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反腐新路径及其规制
2013-03-26彭贤鸿罗志坚
彭贤鸿,罗志坚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1]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2012年11月19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召开的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新一届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周密部署及其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视和决心。近期连续披露的领导干部被查处情况,尤其是“表哥”、“房叔”、“雷书记”等,纷纷成为了人们的舆论新话题。在这些反腐案件上,网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被人们称为“官方与民间反腐力量的无缝对接和有效‘协奏’”。“网络反腐”越来越成为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工作不可忽视的新路径,网络反腐及其规制问题也因此引起了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一、网络反腐的含义与现状
(一)网络反腐的含义。
网络反腐是一个新兴的名词,更是一种兴起时间不长的特定现象。迄今为止,对于网络反腐的确切含义一直存在着争议。一般而言,网络反腐的含义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引起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和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有的还引发相关部门启动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程序,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治腐败行为的一种反腐方式。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模式的最大不同点是网络反腐的参与主体身份各异且过于分散,它不同于国家专门机关开展的反腐工作那样系统规范统一。现实中所称的网络反腐实质上只是起着反腐前哨兵的作用,它给专门的反腐机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从而引发相关部门启动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程序,至于调查、取证、处理等系列实质性工作还需要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进行。
网络反腐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传播速度快。一条信息上传到网上之后,其传播速度非常之快,且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一般来说,事件发生两个小时内能上网,四个小时内能传遍网络延伸的地方。第二,信息量大。网络上的信息是无穷尽的,再加上它能把声音、图片、视频集合在一起,能够提供直观的证据,形象地描述出违法违纪行为。第三,信息受众多。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具备一定上网技能的人都可以成为网民,接受网络传播的信息。第四,穿透力强。网民的各种评论和转载可以使得消息传播更具穿透力。网络曝光的腐败事件可以很快被网民和各类媒体聚焦并成为妇孺皆知的事件,这就导致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一旦被网络关注和传播便无处可逃或难以遁形。
(二)网络反腐的现状。
网络反腐在我国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是因得益于网络的发展和网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我国的网络反腐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过往的无数事例,如“天价烟”、“天价酒”、“韩峰日记”等等,特别是最近网络披露的“表哥”、“房叔”等事件,无一不体现其成就。陕西“表哥”因其在处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中露出不恰当的笑容且热衷戴名表而被网民广泛关注和持续曝光,最终导致其被陕西省纪委立案调查。广州“房叔”因其拥有众多房屋被网民关注,也被纪委立案调查。最近的“雷书记”事件、女主播实名举报人大代表等众多事件更创造了反腐奇速,进一步凸显了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和成绩。网络反腐因此受到决策层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指出:“各级纪检机关应该认真倾听网民的意见,包括骂我们的话。”这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会更加重视网民的意见。这一讲话可以被认为是网络反腐的新起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网民的素质与动机、法规和管理的相对滞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影响司法公正。网络反腐主要靠的是社会公众的舆论,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舆论的走向,司法机关也会格外重视网络反腐舆论。某一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之后,对社会公众而言,这种舆论往往会带有情绪性并可能被渲染放大。因此,为了照顾网民的情绪,一方面会引发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格外重视。这种重视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件好事,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恐怕有的时候就不全是好事,有时甚至会侵犯其某些权利,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公正待遇。因为在网络反腐的影响下,办案的速度和力度要求压力较大,司法公正在某些具体环节上常常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在审理案件的判决。实践中,邓玉娇刺杀官员案、许霆恶意取款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网络民意的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民无论是否受到网络关注都要受到同样的公正待遇,否则就有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妨碍司法公正。
第二,恶意诽谤频发。在现实网络中,它有着易失控、难规制的缺陷,因此利用网络来行恶意之事也变得相对容易很多。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潜在的竞争对手或私自报复的对象不仅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司法等资源的严重浪费。因在网络中恶意诽谤的违法分子的代价很小,且具有一定的隐身便利,网络为恶意诽谤提供了很好的土壤。目前而言,这种状况在现实网络反腐的情况下难以杜绝,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有效防范和规制。
第三,增加了查处的难度。纪委监察部门乃至检察机关办案在一定阶段一般都是秘密进行,即让腐败嫌疑人在此特定阶段毫无察觉。但是,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由于信息发布人的认识和能力问题以及信息的开放性,有可能打草惊蛇,腐败嫌疑人会因此及时进行销毁、隐匿证据或者串供。这在客观上给专门机关反腐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这时候很有可能会因拿不到全部的证据,最终让腐败嫌疑人逃过一劫或者是受到了更轻的处罚。同时,针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专门机关还必须逐一查实,这也增加了专门机关的工作难度,有时还会因此被推上不利舆论的风口浪尖。
第四,侵犯隐私问题严重。在现实网络反腐中,网民一般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这种方式为查询相关证据提供了便利,但是很多当事人的隐私也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中。这种侵犯别人隐私的方法并不可取。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还难以治理。相关的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还缺乏救济的可能。“房婶”躺着中枪一事就是此类问题的典型。
第五,举报人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仍然可以把举报人查明。已经发生了很多实例就是被举报人方采用武力或者其它暴力手段威胁举报人或其亲友,致使举报人甚至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侵犯。
二、网络反腐是反腐败的新路径
(一)传统反腐局限催生网络反腐新路径。
传统反腐大多采用向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领导投递举报材料,或直接到这些机构或领导处当面上访控告。但这些举报和上访等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更多的物力和财力。一般情况下,举报和上访的当事人在举报和上访过程中是不被各方看好和认同的,因此需要自己承担花费开销,利用业余时间举报和上访,有的甚至被停职或开除。二是效率和公信力不高。举报和上访当事人的诉求由于多种因素的掣肘,大多不能得到及时的回应,有的甚至“官官相护”,严重影响接受举报或上访的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领导的公信力。三是个别的举报和上访当事人还遭到打击报复。网络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简便易行、影响迅速、相对安全的平台,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反腐的缺陷,从而使网络反腐成为了网络的一个新功能并被国人迅速认同和乐于运用。
(二)现代网络发展助推网络反腐新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截至2012年6月底,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 39.9%[2]。互联网的最大特点是开放性、平等性,人人都可以成为网民,人人都可以平等发表言论。在这个平台上,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的等级和高低贵贱之分,没有职业限制,人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发言。在网络这个平台里,新闻自由、舆论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展现。网络传播的及时性、便捷性让网络反腐可以引起更大层面的关注,于是通过网络这种新路径助推反腐的作用得到了放大。例如在“雷书记”案中,从不雅视频曝光到雷政富被免职和立案调查,前后仅用了63个小时,凸显了网络在反腐方面的效率和威力。因此在网络助推的影响下,网络反腐成了普通公民反腐的一条新路径,成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特点。
(三)政策法理保障网络反腐新路径。
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到底有没有权利利用这个平台进行反腐败的活动?就政策和法理而言,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而现实中有些人却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导致其中的行为易失控、难规制而反对网络反腐,这显然是极其错误的。
从政策层面而言,网络反腐理应成为现阶段我国反腐的新路径。十八大报告中提到政府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网络因其特有的属性和在我国的普及性,成为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新渠道。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到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可见,网络反腐不但符合党的最新方针政策,而且未来还将得到党和国家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从法理层面上来看,网络反腐也应成为现阶段我国反腐新路径。首先,从应然权利而言,每个人都享有表达的自由。网络虽然是一个新兴的载体,网络上的言论都是人的言论,这是人类社会表达自由在新兴媒介上的体现,网络上的言论实质上就是表达自由的体现。这种自由权不能随意被剥夺。其次,从实然权利而言,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明确提出公民享有网络表达的自由或公民有通过网络表达意愿的自由,但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其他表达自由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文写入了宪法第33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然宪法都赋予了公民这项权利,说明这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允许随意剥夺。现行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那么就应该允许且充分保证公民运用各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形式切实行使这项权利,而不应该拘泥于文字规定的表面内容。也就是说,在崇尚法治的今天,每个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理所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应有内容。再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我国根据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并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两个条文可以视作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是一个国际共识。我国已经加入了这两个国际条约,说明我国已经认可这个国际共同准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国家基本义务,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侵害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并且,国家还有义务创造条件让公民有更好的条件来行使这项权利。网络作为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有效载体,国家应更好地发展网络,而不是采取相反的措施。
三、网络反腐的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
随着网络反腐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客观上需要把网络反腐纳入法制化轨道。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基于这一要求和当前网络反腐的实际,《人民日报》发文在肯定网络反腐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针对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势,更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3]
1.完善网络管理法规。通过这些法规对网络媒体、网民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用以引导、规范和约束网络媒体、网民的行为。
2.完善组织机构法规。通过这些法规明确各级党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办事程序及相互关系,用以引导、规范和约束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权、规范行权。在一系列的被网络曝光的腐败官员纷纷落马的同时,网络反腐的实践也在倒逼和催生反腐机制体制的变革和制度的创新,把反腐败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因此,应特别注意创新机制,如专家提出的对反腐机构应“纵向垂直、横向整合”就值得一试。纵向就是保留中央和省两级机构,省以下都垂直,目的就是实现独立,从而立竿见影;横向就是整合现在分布多个系统、条块层级分割的反腐部门和力量,改变资源分散、交叉、重叠的状况,以此改变反腐败不力的态势。
3.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法规。通过这些法规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责任和监督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用以引导、规范和约束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加大宣传教育引导。
1.思想、技能教育。应着重教育引导人们本着科学、客观、理性、公正的心态参与网络反腐,并善于学习和运用科学规范的方式与手段予以体现。首先是要做到“正人先正己”,决不能把网络当做发泄个人恩怨、挟私报复、哗众取宠的平台。其次是要教育和引导人们善于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参与到这项长期的事业中去。只有普通公民熟悉了网络反腐如何操作,才能让这项工作真正焕发持久的生命力。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官员财产公开是势在必行的。官员财产公开离不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配合,这是一个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领域,距离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要想网络反腐发挥一定的作用,需要社会公众掌握一定的技能。只有社会公众熟练地利用网络查找到相关的信息,并对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真正准确打击腐败分子,让其无处藏身。
2.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和制度作为规范网络反腐工作的重要载体,其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以网络反腐者遵守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则为前提。人们在参与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遵守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
3.典型、示范教育。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是我们一贯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网络反腐也离不开典型、示范教育。一是典型教育,即充分总结网络反腐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网络的管理者、运营商、参与者进行普遍教育,引导其各行其是、各负其责。二是示范教育,即党员干部先行一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加大奖惩规制力度。
1.对于正确运用网络反腐的人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表彰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对于腐败分子的惩治不能代替对反腐败人员的奖励。在反腐败的工作中,他们付出了一定的智慧和劳动,有必要做出补偿和鼓励。它最根本的还是传递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对积极参与反腐败者的肯定,这样才能动员更多的网民为国家的反腐败事业贡献力量。
2.对于滥用网络反腐的人应给予相应的惩治,以遏制其滥权行为,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督促、引导人们正确行使网络反腐这项监督权利。
3.对网络揭露出的腐败分子给予及时的制裁,特别是对那些采取暴力手段威胁甚至伤害举报人或其亲友的腐败分子及其帮凶,更应该予以及时地打击和制裁,以彰显反腐败的决心,打击腐败分子的气焰,提振民众的信心。只有真正地给这些腐败分子以相应的党纪、政纪、法律制裁,网络反腐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基础和保障。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国网民数量达5.38亿 手机网民达到3.88亿[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7-19.
[3]须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N].人民日报,20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