥有者(飞利浦公司等)委托意大利的SISVEL公司代为收取专利费。也就是说,所有能够播放MP3音乐的产品都要向SISVEL公司缴纳专利费,包括MP3、MP4、DVD、机顶盒、手机等数码产品,单声道0.3美金,立体声0.6美金。而这些产品的主要在中国生产,中资公司遇到的麻烦也最多。SISIVEL在欧盟海关进行了备注,进口公司一定要提供缴费证明才能入关。例如,在几年前,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上述MAXPOINT公司进口到欧盟的播放器,随即要求其提供MP3缴费证明,而该公司并无证明,只好立即与SISIVEL交涉。但SISVEL并不直接向每个企业收费,专利授权设有很高门坎,例如要提供多达15万美金的银行抵押等。MAXPOINT公司派专人去SISVEL交涉,经过几十天的努力,通过了SISVEL资格审查,最后缴费并取得证明,海关才予放行,如果未通过资格审查,整批货物就会损失。
4. 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许多数字化信息产品 都需要自身程序(firmware)驱动,而这些程序大多用自由软件基金会的GNU/Linux驱动程序编写。GNU/Linux驱动程序属于自由软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但使用GNU/Linux 编写程序必须遵守“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自由软件许可证条款。”
中国是数字化信息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许多产品——例如多媒体播放器 —— 都需要自身程序(firmware)驱动,而这些程序大多用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9参见http://www.fsf.org。的GNU/Linux10参见http://www.gnu.org,GNU计划,又称革奴计划,它的目标是创建一套完全自由的操作系统。GNU在英文中原意为非洲牛羚,GNU计划的标示就是非洲牛羚的头像。驱动程序编写。GNU/ Linux驱动程序属于自由软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但使用GNU/Linux 编写程序必须遵守“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自由软件许可证条款11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NU GPL或GPL。,其中很重要的条件是,编写出的应用软件如果公开传播或随机器出售,就必须以适当方式,如网上公布或烧录CD,公布程序源代码,使得程序收受方——例如多媒体播放器买方——能够得到原代码,对程序进行修订改进等。如果某人发行软件违反了GPL(比如不开放源代码),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诉。因为原作者对程序依然拥有著作权,只是他将GPL自由软件许可证条款作为使用其软件的前提。
在此问题上有不少中资公司曾蒙受损失。德国柏林的一个程序员Harald Welte12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Harald_Welte。2004年成立了gplviolations.org项目,以维护GPL及著作权人权益为名,查寻各相关公司是否公布了相关GPL规定和程序的源代码。未公布的被定性为著作权侵权人,会收到他代理律师的警告信,要求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支付相应律师和测试费用。该人的行为得到了德国法院的支持,多次赢得诉讼,例如法兰克福州法院2006年9月6日的2-60 224/06号判决中,判决Welte先生胜诉,台湾跨国公司D-Link13参见http://www.jbb.de/urteil_lg_frankfurt_gpl.pdf。败诉,法院判决书长达16页,而在此前30个月中,Welte先生对100余家公司提出警告,包括像Motorola, 台湾宏基(Acer)这样的国际知名公司。同样,一些中资公司也遭到了同样的警告。Welte他们在市场上买来中资企业经营的产品,分析其驱动软件,如发现属于GPL范畴,而原代码没有公布,便发出警告,收取样品费和高额实验室测试费。鉴于法院判例,多数公司愿采取付费、补救公开源代码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避免司法程序中的民事甚至刑事方面的处罚。
中国公司在欧洲经营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例如公司的办公软件、网站使用的图片文字、展会公开播放的音乐等都可能设计著作权问题,而欧洲的音乐集体收费组织如德国GEMA不断提高对音乐在公共场合播放、数字化存储和播放设备的收费,在经营相关设备甚至参展时,要注意将相关音像使用费计入成本核算,这样既避免了报价上的偏差,同时可防范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可能带来的民事以致刑事方面的处罚。
“由于注册费用较低且适用面广,注册欧共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一般能够为中资企业接受。因此,建议中国有意占领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应尽早考虑自己商标品牌、外观设计在欧共体的注册。”
三、中资公司在对欧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1. 知识产权不仅要在中国注册,还要在欧盟注册。
欧盟设有两个知识产权登记审核机构,设立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OHIM——The 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负责注册欧共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和外观设计 (Community Design),设立在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负责审理注册欧洲专利。通过在欧洲注册欧共体商标的“一站式”商标申请注册体系,可以完全实现“一份申请,一种程序,一种语言,一种收费体制,通过一个专业代理,向一个主管局递交申请,获得欧盟27国一种体制下的统一保护”。14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相关资料可查阅其中文网站http://www.registerbrandeurope.cn。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注册欧共体商标和欧共体外观设计,不受国籍或企业注册国家的限制。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欧盟未设办公场所,则应参阅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公布的代理人数据库指派代理人。通过电子系统申请欧共体商标时,基本注册费为900欧元。获得注册的时间通常是6个月。 欧共体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续展。注册一项外观设计的基本费用为350欧元,大部分欧共体外观设计获得注册的时间是1.5个月。
由于注册费用较低且适用面广,注册欧共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一般能够为中资企业接受。从上述情况看,此举不失为一种简便、高效、低成本的保护方式,建议中国有意占领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应尽早考虑自己商标品牌、外观设计在欧共体的注册。
2. 严格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欧洲、中国内地、香港地区甚至台湾地区的展会上,欧洲进口商经常遇到从合作出口商跳槽后的老相识在新公司参展,公开或暗地推介与原雇主相同的产品或还未公开的产品。对此,相关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被侵权后,积极维权。
维权可通过行政、司法、海关等方式进行:a. 行政程序维权方式:行政执法是中国特色,如果在中国生产的侵权产品被销往欧盟,可以在中国通过工商部门维权。b.司法程序维权:在欧盟维权基本是通过司法途径,当地的律师会按当地法律及国际条约,争取当事人的权利,上文提到的王致和案例即是成功案例;如知识产权已在国内取得法律保护,可通过国内司法程序维权,避免侵权产品流入欧洲,破坏自己产品的市场。c. 海关维权:海关程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因为地点确定,取证和执行都相对容易,效果直接。一方面可向中国海关提请扣押侵权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欧盟海关提出相应申请,阻挡其进入欧洲。d.展会上维权:在欧洲各大展会上,中国公司可协同大会组织者和海关人员追究参展者侵权责任。如初步认定侵权,可责令对方下架并扣押展品,权利人还可保留继续追诉权。事实上的确有展会成功维权的先例,中国公司在欧盟注册了知识产权,在展会上成功地阻止了来自中国同行侵权产品的展出,销毁了相关宣传目录和海报,阻止了侵权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二)避免侵犯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
中国公司在对欧商贸中,要特别注意预防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仅避免可能的商标、外观侵权,更要搞清楚应该缴纳的专利许可费用,避免因为侵权对公司及个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包括民事赔偿乃至刑事处罚。
侵权发生后,受害人可通过诉讼维权,必要时,德国法院可以颁发强制令禁止侵权行为,在几天甚至在几个小时内,德国法院可以颁布临时禁止令。15德国民诉法典第 935, 940条。禁止令也可在单方出席,即没有被告方参与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如果被告方不执行法院裁定,视为藐视法庭,可被处罚款 (最高为 250,000 欧元) 或者对公司主管处以监禁。16参见http://china.ahk.de/cn/marketinfo-germany。
近年来,中国产品越来越受到欧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别关注,相关诉讼明显增多,侵权行为受到责罚的风险越来越高。172010年7月23日,欧委会公布2009年欧盟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43572宗,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64%来自中国。这一点,可通过下列3例得以佐证。其一: 中国某电源生产厂家,以Galaxy为产品系列向欧盟出口电源,而此品牌为当地注册商标,经过多轮诉讼,致使中国企业以14万欧元的赔偿结案。其二:上海某杨姓华人开办的公司趁2006年德国举办世界足球杯比赛纪念品热卖之际,大量向欧盟进口绣有“WM 2006”字样的坐垫,WM是德语Weltmeistershaft(世界杯)的缩写,“WM 2006”字样受到商业标示保护,结果所有商品被禁止出售并销毁。其三: 一位郭姓华人,曾大量向欧洲出口DVD机,其公司收到飞利浦的专利追诉,因无法支付巨额赔偿,此人被刑事追究,列入黑名单,至今无法再进入欧盟境内。
中国公司出口的途径之一是参加欧洲的各种大型展会。欧洲的一些公司往往在展会期间派员巡视相关企业的展台,查找涉嫌侵权产品。2007年3月15日意大利SISVEL公司协同德国法院人员来到汉诺威CeBIT展场, 查抄了30多家多数来自中国公司展出的370多个被指侵犯MP3专利的产品,被抄的包括爱国者、纽曼、迈乐数码等几大中国品牌。令这些企业措手不及,国际声誉大损。深圳迈乐数码因为展品全部被扣、海报被毁,只能闭展,公司40多万元的参展费也付之东流。
由此可见,在欧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管是出于有意还是疏忽,都会蒙受损失,所以要有意识避免侵权。
(三)以积极冷静的态度处理来自他方的侵权指责“中国公司在对欧商贸中,要特别注意预防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仅避免可能的商标、外观侵权,更要搞清楚应该缴纳的专利许可费用,避免因为侵权对公司及个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包括民事赔偿乃至刑事处罚。”
在欧盟、德国的调研中发现,许多中资企业都遇到过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受到他方指责。欧洲一些公司、行会、代理机构及律师都会就知识产权监查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活动。由于中国公司对当地法律不甚了解,往往会出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成为被监视的对象,这样,一些在中国经营时不会发生的问题在欧盟市场上出现了。如果对方找到理由,往往通过律师,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发出警告信,要求做出停止侵权宣告、赔偿和支付律师费等。
当收到此类警告后,首先要积极应对,避免拖延时间,使事态扩展。一位在德国工作多年的中资公司高管介绍,他所在的公司就多次卷入此类纠纷。他指出,事发后一定要注意冷静对待,一般首先应回应对方诉求,同时向对方提出延长应对期限,这样会给公司争取时间,通常对方会接受这种请求。其次,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其他人的经验以及律师看法等等。第三,如果认定自己确有侵权,也一定要避免对对方要求照单全收。因为对方要求一般是按法律标准文本的上限做出,会列举销毁产品、公布进货渠道、客户名单、销售数量、追回已售产品、罚金以至刑罚处理等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可先要求谈判,即“讨价还价”。谈判最好与对方当事人直接通过电话沟通或面谈。因为在某种情况下,对方律师出于自身考虑,会提出较高要求。与对方当事人直接电话和面谈的好处是,谈话中可加入人情因素、中国处事哲学、风土人情、法律以及文化等内容,使气氛变得轻松,这样往往会达到意想不到的好的处置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最关心的是侵权活动的停止,而非追求罚款的收入。如果确有侵权现象存在,往往只通过承诺停止侵权,即可结案,这样可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失。这本来是国内解决纠纷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拿到国外,也同样适用。
上述建议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加以佐证:在德国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得以保护18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1995年在德国申请了注册号为39552630号的颜色商标19参见http://register.dpma.de/DPMAregister/marke/register/395526302/DE。,对一种淡紫色Magenta给以保护。在德国汉堡的中资公司MAXPOINT于2005年在其所有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另一种淡紫色与黄、蓝两色的组合三色组合图案。2008年3月,公司收到了Telekom的警告信,说中资公司所用淡紫色接近其Magenta,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当时公司所有电子版和印刷版产品资料及包装都使用这个图案,数百万欧元的产品已经在仓库或在海上集装箱里。公司可依据法律诉讼反驳Telekom,但一旦败诉,Telekom会提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所以公司选择了冷静而积极的处理方式,一方面,陈述不能立即停止使用图案,提出Telekom要同意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完现有产品,另一方面,停止使用印有相关颜色的目录和海报,新产品改变包装。Telekom同意了这种解决方式,没有提出更多要求。虽然公司要重新设计包装、海报等,但经Telekom同意,可使用一种与其保护颜色有足够区别,又使人联想到公司原图案的紫红色。这样解决,使公司没有间断运营,损失保持在可控程度,律师费用也只有 2400欧元。
为帮助中国公司处理展会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常常专门联系相关法律人员和当地律师在较大的展会上提供相关帮助,在展会上设立固定的服务点,给以法律支持。建议中国企业参展前关注此类服务信息,如被指责侵权,亦不必惊慌,可通过这些服务人员的帮助较好处理事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结语
从前文述评可见,中国与欧盟的商贸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已经体现在许多实实在在的案例中。这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也有许多失败的惨痛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涉及到商标、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等诸多领域,对中资公司在今后的对欧洲的商贸中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随着欧盟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日益加强,现代科技和信息在商品价值比例的提高,对中资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进一步提升。中资公司必须切实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商标活动中的重要,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预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预防措施,避免弯路和损失。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代号2009JJD820018)的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09JJD8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