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转述的语篇特征*
2013-03-23吕晶晶
吕晶晶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语》编辑部,上海200083)
提 要 质量原则是语用交际的根本原则,要求说话人不说自己认为不真实的话、不说自己没有足够证据的话。不过,这一原则在法律语篇和日常语篇中的体现具有明显差异。本文对法律语篇和日常语篇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庭审转述的责任性、选择性、忠实性等方面的特征,认为庭审中各方明显的对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是这些特征的成因。
司法活动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场域,转述行为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高频现象。“转述”或“引语”在Tannen(1986:31)看来是误读,因为该术语会使人将其解读为“引用的话语”,事实上,当一段话语在不同的背景中被转述,其本质可能发生改变。本研究依据吕晶晶(2012)将转述界定为“对叙述的再叙述”,其中的原述话语只是转述的参照和起点。同时认为,在庭审语篇中,转述依据形式可分为直接转述和间接转述,依据内容可分为事实性转述和法理性转述(见下文)。
如果说文学语篇、新闻语篇、学术语篇通常是一种静态的语篇,法律语篇中的法律法规语篇也是一种静态的语篇,那么,法庭审判是一种互动性的动态语篇。法庭语篇中转述的忠实性在话语形式上很难判断,因为法庭转述的主要对象是事实,其忠实性是指对事实的忠实性,没有造假和虚假转述,但是转述的范围和内容却呈现出很大的选择性——仅转述于己有利的事实。这些特点都是由法律审判过程中各方明显的对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造成的。
本文根据作者自建的法庭审判语料库中的语料,从责任性、选择性和忠实性三个方面对庭审转述的语篇特征进行分析。
一、庭审转述的责任性
依据质量原则,转述者对自己的转述行为负责,保证忠实于原述话语或事实,而且转述目的明确。这就是转述的责任性、忠实性和目的性。
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中的转述人对转述的责任性、忠实性和目的性都需要考量,区别只在于:承担的责任是道义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忠实于生活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实现日常交际目的还是法律目的。具体说来,两者的差异是:日常话语转述的言后行为不具有执行的强制性,即使违背忠实性也未必受到惩罚;法庭上原述人和转述人同时在场,能够即时对质;法庭上转述的目的在于求得可见的利益(如经济利益),其目的的迫切性绝非日常语言可比。
法律言语行为的基本意图,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节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司法实践过程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事实的固定通过转述来实现,法理的确定也通过转述而呈现出来。庭审转述因为一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成为一种原述。①我们通过对真实庭审语料的分析后发现,庭审转述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法庭审理的背景下,法律事实的确定、最后的审判结论都是通过转述来实现的,同时,所有转述又因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成为一种原述。例如:
(1)原告主张第三被告对本案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第三被告以本人财产对股权回购协议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与第三被告本人无关,所以我方不作答辩。
在例(1)中,被告辩护律师的陈述蕴含着对原告主张“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转述,最终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基于转述。在这样的转述过程中转述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转述是转述人原述话语中的嵌入部分,意图是通过转述他人信息而为转述人提供反驳或辩驳的基础。
二、庭审转述的选择性
1.转述的目的性
不同的场域决定了不同的转述目的,而不同的转述目的又通常会导致对不同的内容、视角、形式或方式的选择,从而组织出不同的转述话语。这可以通过日常话语的例子来说明:
(2)a妈妈,老师说我们明天春游,请您准备一些零食和零钱。
b“孩子,你怎么可以称呼自己的爸爸‘老头子’呢?”“那有什么,我们班同学还有称呼“老东西”的呢。”
c“今天老师给我们讲了机器人,他们居然能够上到火星去!”“哦,是的,我已经在报纸上看到过了,最早的一次好像是美国的‘发现号’。”
d“你这个小鬼真了不起,居然敢下到这么深的水救人。”“我爸爸说过:‘有志不在年高’!”
从以上日常会话中的转述中可以看出,由于目的的不同,转述的功能呈现出了多样性的特点:a句中的转述主要是为了传递信息,告知信息的来源和内容,这一信息传递行为可能的言后之效是听话人相应的行为;b句是为了通过转述他人的话语与自己的言语形成对比,从而达到自我维护的目的;c句中的转述一方面是为了沟通信息,另一方面也通过转述建立自己在知识上的优越地位;d句中的转述目的在于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和评价。
与日常话语中的转述不同的是,庭审转述的目的更为集中和明确,即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法律资源(如证据、政策、法规)来维护己方的合法利益。例如:
(3)证人秦××的当庭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当庭的证言有自相矛盾,其否认了送给潘××钱的事实,对送电脑是承认的,对银行卡的事实也予以了否认,但潘××予以
承认。秦××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是稳定的,能证实其送财物的事实。,认为在看守所身体不好,压力太大才编造的,但侦查机关在对其家里做的证言和之前的证言是一致的,取证的时候也不存在压力和其他的情况,是在宽松的情况下做的,秦××说到又怕自己被关进去,所以和之前说的一样,现在秦××
仍在取保候审阶段,难倒不怕会关进去?秦××所在的单位也有证人证言,。例中划线部分是公诉人对被告嫌疑人和证人话语的转述,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证明证人翻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只采信之前的供述,当庭证言则不予采信(例中加粗部分)。
廖美珍(2003)基于对法庭问答的考察提出了“目的原则”。我们认为,与法庭问答相比,法庭转述的目的性更为明确和强烈:如果说问答使法庭话语的话轮能够展开,是整个审判得以进行的外力,那么,制约整个审判过程及其走向的内力则是转述;同时,由于法庭问答多是程序性的,而庭审转述行为则是法庭博弈的主要手段,几乎所有事实都基于当事方的转述来认定和呈现,因此,法庭审判中的转述言语行为具有比其他转述行为更为鲜明的目的性,其使用策略、内容与形式的选择相应地也与其他转述行为迥异。
2.庭审转述的选择性
1)转述的形式与功能
近年来的转述研究(如Holt 2000、Kuo 2001、Clift 2006等)呈现出日益关注转述行为的实时、互动性的新趋势,研究者将研究对象转向互动交际话语,如政治辩论、经历自述、医患互动、法庭辩论等,考察这些话语中的转述区别于静态语篇中转述的特点。在形式上,将转述的范围扩大到转述过程中的副语言特征,如转述人的笑容、手势、语调、韵律等;在形式与内容的对应上,直接引语不完全是参与性较低、忠实度较高(辛斌2005),而是具有根据情境而出现的多样性功能(吕晶晶2010)。相关研究也发现特定的交际参与者和交际背景往往伴随着典型的转述形式和相应的功能。例如,Kuo(2001)发现,政治辩论中直接转述往往被用以抬升自己或贬低对手,Clift(2006)发现互动话语中的转述还是一种说话人相对听话人建立知识优越性的手段等。
Conley&O'Barr(1999)通过对法庭审判的调查发现,法庭陈述在陈述的视角、方式和结构等方面都呈现出有趣的特征。例如,在陈述的过程中,视角不断转换,一会儿是陈述人的视角,一会儿是被告人的视角,一会儿又是第三方的视角。
在所有法庭审判中,起诉人都会通过提供支持起诉的文件、证人和物证等进行非正式法庭陈述。这表明人们对待庭审的一个基本观念:书面记录比其它证据可靠,他人话语比自述好,物证能不言自明。(Conley&O’Barr1999)正是因为第三方证据、第三方证言要比己方证据证言更有力,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都会反复转述他人的话语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2)事实性转述和法理性转述的选择倾向性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一原则以及言语行为的合意性原则(胡范铸2009),庭审转述可以区分为事实性转述和法理性转述。
事实性转述,就是转述人对已经发生的事实通过自己的视角进行全面的或片面的、整体的或部分的转述;法理性转述,是转述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等进行的转述。前者如:
(4)我可以跟法庭讲,这个黑色塑料袋是×××叫我讲的,他除了讲黑色塑料袋,还叫我时间往后讲一点,衣服穿的再少一点。
这是一个事实性转述,是被告对自己认为的事实所做的转述。通常情况下,被告总是优先选择事实性转述。对于这一现象的原因,Conley&O'Barr(1999)已经指出:这是因为说话人普遍认为第三方证据、证言要比自己的直接陈述可信度要高。
与被告方对事实性转述的偏向形成对比的是,法官、检察官更常选择法理性转述来为自己的判断提供依据。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审被告×××犯受贿罪上诉一案。
除了法官之外,辩护律师通常也需要使用法理性转述来为自己的辩护寻求法律依据,这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之间最大的不同之一,这是由律师的职业身份和法庭角色决定的。同是使用法理性转述,被告辩护律师的目的在于引用法理反驳法官、检察官的判决,为己方的主张寻求法律支持。如:
(6)4月9日、5月20日、5月30日,中央三次有精神下来,我觉得和今天检察机关讲的话完全不一样,检察院机关还在凭自己的臆断、主观的分析、主观的判断来办案,如果这样的话庄××案子在你手里是永远翻不过来的。
例(6)中,律师通过转述中央精神来为自己的辩护和批驳提供依据。
还有一类转述介于法理性转述和事实性转述之间,通常是被告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或审判法官的逻辑不严的话语的转述。如:
(7)检察院说只要×××认定就可以认定犯罪,那么以后所有的行贿案子,只要有人指控,不要其他证据了。
法理性转述是否合适,通常在于转述的法条与当下话题是否切合;事实性转述的有效性不但取决于是否与当下话题切合,还在于其中的事实能否被证据链所证明。只有能够被证据链证明并且与当下话题切合的事实,才是经得起纠问、法律能够承认的事实;同理,只有经过纠问与当下话题切合的法条才是适用的法律。
3.转述话语中附加信息的选择性
1)转述话语中的附加信息
交际的目的在于传递或获取信息,听话人总希望说话人能够理性地提供所期待的适量相关信息,这是合作原则(Grice 1975)、关联理论(Sperber&Wilson 1995)、新格赖斯语用学说(Horn 2005)等语用学理论的普遍假设。然而,我们常发现这样的现象:针对某一提问,说话人在作出相关应答之后,往往附加一定的额外信息,本文称为“附加信息”。如:
(8)记者:经历过这次,你会继续相信爱情吗?
李×:我会,我对爱情一直都是很憧憬、很信任的。
记者:物质会是你考虑的必需的方面吗?
李×:从来不是。在和他结婚的时候,物质、钱从来不是决定因素,我们都从来没有考虑这个。
从提问者的信息需求来看,附加信息属于多余信息或过量信息,陈新仁(Chen 1999)已经对此进行过深入讨论。但从语用功能综观的角度来看,在多数语境中说话人的附加话语和附加信息并非多余,不属于冗余现象,它们的出现存在多种语用理据。在会话等言语交际中,除了满足对方的信息需求之外,说话人在很多语境中会主动附加相关话语,意在陈述原因、列举事实、提供具体信息、进行解释、凸现态度或认识等。提供附加信息的行为,隐藏着说话人的某种语用动机,比如弥补听话人的信息空缺、实现交际双方对特定信息的对称等(信息功能),以及顺应人际关系或实现人际语用缓和等(非信息功能)。(冉永平2008)
2)庭审转述中附加信息的选择性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尤其是问答的环节,在转述话语中添加附加信息是被告最常采用的一种典型语言手段。如:
(9)辩护律师:3月23号被带走,3月24号被“双规”,3月24号你在双规的谈话笔录当中有没有认罪?
王:没有。
辩:25号有没有认罪?
王:没有。
辩:26号?
王:也没有。
辩:27号?
王:27号当时已经顶不住了。
辩:这几天当中你得到休息了没有?
王:没有休息。
辩:你一直在哪里?
王:一直在一个房间里,2个保安看着我,2个检察院的人找我谈,半夜里谈,白天不让我睡觉。
辩:刚才法庭说,我们今天审的是你有没有拿过50万的事情,所以你只要简单地回答,你就只要说我被逼的,不要说具体的细节,好吗?那么到27号你受不了,你承认了。对吗?
王:对。
辩:28号你有没有承认?
王:28号承认过一次。
辩:29号呢?
王:没有。
上例中的划线部分就是被告提供的附加信息,即针对具体问题做了有效回答之后的额外补充(或者直接提供额外补充信息)。不难理解的是,在庭审中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什么样的附加信息,是庭审当事人有选择性的转述行为,其主动地提供的附加信息是在一定目的支配下进行选择的结果。其目的包括:不直接承认自己的罪行,而只是间接解释背后的原因,根本目的是为了否认和反驳对自己的指控;为了控诉检方对自己的诱供、逼供甚至虐待,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反驳和否认对自己的指控。
在庭审中,说话人在自己的转述话语中有选择地提供的附加信息有时甚至是双方已知的信息,其目的同样是最大程度地支持自己或明或暗的主张。
三、庭审转述的忠实性
1.庭审中的提问与转述的忠实性
庭审转述的忠实性是指转述与事实的符合程度。在庭审过程中,转述的忠实性需要在问答中确立,问答是坚持忠实性原则的最好体现——通过反复问答来核实、呈现事实并对事实负责。而提问的策略选择,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这集中体现在辩护律师的“利己性”提问和控方的“纠问”式提问上(限于篇幅,这里只举例说明前者)。如:
(10)辩护人(以下简作“辩”):辩护人继续发问,除了刚才的几个问题外,辩护人还想简要地问几个问题,王××你简要地回答就行了。第一个问题,我们在笔录中看到你在承认受贿的那段很短的时间里面,说了受贿的金额有5万和50万这两个金额,对不对?
王(以下简作“王”):对。
辩:怎么会出现两个不同的金额呢?
王:因为当时他们吓我的时候,×××就说你就承认吧,我想没有的事情怎么承认呢,就随便讲了个数字5万。
辩:5万是随便说的,是吗?
王:对。
辩:后来呢?
王:后来他说不是5万,我告诉你是50万,我说我一生没有见过这么多的现金,他说你承认了就可以走了,5万和50万的量刑是一样的。
辩:王××,你的意思是说你是随便说了一个数字5万?
王:对。
辩:审讯人员说不是5万,是50万,对吗?
王:对。
辩:50万是审讯人员和你说的,是这样吗?
王:是这样。
辩:好。第二个问题,这个钱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有没有问过你,这个钱的下落在哪里?
王:问过的。
辩:你怎么说的?
王:我说,我存到银行去了。
辩:什么银行?
王:工商银行。
辩:是不是真的存在工商银行了呢?
王:因为没有这个事情的,我也没有存到工商银行。为什么要说存到银行了呢?为了以后有个证明,银行没有凭证就说明我没有存过。
辩:你的意思就是说,你根本就没有这个50万存过工商银行?
王:对。
辩:当时的交代是存到了工商银行?
王:对。
辩:你的意图就是说工商银行存款有记录的,到时候查无实据的?
王:对。
辩:是这个意思吗?
王:是这个意思。
辩:我再想问你,从19号“双规”开始,然后到4月1号逮捕?
王:4月13号。
辩:从逮捕以后,你就否认你的受贿了,是这样子吗?
王:对。我从3月27号开始乱讲的,4月1号开始,我就否定了。
辩:一直否定在什么时候?
王:否定到现在。
辩:你这个否定,向审讯人员陈述过吗?
王:陈述过,我向批捕科也讲过,向反贪局也讲过,跟起诉科也讲过,跟一审法庭也讲过。
辩:好,暂时问你到这里,谢谢。
辩护律师和被告的这段问答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被告为什么先后两次承认受贿而且金额不一致,二是被告如何回答审讯人员关于受贿款下落的讯问。对第一个核心问题,辩护律师首先通过自己的询问和被告的回答共同确认在被告承认受贿的那段时间里先后有5万和50万这样两个不同的金额,然后问明出现这种情况的经过,并弄清其真正原因是受到了审讯人员的威胁和利诱;对第二个问题,辩护律师首先通过与被告的问答确认审讯人员讯问过钱款的下落,然后问明被告当初承认将所谓受贿款存在某银行的经过和真实意图(没有存款记录就查无实据)。我们可以从中看出,辩护律师通过在转述话语中提出一系列对被告有利的问题,来澄清被告为什么会承认自己受贿、先后两次承认受贿的金额为什么会出现差异,最终意图是证明被告没有受贿这一事实。
2.元话语的使用与转述的忠实性
在庭审中,当事人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或者突出自己的观点,往往会使用一定的元话语来开始自己的转述过程。如:
(11)刚才我问的问题是,你对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2)坦率地说,我对审判机关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不理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从形式来看,元话语既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甚至小句;从内容来看,元话语与主要的话语不属于同一层次,但属于整个话段(utterance)的一部分。一般认为,元话语和话语标记两个概念有同有异,为帮助说明元话语,我们这里引用适用于元话语的、语用学者们有关话语标记功能的观点。Sperber&Wilson(1995[1986]等)认为话语标记的作用在于制约听话人对话语的理解,帮助听话人以最小的代价获取话语与认知语境之间的最佳关联;van Dijk(1977,1979)和Roulet(1984)认为话语标记的作用是将单个的言语行为组合成更大的话语单位,乃至于话语,从而实施其交际功能。Holmes(1984)、Sbis à(2001)等指出,话语标记的作用是限制和调节话语层面上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以完成话语的交际意图。霍永寿(2005)认为,话语标记对言语行为的调节功能表现在:对言语行为施事语力进行强化或弱化,以达到说话人意定的成事效果,或明确言语行为的类型以使其施事意图得到显明。
上述学者对话语标记的理解适用于元话语;同时我们认为,使用元话语的主要目的还在于保证表明或保证的忠实性。如果将话语作为一个言语行为的实施过程来看,它必然有明确的交际意图,为了实现其交际意图,需要借助元话语来对话语层面上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进行限制和调节,进而提高转述的忠实性。
在庭审转述的过程中,被告、被告辩护律师、庭审法官在权力的等级上是不平等的。在保证转述的忠实性时,他们对元话语调节作用的依赖程度也就不同。其中,法官具有最高的权力,因此对元话语的启用频率是最低的;被告在庭审中的权力是最低的,基本是以陈述事实为主,很难有机会直陈自己的观点;只有辩护律师在转述中常常需要通过元话语来强化自己的立场,表明转述的忠实性。如:
(13)我要说的是,他没有拒绝签字,他想签字,但是不让他签,刚才的陈述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14)我先把话说在这里,因为辩护人见了行贿人之后,马上××检察院就去见了行贿人,所以这个案子确实没有这么简单。
以上两例中元话语(划线部分)的功能是为了突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强调转述的忠实性。
还有一类元话语,主要由特定动词如“宣布”、“判决”、“要求”等构成,这类元话语的主要作用不在于标示或加强转述的忠实性,而是可以明示言语行为的类型。如: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宣布,对于×××的判决如下。
以这类元话语形式实施的言语行为,可称为明示类言语行为,反之,则可称为暗示类言语行为。前者多为地位、权力上有优势的一方所使用,后者则多是弱势一方使用。张新红(2000)依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法律言语行为分成显性、规约性和隐性三类,显性法律言语行为使用了明显的施为动词,而没有使用明显施为动词的是隐性法律言语行为,只是使用某些规约手段的是规约性法律言语行为。“判决”等是Searle(1976)所说的施为动词,明确地标示所实施的言语行为的类型;此外还有与实施某一特定言语行为联系紧密的规约化手段,例如,shall在法律语篇中的规约意义是表示命令或义务,其否定形式则表示禁止。(见Troborg1995,陈忠诚1998)这些元话语有助于识别法律言语行为。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除了上述明示言语行为类型的元话语(如例(15)中的“我们宣布”)外,其他元话语(如例(15)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审中多为律师使用,体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和个体特征,用以明示主张或凸显立场、权力,表明或强化转述的忠实性。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法庭审判中的真实话语语料进行考察,分析了庭审转述的三个特征,即责任性、选择性及忠实性。这些特征与文学转述、学术转述、新闻转述等相对静态语篇相比,表现出很大的区别,这与庭审转述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其独特性包括:原述、转述的同时在场,两者立场完全对立(被告与原告)或完全一致(如原/被告与各自的律师),对转述忠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裁决的第三方——法庭的存在。
注 释
①胡范铸《语用学讲义》(未刊),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2012年。